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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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管理规定为增强公司员⼯⼯作责任感,确保公司各项⼯作的全⾯落实和正确实施,同时提⾼⼯作效率,防⽌和减少⼯作失职(失误)情况的发⽣,制定本规定。

⼀、释义⼯作失职(失误)是指员⼯在⼯作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好⼯作职责,以致影响⼯作质量和⼯作效率,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及严重过失、过错、收受贿赂或故意犯错等产⽣的渎职⾏为。

⼆、适⽤范围和依据1、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均适⽤本规定;2、责任追究依据本管理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执⾏;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批评教育、换岗待岗、扣除绩效、停发⼯资、降职降薪、撤销职务、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式。

三、遵循原则对公司内部员⼯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应综合考虑⾏为过错、损失数额、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1、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分级负责,⼀级抓⼀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部门1、⾏政综合部负责公司员⼯⼯作失职(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作,主要履⾏下列职责:(1)决定是否进⾏调查;(2)审议调查或核实调查报告;(3)进⾏失职(失误)责任处理;(4)对失职(失误)责任⼈的申诉进⾏复议。

2、⼯作范围为确定失职(失误)的性质、查明造成失职的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确定失职责任⼈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等事项; 3、⾏政综合部负责组织⼈员进⾏调查,并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查阅有关原始纪录等事项予以配合。

五、责任认定1、相关⼈员有下列情形之⼀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作失误责任;由于严重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贿赂⽽造成重⼤经济损失的,需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追究法律责任:(1)不执⾏⼊库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加⼯件的;(2)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措施,导致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3)因保管不慎造成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的;(4)偷窃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为个⼈谋取利益的;(5)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失误导致技术改造、产品⽣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6)签订有缺陷的合同或审核⼈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7)应当或可以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擅⾃放弃的;(8)签订、履⾏采购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重影响⽣产的;(9)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经相关部门评定为重⼤质量事故或设备事故的;(10)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下道⼯序,导致影响⽣产或发⽣质量事故的;(11)为公司采购物资(含⾷堂)或申报项⽬时,虚报采购价格⽽收取回扣的;(12)利⽤⼯作职务之便以损害公司利益收取好处费的;(13)因使⽤或保管不善导致电脑、打印机等办公⽤品丢失或损坏的;(14)私⾃出售公司所属物品,所得款项不⼊公司财务账的;(15)不主动、及时回收应当或可以回收应收资⾦的;(16)因核算错误公司多付资⾦或费⽤且不能追回的;(17)因不执⾏⽤电、⽤⽓、⽤⽔等管理规定,造成浪费或安全事故的;(18)未经公司批准,不按计划组织⽣产和营销⽽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19)因⼯作中⾔⾏失当,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20)其它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况。

单位负责人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单位负责人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单位负责人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申我矿干部作风整顿、执行力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矿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结合之前下发的《干部作风整顿》、《执行力建设》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单位负责人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问责和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受到问责及管理人员工作过错受到责任追究,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矿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矿成立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矿党工科,办公室成员由党工科、监审科、人事劳资科、综合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受理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矿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问责及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六条单位负责人问责事项:(一)单位执行矿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问责: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矿做出的决定和指令的;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矿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3、不正确执行矿做出的决策和部署,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矿整体工作部署的。

(二)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问责:1、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2、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3、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4、制定的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5、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

(三)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单位负责人问责:1、未按照上级部门、矿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管职责,发生重特大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2、未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3、对本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4、指使、授意本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5、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其它情形。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立健全员工工作责任制,提高员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工作失职的定义:员工未能按照职责履行工作义务,导致损失或不良后果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据可依。

第五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的方式: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薪处分、调整岗位、降职或辞退等。

第二章批评教育第六条对于初次存在失职行为的员工,应先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警示和教育。

第七条具体批评教育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批评、书面警示、群众讲评等。

第八条批评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岗位职责的再次重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的指出、改进措施的提出等。

第三章警告记过第九条对于经过批评教育而未能改正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记过的处分。

第十条警告记过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自动消除。

第十一条警告记过的结果应向员工当面宣布,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四章降薪处分第十二条对于恶意失职或多次失职行为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的员工,给予降薪处分。

第十三条降薪处分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期满后重新确定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降薪处分的幅度应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具体决定。

第五章调整岗位第十五条对于岗位职责不符或多次失职行为的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岗位调整后,员工应重新适应新岗位的工作,如存在岗位不匹配或继续失职现象,可予以其他处分。

