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有关法律法规解读苗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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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间适用范围:涵盖了我国国家主权所涉及范围 内从事的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
• 主体及其行为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 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 籍人,不论其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其 所有制性质和生产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规定。
• 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的规定
• 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 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规定:“矿 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 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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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2004年1月13日起实施。
• 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 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 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
• 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 本法规。
• 有关应急救援的规定
•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 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 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因抢救人员、防止事 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 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 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 的意见》指出:
• 2012年前,要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 准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成为力量雄厚、装 备精良、技术精湛、训练有素、能打硬仗,关键 时刻“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的国家级矿山 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形成应急救援能力。区域矿 山应急救援队要于2013年底前,承担起本省区及 周边区域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并能够配合国家队完成服务区域内重特大、特 别复杂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 国家7支,区域14支)
矿山救护有关法律法规解读
山东能源龙矿集团救护大队 山东省非煤矿山鲁东应急救援中心
战训科长 苗东升
主要内容
• 一、矿山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建设基本情况 • 二、解读《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 三、解读《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 • 四、解读《矿山救护规程》
一 矿山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建设基本情况
• 案例
• (三)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介绍
• 安全标准:在生产工作场所或者领域,为改善劳 动条件和设施,规范生产作业行为,保护劳动者 免受各种伤害,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实现 安全生产的准则和依据。
•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 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 要》提出,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指 挥系统、应急物资保障、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应 急标准体系以及运输、现场通讯保障等重点领域 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 的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 。提出进行公共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即“建设国 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 家、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体系”。
• 2、《矿山安全法》
• 主体和行为的适用:自1993年5月1日起实施,凡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
• 空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指我国主权管 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 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 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 属海洋经济区。
• 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 • 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 利条件。
• (二)与矿山救护队有关的法律法规
• 1、《安全生产法》
• 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 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 《安全生产法》对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
• 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 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 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 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 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一)我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情况
•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提出了“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尽快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要 求。
• 2005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 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相继发布了《国 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25个专项应 急预案。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内容
• 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 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 •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 设备。
• ......
•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2007年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493号国务院令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