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精编WORD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保险条款大全(交强险、三责险、财产险、车损险、.doc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总贝y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目录••展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范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称“本单”)和条款共同构成。
本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书面证明,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以约定保险人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因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责任,并向第三者承担保险赔偿的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保险期间、被保险机动车(以下称“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车辆行驶区域、保险金额、保费等内容详见本单。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所称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对第三者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在法律范围内有权根据投保人的合理要求核定保费。
第二章险种及责任范围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险种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第七条交强险责任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发生人员死亡、伤残、部分伤残、全残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或者人身伤害,以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八条商业险责任范围:(一)被保险机动车自燃、爆炸、火灾、盗窃、抢劫、恶意损坏造成的部件损失、损坏、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碰撞、倾覆、坠落、坠入水中、撞击动态或静态物体、挤压造成的部件损坏、损失、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事故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十条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和要求,在保险单中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人给予的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在合同期内按次缴纳的费用。
第十二条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种类、用途、座位数、排量、行驶区域、使用性质等因素考虑后确定。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文档4篇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文档4篇Regulations on 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motor vehicle traffic accidents in China编订:JinTai College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文档4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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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介文档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篇章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完整版全文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交强险条例细则范本
交强险条例细则范本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维护交通安全,保障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依法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机动车辆的种类、用途、座位数以及使用性质等因素支付。
具体费率和支付方式由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法规定由保险机构提供的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被保险人第五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六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机动车辆管理人应当为无法提供保险信息的机动车辆及时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七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要求,向保险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提供机动车辆、驾驶人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范围和标准第九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机动车辆的种类、用途和座位数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四章理赔第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向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理赔申请,并依法进行核定和赔付。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在受理理赔申请时,应当要求受害人提供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提供医疗证明、财产损失证明等相关材料。
(附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打印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中国保监会 2006.6.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第1页,共5页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行驶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的投保、理赔、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强制保险的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方的经济压力,推动交通安全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为机动车所有人。
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取全国统一标准,实行商业保险与社会共济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0元。
第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和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根据机动车类型、使用性质、车辆年份、地域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投保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
第十条:机动车强制保险采取线上、线下投保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在保险公司网站、APP或线下保险销售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一条:投保人需要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有关材料,并填写投保申请书。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三条: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取得有效保险单。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对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保证驾驶安全。
第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的受益人、使用人或承租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不在赔付范围。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机动车投保登记时,为强制实施的一项机动车保险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促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务的快速、公正处理。
一、强制保险的定义及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用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
强制保险范围包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参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自己和机动车的损失。
二、投保义务和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使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和挂车,必须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在机动车投保登记时,投保人应当按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对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按照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索赔程序和时限索赔程序是指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协商和处理过程。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索赔申请表。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当进行赔偿调查和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五、保险费的收取和用途交强险的保险费收取由保险公司完成,保险费的数额根据使用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和挂车的种类和座位、吨位等因素确定。
保险费主要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并用于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和相关费用。
六、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因故意行为或严重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同时,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但驾驶人未经许可或将机动车用于禁止行驶的场所或路段的,保险公司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保险制度,它的实施可以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追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Microsoft Word 文档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颁布时间:2006-3-21发文单位: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贝y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 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强制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强制保险费率实行与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强制保险赔偿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强制保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强制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强制保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精编WORD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
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一)机动车种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一、引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在我国境内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项的一种强制性保险。
本条款旨在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索赔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责任范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提供赔偿。
其中,人身损害责任限额为每个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对被保险人和乘坐、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医疗费用保险责任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三、赔偿标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进行如下赔偿:1.对于第三者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标准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财产损失赔偿等,赔偿标准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被保险人和乘坐、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的意外伤害和医疗费用,赔偿标准按照保险责任限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在接到索赔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并在认可赔偿责任后的三日内支付相应赔偿款。
四、索赔程序受害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应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经过的详细描述;2.受害人受伤情况的证明材料;3.第三者责任的证明材料;4.被保险人与乘坐、驾驶该机动车的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接受索赔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对索赔申请进行理赔调查,并在调查完毕后作出赔偿决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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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
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
之一
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
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
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
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
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
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外,交
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
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被保
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
险机动
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六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
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到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情况: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3.机动车距规定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交强险无责也需报案的情况:1.全责方有人员伤亡;2.全责方无交强险;3.全责方为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