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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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建筑垃圾的数量也不断增多,给城市环境和生态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和影响。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必要性、管理模式和具体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必要性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密不可分。

城市的发展需要建筑、装修等,这些工程活动产生的垃圾量也越来越大,形成了城市建筑垃圾“井喷”。

城市建筑垃圾直接影响着城市环境的美观和卫生,并且会破坏生态环境。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资源利用城市建筑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回收利用的资源,如钢筋、木材、水泥等。

对这些资源实施回收处理,不仅可以降低环境污染,还可以节约自然资源。

(二)减少二次污染城市建筑垃圾,如果不进行分类、处理,会造成二次污染,增加环境污染的程度。

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可以有效避免建筑垃圾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三)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可以降低垃圾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更好地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模式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模式包括市政府主导的统一管理模式和企业自主管理模式。

(一)市政府主导的统一管理模式市政府主导的统一管理模式是目前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下,由市政府牵头,市环保局、建设部门、环卫部门等多个单位协同工作,统一管理城市建筑垃圾。

这种模式简单明确,统一管理各类建筑垃圾,有利于降低城市环境污染,提升城市形象。

(二)企业自主管理模式企业自主管理模式是指建筑垃圾产生的企业自行管理,完成分类、处理等环节。

这种模式下,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进行具体的管理。

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自主管理模式,如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基地,发挥建筑垃圾的价值;建立建筑垃圾回收站,开展回收工作等。

三、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一)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体系应该是一个完整的处理过程,包括减量、分类、回收和处置四个环节。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长政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为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桥梁、防洪、管网等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实行专业化运输。

长沙市城管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实施管理。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一)对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1、运输公司申请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具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城管局不得核准其运输城市建筑垃圾。

2、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建筑垃圾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共同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3、运输公司必须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统一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4、运输公司必须加强对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减 排 和 实施 可 持 续 发 展 战 略 、 促进 “ 四
备 ,有健 全 的环 境 卫 生 和 安 全 管理 制度 并有 效 执 行 。 建 筑 垃 圾 消 纳 企 业 不得 无 故 关 闭或 拒 绝 建 筑 垃 圾 进 场 ,遇 到特 殊 情 况确 需 关 闭 的 ,要 及 时 报 告 住 房城 乡
促 进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和 产 业 化 发
区 建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用 率 达 到4 0 % 。 到 护 要 求 后 方 可 拆 除 。如 发现 建筑 物 中含
达 到7 0 % 以上 ,县 ( 市、区 ) 建 成 建筑 部 门报 告 ,并 由具 备相 应 处 置 资质 的单

加 强 建 筑 垃 圾 规 范 化 管
随着 我省 新 型 城 镇 化 进程 的加 快 、
城 市 建 设与 改 造 的 提 速 ,建筑 垃 圾 大量
辆 沿 途 泄 漏 抛 洒 。 运 输 仓 业 要 加 强对 所
( 一 ) 规 范 处 置核 准 。加 强 对 建 筑 属车 辆 的动 态 监 管 ,建 立 运 输 安 全和 交
展 ,有 效 解 决 建 筑 垃 圾 围城 和 环 境 污 染 2 0 2 0 年 ,省 辖 市 建筑 垃 圾 资 源化 利 用 率 有 有 毒 有 害 废 物 和 垃圾 ,要 向 当地 环 保
等 问题 ,推 进 美 丽河 南 建 设 ,现 结 合 我
省 实际 ,提 出 以下 意 见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垃 圾 资 源化 利 用 设 施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位 进行 无害 化 处置 。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储 存 、使 用 企 业 建
( 二 )目标 任 务 。 到2 0 1 6 年 , 省 筑 物 、构 筑 物 时 ,要 先 进行 环 境 风 险 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市政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秩序,促进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严格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费主体为各区市容局,原则全额收取,不得减免(确需减免,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并统一归集到各区财政专户。

建筑垃圾处置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各区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分别返还各区市容局、交警大队和区城管执法局,专项用于垃圾消纳和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

二、实行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检查长效化。

市和各区已组建市容、交警、城管执法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队伍,要确保人员、经费到位,严密监管全市城区所有出土工地,坚持全年每天夜查,兼顾昼查。

三、推进全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规模化经营。

从2010年起,由市市容园林局牵头负责,市交警支队、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对全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进行整合,具体标准:根据车辆违章率(违反交规和市容管理规定),每季度淘汰10%,每年进入10%,二年内达到大规模公司化。

支持优质建筑垃圾清运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市场化方式,对现存小企业和个体户进行优化组合,并按照全密封的要求改装车辆,统一管理。

