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征地迁管理办法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建华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 24 号《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和我市城乡建设用地,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手续外,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第三条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政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征用、统一供地。
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简称市统征办)具体负责政策指导,承办相关事务。
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未经市统征办许可(委托)均无权代表政府实施征地。
第四条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征地手续。
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被征土地所在的镇(乡)、街道或村(组)予以征地公告,被征地单位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并予公告。
市统征办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费用。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对被征地单位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一次性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征用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1.做好征地拆迁前期规划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做好征地拆迁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当地农业发展状况,土地、人口、农田水利和其它农业设施的状况,工程占用土地的类别,拆迁建筑物数量及难易程度,当地征地拆迁政策规定等。
根据设计图纸,统计红线内用地数量;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统计红线外临时用地的数量;根据大临工程规划方案,统计大临工程用地数量。
根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开工先后顺序及设计出图的次序和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制订单位工程、控制工程的征地拆迁的时间安排表,确保重点、控制工程按期开工,有条件的工点都能开工。
2.成立征拆工作组,落实责任征地拆迁是项目开工前期施工的必要条件。
工作量大、时间紧、地方干扰大。
为切实做好征拆工作,局指挥部(经理部)应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指挥部(经理部)分管领导为征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征拆的领导、工程部、办公室及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负责征拆人员参加。
根据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征拆计划及征拆措施,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应设专职地亩员负责与用地所属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3.征地拆迁工作策略局指挥部(经理部)及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必须认真按照当地征地拆迁政策及实施协议,加强与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依据合同约定或业主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
遇有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业主统筹协调解决。
不得擅自处理违背当地征地拆迁政策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
征拆人员要经常深入到现场和乡镇,进行组织协调。
坚持“两依靠”原则,依靠政府、依靠业主,抓住政策不放松,积极加强与地方沟通协调,积极向政府、业主请示汇报工作,争取支持。
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搬迁点管理制度
搬迁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搬迁点管理,保障搬迁工作顺利进行,提升搬迁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进行搬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搬迁点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公平合理、便民利民、高效妥善”的原则,积极做好搬迁服务,保障搬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搬迁点管理应遵循节约资源、环保节能的理念,推行绿色搬迁,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搬迁点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搬迁工作开展。
第六条搬迁点管理应遵循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积极推动搬迁工作的透明化和民主化。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搬迁点管理的落实细则,确保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
第二章搬迁点规划第八条搬迁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建设美观环境。
第九条搬迁点应具有便利的交通、通信、配套设施,满足搬迁对象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条搬迁点应设立婴幼儿托管服务点、诊所、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方便搬迁对象生活、工作、学习。
第十一条搬迁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搬迁点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和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搬迁点管理部门应在规划设计之初,与公众和搬迁对象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调整规划方案,确保搬迁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搬迁点建设第十四条搬迁点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
第十五条搬迁点的建设过程中,要保障环境卫生、施工安全,做好垃圾清理、施工隔离、食品卫生等工作。
第十六条搬迁点管理部门应严格监督搬迁点建设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杜绝滥用、挪用现象。
第十七条搬迁点建设完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确保建设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搬迁点建设完成后,管理部门应组织充分的宣传教育,帮助搬迁对象了解搬迁点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法。
第四章搬迁点运营第十九条搬迁点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保障搬迁点的正常运营。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正文:---------------------------------------------------------------------------------------------------------------------------------------------------- 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则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用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用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实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用土地的税费。
第七条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以及国家兴建公路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包干。
