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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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药品是人们维护健康的重要物品,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则承担着保障人们用药安全的责任。

然而,由于部分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人们的用药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销售假药销售假药是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假药不仅无法达到治疗效果,还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威胁人们的健康。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该加强对药品的来源、质量等方面的监管,确保销售的药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解决方案:加强监管部门对药品市场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增加对经营使用单位的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其对假药的辨识能力,从源头上杜绝假药的流入市场。

二、超范围经营药品一些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为了追求利润,超出自身经营范围销售非处方药或处方药,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

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无法获得合适的诊疗,加重疾病的治疗难度。

解决方案: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对其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检查,一旦发现超范围经营行为,要立即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要求单位进行整改。

三、虚假宣传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一些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夸大药品的疗效,误导消费者。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药品广告宣传的规定,也可能让患者产生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影响其治疗效果。

解决方案:建立健全药品广告宣传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提醒消费者警惕虚假宣传。

四、违规销售处方药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违规销售处方药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处方药必须由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开具,但一些单位为了增加销售额,违反规定将处方药售卖给无医嘱的患者,给患者的用药带来了风险。

解决方案:加强对药品销售行为的监管,要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单位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这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你想象一下,如果你生病了,去看医生,开了药,结果发现这是假药,或者过期药,那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所以,我们必须要严格管理药品的质量,让人们吃得放心,用得安心。

我们要明确一点,什么是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违反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这些行为不仅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会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去做这些违法的事情呢?原因有很多,比如为了赚钱、为了省事等等。

但是,我们要明白一点,这些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合法的。

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而牺牲他人的生命安全。

所以,我们要从源头上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

比如,加大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确保他们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生产药品;对药品销售企业进行抽查,防止他们销售假药、劣药等;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确保他们使用合格的药品。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我们也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很多人之所以会购买假药、劣药等,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所以,我们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购买药品时应该注意什么。

只有当大家都有了法律意识之后,才能够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经验。

比如说,在欧美等地,他们通常会要求药店在门口放置一个“良心药店”的标志,以此来提醒公众这家药店是值得信赖的。

这种做法在国内也可以尝试一下,让那些守法经营的药店得到更多的认可和支持。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打击违法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购进 违反第一款,经营违反第 二款,使用违反第三款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 条,《云南省药品管理条 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假药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八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 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 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仔细核对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

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检验)(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包装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药师管理法规2016考点:常见违规行为

执业药师管理法规2016考点:常见违规行为

执业药师管理法规2016考点:常见违规行为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即将到来,备考时不要忘了多多关注考试动态。

执业药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执业药师管理法规2016考点:常见违规行为”,希望对考生们能有所帮助。

药品零售企业常见违规行为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出现很多常见的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了坏的影响,也制约了药品零售业的健康发展,这里例举一二: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非法渠道购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刷卡”,有药店从医院或其他药店刷医保卡购回药品后再进行销售。

二是“共进”,为得到返点或优惠价格,几家药店联合从批发商处购进药品,然后再分配销售,发票只开给一家药店。

三是“调换”,有药店从患者手中调换其未用完的药品。

二、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虽然大部分药店能够严格执行法规规定,但少数药店为节约成本,药师长期不在岗,不少是“挂名”药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对此加重了处罚,第41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没有专职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三、超范围销售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药店无证、超范围甚至违规销售注射器、输液器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药械虚假广告药械虚假广告主要集中在城区药店,涉及产品五花八门,以康复器材为例,涵盖了人体各部位。

这类产品基本无产品注册证,大多以药店、专卖店为销售平台,辅以密集广告和宣传单进行宣传。

主要产品有:药磁鞋、太空磁纳米能量裤头、抗骨神针(医用固定带)、地核电磁被、磁疗胸罩、口罩、内衣等。

挂靠、过票、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经营药品的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

挂靠、过票、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经营药品的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

挂靠、过票、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经营药品的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挂靠、过票、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经营药品的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近年来,随着药品市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行动的深入开展,各种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打击和遏制,但是与此同时,无证经营药品的形式也有了新的变化。

通过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挂靠经营情况。

针对目前药品市场上挂靠经营的实际情况,通过实地调研和座谈,药品监管人员和药品经营企业一致认为:挂靠经营药品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者)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挂靠者)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挂靠者经营或代理的药品品种一般比较单一,且大多数单独存放(有的存放在家里,有的存放在租赁的房屋内等),其违法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极易逃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严重扰乱药品市场流通秩序,甚至为假劣药品流入市场提供了机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极大隐患,因此,对此种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一、挂靠经营药品现状及代理行为存在的问题《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的经营场地、资质证明、票据帐号等便利条件,以使违法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就是所谓的“挂靠经营”。

