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分类表
汽车加油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壳体内部空间;天然气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的内部空间;存放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房间内部空间
自地面算起0.6m高的空间。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阀门和法兰等在有孔、洞或开式墙时,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3m以内与房间等高的空间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6m以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圆柱形空间。压缩天然气加气机以中心线为中心线,半径为逐。5m高度为地面向上至加气机顶部以上0.5m的圆柱形空间。室外或棚内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储气瓶)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和距储气瓶组壳体(储气瓶江.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天然气压缩机、阀门,法兰等在有孔、洞或开式墙的房间内,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为3m至7.5m以内至地面的空间。露天(棚)设置的天然气压缩机、阀门,法兰等壳体7.5m以内延至地面的空间。存放压缩天然气瓶组的房间有孔、洞或开式墙外,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R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
烟花爆竹工厂的危险场所类别见表A
表A2工作间和仓库的危险场所类别
名称
危险等级
工作间和仓库名称
危险场所类别
防雷等级
黑火药
A3
三成分混合,造粒、干燥、凉药、筛选、包装
Ⅰ
一
C
硫碳二成分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碳粉碎和筛选
Ⅲ
三
烟火药
A2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药、摩擦类药剂、爆炸音剂、笛音剂等的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石油库:易燃油品油泵棚和露天油泵站;易燃油品桶装油品敞棚和场地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火灾危险区域划分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
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2区。
按以上规定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采取排气通风等措施调整区域划分。
20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可能产生20区的场所示例:――粉尘容器内部;――贮料槽,筒仓等,旋风除尘器和过滤器;――粉料传送系统等,但不包括皮带和链式输送机的某些部分;――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和装料设备等。
21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加油站防火防爆及危险区域划分
加油站防火防爆及危险区域划分加油站的经营、生活场所按对安全用电的不同要求,可分为爆炸危险区、火灾危险区、一般用电区三个区域。
◆◆1区: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图1-1 加油站火源分析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火灾危险区火灾危险区是指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作业区。
火灾危险区又可分为21区、22区、23区。
◆一般用电区除爆炸危险区和火灾危险区外的其他用电区是一般用电区。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1.加油机Ⅰ区:机体本身及其内部、机座附近的坑沟或低洼潮湿区;Ⅱ区: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4.5m,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0.15m的圆锥形空间。
2.油罐0区:油罐内部油品液面以上的罐内整个空间;Ⅰ区:人孔井(阀井)内部整个空间;Ⅱ区:距离人孔井(阀井)边缘1.5m为边界,地坪以上距地坪1m高的圆柱体空间。
3.卸油口Ⅰ区: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0.5m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面划为Ⅱ区。
4.通气管Ⅰ区:以管口为中心,1.5m(0.7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管口为中心,3.0m(2.0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5.油罐车0区: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罐内的整个空间;Ⅰ区:以通气口为中心1.5m(0.7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0.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3.0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延至地面的空间。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条件表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条件表一、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分为下列四种:1.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2.可燃粉尘;如铅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3.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木等。
4.可燃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气体分类代表性气体最小引爆火花能量二、根据可能引爆的最小火花能量,我国和欧洲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爆炸性气体分为四个危险等级(Ⅰ、ⅡA、ⅡB、ⅡC), 爆炸性粉尘、纤维类分为两级(III A 、III B),如下表: 气体分类代表性气体最小引爆火花能量Ⅰ甲烷(矿井下) 0.280mJⅡA 乙烷、丙烷、对二甲苯、醋酸甲酯、醋酸、醋酸(异)丁酯、CO、CH3OH 0.180mJⅡB 乙烯、煤气 0.060mJⅡC 氢气、乙炔 0.019mJ三、温度组别安全的物体表面温度常见爆炸性气体T1 ≤450℃氢气、丙烯腈等46种T2 ≤300℃乙炔、乙烯等47种T3 ≤200℃汽油、丁烯醛等36种T4 ≤135℃乙醛、四氟乙烯等6种T5 ≤100℃二硫化碳T6 ≤85℃硝酸乙酯和亚硝酸乙酯四、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BS EN60529;1992)第一位特征数字防止固定导体异物进入0 无防护1 固定异物直径大于50mm2 固定异物直径大于12mm3 固定异物直径大于2.5mm4 固定异物直径大于1.0mm5 防尘6 尘密第二位特征数字防止进水造成有害影响0 无防护1 垂直滴水2 倾角75-90°滴水3 淋水4 溅水5 喷水6 猛烈喷水7 短时间侵水8 连续侵水举例:IP 65即要求具有尘密及对外壳喷水有防护功能五、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1、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2、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3、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4、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5、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加油站防火防爆及危险区域划分
加油站防火防爆及危险区域划分加油站的经营、生活场所按对安全用电的不同要求,可分为爆炸危险区、火灾危险区、一般用电区三个区域。
◆加油站火源加油站的火源见图1-1所示。
图1-1 加油站火源分析◆爆炸危险区爆炸危险区是指易燃以油品及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作业区及周边的有限空间。
爆炸型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为0区、1区、2区三个区域。
0区:指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火灾危险区火灾危险区是指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作业区。
火灾危险区又可分为21区、22区、23区。
