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标(1999)14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的规定,对1988年11月:日以后递交申请并取得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即注册号为第50万号以后的注册商标)以及1988年11月1日以后曾续展过的注册商标,在申请续展时不再附送《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相应证明。

鉴于第50万号以后的部分《商标注册证》上存在着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的问题,为理顺法律关系,妥善做好注册商标的续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50万号以后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上标注有商标名称但该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的,若注册人要求保留该商标名称专用权,在申请续展时对该商标名称应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时应附原注册证复印件,并交纳相应的费用,经商标局核准后,另发给《商标注册证》及相应证明。

二、商标名称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的,应在《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上注明"该申请另编注册号",并附上原《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三、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且续展时未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名称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