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渝府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日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一、加大金融支持强度1﹒续贷续保。
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困难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后支付,免收罚息。
对有实际需求的企业可予以续贷。
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银行做好同步续保工作,并缓收担保费。
各银行机构应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的代偿宽限期。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2﹒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3﹒担保增信。
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建立担保“绿色通道”,鼓励担保费减免10%以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将强化使命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更好发挥反垄断监管职能,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依法加快审查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集中申报继续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
申报人可以将申报材料及补充问题回复电子版发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电子邮箱,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可以邮寄;受理通知、补充文件清单、立案通知及审查决定将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送达,保障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正常进行。
市场监管总局已建立绿色审查通道,对医药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食品制造、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密切相关领域,受疫情影响较重的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以及为复工复产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快速审查。
通过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非现场形式,主动与经营者加强对接、密切沟通,为经营者提交完备申报文件、资料提供全程指导。
在基本文件资料齐全后第一时间立案审查,依法加快审查工作,切实提高审查效率,为经营者节约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二、依法豁免涉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经营者合作协议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加快复工复产。
经营者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达成的有利于技术进步、增进效率、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协议,如为在药品疫苗、检测技术、医疗器械、防护设备等领域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为提高防控物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而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为实现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给予豁免。
《疫情期间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疫情期间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1、推进房地产业复工复产措施一、加强防疫措施1.1 所有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员工的健康监测和防护措施。
1.2 配备充足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材料,确保室内外环境卫生。
1.3 加强对施工现场、销售中心等场所的消毒和清洁工作,做到室内通风换气,确保工程和销售场所的安全。
二、优化购房政策2.1 对购房者赋予一定补贴,鼓励购房需求。
2.2 放宽购房贷款条件,降低购房门坎。
2.3 减免购房税费,推动购房市场活跃。
三、支持市场回暖3.1 提高房地产市场参预者的信心,鼓励开辟商加大投资力度。
3.2 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扶持力度,优化政策环境,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3.3 发放贷款资金,支持房地产企业恢复发展。
四、加强保障房建设4.1 增加保障房建设的投资力度,确保贫困人口有合适的居住条件。
4.2 推出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参预保障房建设,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监管力度5.1 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合规运营。
5.2 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5.3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疫情期间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的激励政策一、减税政策1.1 对房地产企业减免房产税,降低企业负担。
1.2 对购房者免征或者减免契税,降低购房成本。
二、金融支持政策2.1 银行要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2.2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购房者的信贷支持,提供便利的房贷政策。
三、优化审批服务3.1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线上审批,加快审批流程。
3.2 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优化服务质量。
四、扶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4.1 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提供多样化的租赁选择。
4.2 鼓励投资机构加大对租赁住房市场的投资,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完善土地供应机制5.1 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确保土地供应的公平、公正、公开。
关于提振信心的若干措施
关于提振信心的若干措施
1.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加大对优秀企业家和科技人才的表彰力度,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新热情和创业信心。
2.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帮助和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助力其重返就业岗位。
3.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的支持,通过贷款、税收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市场。
4.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投资者信心。
5.加强对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投入,提高人民的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6.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城乡基础设施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7.加强对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和改革,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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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北区关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北区关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河北区关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北区关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3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河北区关于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简称“惠企21条”)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在我区落实落地,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新态势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进一步保障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需求1.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
实施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面向部分重点企业一对一开展政策宣讲解读。