其他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各项工作和经费可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实行包干。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粗做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岩者衡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的(含征地撤组转居后的剩余土地上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市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元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核定征地房屋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人、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前条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满(含延长期限)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间(含延长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公安部门办理户旧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碎卜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领取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制度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本工程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控制征地拆迁费用的支出,协调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保障本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主线、互通、服务区、管理中心、取土弃土区、附属设施等与本工程有关的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的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三、本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要求(一)依法、规范、快速地取得公路建设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二)统筹规范主线、互通、管理中心、服务区以及其他辅助设施用地的统一征收;(三)严格遵守国家、省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法律和法规,严格依照合同及各类协议办事;(四)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依据:1.本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公司与市指挥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工程实施期间,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公司工作小组总负责,协调处理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公司内部有关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制度(一)总体征地拆迁需求方案由项目公司工作小组提出,补充征地拆迁需求方案由需求方提出;(二)技术部负责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技术分析工作;(三)合约部负责征地拆迁的履约行为做好监督工作,并参与征拆合同谈判及办理相关费用的支付工作;(四)财务部负责征地拆迁款的协议支付工作。
五、征地拆迁包干协议征地拆迁总包干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谈判签定由领导小组主导、工作小组落实、合约部配合,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与市指挥部协商签定包干协议书。
征地协议应秉持公平、合理及严谨原则,征地拆迁部负责征拆协议的面积和核准。
合约部负责协议文本的审查、会签及结算审查工作。
六、征地拆迁合同标准外征地和附着物拆迁的制度实施小组在各自辖区内的实际的地类权属确认过程中,如遇到地类类别、土地数量及边角地等情况,与原协议文件的要求有出入,或无法依据协议执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地向工作小组报告,再根据项目公司领导小组的意见由工作小组或授权人员与县(区)指挥部研究协调解决。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石政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24号)鹿泉市、藁城市、新乐市、正定县、井陉县、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建北京至石家庄铁路客运专线及石家庄铁路枢纽相关工程,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发改交运〔2007〕3690号)国家、省、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为切实做好该工程石家庄段的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涉及京石客运专线、石太客运专线直通线、石家庄铁路枢纽相关工程等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铁工程)是我市投资巨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事关我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驻石各有关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及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石铁工程征地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石铁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调度和协调。
桂政发〔2010〕52号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广西电网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自治区其他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全力支持、配合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铁路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工作职责。
1. 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提交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报批工作。
12. 包干使用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助费用,负责及时筹集超出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资金。
13. 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自治区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打击破坏工程建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爆破物品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确 保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正文:---------------------------------------------------------------------------------------------------------------------------------------------------- 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1994年11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征用集体土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以及开发规模与城市增容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征用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因征地实行农转非的,有关手续须向市人民政府报批。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及征地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民政、计划、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国土等有关部门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单位应服从建设的需要,支持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七条征地工作必须坚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安案同步原则,保证各类建设及时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及其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以下分类办理:(一)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征用土地;(二)城镇或工业建设综合开发以及土地整治的项目,按年度用地计划成片征地。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63号)丽政令(2009)63号2009-09—01《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卢子跃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的,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房屋,其拥有的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的(按照房改政策所购房屋除外),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拆迁是指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屋拆迁,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拆迁人是指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业主单位。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是指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的中介组织。