◆一般用电区除爆炸危险区和火灾危险区外的其他用电区是一般用电区。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1.加油机Ⅰ区:机体本身及其内部、机座附近的坑沟或低洼潮湿区;Ⅱ区: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4.5m,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0.15m的圆锥形空间。
2.油罐0区:油罐内部油品液面以上的罐内整个空间;Ⅰ区:人孔井(阀井)内部整个空间;Ⅱ区:距离人孔井(阀井)边缘1.5m为边界,地坪以上距地坪1m高的圆柱体空间。
3.卸油口Ⅰ区: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0.5m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面划为Ⅱ区。
4.通气管Ⅰ区:以管口为中心,1.5m(0.7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管口为中心,3.0m(2.0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5.油罐车0区: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罐内的整个空间;Ⅰ区:以通气口为中心1.5m(0.7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0.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3.0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延至地面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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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的区域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第一节一般规范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火灾危险区域划分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防爆区域的划分
防爆区域的划分
根据爆炸性环境的频率和持续的时间把危险场所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气体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域:0区,1区和2区;粉尘场所分为三个区域:20区,21区和
22区。
如表(二)所示: 表(二)危险区域的划分
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20区 连续或长时间或经常以空气中的可燃尘雾形式呈现的爆炸环境 21区 正常工作情况下偶尔有可能以空气中的可燃尘雾形式呈现的爆炸环境
22区
正常工作情况下不可能或者有可能也仅仅在很短时间内以空气中的可燃尘雾形式呈现的爆炸环境
注:1.可燃粉尘的落层、沉积和堆积物应属于形成爆炸环境的其它爆炸源。
2.“正常工作”是指叉车在符合设计参数的情况下工作。
对于1、2区爆炸性气体环境
表(三)为叉车允许适用范围,表(四)为危险区域的温度组别划分。
表(三)叉车允许适用范围
表(四)温度组别划分
T2300℃(572℉)>300~450℃T3200℃(392℉)>200~300℃T4135℃(275℉)>135~200℃T5100℃(212℉)>100~135℃T685℃(185℉)>85~100℃
附:ExsdII BT4标志说明
Ex---------防爆标志
s-----------防爆特殊型
d-----------隔爆型
II B--------防爆等级
T4---------温度级别。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
C.0.13 露天(棚)设置的CNG压缩机、阀门、法兰或 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C.0.13)
? 距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壳体7.5m 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
C.0.14 存放CNG储气瓶组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图C.0.14)
? 1 房间内部空间应划分为 1区。
为1区。
2 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 3m的球形空间、距 储罐外壁 3m范围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防护堤内 与防护堤等高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 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 2区。
C.0.9 露天或棚内设置的 LPG泵、压缩机、阀门、法 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C.0.9),
?0.2 汽油、LPG和LNG设施的爆炸 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应划 为1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图示
0.3 埋地卧式汽油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C.0.3)
1 罐内部油品表面以上的空间应划 分为0区。
2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 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 (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 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 球形空间,应划分为1区。
? 1 距水浴式LNG气化器的外壁和顶部 3m的范围内, 应划分为 2区。
? 2 当设置于防护堤内时,设备外壁至防护堤,高度 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应划分为 2区。
? C.0.19 LNG 卸气柱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 下列规定:
? 1 以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 1.5m的空间,应 划分为1区。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 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划分
GB50156-2019
附录二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附录二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1.必须在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影响区域登记和范围的各项因素及生产条件(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运用实践经验加以分析判断前提下,才能使用以下是历来确定范围(图中释放源除注明外均为第二级释放源)。
2.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的确定参考示例图见图1~40。
3.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1及图2):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图1释放源接近地坪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图2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4.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3):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图3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5.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及图5):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加油站防火防爆及危险区域划分
加油站防火防爆及危险区域划分加油站的经营、生活场所按对安全用电的不同要求,可分为爆炸危险区、火灾危险区、一般用电区三个区域。
加油站火源加油站的火源见图1-1所示。
爆炸危险区 加油站火源 静电、雷电火电磁波 炽热的表面 摩擦、撞击火电气火花 明火 生活用火 火星 焊接火花 吸烟 火柴、打火其他 图1-1 加油站火源分析爆炸危险区是指易燃以油品及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作业区及周边的有限空间。
爆炸型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为0区、1区、2区三个区域。
0区:指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火灾危险区火灾危险区是指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作业区。
火灾危险区又可分为21区、22区、23区。
一般用电区除爆炸危险区和火灾危险区外的其他用电区是一般用电区。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1.加油机Ⅰ区:机体本身及其内部、机座附近的坑沟或低洼潮湿区;Ⅱ区: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的圆锥形空间。