合法(不合法)企业负责向下级“代理”或“业务员”提供开展业务的一切资料,由他们以企业或企业业务员的身份在披上合法的“外衣”之后将药品销售给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至于采取何种方式、销售给谁、如何作价等全由业务员决定。

偏远城乡药品市场的巨大潜力既给他们带来了无限商机,又着实让消费者得到了不少实惠,这种目前较为盛行的药品销售方式带来的不良后果和问题暴露无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 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不得经营药品。” 几种表现形式 (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举例:1、无任何证照经营药品的;2、沿街门店(如保健品店)擅自 经营药品的;3、医疗器械公司擅自经营药品的,如血型、抗体及核 酸检测类等体外诊断试剂;4、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 门店经营药品的;5、兽用药经营单位向患者销售人用药品的;6、擅 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中药材除外)的;7、江湖游 医看病拿药;8、中草药摊点购进中药饮片销售。

(二)利用伪造、变造、过期、失效(被撤销、注销、吊 销,自行失效等)、买卖、出租、出借的许可证经营药品。 “伪造”,是指假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仿制许可 证的式样,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许可证的行为。“变造”, 是指对原本真实、合法的许可证采取涂改、擦消、拼接等 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等手段,使其具 备原本没有或已经不具备的证明效力。“过期”是指许可 证超过了有效期。“失效”是指许可证失去了应有的证明 力。“买卖”,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许可证擅自转让给另一 方,对方支付价金的行为。“出租”,是指一方将许可证 出租给另一方,对方支付租金的行为。“出借”,是指一 方将许可证出借给另一方的行为。






十二、药品零售企业开具销售凭证不符合规定 十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 资料、销售凭证 十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 十五、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十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使 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 十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搭售、 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 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十八、医疗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药品违法行为主要类型及法律责任

药品违法行为主要类型及法律责任

6、无证配制的制剂
• 《药品管理法》第23条规定: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 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 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 注意,无证配制制剂的行为,往往也是生产假药的行为, 如何进行处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未取得《医疗 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制剂的,一般也是生产假药的 行为,应以生产、销售假药论处,并从重处罚。(2)医 疗机构未按规定变更制剂配制许可事项,致使《医疗机构 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制剂配制的,依照《药品管理 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 1、这是讲的“禁止使用的药品”,包括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 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 危害人体健康 的情形,被依法撤销了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禁止使用的药品,以及因其他原因被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禁 止使用的药品。《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 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 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2、其他原因详见《注册管理办法》第126条,第127条及169条。 • 3、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被 撤销、注销后,药品就不再具有合法资格,若继续生产、进口,其产 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情形,应按假药论 处。
第一节 生产、销售假药
• • • • • • • • • • •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 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 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包括生产假药、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假药三种情况。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未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
检查方式:查看培训档案,档案是否完整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生产、销售劣药检查方式:劣药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劣药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九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 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五十四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生产企业违反《条例》第 四条,经营企业违反第十 六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假药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八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张为旺
违法行为
生产企业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七条第一款, 经营企业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 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 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课件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课件
销售过程中没 有建立或没有保存完整的销售记录。
详细描述
药品销售记录不完整可能导致无法追溯药品 的来源和去向,给药品监管带来困难。同时 ,也容易导致药品的流失和被盗。例如,一 些药店或医疗机构在销售药品时没有建立完 整的销售记录,导致无法确定药品的销售数 量和流向,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和 流程,确保对药品经营使用行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完善药品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药 品采购、验收、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药 品经营使用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加强内部检查和审计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审计,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违法行为危害
危害公众健康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违法行为 可能导致公众使用假冒伪劣药 品,造成健康危害甚至生命危
险。
扰乱市场秩序
违法经营行为破坏了药品市场 的公平竞争和正常秩序,影响 了合法经营企业的正常运营。
损害企业形象
违法行为被曝光后,药品经营 使用单位的形象和信誉受到损 害,影响其长期发展。
触犯法律
职责
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用 药安全有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要求
《药品管理法》
明确规定了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许可、登记、检查、处罚等要求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了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方面的 质量管理和操作规范。
其他相关法规
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条例》等,对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也有相应的要求。
社会形象受损
违法行为可能损害药品经 营使用单位的社会形象, 降低公众对其的信任度。

