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制度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招投标的范围《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适合于河南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三、招标人的资格要求1. 招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招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招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符的经营范围和业绩能力。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投标人应具备与投标项目相符的经营范围和业绩能力。
五、招投标的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时间等。
2. 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3. 开标: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4. 评标: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5.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人的基本信息和中标金额等。
六、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河南省招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河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检查、举报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发布。
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1.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取销其投标资格,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违反招投标程序的,将取销其投标资格,并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引言招投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益。
为了规范河南省的招投标实施,保障各方的权益,特制定本《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潜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单、资质证明等。
3. 开标开标应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可以出席开标会议。
开标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一公开投标文件的内容。
4.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6.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四、招投标监督1. 监督机构河南省设立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抽查、调查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申诉机制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旨在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共同推动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发展。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
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在河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招投标活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河南省制定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该细则首先明确了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细则规定了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在招标环节,细则对招标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明确了各自的适用条件。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也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以确保重要项目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此外,招标程序也是重点之一。
从招标项目的核准、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到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等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时间要求。
三、投标投标方面,细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时间等作出了规定。
强调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投标人的情况和投标方案。
同时,对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以及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也进行了明确。
以保障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环节,规定了开标时间、地点和程序,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评标则是招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细则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强调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公正地进行评标,按照既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中标环节,明确了中标人的确定原则和程序,以及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和合同的签订等事宜。
同时,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后的权利和义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五、监督管理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细则强化了监督管理机制。
明确了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标题: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引言概述: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中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规范招投标行为,河南省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以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
一、加强信息公开
1.1 招标文件的公开透明
1.2 招标公告的发布制度
1.3 招标结果的公示要求
二、严格资格审查
2.1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明确规定
2.2 资格审查程序的规范化
2.3 资格审查结果的公开透明
三、规范投标行为
3.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要求
3.2 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规定
3.3 投标报价的真实性要求
四、加强监督管理
4.1 招投标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4.2 监督举报制度的建立
4.3 违规处理机制的完善
五、强化责任追究
5.1 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5.2 责任人员的追责机制
5.3 不良记录的记录和公示
结论:
通过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河南省能够更加有效地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也能够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希翼未来在招投标领域的管理中,河南省能够不断完善制度,提升管理水平,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0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25-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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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4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J],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J],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草案) [J], ;
4.认真宣传贯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张大卫就《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J], 郑法;佳延
5.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注释与评价 [J], 毛林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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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指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为了购买商品、工程或者服务,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透明化招投标活动,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适合于河南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的操作规范。
三、招投标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预竞争,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诚信原则: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地参预招投标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竞争秩序。
3. 经济效益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注重经济效益,选择最具经济效益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4. 公共利益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确保选取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工程或者服务。
四、招投标程序1. 招标文件准备:(1)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范本等。
(2)确定招标文件的发布渠道和时间。
2. 投标准备:(1)投标人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投标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3. 评标:(1)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
(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价格等进行评审。
(3)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4.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1)公示中标结果。
(2)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和付款方式等。
五、监督管理1. 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测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 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预招投标活动等。
六、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对于违反规定的轻微违规行为,赋予警告,并要求整改。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招投标是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作为中国的中部省份,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一、招投标的范围与适用对象1.1 招投标的范围: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适用对象: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招投标的程序与要求2.1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招标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公开途径发布,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2 投标的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2.3 评标与中标结果的确定:评标应公正、公平、公开,中标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向投标人告知,确保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招投标的监督与惩处3.1 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河南省应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3.2 违规行为的惩处: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招标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形成信用惩戒机制。
3.3 举报与投诉渠道的畅通:建立便捷的举报与投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对于举报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招投标的改进与创新4.1 制度的完善与更新:定期评估和修订招投标实施细则,根据实践经验和市场需求,及时完善和更新招投标制度,提高其适应性和实用性。
4.2 技术手段的应用:推广使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便捷性,减少人为错误和不确定性。
4.3 培训与宣传工作:加强对招投标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推动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河南省的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科学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和货物销售等。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三条公告-招标文件获取在招标开始之前,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示招标公告,并提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要求,接受意向投标人的申请获取招标文件。
第四条投标准备意向投标人应当准备齐全相应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开标评标开标评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进行中标公示,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关公告。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第七条投标保证金意向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缴纳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投标行为的担保。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以确保中标人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条保证金的退还和处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还或处置,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违约处理第十条违约责任在招标过程中,若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处理措施对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终止合同等一系列处理措施,以保护招标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监督机构河南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是本省内的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事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处理。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省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建设项目的高效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各级政府及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其有招投标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招投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注重遵循人民群众的预期和诉求,积极推进绿色、环保、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应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应注重规范化和标准化,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第二章招标条件和投标报名第八条招标条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考虑项目所在地的特殊情况。
第九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条件,包括资格要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合同条款等。
第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放投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最终中标人。
第三章中标及合同签订第十三条招标人应按照评标结果,对中标人进行通知,并与中标人进行价格、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商议。