2.油罐0区:油罐内部油品液面以上的罐内整个空间;Ⅰ区:人孔井(阀井)内部整个空间;Ⅱ区:距离人孔井(阀井)边缘为边界,地坪以上距地坪1m 高的圆柱体空间。
3.卸油口Ⅰ区: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面划为Ⅱ区。
4.通气管Ⅰ区:以管口为中心,()为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管口为中心,()为半径的球形空间;5.油罐车0区: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罐内的整个空间;Ⅰ区:以通气口为中心()为半径的球形空间,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为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的球形并延至地面,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延至地面的空间。
加油站防火防爆及危险区域划分
加油站防火防爆及危险区域划分加油站的经营、生活场所按对安全用电的不同要求,可分为爆炸危险区、火灾危险区、一般用电区三个区域。
◆加油站火源加油站的火源见图1-1所示。
图1-1 加油站火源分析◆爆炸危险区爆炸危险区是指易燃以油品及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作业区及周边的有限空间。
爆炸型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为0区、1区、2区三个区域。
0区:指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火灾危险区火灾危险区是指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作业区。
火灾危险区又可分为21区、22区、23区。
◆一般用电区除爆炸危险区和火灾危险区外的其他用电区是一般用电区。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1.加油机Ⅰ区:机体本身及其内部、机座附近的坑沟或低洼潮湿区;Ⅱ区: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4.5m,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0.15m的圆锥形空间。
2.油罐0区:油罐内部油品液面以上的罐内整个空间;Ⅰ区:人孔井(阀井)内部整个空间;Ⅱ区:距离人孔井(阀井)边缘1.5m为边界,地坪以上距地坪1m高的圆柱体空间。
3.卸油口Ⅰ区: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0.5m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面划为Ⅱ区。
4.通气管Ⅰ区:以管口为中心,1.5m(0.7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管口为中心,3.0m(2.0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5.油罐车0区: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罐内的整个空间;Ⅰ区:以通气口为中心1.5m(0.7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0.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3.0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延至地面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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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爆炸及危险区域的划分
电气火灾爆炸及危险区域的划分(一)电气火灾爆炸由于电气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称为电气火灾爆炸。
发生电气火灾和爆炸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易燃易爆物质和环境,二是要有引燃条件。
1.易燃易爆物质和环境在生产和生活场所,广泛存在着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其中煤炭、石油、化工和军工等生产部门尤为突出。
煤矿中产生的瓦斯气体,军工企业中的火药,石油企业中的石油、天然气,化工企业中的原料、产品,纺织、食品企业生产场所的可燃气体、粉尘或纤维等均为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并容易在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在一些生活场所,乱堆乱放的杂物,木结构房屋明设的电气线路等,都形成了易燃易爆环境。
2.引燃条件生产场所的动力、照明、控制、保护、测量等系统和生活场所的各种气设备和线路,在正常工作事故中常常会产生电弧、火花和危险的高温,这就具备了引燃或引爆的条件。
(1)有些电气设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就能产生火花、电弧和危险高温。
如电气开关的分合,运行中发电机和直流电机电刷和整流子间,交流绕线电机电刷与滑环间总有或大或小的火花、电弧产生,弧焊机就是靠电弧工作的;电灯和电炉直接利用电流发光划,工作温度相当高,1OOW白炽灯泡表面温度170~216℃,1OOW荧光灯管表面温度也在100~200℃,而碘钨灯管温度高达500~700℃。
(2)电气设备和线路,由于绝缘老化、积污、受潮、化学腐蚀或机械损伤会造成绝缘强度降低或破坏,导致相间或对地短路,熔断器熔体熔断,连接点接触不良,铁芯铁损过大。
电气设备和线路由于过负荷或通用不足等原因都可能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高温。
另外静电、内部过电压和大气过电压也会产生火花和电弧。
如果生产和生活场所存在易燃易爆物质,当空气中的含量超过其危险浓度,在电气设备和线路正常或事故状态下产生的火花、电弧或在危险高温的作用下,就会造成电气火灾或爆炸。
石油化工企业因电气火灾带来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加油站防火防爆及危险区域划分
加油站防火防爆及危险区域划分加油站的经营、生活场所按对安全用电的不同要求,可分为爆炸危险区、火灾危险区、一般用电区三个区域。
◆加油站火源加油站的火源见图1-1所示。
图1-1 加油站火源分析◆爆炸危险区爆炸危险区是指易燃以油品及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作业区及周边的有限空间。
爆炸型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为0区、1区、2区三个区域。
0区:指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指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火灾危险区火灾危险区是指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油品作业区。
火灾危险区又可分为21区、22区、23区。
◆一般用电区除爆炸危险区和火灾危险区外的其他用电区是一般用电区。
◆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1.加油机Ⅰ区:机体本身及其内部、机座附近的坑沟或低洼潮湿区;Ⅱ区: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4.5m,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0.15m的圆锥形空间。
2.油罐0区:油罐内部油品液面以上的罐内整个空间;Ⅰ区:人孔井(阀井)内部整个空间;Ⅱ区:距离人孔井(阀井)边缘1.5m为边界,地坪以上距地坪1m高的圆柱体空间。
3.卸油口Ⅰ区: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0.5m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面划为Ⅱ区。
4.通气管Ⅰ区:以管口为中心,1.5m(0.7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管口为中心,3.0m(2.0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5.油罐车0区: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罐内的整个空间;Ⅰ区:以通气口为中心1.5m(0.7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0.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Ⅱ区: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3.0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延至地面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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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之二分区的补充说明及举例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之二分区的补充说明及举例期号:TS093 2016-03-09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四、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1.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2.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3.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4.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3.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孔口处;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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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典型示例图