建立重点企业用工输送奖励机制,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输送用工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输送人员在用人单位稳定工作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输送补贴,每人最高600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8•【字号】渝商务函〔2022〕229 号•【施行日期】2022.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035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赵光晓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充分拓展本地市场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建议》(第0352号)收悉。
经与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充分拓展本地市场需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关情况近年来,我市加大政策支持、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培育扶持本地产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竞争力。
(一)创造条件,积极支持采购。
一是政策倾斜支持。
近年来,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秩序,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本地企业发展。
在政府采购招标文本中明确:“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原产地在西部地区的,给予1分的加分”,促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积极采购本地产品。
二是减免有关费用。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预留政府采购份额,免收中小微企业采购文件工本费、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对其投标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扣除,再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给予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
从实际情况看,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大多数为本地企业。
三是支持信用融资。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支持中标企业凭借政府机关采购项目合同即可向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2016年以来,已累计为700多家中小企业(大部分为本地企业)提供超1500笔、总额达到33.42亿元的贷款,有效缓解了部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优化政策,助力生产经营。
一是政策扶持发展。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为稳定市场主体,助力企业恢复发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2020年以来,先后出台《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40条)、《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45条)、《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24条)等政策文件,动推企业加快恢复性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鄂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2日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任务顺利收官,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复工复产方案
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精选15篇)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常常需要提前制定一份优秀的方案,一份好的方案一定会注重受众的参与性及互动性。
那么什么样的方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店铺帮大家整理的复工复产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复工复产方案篇1为了强化公司厂区及工程项目工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节后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特制订该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方案,并根据《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方案》在复工前对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一、检查内容1.开展节后复工的安全生产条件检查;2.强化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复工检查;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4.对生产现场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对现场电、水、气、安全防护、生产设备和机械加工设备状态、劳保用品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工作目标检查要求全面、深入、细致。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要健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要求1.提升认识,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复工检查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前提和有力保障,要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状况,精心组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把工作做细、做深落到实处。
2.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要提升对复工安全生产的认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克服盲目乐观、麻痹松懈的思想,切实强化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到位,认真做好生产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安全工作有人负责,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检查全面细致。
公司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完善规章制度,制定措施,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到位。
3.安全生产小组对本次检查负责要对本次节后复工检查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加大工作力度,排查要记录、隐患要建档、整改有措施,坚决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加强复工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1)要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复工前组织现场生产人员集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强调复工后的安全注意事项,着力提升生产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特别是对节后新进的新员工,必须进行岗前操作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复工复产的十条举措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复工复产的十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津城管办〔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复工复产的十条举措的通知津城管办〔2020〕70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为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我们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城市管理委进一步推进复工复产的十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助推企业安全复工复产,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环境。
2020年4月30日市城市管理委进一步推进复工复产的十条举措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特别是鸿忠书记“接链、促需、护企”的指示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复工复产工作,城市管理委在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十条举措。
1.积极开展复工复产精准帮扶,组织专门力量对行业管理的垃圾处置、环卫保洁、供热燃气、渣土运输、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企业进行指导,实地走访、面对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2.深入推进党员干部下社区、下基层、下一线活动,帮助各区各企业推进复工复产工作,积极向企业推送政策,指导帮助企业落实防疫措施,保护好每一株企业“幼苗”。
3.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给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优惠,对承租城市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减轻租户负担,促进复工复产。
