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建筑垃圾处置方法
建筑垃圾处置方法一、前言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
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其设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情况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施行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元,该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情况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免费制度,免费标准XXX依据国度有关规定履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答应的决定》(XXX)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情况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3、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2.建筑拆除垃圾,旧建筑拆除垃圾相对建筑施工单位面积产生垃圾量更大,旧建筑物拆除垃圾的组成与建筑物的结构有关:旧砖混结构建筑中,砖块、瓦砾约占80%,其余为木料、碎玻璃、石灰、渣土等,现阶段拆除的旧建筑多属砖混结构的民居;废弃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建筑,混凝土块约占50%~60%,其余为金属、砖块、砌块、塑料制品等,旧工业厂房、楼宇建筑是此类建筑的代表。
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处置处罚细化标准
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处置处罚细化标准第一条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AA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AA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AA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AA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AA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AA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AA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处罚标准。
第二条本处罚标准中所涉及的施工工地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等建设工程、拆迁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施工工地在施工处置建筑垃圾时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主管部门签订《AA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进行施工的,责令工地停止运输建筑垃圾7天整改,并依据《AA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处予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按上限2000元处罚。
二、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挡进行施工的,依据《AA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按上限1万元处罚。
三、施工工地未采取现场地面、进出口道路硬化,未使用或有条件未建设“三池一设备”或无措施防止道路污染、扬尘污染环境、保持作业场所卫生的(无条件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工地必须采取出入口铺垫、冲洗、2名以上保洁人员清洁车身等方式确保清洁);责令工地停止运输建筑垃圾7天整改,并依据《AA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按上限1万元罚款处罚。
四、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工程未制定文明施工方案,现场未设置围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等污染环境的,依据《AA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建筑垃圾处置措施一、前言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
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其设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XXX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呼吁)序号第101“城市建筑渣滓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3、施工现场的主要渣滓1.建筑施工渣滓: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渣滓各类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成分一致,主要有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废金属料、竹木料、各类包装资料,约占建筑渣滓总量的80%,其它渣滓成分约占20%。
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及《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称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长沙市渣土管理处办理。
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称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一)市场准入。
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审批,对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行规模控制和监督管理。
1.运输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企业自有总载质量不少于500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湘AZ专用牌照;(2)符合长沙市建筑垃圾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要求;(3)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件;(4)具有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核准证件。
3.运输企业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3)车辆、场地有关情况的书面资料;(4)运营、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资料;(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行为,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利用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改善城市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第五条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投放。
第六条建筑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物、其他垃圾等分类,并分别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按照不同分类进行记录,包括数量、来源、去向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垃圾的分类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 可回收物应进行专门收集和储存,并定期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回收利用。
(二) 有害物应立即分类存放,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按有关规定送至指定单位进行处理。
(三) 其他垃圾应进行封存和隔离,防止到害物质的渗漏和扩散。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收集和运输,不得随意倾倒或私拉乱排。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配备专门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垃圾的集中运送。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检测和验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运输效率。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载重量和装载方式进行装货,避免对道路安全和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交通安全,禁止违规行驶和超载行为。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应根据不同分类采取相应的措施,实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可回收物应进行再生利用,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十六条有害物应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建筑工程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
(建筑工程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垃圾处理和扬尘防治措施
垃圾处理和扬尘防治的措施第一节、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一、垃圾处理方案(1)施工现场设立垃圾站,及时集中分拣、回收、清运垃圾。
垃圾运出施工现场按照批准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场所倾倒,严禁乱倒乱卸。
(2)各类设备和材料妥善存放、并及时将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清运出现场。
(3)施工中的废水、泥砂浆等应指定地点排放,并定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内的垃圾废料应及时清运,场内注意及时洒水降尘。