1.必须在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影响区域登记和范围的各项因素及生产条件(易燃物质的释放量、释放速度、沸点、温度、闪点、相对密度、爆炸下限、障碍等条件),运用实践经验加以分析判断前提下,才能使用以下是历来确定范围(图中释放源除注明外均为第二级释放源)。
2.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范围的确定参考示例图见图1~40。
3.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1及图2):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上的高度为7.5m及半径为7.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1释放源接近地坪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图2释放源在地坪以上时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4.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3):
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图3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放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的生产装置区5.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4及图5):
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4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固定式贮罐
图5易燃物质重于空气、设在户外地坪上的浮顶式贮罐
6. 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
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6):
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6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等密闭注送系统的槽车注:易燃液体为非密闭注送时采用括号内数值。
7.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7):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及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7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生产装置区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8.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8):
图8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一、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4.5m,百页窗顶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9.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9):
一、封闭区内部划分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9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不良的压缩机厂房
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10.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10):
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二、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三、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10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和分离器
11.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11):
一、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划为1区:
二、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11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DAF)
12.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12):
图12生物氧化装置(BIOX)
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13.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13):
图13处理生产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一、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则为2区;
二、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14.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14):
图14与通风不良的房间相邻
一、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15.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15-1及图15-2):
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图15-1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
图15-2与有顶无墙建筑物相邻(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
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16.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16):
图16释放源上面有排风罩时的爆炸危险区域范围
一、 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17.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17):
一、 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图17易燃液体、液化易燃气体、压缩易燃气体及低温液体释放源位于户外地坪上方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18. 罐车通过密闭的输送系统装卸。
可燃液体只从顶部装卸。
(图18)
图18罐车通过密闭的输送系统装卸,只从顶部装卸
19. 罐车通过封闭的输送系统装卸。
可燃液体可以从底部装卸。
(图19)
图19罐车通过密闭的输送系统装卸,可从底部装卸
20. 槽(罐)车通过非封闭的输送系统装卸。
可燃液体可以从顶部或底部装卸。
(图20)
图20槽(罐)车通过非封闭的输送系统装卸,可以从顶部或底部装卸
21. 槽(罐)车通过封闭的输送系统装卸。
物料(包括液化或压缩的可燃气体、可燃的低温液体)只能从顶部装卸。
(图21)
图21 槽(罐)车通过封闭的输送系统装卸,物料从顶部装卸
22.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的危险区域划分。
(图22)
图22 可燃性液体紧急集液池、油水分离池
23. 液氢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外的危险区域划分。
(图23)
图23 通风良好的户内/外液氢储存装置
24. 气态氢气储存装置位于通风良好的户内/外的危险区域划分。
(图24)
图24通风良好的户内/外气态氢储存装置
25. 低温液化气体贮罐的危险区域划分。
(图25)
图25 低温液化气体贮罐
26. 码头/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包括装卸臂设备区域)的危险区域划分。
(图26)
图26码头/水域处理可燃性液体(包括装卸臂设备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