2019新药品管理法 经营企业处罚

2019新药品管理法   经营企业处罚
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 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0、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
13、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
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 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 得,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五 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14、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销售药
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 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3、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批发 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销售的 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证。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 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销售假药,或者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 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 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并可 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 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 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处违法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五倍以上十五倍以的罚款;违 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药品经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

药品经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

药品经营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
药品经营常见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无证经营:未取得相应药品经营许可证或非法持有、使用他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能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销售假药:销售含有伪劣或假冒成分的药品;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能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3.销售过期药品:销售已过有效期的药品;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保存药品:未按照药品的特性和规定条件妥善保存药品,如保质期过短、过期等;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药品的疗效及其成分等,误导消费者;处罚: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可能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6.非法广告:药品经营者以欺诈、虚假、夸大等方式发布非法广告,违反药品广告管理规定;
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些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具体处罚依法而定,可能会因情节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确认和判定。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式:查看《药品生产可证》,《药品经营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式:查看《药品生产可证》,《药品经营可证》、《营业执照》等,仔细核对名称、地址、经营式、经营围、可证有效期等。

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可证》、《药品经营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检验)(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包装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围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重的,吊销《药品生产可证》、《药品经营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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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现 货销售药品
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 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 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 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现货销售药品的应属于无证经营范围,但处罚比 无证经营要轻,罚种也少,没有取缔,也没有涉 及对情节严重的和构成犯罪的处罚。只是“两没 一罚”: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证经营药品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 关规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擅自从事药品经 营活动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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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 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不得经营药品。” 几种表现形式 (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举例:1、无任何证照经营药品的;2、沿街门店(如保健品店)擅自 经营药品的;3、医疗器械公司擅自经营药品的,如血型、抗体及核 酸检测类等体外诊断试剂;4、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 门店经营药品的;5、兽用药经营单位向患者销售人用药品的;6、擅 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中药材除外)的;7、江湖游 医看病拿药;8、中草药摊点购进中药饮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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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证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药品经营进行严格管 制的一项法律措施。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 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和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 品经营企业。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PPT课件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PPT课件

无证经营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无证经营医疗器械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而擅自经营医疗器械的行 为。
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经 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所得和用于 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所得5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高公众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的认识
Hale Waihona Puke 普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
01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
识。
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02
及时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互动
03
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部门与公众的沟通互动机制,鼓励公
众参与监管工作。
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体系
02
药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假药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总结词
详细描述
生产、销售假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公众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假药是指未取得国家药品批准文号, 或冒用、伪造批准文号,或原料、辅 料、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所得 和药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 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 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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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措施与 建议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力度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1. 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药品经营和使用中的那些小秘密。

说到药品质量,真是让人又爱又恨。

毕竟,药品可是关系到咱们身体健康的大事呢。

如果药品质量不行,那不仅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和社会的不负责。

想象一下,你去药店买药,结果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可能就会引发一连串的麻烦。

这个时候,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就像是“举足轻重”那样显而易见了。

为了咱们的健康和安全,药品的每一环节都得严谨把关。

2. 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说到违法行为,真是让人心惊胆战。

药品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往往像是隐藏在暗处的冰山一角,看似小小的疏忽,结果却可能造成大祸。

例如,药品过期了还继续销售,这种行为就像是“以毒攻毒”,非常危险。

再比如,假药流入市场,那简直是“空中楼阁”,虚假得令人咋舌。

还有的商家为了赚快钱,搞一些非法的药品添加剂,这真是“贪得无厌”的表现,大家可千万要当心了。

2.1 伪造药品信息有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监管,伪造药品信息,把假药包装成真药卖给消费者。

这种行为简直是“天理难容”,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可能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我们经常说,“得不偿失”,可见这些违法行为最终吃亏的还是他们自己。

正如古语所说,“偷天换日”,这种人真是用心险恶,大家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让他们的“阴谋”得逞了。

2.2 药品储存不当再说说药品储存问题。

有的药品经营者为了省钱,随随便便存放药品,根本不考虑药品的保存条件。

这就像是“火上浇油”,不仅会导致药品的效力大打折扣,还可能让药品变质,甚至产生毒副作用。

药品储存要遵循规范,不然就是“玩火自焚”。

所以说,在购买药品时,我们不仅要看药品的生产厂家和有效期,还要留意药品的保存条件。

3. 药品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药品使用中也有不少坑坑洼洼的地方,得格外小心。

比如说,有的人为了图方便,自行调整药品的剂量或者用药时间。

这种行为就像是“自作聪明”,不仅无法达到治疗效果,反而可能引发副作用,危害健康。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这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你说,这药要是不好用,那不是白花钱吗?可是,有些不良商家就是看准了这个漏洞,故意销售假药、劣药,让老百姓吃了亏。