企业车辆总数在500辆以上的,授予一类企业;企业车辆总数在300辆以上的,授予二类企业;企业车辆总数在200辆以上的,授予三类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浙政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些年来,全省各地按照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人居环境不断改善。

但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深入推进,城镇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和处理能力相对滞后、处理方式相对简单的矛盾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新方式、优化管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手段,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促进城镇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建立布局合理、能力充足、技术先进、方式适宜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相应的在线监管系统,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初步建立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网络和标准制度体系。

河南省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河南省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 意见》 对 加 强 建 筑 垃 圾 规
范化 管 理 , 推 动 建 筑 垃圾 处 置 市
场 化 ,促 进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加 强组 织 实 施 等 工作 作 出 了
代 化发 展 内容 ,实 现建 筑 垃圾 减 量化 、 无害化 、 资 源 化 利 用 和 产
业 化发 展 。 f 二1 目标 任务 。 到2 0 1 6
f B 】 . 建 筑设 备 与建 筑材 料 , 2 0 0 9
科 研项 目: 天 津 市科 技 特 派 员项 目( 1 4 J C T P J C 0 0 5 4 5 ) 。

技术 、 墙 材工 厂 余 热 利 用技 术 和 高 品 质 墙 体 材 料 建 筑 产 业 化 应
用 等方 面 开展 战 略合作 。 巩 魁 生 副 厅 长 对 中 冶 重 工 在 墙 材 装 备 领 域 所 取 得 的 成 就
励 中冶 重 工 抓 住 机遇 , 充 分 发挥 其 在装 备 制 造 和 新产 品 、 新 工 艺 研 发 方 面 的强 大优 势 , 联合 省 内 外 装 备 制 造 和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企业 、 科 研 院所 、 大专院校 , 通 过 自主研 发 和 在 引进 、消 化 、
年 ,省辖 市 建成 建筑 垃 圾 资源 化 利 用设 施 ,城 区建 筑垃 圾 资 源化
明确 规定 和具体 要求 。
( 河 南省墙 改 办 )
河 南省 住 房 城 乡建 设 厅 副 厅 长 巩 魁 生 到洛 阳 中冶重工调研 资源综合利 用发展 情况
日前 , 河 南 省 住 房城 乡 建设 厅 巩 魁 生 副 厅 长 一 行 在 洛 阳市 建 委 有 关 人 员 陪 同 下 来 到 洛 阳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青政办字[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制止建筑垃圾无证运输、超载撒漏、乱倒乱卸等行为,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1〕30号)精神,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市场准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一)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2.专用运输车辆(单台载质量5吨以上)≥8辆;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5.运输车辆按照规定实施密闭改装,具备全密闭运输条件;6.运输车辆安装GPS监控设备,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一监控;7.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招标选定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授予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招标遵照以下程序:1.发布招标公告;2.运输企业从市市政公用局政务网站下载申请表,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报投标文件;3.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选定运输企业;4.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限期内加装GPS,实施车厢密闭改装,并验收合格;5.拟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6.公示期内无异议,运输企业提供履约保函,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7.向社会公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二、强化处置审批,加强源头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前,建筑物拆除单位在办理拆除备案手续前,应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制定处置计划,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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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同政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0〕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资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道路拓宽、城中村改造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拆迁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意见实施。

三、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管理工作。

承担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选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运输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五、建筑垃圾处置、委托代运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倾倒地点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选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接纳建筑垃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才能正式开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浙建〔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分类投放、中间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体系,全面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为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基本建成省级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拥有1个以上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设区市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建立跨市域处置协调机制。

到2023年底,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建立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数字化治理体系。

到2025年底,全省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充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数字化综合监管水平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措施(一)强化工作统筹。

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十三五期间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规划,现就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际举措,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企业实施、政府推动”的原则,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特许经营、市场运作、循环利用”的资源化利用机制,以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为目标,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发展。

二、建筑垃圾及资源化利用的基本涵义建筑垃圾按种类区分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拆迁垃圾,基坑开挖产生的工程弃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和装修施工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处理,制成具有使用价值、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他可利用产品或经过特定方式,使建筑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行为。

三、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划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

十三五期间,评估全市建筑垃圾产生总量,按照区域承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量及工艺流程和布局提出用地规模,依据环境评价及相关技术要求,全市要合理规划布局建设至少6—8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厂,并做到达标运行和规范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

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0%以上;2022年底前,全市建成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实现建筑垃圾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规模化。

(一)拆迁垃圾:将拆迁垃圾经过破碎、分拣等技术工艺,生产成为再生产品(再生骨料、再生预制品等),代替天然砂石,用于路基填充、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沪府办[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渣土的处置行为,坚决遏制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及恶性交通事故发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等,根据建筑渣土管理的工作标准及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的要求,推动各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和市、区县两级有关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推动建筑渣土管理相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渣土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通过优化机制、科学规划、流程再造、严格执法,完善建筑渣土管理体系,实现渣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进一步显现。