第十四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担保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监督与验收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施工进度、质量等情况,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引言招投标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和完善河南省的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特制定本《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1)招标公告应在河南省政府指定的招标网站上发布,内容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购买方式和截止时间等。
(2)招标公告的发布期限普通不少于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缩短。
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
(2)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必要内容。
3. 评标和中标(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成立,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单位。
四、招投标监督1. 监督机构河南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是主管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督内容(1)监督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
(2)监督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不当竞争等违规行为。
(3)监督评标和中标过程是否公正、透明,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五、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赋予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招标资格、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
六、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废止。
2.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3.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加强诚信意识,遵循市场规则,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以上是根据任务名称《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所编写的标准格式文本,详细介绍了招投标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以及监督和违规行为处理等内容。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地原则.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地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地建造和与其配套地线路、管道、设备地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招标投标活动地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地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地项目按法定地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地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地其他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地,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地,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地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地违法行为.第二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地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地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九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地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地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地,必须进行招标.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地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地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地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地重要设备、材料等地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地,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地;(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地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地;(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地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地;(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地.前款规定地规模标准需要调整地,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十二条下列项目地选择,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地选择;(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地选择;(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地设施或产品经营权地选择.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地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地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地其他应当公开招标地项目.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地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地,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重点项目地,应当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地;(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地;(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地;(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地;(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地.第十四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地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地;(二)抢险救灾地;(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地;(四)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地,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地;(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地.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地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地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地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地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地,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地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地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地,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地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由省以上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地招标代理机构地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地代理权限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地,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代理地同一招标项目相关地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转让代理业务.第二十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地,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地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地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地法律、法规和规章.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地,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地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按照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经济方便地原则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地发布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地规定.招标公告规定地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地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地,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地,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地投标人地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地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地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地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地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地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地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地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地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地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招标文件中确定地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地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超出批准范围地,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地名称和住所;(二)项目地名称和招标内容;(三)项目地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四)项目地数量、规模或工程项目地建设地点;(五)项目地完成期限;(六)项目地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七)对投标人地资格要求;(八)投标文件递交地地点和截止时间;(九)投标报价要求;(十)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一)投标有效期限;(十二)投标文件地正副本数量;(十三)合同地主要条款;(十四)开标地时间和地点;(十五)需要载明地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地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规定.国家对投标人地资格条件有规定地,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地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地条件.招标文件规定地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地要求.第三十条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地,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地成本.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地,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地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地解答.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地;(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地;(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地.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采用有标底招标或无标底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报价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对于设有标底地招标,应当参考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规定将标底作为中标或废标地决定性条件.标底必须保密.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地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地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地代理人签字,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地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或破坏其密封.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地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三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地投标.招标人要求低于三个地,从其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地,不得同时参与同一建设工程地投标.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地,应当合理地确定投标保证金地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招标人组织招标所需费用三分之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第三十七条项目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地,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地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数额;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地,应当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地未中标方案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数额应当在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人不应接受:(一)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地;(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担保或担保有瑕疵地;(三)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地.招标人应当记载投标文件地送达时间、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地要求,并由接受人和送达人签字.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地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地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地监督.第四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地代理人签字地;(二)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地项目完成期限地;(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地条件地;(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地;(五)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无共同投标协议地;(六)载明地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地;(七)以他人名义投标地;(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地;(九)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地.第四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地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地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地三分之二.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名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内地相关专业地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地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地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地;(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地.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地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地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地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地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地推荐情况.第四十四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地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地评标标准和方法.