这可真是让人气愤!我们要明白,药品是用来治病救人的。

可是,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赚钱,不顾患者的生命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这些药品不仅不能治病,还可能加重病情,甚至危及生命。

这简直就是“杀人于无形”啊!这些不良商家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采用一些不正规的原料和生产工艺。

这样的药品质量堪忧,根本无法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你说,这样的药品怎么能让人放心呢?这些不良商家为了追求利润,往往会采取一些手段欺骗消费者。

他们可能会夸大药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样一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可能被骗钱又耽误了治病。

这真是让人又气又恨!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努力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比如,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行为。

还加强了对药品广告的审查,禁止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但是,光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辨别真假药品。

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到正规的药店或者医院购买,千万不要贪图便宜,买来路不明的药品。

我们还要学会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如果发现有人销售假药、劣药,一定要及时向工商、卫生等部门举报。

这样一来,不仅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还能为打击违法行为贡献一份力量。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一个良好的用药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病从口入,祸从口出”,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这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你说,这药要是不好使,那不是白买了吗?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关乎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呢!可是,有些人就是不长记性,总是想方设法地去违法经营和使用药品。

这可怎么办呢?别着急,我来给大家讲讲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

我们要明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

这就像是吃东西一样,你得吃对地方,吃对时间,才能保证身体健康。

同样道理,药品也是如此。

你要是在不正规的地方买药,或者是用错了药,那后果可是不堪设想的。

就像咱们老百姓常说的:“病急乱投医”,到时候只能是“病急乱吃药”,这不是找罪受吗?我们要了解,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是有法律后果的。

这就像是你犯了错误,别人都会给你批评教育一样。

如果有人违法经营和使用药品,相关部门一定会依法进行查处。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一旦被查实,罚款、吊销执照、甚至刑事责任都是有可能的。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轻易去尝试违法经营和使用药品的好。

我们要认识到,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

这就像是你做了错事,还不承认错误一样。

如果有人违法经营和使用药品,那么他们就失去了对社会的责任感。

这样的人怎么能让大家信任呢?所以,大家还是要有一颗负责任的心,不要去做违法的事情。

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呢?其实,方法很简单。

我们要选择正规的药店购买药品。

这样一来,药品的质量就有了保障。

我们要按照医生的建议来用药。

这样一来,就不会出现用药不当的情况。

我们要学会自我保护。

比如说,遇到不懂的问题,可以向专业人士请教;遇到可疑的药品,一定要及时报警。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的违法行为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我们要从自身做起,树立正确的用药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记住了,健康是人生的本钱,千万不要为了一点点小利益而冒险违法经营和使用药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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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管理药品(略)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另外含盐酸麻黄碱制剂以及磷酸可待因制 剂也有特殊管理规定

五、常见构成犯罪情形




无证经营构成刑事责任 无证经营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225 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 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扰乱市场秩序 罪。药品是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生 产、经营的特殊商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按照《刑法》的上 述规定,给予刑事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的追诉标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2001年4月18日施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 条规定,单位非法经营额达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个 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以伪 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依据《刑法》第 280条规定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效许可证需要借助网络查询或稽查手段。
界定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调查取证比较困 难,涉及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买 卖、出租、出借关系,特别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 买卖、出租、出借关系介于合法与非法之间,是 委托关系还是租赁关系,委托关系往往是合法的。 许可证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但不能擅自买卖。界 定出租、出借关系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如租赁 合同、购销的票据等,一般来说,出租发票是出 租、出借许可证的具体表现形式。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 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 式现货销售药品


(六)药品经营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范围 经营药品的 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药品经营方式分 为批发和零售,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经 营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主 要指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或药品零售 单位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 店构成,配送中心是该连锁企业服务机构,只能 向该企业连锁范围内的门店进行配送,不得对该 企业外部进行批发、零售,否则,按无证经营药 品论处。

正确界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必须取得许可证, 中药材则不然,但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从无证单位购进 中药饮片,有的当事人不承认是中药饮片却说是中药材,如何界定两 者显得特别重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虽同属于药品范畴,但两者存在 诸多不同之处:第一是加工方式不同,中药材是在产地采收、捕获或 开采后,经过简单的产地加工,分开规格档次,包装外销的原药材; 中药饮片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辨证施治及调剂、制剂的需 要,对中药材进行特殊加工炮制后的成品。第二是用途不同,中药饮 片可根据中医处方直接调配而煎汤服用,又可作为中成药的原料生产 制剂;中药材只能作为生产中药饮片的原料,不能配方煎汤服用,也 不能直接投料生产中成药。第三是国家对两者包装标识要求不同,中 药材包装上应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标 志;中药饮片应选用与药品性质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印有或 贴有标签,标签上必须注名品名、规格、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中药饮片包装不符合规定 不能进行销售。

