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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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文件

青师校字〔2014〕194号

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

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6月9日学校第三轮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会议及2014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

2014年11月28日

抄送:校领导、存档。

青海师范大学校办公室2014年11月28日印发打印:李娜校对:张夺印:6份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职工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青海师范大学第三轮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岗位设置办法》和《青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岗位聘用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目的。为促进教职工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为教职工的聘用(聘任)、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工资分配、奖励惩罚、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提供依据。

第三条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民主测评、领导评议、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人员类别和管理权限,坚持分类考核和分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思想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

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简便易行,宜于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院系、部门)可依据学校制定的考核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在编的所有教职工,包括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校级领导由干部主管单位负责考核,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按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组织实施。学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聘用合同或有关引进培养协议予以考核。

第六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形式。考核实行得分累进制度,聘期考核分数由年度考核分数累进求和得出。年度考核一般在自然年的12月进行。聘期考核在聘期期满前1个月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调查研究及独立工作能力,开拓创新精神等。担任领导职务的还包括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勤勉程度。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指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教职工的考核应根据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完成岗位的情况进行考核:

(一)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考核内容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权重分别为10、20、20、40、10;

(二)教师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学术道德、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教学任务、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考核内容中师德测评、教学工作业绩、科研工作业绩、其他工作业绩四个方面的权重分别为:10、50、30、10。其中, 教学工作业绩分教学工作量、课堂教学质量和效果及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工作量三部分,权重分别为50%、30%、20%;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考核内容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权重分别为10、20、20、40、10;

(四)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考核内容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权重分别为10、20、20、40、10。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级考核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勤奋,精通业务,善于改革创新,工作责任心强。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

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积极,熟悉业务,有改革创新精神,有工作责任心。能够较好的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绩效较好。考核综合得分70分以上。

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不够强或提高不明显。

有一定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考核综合得分60-69分。

不合格: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较差,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综合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教师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差,完成额定最低教学、教科研工作量效果较差;行政管理及工勤人员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完成岗位职责效果较差;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逾期不归或脱岗达到5-9工作日,或考核年度内累计旷工达到10-19个工作日,或连续事假达到30-59个工作日,或考核年度内累计事假达到60-89个工作日者;无正当理由1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0-14次;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四)无正当理由,五级、六级职员年度参加学习、培训不足110学时的,其他职员年度参加学习、培训不足9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足72学时;

(五)考核年度内出现一般、较大教学事故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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