二、严格出土工地的管理,确保源头规范(一)加强出土工地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要配备工地现场建筑渣土管理人员,对车辆进出、渣土开挖和装载作业加强管理。

做到“两不挖”、“两不进”、“两不出”,即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不开挖,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到岗不开挖;无处置证副本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未密闭盖平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0〕25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建生态城市营造和谐家园无锡城市建设行动纲要,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模式,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构建“全程规范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渣土收运处置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按照“规划导向、资源整合,统一定点、分级设置,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完善建筑渣土许可管理制度,齐抓共管,堵疏结合,强化过程监控,规范处置,有效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创新渣土处置工作思路,做到与重点工程建设相结合,与低洼地防汛提标改造相结合,与土地整理利用相结合。

用两年时间,按照“合理布局、全纳处置”的目标,规划建设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在内的建筑渣土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全面满足施工需要;建立联控共管机制,完善执法保障制度,实施全程许可控制,健全收费管理机制,形成统一调度体系,构建“全程许可管理、综合资源利用、统一平衡消纳”的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提升市区范围内建筑渣土的管理水平。

三、主要措施(一)加快设置消纳处置场所。

为基本解决今明两年市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出路问题,按照规划要求,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确定的2处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置场,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协同加快综合利用处置场的建设进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审批环节的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相关措施,健全完善工作制度,梳理明确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5号文的相关要求,履行以下建筑垃圾管理职责:(一)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内容包括: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具体实施人、检查登记方法、运输车辆允许进出施工现场判定标准、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

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二)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做好登记。

登记应实事求是,对登记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登记事项按照《进出施工现场运输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1)认真填写,加盖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印章或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手签章)。

(三)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检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上述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严防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锡政办发〔2017〕204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7〕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工程泥浆等)无序收运、偷倒乱堆等现象,提升城市市容环境面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品质,根据《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全市“十三五”发展规划为导向,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为目标,合理布局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处置场所,完善建筑垃圾许可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有效提高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规划导向,资源整合。

依据全市“十三五”发展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完善全市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形成城区与外围区域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共享的格局。

(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市级统筹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及处置工作,形成统一平衡、统一调度、统一消纳的体系。

区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前期审核、日常监管、执法保障等工作,构建属地负责制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体系。

(三)部门协同,强化监管。

发挥市、区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强化源头管控、规范转运、有效处置等方面的执法保障和日常监管,形成联控共管的工作合力。

(四)环境优先,资源利用。

积极推动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大力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促进源头减量化、利用资源化,切实提高我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冀建节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7月2日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深化、三提升”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统筹规划,精准发力,全程监管,大力推动减量排放、规范清运、科学处置、高效利用,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助力人居环境持续改善,促进城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长效推进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全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筑垃圾处理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2]57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0
【实施日期】2012.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12]5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推进和谐城乡建设,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逐步建立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经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大量产生,造成环境污染。

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事关提升城市形象和生态枣庄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该项工
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出成效。

二、严格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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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切实改善市容和卫生环境,推进“六城联创”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平阳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我县城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几年来我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益增多。

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达上百万吨左右。

由于缺乏专门的终端处置场所,各施工、运输单位都是自寻出路。

管理薄弱的城乡结合部,往往成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堆场”。

工地打桩产生的泥浆直接排入河道的更加严重——比如昆阳镇后垟村的几个工地直排塘河,鳌江镇横河村的工地直排附近河道。

最后都由政府反复卖单。

还有频频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载、乱倒、“滴冒漏”,以及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不仅对市容面貌的美观整洁造成负面影响,而且给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

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和人口死亡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


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每增高微克立方米,人口死亡率就增加;对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人来说,肺气肿死亡率增加,支气管炎、哮喘死亡率增加,心血管病死亡率增加。

建筑垃圾能否管好,从而减少扬尘、减少可吸入颗粒物,直接关系着大伙的身体健康。

近几年来,虽然交通运输、城建、等部门均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运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政出多门各有所限、职能交叉职责分散,很难形成合理、有序、有效的综合管理合力,使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等问题成了城市管理、运输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二、建立机构,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统一管理
据对温州、瑞安和苍南等地的考察。

目前,上述县市政府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均采取统一管理的模式,即成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服务中心,实施统一处置核准、统一过程管理、统一消纳场地,并且建立专业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队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为此,从我县的实际出发,要建立机构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统一管理。

、建立机构。

由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涉及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交通安全等问题,而且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交叉,建议成立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同时,成立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准运证;监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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