(三)药品经营企业分立、合并、跨原管辖地迁移未重新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分立、合并、跨原管辖地迁移,不属于变更 事项,应当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跨原管辖地迁移指的是药品经营企业超出发证机关的管辖 区域经营药品,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 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否则,依据《药品管理 法》第73条的规定以无证经营给予处罚。注册地址的变更, 指的是药品经营企业在发证机关的管辖区域内改变《药品 经营许可证》上列明的注册地址,对违反此条规定的可按 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进行处罚。

(九)擅自经营疫苗
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 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十)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 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 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

(十一)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 机构使用的药品超出规定范围和品种的。
三、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一、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二、未通过药品GSP认证经营药品 三、骗取《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 品经营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事项 六、购销记录违法




七、违法调配处方 八、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
九、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 员不按规定进行培训 十、药品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 所储存药品 十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开具 销售凭证不符合规定






十二、药品零售企业开具销售凭证不符合规定 十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 资料、销售凭证 十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 十五、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十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使 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 十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搭售、 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 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十八、医疗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违反法律条款: 《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 《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 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 的,不得经营药品。” 几种表现形式 (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举例:1、无任何证照经营药品的;2、沿街门店(如保健品店)擅自 经营药品的;3、医疗器械公司擅自经营药品的,如血型、抗体及核 酸检测类等体外诊断试剂;4、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 门店经营药品的;5、兽用药经营单位向患者销售人用药品的;6、擅 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中药材除外)的;7、江湖游 医看病拿药;8、中草药摊点购进中药饮片销售。

伪造、变造许可证的重点是药品批发许可证,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 应注意鉴别。 辨别方法:一看企业名称,药品批发企业一般是××医药有限公司; 二看发证机关,批发的许可证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颁发,设区的市级 药品监管部门无权发放;三看许可证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有统一规定,如四川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川XXXXXXXXX (9位),第1位为A的是药品批发企业,为B的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为C的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为D的是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 为A的是法人企业,为B的是非法人企业;第三、四、五位为地区代码; 第六、七、八、九位为顺序号;四看经营方式,提供许可证复印件的, 要特别注意观察复印件中经营方式一栏的字体大小前后是否一致,防 止不法分子用复印手段改变经营方式,投机取巧;五看经营范围,注 意中药饮片、疫苗等;六看有效期,许可证的生效和终止时间是否被 改动,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现问题后,进行协查定性。

(二)利用伪造、变造、过期、失效(被撤销、注销、吊 销,自行失效等)、买卖、出租、出借的许可证经营药品。 “伪造”,是指假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仿制许可 证的式样,制造根本不存在的许可证的行为。“变造”, 是指对原本真实、合法的许可证采取涂改、擦消、拼接等 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等手段,使其具 备原本没有或已经不具备的证明效力。“过期”是指许可 证超过了有效期。“失效”是指许可证失去了应有的证明 力。“买卖”,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许可证擅自转让给另一 方,对方支付价金的行为。“出租”,是指一方将许可证 出租给另一方,对方支付租金的行为。“出借”,是指一 方将许可证出借给另一方的行为。



九种主要类型 (一)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专指批 发,下同)的单位或个人购进药品的; (二)从持伪造、变造、过期、失效、买卖、出租、出借的《药品生 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进药品的; (三)从应当重新办理而未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的; (四)购进超出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范围以外的药品 的; (五)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擅自设立的经营场所购进药品的; (六)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的; (七)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 类疫苗的; (八)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九)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现 货销售药品 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 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 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 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现货销售药品的应属于无证经营范围,但处罚比 无证经营要轻,罚种也少,没有取缔,也没有涉 及对情节严重的和构成犯罪的处罚。只是“两没 一罚”: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非法收购药品的 (八)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范围以外的药品 甲药厂的片剂车间未通过GMP认证,经本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将拥有批准文号的“氯雷 他定片”委托乙药厂生产,在委托生产期间又与 乙药厂签定了由乙药厂负责销售该药的合同,该 销售合同与国家规定相违背,应视为无效合同。 乙方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应视为无证经营药品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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