第六章降职或辞退第十七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员工,可以给予降职或辞退的处分。

第十八条降职或辞退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降职或辞退处分应当进行书面通知,并注明失职行为和相应证据。

第七章违规处理的申诉与复议第二十条员工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诉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应在收到申诉回复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东莞普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为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管理人员的失职而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损失,尽快把我公司建设成为一流的安全高效企业,特制订公司管理人员失职处罚办法如下:一、重大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失职,给予记大过、撤职、罚款800-12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5%)或工资总额的15%(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分月从工资中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人。

2、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者;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4、无规程、措施、安排员工作业造成轻伤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5、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在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责任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者。

7、对制止、举报事故责任者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8、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二、严重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记小过、记大过、严重失职,给予降薪、罚款500-8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0%)或工资总额的10%。

1、因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者.2、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遇到或接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等重大事故隐患或信息,不汇报、不撤人的责任者。

4、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责任者。

5、因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留下事故隐患而造成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人。

6、因流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7、工艺流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留下重大隐患的责任者.8、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发生事故之责任者。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决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2、”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贝I;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4、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5、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公司或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安全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以及给予免职、罚款、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

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引言: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组织的运转和发展。

然而,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误或出现失职行为,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阐述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制度的构建要点以及法律法规的支持等方面。

一、必要性1.维护组织正常运转: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方面,他们的工作表现直接关系到组织的运转和效益。

一旦管理人员的过错被忽略或不追究责任,将会给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2.审慎从事决策:管理人员通常需要做出重大决策,这些决策可能涉及到组织的资源配置、项目的推进、人员的安排等方面。

如果管理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会使其在决策时缺乏审慎,从而给组织带来损失。

3.增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感: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

明确了责任和后果,管理人员会更加注重自己的工作表现和职业操守,并且在工作中更加严谨。

二、制度构建要点1.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一份详细的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明确管理人员需要承担的各项职责,并将其与组织整体目标紧密结合起来。

2.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包括量化的绩效指标和定性的评估,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

3.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于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要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例如,对于轻微的过错可以给予警告、口头批评等处理措施;对于严重的过错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辞退等措施。

4.建立申诉机制:在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时,还应该考虑到管理人员的申诉权利。

如果管理人员认为自己被误判或不公平对待,应该有机会进行申诉,并得到公正审查。

三、法律法规支持1.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所犯的错误、过失,雇主可以给予扣除工资、给予行政处分等纪律处分。

2.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中,可以制定针对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对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应当明确界定其失职的具体情
形和责任。

如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失职行为,例如工作态度消极、工作
效率低下、工作不到位等。

同时,明确失职行为的参照标准和认定程序,
确保对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界定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

其次,应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程序,确保对失职行为的责任能
够得到有效追究。

比如,规定失职行为的通报、调查、处理和处罚等程序,确保责任有据可查,便于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再次,建立健全对失职行为的惩处制度。

对于因失职行为导致严重后
果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以及降级、调离、免职等行政处分。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失职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要依法确立对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追究制度,明确相关法
律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明
确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责任和追究办法,并加强宣传和培训,使
机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责任要求。

总结起来,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的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确保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力提升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通过明确失职行为的界定、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程序、健全惩处制度,以
及法律法规的合理规定,可以有效遏制失职行为的发生,提高机关工作人
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本局干部职工在履行政务、事务过程中,违反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工作出现重大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集体、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因工作质量、效率低劣,作风不正,言行不端,受到行政相对人投诉或上级批评,对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行为,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事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有过错或过失:(一)文稿起草、审核、印发出现重大失误。

(二)印章管理、使用出现失误。

(三)个人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损失严重。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密或造成重要机密文件丢失。

(五)工作推诿、拖拉、敷衍,工作质量、效率不高,被举报查实。

(六)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低劣,服务态度生冷硬,被举报查实。

(七)言行举止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

(八)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的。

(九)公务员若犯对来访人员或到本局办事的人员推诱不办或拒不接待,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等日常行政管理过错,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不依法办事、不公正办案被查实的。

(十一)因不廉洁行为被举报查实。

(十二)因不作为贻误工作的。

三、责任追究(一)工作人员有上述过错行为的,本局将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年度个人评优资格及创先争优资格的处理。

(二)因严重过错行为造成单位赔偿的,直接责任人除接受纪律处理外,还将承担相应数额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因不廉洁行为被举报查实的,除接受纪律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一)拒不承认错误,不配合调查或弄虚作假掩盖事实。

