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网络整合营销合作协议(精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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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锐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编号:WT201604026

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洛阳锐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络营销推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的提供和服务的接受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络整合营销服务,包括内容:网络营销策划,社会化媒体(新闻、微博、BBS、SNS等网络媒体)炒作,综合网络营销服务。

第二条服务时间

本此服务时间为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共计工作日。

第三条服务费用

根据本次服务协商内容,双方决定采用下列方式计算并支付。

本次服务的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小写)。

A、双方在签订合同当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70%服务费用,即为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元整,元(小写)。

B、整套服务项目全部完成后,执行实施结果交割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服务费用,即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小写)。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2、保证本合同涉及推广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会发生显著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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