(4)在工程交工时,从施工现场清除、运出全部设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保证整个施工现场和工程整洁。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效的管理措施1、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避免采用混合收集,减小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2、提高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建筑垃圾分配现场的施工人员分拣,提高可以回收的资源。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垃圾处理采用填埋、焚烧、分类循环利用等;4、提高建设工作者的环境意识;宣传垃圾处理的重要性;5、施工现场配备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垃圾的管理,将垃圾类别的标志牌尽量做到清晰易识别,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争取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环境意识和资源合理利用的观念,保护好现场的环境。
商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商丘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商丘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收集、运输、倾倒、回填、中转、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道路等以及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和再生利用实行特许经营。
第四条商丘市城市管理局是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施工过程中所产生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统一核准。
(二)负责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所收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
(三)负责核准建筑垃圾清运服务企业资质,并对清运车辆实施监管,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四)负责查处市城市规划区内运输车辆无覆盖设施、私拉乱运、随意倾倒和污染路面等行为。
(五)负责对各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监督各拆迁或建筑施工单位拉建施工工地围墙,达到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建设标准化车辆冲洗设施。
凡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依法查处。
市公安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超高超载超速、无覆盖设施上路运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令建设部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2005年颁布的一项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中文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文号令建设部第139号通过2005年3月1日施行2005年6月1日通过会议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发布机构中国建设部目录.1适用范围.2适用原则.3具体规定.4责任追究.5发布施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适用原则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建筑垃圾处置措施
一、前言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
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其设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合肥市寿春中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施工现场的主要垃圾1. 建筑施工垃圾:在施工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成分一致,主要有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废金属料、竹木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中国建筑渣土利用政策
中国建筑渣土利用政策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建筑渣土问题日益凸显。
建筑渣土是指在建筑施工、拆迁、修缮、装修等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旧混凝土、废旧砖石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渣土的处理和利用已成为城市管理和环境治理的重要课题。
为了规范建筑渣土管理,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建筑渣土利用政策。
二、建筑渣土利用政策概述1.政策发展历程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就高度重视建筑渣土管理工作,逐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3〕137号)等。
2.政策主要内容(1)建筑渣土分类与标准:根据建筑渣土的性质和特点,将其分为三类:一类渣土、二类渣土和三类渣土。
各类渣土有不同的排放、运输和处置要求。
(2)建筑渣土处置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建筑渣土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严禁随意倾倒、抛撒。
(3)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途径: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建筑渣土进行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如制砖、填筑、制备再生混凝土等。
三、政策实施与监管1.地方政府责任与分工: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政策落实。
2.相关部门协同监管:建设、城管、环保、交通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建筑渣土处置环节的监管。
3.执法与处罚措施:对违反建筑渣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形成有效的震慑。
四、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与管理1.建筑渣土处理技术(1)物理处理技术:如破碎、筛分、磁选等,将建筑渣土处理成可再生利用的骨料。
(2)化学处理技术:如固化、稳定化等,提高建筑渣土的环保性能,降低其危害。
(3)生物处理技术:利用微生物分解建筑渣土中的有机物,减少污染。
2.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城市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项目。
通过设置建筑渣土临时堆放场,采用破碎、筛分等工艺,将建筑渣土处理成再生骨料,用于道路铺设、回填等。
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农村建筑垃圾处置不容忽视。
那么,农村建筑垃圾有何管理规定?下面是给你带来的关于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遂昌县制定出台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4年,遂昌县制定出台了《遂昌县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推进“五水共治”和“中国最洁净乡村”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建筑垃圾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办法》规定农村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可通过建设建筑垃圾堆放(填埋)场集中处置或用作道路基础、低洼地回填等方式进行资源利用。
《办法》要求各乡镇(街道)村级建筑垃圾堆放(填埋)场的规划建设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
建设选址符合所在村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设置明显标志标识,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堆放(填埋量)不小于1000立方米,有简易围栏、排水等安全设施,建立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
《办法》还规定村级建筑垃圾堆放(填埋)场建成经县级验收后,按堆放(填埋)场面积大小,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10000元/个。
《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解决农村建筑垃圾乱倒、偷倒河道、进箱等现象,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建筑垃圾的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建设部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建筑垃圾处置方法
建筑垃圾处置⽅法⼀、前⾔每个⾏业都会产⽣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业每年都会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
⽬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
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实现经济效益、⽣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向。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等)其设⽴依据有:1、《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和使⽤”。
第四⼗条“建设城市⽣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条“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可处置”。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合肥市寿春中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民政府市容环境卫⽣⾏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施⼯现场的主要垃圾1.建筑施⼯垃圾:在施⼯现场中,不同结构类型建筑物所产⽣的建筑施⼯垃圾各种成分的含量有所不同,但其主要成分⼀致,主要有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剔凿产⽣的砖⽯和混凝⼟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桩头、废⾦属料、⽵⽊材、各种包装材料,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80%,其它垃圾成分约占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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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