(二)经过组织的提醒、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仍不引起重视,再次出现同样差错的。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五、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促进员工履行职责,保障企业运营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失职追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三条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责任、追究责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职是指员工在工作中未能按照职责要求进行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员工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追责是指公司根据工作失误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者相应的惩处。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并以此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失职责任。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调查制度,确保追究失职责任的客观、公正。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记录的档案管理制度,便于日后查阅和借鉴。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责任追究工作评估的制度,及时检查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十条公司对员工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应当依据工作失误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记大过、降级或者辞退等。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应当注重程序公正和效率,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公司内设的责任追究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负责,对工作失误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过公司领导层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决定的复核制度,确保责任追究决定的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员工公布责任追究的结果,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及员工。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处理的复核结果应当向全体员工通报,以提高责任追究决定的透明度。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维权制度,对员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心理辅导机制,对被追责员工进行心理疏导,减少工作压力。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表现、促进工作责任落实和提升管理效能,特订立本《责任追究与失职处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员工在本企业任职期间,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承当相应的责任。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面对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失职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一节一般原则1.本企业做到责任明确化,通过订立工作目标、职责范围等方式明确员工的工作责任。

2.每项工作由特定人员负责,相关责任应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中,与员工工资、晋升、奖惩等直接挂钩。

3.不同岗位的员工对其职能区域内发生的问题承当相应的责任,即责任追究精准明确到个人。

4.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平、透亮的原则,遵从程序正义。

5.对于责任追究结果不满的员工,允许提起申诉,并设立申诉途径,确保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责任划分与追究程序1.责任划分–每位员工需明确职责范围,了解工作要求,确保责任划分清楚明确。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工作责任进行划分,并将责任追究制度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宣传。

–在跨部门或跨岗位的合作中,责任应由参加者商定并明确书面记录。

2.追究程序–针对员工工作中显现的失误、疏漏、违规等情况,应依照“询问—调查—问责”的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决策者在确定罪责之前,应进行详尽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叙述,并充分敬重申辩权。

–定罪确定后,负责人应自动向员工告知结果,并对失职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3.追究的结果及处理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提示、警告:对于一时疏忽或细小失误,上级负责人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提示或警告。

–处分、记过:对于情节较重、有肯定影响的失职行为,上级负责人可以对员工进行处分、记过等纪律处分。

–调整岗位:对于屡次失职或影响较大的失职行为,上级负责人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解聘、开除:对于严重失职行为或情节恶劣、不行挽回的情况,上级负责人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管理人员违规和工作过失追究管理规定

管理人员违规和工作过失追究管理规定

管理人员违规和工作过失追究管理规定管理人员违规和工作过失追究管理规定1 目的为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加强执行力,特制定本规定。

2 部门职责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工作职责的履行,发现本部门、子公司违规或工作过失的立即上报。

人事部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负责对部门、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规及工作过失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

3 管理程序3.1 履职要求及责任追究处理3.1.1 对履行职责的要求和失职责任的追究3.1.1.1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提出处罚或处理意见。

3.1.1.2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所负责部门或工作的管理责任,领导、组织、指挥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对未认真组织所属员工履行本部门、子公司职责,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和主要工作目标的,除按照经营管理责任书进行相应的处罚外,情况严重的直接给予降职、免职或辞退处理。

3.1.1.3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承担岗位职责所赋予的责任,做好岗位职责所规定的每一项工作任务。

公司对各级管理者进行月度考核,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因个人原因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视情予以处理。

3.1.1.4 公司各级管理者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正确行使岗位权限,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每一工作事项。

凡对未能正确行使权限,给公司形象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予以处理。

3.1.2 对预先管理的要求和过失责任的追究3.1.2.1 管理者对所负责的工作,必须进行预先管理,对年度、月度、每周工作和重要的工作事项须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对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要有预案措施,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

3.1.2.2 管理者对主管工作不能主动组织、协调开展和制定预先方案,对职权范围内可决策事项不决策,导致工作失误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的,两次以内给予告诫,第三次再发生的视情节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第一篇: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5、向外界泄露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全体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XX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子公司、各所属单位、各驻外机构(办事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以及由公司或下属单位委派到投资单位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违反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及企业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思后、治病救人和有利止损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主要行为第五条在经营管理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企业规定,擅自进行招投标的;(二)对客户资信、项目真实性缺乏调查,导致投标保证金等无法收回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三)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投标作废、失去中标资格或不正常低价中标的;(四)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规定实施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产权(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的;(二)未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三)通过提供虚假或不实资料等方式,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四)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责任追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对抗或阻挠组织调查,进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四)干扰、妨碍、不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五)隐瞒、包庇、不查处责任人的;(六)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二)非法侵占、挪用企业财物的;(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司各项规定、决策部署的;(四)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或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受到较大损失;(五)其他应当追责的行为。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

