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徐金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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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概括性受案标准(图表三十八)
(二)列举式受案标准(图表三十九)
●重要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1、2、3、6、7、8条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图表四十)
三、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图表四十一
●重要法条
§《复议法》第12条第1款、10、13、14、15条
§《实施条例》第5、6、7、8、9、13、14、23、24、52条四、行政复议的程序(图表四十二)
●重要法条
§《复议法》第9、17、18、20、22、31条第1款
§《实施条例》第15、16、21、26、29、31、33、38、39、42、48条第1款第(2)项、48条第2款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三条道路(图表四十三)
2、两个附带(图表四十四)
3、两个文书(图表四十五)
§《复议法》第26、27、28、29条
§《实施条例》第28第1款第(2)项、40、50、57、59条
六、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图表四十六)
七、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图表四十七)
●重要法条
§《复议法》第
21、32、33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图表四十八)
●重要法条
§《复议法》第5、14、16条第2款、19、30条第1款、第2款
§《行政诉讼法》第37、38条第2款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3、34、35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
§《海关法》第64条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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