被拆迁人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所有人。
第四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城管执法、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渝水〔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2020〕24号有关区县移民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重庆市水利局党组2020年第三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2020年3月16日重庆市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含航电枢纽工程,下同)建设征地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有关区县(自治县)移民管理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项目,是指符合有关大中型水电工程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相关项目;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用于移民项目及移民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移民资金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应纳入移民资金管理。
第四条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概算投资,包干完成库区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应以规划为依据、项目为基础、计划为核心、使用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六条移民项目按大类分为:农村移民安置、城市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以及其他符合移民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已经省政府2001年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2002年1月8日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跨设区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和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六条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第七条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项目实施统一征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批次实施统一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万府〔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2015〕10号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日万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征收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其补偿、拆迁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收回国营农(林)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补偿、拆迁和安置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指导并协助所在镇政府组织和实施征地。
市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借征地提出附加无理的补偿和要求。
第六条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征土地组织勘察,所在镇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方案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年产值确定。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
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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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征地拆迁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合理控制征迁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条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图确定的用地围,实施征地拆迁,严禁随意扩大征地围。
第四条按项目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征迁工作任务,严控征地拆迁费用,保证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迁工作包括建设用地、控制红线的树木、房屋、电力、电讯、水利设施、厂矿企业等地上附着物的征用和拆迁。
第六条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技术及电力电讯等有关知识,掌握项目征地拆迁围、数量,熟悉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起实施)。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起实施)。
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5.《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
6.《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第八条公司应根据项目规模,及时组建项目办征迁科并配备相应人员。
项目办征迁科在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领导下负责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科工作。
第九条征地拆迁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容:(1)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单体工程提前开工手续办理);(2)调查登记与汇总;(3)补偿协议签订;(4)建设用地管理;(5)资料整理及归档;(6)建设期路政管理;(7)评估(咨询)管理;(8)补偿资金申请拨付等工作等容,由征迁科长负总责。
其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与当地政府紧密配合,落实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负责征地拆迁协议谈判工作。
及时向公司报告项目征地拆迁进展及相关问题。
2. 根据线路走向,确定征迁围,做好登记和统计计算工作。
3.参加征地拆迁标准、费用测算及征地拆迁协议的谈判,拟定征迁协议及签订、报审工作。
4.实施征地拆迁的监督管理。
督促各征地拆迁小组,做好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汇总等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5.负责项目建设用地围拆迁房屋的结构界定、面积丈量、协议签订等工作。
6.会同各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电力、电讯、石油管线、农田灌溉系统等设施,结合设计文件进行实地查勘,确定拆迁方案,提供有关资料,审核拆迁工程预算书,拟定拆迁协议并督促完成拆迁工作。
7.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处理好与各参建单位的关系,公平、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及时协调处理矛盾及纠纷。
8.负责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原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资料真实有据,有法可依,负责丈量、登记、统计、兑付、清表、交地等各项工作的部署、实施。