东莞普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的处罚办法为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强化责任意识,规范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管理人员的失职而给公司的安全、生产造成损失,尽快把我公司建设成为一流的安全高效企业,特制订公司管理人员失职处罚办法如下:一、重大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失职,给予记大过、撤职、罚款800-12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5%)或工资总额的15%(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分月从工资中扣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人。

2、违章指挥造成重伤事故的责任者;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善造成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4、无规程、措施、安排员工作业造成轻伤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5、重大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因玩忽职守而发生工作严重失误,在全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责任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责任者。

7、对制止、举报事故责任者进行打击报复,性质恶劣者。

8、其它违反安全法规、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管理和工作失职的责任者。

二、严重失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记小过、记大过、严重失职,给予降薪、罚款500-800元(不高于月工资总额的10%)或工资总额的10%。

1、因管理不善造成重伤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正职、当班班长、事故责任者。

2、重大未遂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遇到或接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水、火等重大事故隐患或信息,不汇报、不撤人的责任者。

4、对重大隐患不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的责任者。

5、因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留下事故隐患而造成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人。

6、因流程、措施缺陷或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而造成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没整改,因而出现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公司将按照有关制度或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类别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后,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不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4.24小时内出现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及处罚规定1.由于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于深入现场后发现的安全隐患不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以50—100元/次的罚款。

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处以100—200元/次的罚款。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按照《矿井“三违”与伤亡事故的界定及处罚办法》并按照“执法犯法、加倍处理”的原则加倍执行。

四、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牢固树立“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各级管理人员在深入井下或地面现场时,必须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细致地检查各类安全工作,杜绝走过场、摆花架子等形式主义。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玩忽职守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疏忽职 守、不负责任、敷衍塞责等,导致 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认定为失职行 为。
失职行为证据收集
现场调查
对失职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 、目击证人证言等。
当事人陈述
听取失职行为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件经过和原因,收集相关证 据。
调查报告
根据现场调查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撰写调查报告,对失职行为 进行认定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降级
降低责任人员的职级,以示惩戒,并对其 进行深入的批评教育。
记过
对责任人员进行书面记录,并对其进行批 评教育,促使其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
撤职
撤销责任人员的职务,并对其进行深入的 批评教育,以便更好地认识错误并改正。
组织处理
1 2 3
诫勉谈话
由上级领导对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指出其失职 行为,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中担 任领导职务、管理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职务的工作人 员。
适用情形
本制度适用于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失职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未履行 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形。
定义与术语
失职行为
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
调离岗位
将责任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避免其继续造成 损失。同时对其进行深入的批评教育,促使其 更好地认识错误并改正。
辞退
对于严重失职的责任人员,机关可以决定辞退 ,以避免其继续对机关工作造成损失。
其他措施
扣发奖金

施工现场失职管理制度范本

施工现场失职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规范施工人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

二、失职行为的界定1. 违反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2. 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工程进度的;3. 虚报、瞒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的;4. 在施工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5. 未按规定使用施工材料、设备,造成浪费或损坏的;6. 贪污、挪用公款,或者索贿、受贿的;7.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失职行为的处理1. 对失职行为的调查与核实:发现失职行为后,由项目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失职事实。

2. 失职行为的处理方式:(1)警告:对情节较轻的失职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2)罚款:对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3)降职或撤职: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行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理。

(4)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

3. 失职行为的处理程序:(1)项目部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将调查结果报送项目经理;(2)项目经理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公司领导审批;(3)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项目部负责执行处理决定。

四、责任追究1. 项目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失职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对失职行为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 管理人员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失职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对失职行为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

3. 施工人员对自身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六、奖励与表彰1.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2.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发现并纠正失职行为,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表彰。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人员责任感,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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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没整改,因而出现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公司将按照有关制度或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类别
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后,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不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换行]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4.24小时内出现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及处罚规定
1.由于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于深入现场后发现的安全隐患不
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以50—100元/次的罚款。

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处以100—200元/次的罚款。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按照《矿井“三违”与伤亡事故的界定及处罚办法》并按照“执法犯法、加倍处理”的原则加倍执行。

四、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牢固树立“[换行]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各级管理人员在深入井下或地面现场时,必须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细致地检查各类安全工作,杜绝走过场、摆花架子等形式主义。

五、本规定与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中处罚力度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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