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律所整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天津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x,住所:天津开发区xxxxxxxxxx,电话:138****7945,186****5176被告:天津xxxxx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峰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杨北公路4号,电话:150****0390。
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xxxxxxxx元,物业费xxxxxxxxx元,能源费xxxxxxxxx元并赔偿损失xxxxxxxxx元(总计86842元),将拆除的窗户护栏恢复原状;
2、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9月1日,原告出租“昌宏通用厂房”给第一被告,租期24个月,第二被告为第一被告履行租赁合同的保证人。2014年8月4日该租赁合同到期前,经协商,双方不再续租, 2014年8月31日前被告搬离。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期限交还该厂房,延至2014年9月20日才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搬离,已给原告造成20800元的经济损失,并违反约定将已有的装修物厂房窗户护栏拆除。事后,原告曾多次要求二被告按约定将拆除护栏恢复原状、支付延期交房的房
屋占用费、物业费、能源费并赔偿损失,均遭拒绝。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及第235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二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天津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