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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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
1.统计表统计期限内容为时期指标。时期指标的统计年度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2.统计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凡以外币形式计算的价值量指标,均以2019年9月30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所有价值量指标数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其他所有数字一律取整。
3.统计表内填写项,有对应财务记录的,据实填列。
从业人员情况(A)
1.广告从业人员:指单位内从事广告经营业务活动的人员。主营广告企业的全部人员为广告从业人员,兼营广告企业内专业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人员为广告从业人员。
2.管理人员:指广告从业人员中从事行政、财务等管理工作的非业务人员。
3.创意设计人员:指广告从业人员中从事广告策划方案研究制定,以及从事广告文案、画面、声像等创意设计的人员。
4.业务人员:指除创意设计人员以外的,从事市场调查、销售推广、客户服务、后期制作、媒介执行等工作的人员。
5.其他人员:指上述第2-4条之外的其他广告从业人员。
经营情况(B)
企业单位填报
1.营业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以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营业收入代替填列。
2.广告业务收入:指企业经营广告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
3.营业成本: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业务活动而发生的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以主营业务成本加其他业务成本代替填列。
4.广告业务成本:指企业营业成本中,用于广告业务的部分。
5.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根据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利润”项的本期累计数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计算公式为:营业利润=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计算公式为:营业利润=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
6.广告业务利润:指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实现的利润。
7.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报告期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根据“利润表”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计算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之和代替填列。
8.广告业务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9.文化事业建设费:指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实际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0.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合计:指企业报告期内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费用的合计。
营业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董事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已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1.税金: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管理费用中支付的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本指标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表”或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相关项目归纳填列。
12.利息净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财务费用明细资料”中的利息支出项
目填列。
13.本年应付工资与福利费总额:包括应付工资总额和应付福利费总额两部分,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4.本年固定资产折旧: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有形或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的价值,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计提(算),是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15.投资收益: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填列。若为投资损失,应在本项目金额前加“-”号。
广告业务收入行业分布情况(C)
1.该部分统计为本单位广告业务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业分布情况。
2.药品:是指所有的人用药品。包括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如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3.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包括除保健食品外的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和特殊营养食品。
4.保健食品: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5.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6.生活美容、休闲服务:生活美容是指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医疗美容除外。休闲服务是指为人们的休闲生活、休闲行为、休闲需要提供相关服务的经济和文化领域。
7.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