9.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第十条责任分工:1.建设用地手续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手续)。
建设用地手续报批(控制性工程先行开工手续办理)工作由公司前期办负责办理,各项目办配合完成。
公司前期办对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负主体责任。
(1)公司前期办工作容包括:1、建设用地土地预审;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是否占压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含建设项目与占压矿产资源相互影响性评价);4、河道安全性评价报告;5、项目通过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文物保护区相应的报批工作6、征占项目用地土地评价报告;7、项目占地勘测定界报告;8、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意见书;10、社会稳定性评估报告;11、起草项目用地申请、汇报等规性文件。
12、建设用地手续报批(跟崔用地手续办理至部委批复)。
(2)项目办配合完成以下工作:1、配合完成项目占地勘测定界工作;2、配合提供安置补偿听证材料(村组意见证明材料);3、配合提供补偿资金拨付证明材料;4、配合完成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野调查工作;5、配合完成项目临时占地复垦方案编制外野调查工作;6、配合完成土地报件过程中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工作。
2.调查登记及汇总工作:(1)调查登记工作由项目办根据建设项目征迁量分组进行。
每组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通常由项目办相关科室科长或副科长担任,并对调查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登记汇总:登记汇总工作由项目办指定的各征迁小组负责人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完成,并对其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3.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及资金拨付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及资金拨付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副科长负责完成,并对其协议的严谨性及资金的准确性负责。
4.电力、电讯、水利设施调查电力、电讯、水利设施调查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工程科共同派出代表,会同权属单位、评估单位进行,并制定出科学合理、经济实效的改迁方案,并对其负责。
5.厂矿、企业拆迁调查厂矿、企业拆迁调查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派出代表会同权属单位、评估单位进行摸底调查,派出代表要对调查的方案、数据真实性负责。
6.征地放线实施征地放线工作由公司委托或招标方式进行,项目办工程科、征迁科配合实施完成。
项目办工程科应对征地放线工作的技术及准确性负责,征迁科科长应对征地放线的进程及协调负责。
7.评估管理评估管理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科长负责管理。
8.征迁台账及档案管理征迁台账及档案管理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副科长或指定人员负责。
第三章征地拆迁程序管理第十一条征迁工作程序1.集团公司、项目办、地方政府(协调办)、被征迁户工作关系图: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待形成初步意见后报请公司或进行审核,经公司及省公航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行文下发(安置补偿意见),项目办以规定的标准进行套算。
参考文件:(1)《省关于印发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
(2)《省森林法实施管理办法》及项目所在地近三年以基础设施建设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 项目预算时地方政府出具的补偿意见承诺书。
3.征迁方式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数量,由公司、项目办与地方政府协商征迁方式。
⑴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一般由目所在地各市、县政府(以下简称“统征单位”)负责统征。
⑵林地、林木一般由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征。
⑶厂矿企业、水利等设施一般由目所在地各市、县政府实行统征。
(4) 电力、电讯、一般由项目办与权属单位商议确定。
4.征迁围: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红线围及设计变更增加的用地围。
5.征地放线实施(1)征地放线工作由工程科、征迁科共同负责实施。
(2)由项目办征迁科协调设计单位对放线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3)征迁放线工作须采用坐标放线,只放征地边线,并每隔20米(直线段)加栽一根公路界桩,曲线段每隔10米加栽一根公路界桩。
(4)征地放线工作必须与丈量登记同步进行,根据丈量登记进度及时调整征地放线速度,防止出现抢栽抢种的现象发生。
6.建设项目用地影像资料收集项目办会同县级国土部门对工程项目沿线及周边进行现场踏勘,并全程进行拍照和摄像,留存影像资料,其中包括以下容:(1)拆迁地块房屋原貌、地址、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等基本情况;(2)拆迁地块现状道路、管线等情况,重点调查地上杆线、设施、地下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及苗木等情况。
(3)对已丈量登记的地上附着物的拆除情况进行摄像或拍照并留存影像资料。
7.调查登记(1)调查登记工作由项目办征迁科根据项目办的统筹安排进行,并根据征迁项目类别制定出统一规的登记表格。
(2)土地、房屋、林地、林木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及汇总工作,由项目办根据工程情况分类并分组实施,各组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由技术熟练、业务精通、责任心较强的人员担任。
(3)调查登记工作须由项目办征迁科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完成,采用五级联合调查的方式进行(即:项目办、协调办、相关部门(业务局)、乡镇、村组共同现场丈量登记确认,丈量登记工作必须实行日清日结,对每天未登记完的表格进行划线封签,并按照村、乡(镇)、县分类分项进行,原始丈量登记表格实行一式四份同时登记(项目办、县区协调办、业务局、乡镇各持一份),并相互签字确认。
(4)各征迁小组要定期分析本区域征迁进度、难易程度、确定征迁工作重点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确保征迁工作的有序推进。
(5)各征迁小组工作人员要全面熟悉征地图及涉及容,全面掌握负责区域的土地类别、林地、林木、房屋的拆迁数量,并定期汇报征迁量,以便征迁科及时调整工作进度及计划。
(6)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施工阶段出现的新增用地围进行丈量、统计、修订,并对照原设计数量,将发生的变更及误差,用必要的图、表及文字作出说明,征迁科及时编制征迁调查统计表。
8.登记汇总(1)登记汇总工作,由项目办各征迁小组组长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完成。
(2)汇总工作要严格按照村、乡(镇)、县(区)、市的程序分类进行汇总,汇总工作一定要准确、细致,避免出现错算漏算的情况发生。
(3)汇总资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随原始资料装订,一份作为征迁协议附件,一份存县区协调办核查审计。
汇总表格要求签字手续完备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9. 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协议签订及资金拨付A.协议签订(1)项目办征迁科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出具《高速公路安置补偿意见书》规定标准及现场丈量登记认可的征迁数量进行套算,草拟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报请项目办、公司、进行审查,经同意后,由集团公司或公司与当地人民政府(市级)签订第一次统征协议。
(2)补充协议由公司或委派项目办与当地县区签订。
(3)统征包干协议中应分类附报签章后的土地、林地、林木、附着物汇总数量表及补偿标准。
(4)统征包干协议中应包含双方责任,统征包干围、方式、费用,拆迁进度、期限及其它纠纷处理的约束条款。
B.资金拨付征迁协议签订后,项目办应在10个工作日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专户,通常按照签订协议总费用的80%进行支付,做为当地政府向被征地农民兑付的赔付金,待当地政府向建设单位移交完建设用地后,再支付剩余款项(20%),拆迁费用余款的支付应和拆迁进度有效结合。
第四章电力、电讯拆迁补偿管理第十二条电力、电讯同属的重要设施,应在迁改设计阶段尽量做出比较合理的迁改方案,处理好公共设施与公路的关系。
如遇到重大迁改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办开会研究并将结果上报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批准,必要时申请公航旅集团与涉及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