4.简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设门脸牌匾,办理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涉及开业庆典的临时审批许可,立等可取;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放宽原“期满30日前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标准,可在疫情减缓或结束后办理相关续期审批手续。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长府办明电〔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全力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推动经济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疫情防控专项支持措施1. 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支持力度。
对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机场、口岸和冷链相关企业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给予补贴支持。
对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用于商品及包装、环境和运输工具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全力争取疫情防控方舱建设项目一般债券资金和国家因疫情新增对吉林省的专项债券额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 推动防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加强对新冠病毒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产品的研发和转化,并积极争取全省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市级产业基金积极参与治疗药物、诊断产品等领域的投资,推动新冠病毒疫苗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为一类医疗器械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动相关产品备案上市和投入应用。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3. 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分类差异化防疫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适时复工复产。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京平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平政办发〔202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北京市平谷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结合北京市《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及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粤建市函〔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要求,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现就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如下措施,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积极帮扶企业解决用工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强化企业用工保障,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主动联系非疫情严重地区开展定向招工,采用包车等直达运输方式有组织地减少农民工分散出行风险,并联合当地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新入职员工的技能培训;开展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企业优先招用非疫情严重地区农民工,引导企业采取短期有偿借工等方式,相互调剂用工余缺。
同时,推广深圳等地的工作经验,组织相关协会和社会机构开展质量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
二、合理顺延工期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高等院校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已经北京市总工会第十四届党组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2020年2月21日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障职工权益的若干措施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各级工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和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下,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到了关键阶段,为进一步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权益的影响,为企业和职工排忧解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投入,支持复工复产企业防控疫情。
市总工会本级再增加1000万元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对一线职工和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慰问,重点向小微企业倾斜,主要用于购买口罩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防护物资和慰问品。
各级工会要增加相应配套资金,助力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复工复产企业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设立专项,帮扶疫情期间生活困难职工。
市总工会本级再增加1000万元困难职工慰问帮扶资金,及时对疫情期间面临生活困难的职工开展慰问和帮扶,保障基本生活。
各级工会要增加相应配套资金,加大对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
三、提高比例,增强工会经费使用的实效性。
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工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可以调整工会经费用于购买防护物资、慰问品的支出比例、具体标准和慰问形式,不受“购买节日慰问品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入的50%”规定的限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晋政办发电〔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电〔2020〕44号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决策部署,优先稳就业保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就业指标完成工作举措》《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关于进一步缓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压力的帮扶举措》《关于促进贫困地区困难群体返乡农民工及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帮扶措施》《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税收支持措施》等系列稳就业保就业政策举措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24日关于促进就业指标完成工作举措省人社厅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疫情加强就业培训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晋政办明电〔2020〕16号)》,同时落实如下举措: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稳就业保就业责任,2020年6月30日前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领导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切实做好本地稳就业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要把“保就业就是保民生”要求落到实处,大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
“六稳”“六保”工作进展情况汇报(3篇)
“六稳”“六保”工作进展情况汇报(3篇)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县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按照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要求,现将我镇涉及的“六稳”“六保”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开展汇报如下:一、“六稳”“六保”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复工复产解难题。
当好“领头雁”。
镇党委成立企业复工复产专项工作组,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对各企业复工复产条件实行跟踪督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目前,三岩摩擦、三菱液压、祥瑞水泥制品、方大矿业等多家本土企业相继不同程度地复产复工,全镇规上企业复工率100%。
明确“风向标”。
坚持宣传引导不放松,向企业发放宣传资料,重点宣传了我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让企业了解并知晓相关政策。
截至目前,共组织97名农业技术人员组织田间技能培训60多次,线上接受咨询40多人次,指导农户做好农业生产及自身防护工作。
二是真抓实干助就业。
精准排查谋岗位。
