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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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没整改,因而出现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公司将按照有关制度或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类别
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后,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不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换行]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4.24小时内出现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及处罚规定
1.由于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于深入现场后发现的安全隐患不
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安全事故的。处以50—100元/次的罚款。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处以100—200元/次的罚款。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按照《矿井“三违”与伤亡事故的界定及处罚办法》并按照“执法犯法、加倍处理”的原则加倍执行。四、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牢固树立“[换行]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在深入井下或地面现场时,必须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细致地检查各类安全工作,杜绝走过场、摆花架子等形式主义。
五、本规定与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中处罚力度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