加盟店与直营店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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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与直营店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2015-10-10 15: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 中国会计网-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会计论坛
一、加盟费、保证金以及销售的核算
要加盟成功,必须给总部缴纳一定的加盟费、保证金,下面通过举例来说明加盟费、保证金的核算。
假设A服装企业总部在北京,在无锡有一加盟店铺,加盟合同签定了5年,缴纳加盟费18万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店铺的装修符合总部要求,店铺租金、人工费用由加盟店承担。
总部收到加盟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加盟费
每月确认加盟费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加盟费
贷:其他业务收入
收到加盟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无锡××加盟店
北京总部与无锡加盟店之间,采用买断模式,给予加盟店两个月的账期,存货的风险由加盟店承担。
假设8月无锡加盟店进货55万元(不含税价格,按市场指导价销售可实现100万元)。当月无锡加盟店实现销售80万元(不含税价格)。当月支付给北京总部以前月份所欠货款65万元。
由于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加盟商;A服装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
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符合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月初发出货物,总部于月底统一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无锡××加盟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北京总部收到无锡加盟店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无锡××加盟店
加盟店的纳税问题,由加盟商在经营地自主纳税。
二、直营店费用如何核算
直营店可以是分公司,也可能是子公司。具体到直营店的有关费用核算方式,如果是子公司就需要单独建账,单独纳税;如果是分公司,就由总公司汇总纳税。
假设A服装企业在苏州有一个直营店,2012年租用的店面每月租金10万元(年初已一次性支付),人工费用5万元,建店之初的装修费用72万元分36个月摊销,每月摊销2万元。
直营店年初支付店铺租金时:
借:待摊费用-店铺租金
贷:银行存款
每月摊销店铺租金时:
借:销售费用-租赁费
贷:待摊费用
每月支付人工工资及社保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工资、养老保险等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等
摊销店铺装修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装修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用
如果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总分机构核算方式,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动涉及的增值税,执行财税〔2012〕9号文件,由总部统一协调。例如,8月份从总部进货20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不含税),假设对应的销售成本为162万元。
总部将服装送到直营店时,实际上只是存货从北京移到苏州而已,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苏州直营店收到进货时:
借:库存商品—××服装
贷:内部往来-总部
直营店确认收入时(假设收到现金等货币资金):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苏州直营店××服装
期末“库存商品”的余额是没有实现销售的在库商品,每月应该进行盘点核对;“内部往来-总部”的余额表示欠总部的货款。
总部将服装移送到直营店时
借: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贷:库存商品—总部苏州直营店
将资金转给北京总部时:
借:内部往来—总部
贷:银行存款
总部收到苏州直营店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苏州直营店
总部与各直营店每月应该及时核对往来余额,并进行确认。
如果北京总部与苏州直营店采用母子公司核算方式,子公司由母公司100%控制。子公司既是流转税的纳税义务人,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这个时候,母公司在将货物移送给子公司,总公司第一次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苏州直营店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总部
苏州直营店购进存货: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总部
直营店实现销售时,需再一次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直营店再进行结转销售成本的处理。
会计期末,母子公司还需要根据《新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内部销售。这里的抵销内部销售余额有两部分,一是已销售部分,假设总公司给子公司50万元货物(不含税),子公司实现销售100万元(不含税),那么合并报表时,两次收入确认就是150万元,需要抵销其中的50万元,真正的销售余额只有100万元;二是总公司实现了销售,子公司没能销售出去只是作为库存的部分。因为实质是库存商品在不同仓库之间流转,没能真正实现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