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地评标报告和推荐地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地投标人中标.第四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地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地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地期限未能提交地,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地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地,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地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建筑、艺术造型设计方案中标候选人地确定不适用本条规定.国家对中标人地确定另有规定地,从其规定.第四十七条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前完成.评标应当在开标后进行.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地投标人.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地,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地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前确定中标人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地除外.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地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招标活动.第四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地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地媒介;(二)招标文件地主要内容;(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地重要事项.第四十九条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后调换投标文件中确定地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第五十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人也不得要求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分包.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地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价格地30%;接受分包地人应当具备相应地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地行为,招标投标法有明确处罚规定地,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地违法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组织邀请招标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地,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地,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地罚款.第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地,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地,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地,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地,依法赔偿损失.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没收其收受地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地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地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地项目地评标;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行政监督地,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第五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地;(二)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地;(三)直接或间接干预评标地;(四)为招标人指定标底编制单位地;(五)非法成立行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替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地;(六)违法向招标人、投标人收取费用地;(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地;(八)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地.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地,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地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地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地,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社会公共利益地除外.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地,以本办法为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河南省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省份,拥有广阔的市场和丰富的资源。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该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招投标程序1.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条件等。
1.2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单等。
1.3 开标评标:招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1 招标人资格要求:招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确保能够顺利进行招标活动。
2.2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工程或提供商品和服务。
2.3 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符合资格要求。
三、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3.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性。
3.2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合同的责任。
3.3 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一定时间内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给中标人。
四、违规行为处理4.1 违规行为的种类:违规行为包括虚假投标、串标投标、行贿受贿等行为。
4.2 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对于违规行为,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投标资格、罚款等。
4.3 违规行为的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义务将其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监督和检查5.1 监督机构的设立:河南省设立了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监督和检查的方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5.3 处理监督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整改,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指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在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方面,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过程。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公平竞争,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任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均可参预竞争。
2. 平等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参预者,不得歧视任何供应商或者承包商。
3. 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不当干预或者偏袒。
4. 诚信原则:招投标活动参预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5. 高效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高效进行,确保项目的及时推进和落地。
三、招投标程序1. 准备阶段:招标人准备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要求和条件,并发布招标公告。
2. 投标阶段:供应商或者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和资质证明等。
3. 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公开开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 中标公示阶段:招标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异议处理。
5. 中标结果确认阶段: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达成最终合同。
6. 履约阶段:中标候选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招标人进行监督和验收。
四、招投标的管理机构河南省招投标管理局是负责河南省范围内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完善招投标相关政策和规定。
2. 监督和指导各级招投标工作的实施。
3. 组织培训和考核招投标从业人员。
4. 处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5. 审查和批准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招投标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诚信,对于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对于违规行为较轻的,赋予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2. 罚款:对于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3. 取销资格: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可以取销其参预招投标的资格。
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2023版)
河南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是指为建设项目或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而组织采购的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履约和监督等阶段。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要求,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书准备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发布在指定的媒体或招标平台上,并注明招标的基本信息和要求。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标书准备要求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组织结构、内容及格式要求。
第十条评标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制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投标程序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并签署投标书。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等。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程序。
第四章履约管理第十七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约,并按时完成工程、提供货物或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货物款或服务款。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如中标人无法履约或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五章建设项目施工监督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设立项目监理单位,并委托其进行项目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政府及本省所有省级和下设机构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投标包括招标、询价、竞价等方式中的招标。
第四条招投标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招投标应当依法进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从事招标活动所需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合法纳税通行证。
第三章招标文件准备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完整、准确、清晰。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单位的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投标文件准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当包括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所有内容。
第五章招标文件发布和投标文件递交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文件发布到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时间。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六章招标评审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评审。
第十七条招标评审应当以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审标准为基础,进行公正、公正、透明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中标及合同签订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中标人,决定中标候选人及中标人。
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章违约及处罚第二十条投标人或中标人不履行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对投标人和中标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或投标人、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法实施管理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的招投标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招投标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
三、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招标信息。
2. 招标人应当公开、公平、透明地组织招标活动,不得歧视任何潜在投标人。
3. 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信息。
4.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提供相关的招标文件和资料,并解答投标人的疑问。
四、投标人的义务1. 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2. 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投标文件,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 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4.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五、评标与中标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开、公平、透明地进行评标工作。
2.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 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合同,并按时完成工程或者提供商品、服务。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资格等。
3. 投标人或者招标人对监督部门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招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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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以上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相关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按照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经济方便的原则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
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项目的名称和招标内容;(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四)项目的数量、规模或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五)项目的完成期限;(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八)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九)投标报价要求;(十)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一)投标有效期限;(十二)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十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十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十五)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条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