10名党建指导员联合驻村工作队的扶贫干部上门开展疫情宣传教育、外来人口登记,排查收集返乡贫困户的就业需求、就业意向14条,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逐一排查。
镇企联合送岗位。
镇联建办积极协调村企两方,分别形成“务工供给清单”和“务工需求清单”。
定期对“两项”清单进行匹配销号,确保每一位有务工意向的村民获得2个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
截止目前,摸排贫困劳动力9成以上有就近就业需求,累计发送就业信息400余条。
光伏公益设岗位。
在村级光伏收益80%用于贫困户公益岗位的政策扶持下,**镇利用3个贫困村6座村级电站,预计增加公益性岗位20个,促进贫困户灵活就业。
三是凝心聚力抓项目。
抓“项目提速”。
始终把项目建设作为稳增长的重要抓手,以问题为导向,列清单、明责任,实行销号制管理,加速推动项目建设进度,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用地、用工、融资等方面难题,推动问题在一线解决,工作在一线落实。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的通知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的通
知
致全市企业:
为了有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积极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合理安排职工上班,做好职工健康管理,以确保职工健康安全,并对复工复产进行全面管理。
二、优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资金。
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优先为企业提供支持性贷款,帮助企业抓紧复工复产,支持企业振兴发展。
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企业减轻复工复产的费用负担。
四、完善企业复工复产管理。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统一组织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企业设立健康营养食品,帮助企业解决支持复工复产的人力资源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2.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资金
3.企业复工复产优惠政策
4.企业复工复产管理细则。
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广州营商环境优化
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广州营商环境优化作者:杨姝琴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21年第08期【摘要】“四新”是推动广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力量,“放”与“管”的平衡,一直是备受人民关注的问题。
文章首先阐述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广州营商环境优化的意义,在明晰包容审慎的内涵特征的基础上,分析广州目前包容审慎监管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广州营商环境优化的建议。
【关键词】包容审慎监管;营商环境优化;政府监管【中图分类号】F727*基金项目:本文受2021年广州市委党校新型智库课题(DXZK2107C)支持。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新业态和新模式以及新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对政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此,广州要在政策支撑、优化程序、创新監管等方面持续发力,深化改革创新,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一、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广州营商环境优化的意义(一)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直接体现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主要的目标任务,对于保持广州经济的平稳,以及促进其运行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需要围绕促进公平竞争和优化市场秩序进一步改进监管,包容与审慎就是平衡“放”与“管”的重要组成,做好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有效手段。
(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是大力支持新经济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作为国际上著名的商贸中心,广州正在畅通新的流量,打造新的区域,新兴经济发展方兴未艾。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兴经济的快速发展,需围绕“四新”企业的特殊性对相应制度和政策开展有针对性、动态的调整优化。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是当前广州亟待研究,以及要落实的重要课题。
在有效监管、防止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其活力,成为进一步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包容审慎监管的特征(一)监管对象主要是新经济在包容和审慎监管的对象方面,主要是新经济,而非传统的产业。
时至今日,我国“新经济”概念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是指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能化等为要素,集知识、经济、智能制造以及创新驱动等相关内容于一体,以新的产品和服务、新的技术和模式,以及新的产业为表现形式形成的新经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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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各市场监管所、开发区分局,局属各股室、稽查大队:
根据《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法律政策,突出“优化服务、促进发展、严格监管、保障民生”工作思路,科学精准施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推行登记注册网上办理
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登记注册“网上办、掌
上办”,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
无法网上办理且需要提交书面申办材料的,可通过中国邮政速递(EMS)邮寄材料,办理结果免费邮寄送达。
二、适当延迟行政许可期限
根据国家市场总局通知精神,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本地疫情解除。
三、推行行政许可预约办理
对新开办必需现场审查的特种设备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等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及时受理申请,及时安排专业人员现场审查。
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的方式进行。
四、推行全程协助办理
简化疫情防控急需一类医疗器械企业生产备案和产品备案,实行即到即办。
对申报需省药监局审批的疫情防控所需医用口罩等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注册的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全程协助申报,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
五、开展质量技术帮扶
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尽快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从质量管理、品牌建设、标准制定、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全力支持复工企业。
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优先安排,收费按有关规定减免。
六、加强价格收费监督管理
加强口罩、消毒液等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全链条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
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
支持企业开办医用口罩等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七、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指导复工复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期餐饮食堂管理暂行办法》,推广“打包分餐”“无接触式配餐”“无接触点取餐”。
八、强化公平高效执法
对复工复产企业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实行“首违轻微违法行为不罚”。
以“处罚少数、规范多数”为原则,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自律经营。
审慎异常名录管理,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或快递方式提交信用修复资料,指导企业实施信用修复。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
九、助力企业质押融资
对复工复产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有效融资、复工投产、扩大投资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解决企业融资困难。
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疫情防控期间,12315 举报投诉电话 24 小时接听,及时受理复工复产企业的咨询、举报和投诉,做到第一时间接听、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反馈,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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