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北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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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北京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193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银河网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5区B座180室。法定代表人马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娜,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家闻,女,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8号。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威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通灵观1号。
法定代表人赵重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俊利,北京市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江山,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该公司系统管理部经理,住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杏花西里11号楼2门502号。
北京银河网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银河网创公司)诉北京京威汽车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京威公司)及京威公司反诉银河网创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银河网创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马海波、委托代理人郭娜,京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俊利、杨江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河网创公司诉称:2006年12月26日,我公司与京威公司签订《银河网创网站服务合同》,约定我公司为京威公司提供网站整体风格设计、首页设计、内页设计等八项服务,京威公司应分两次支付服务费共计17 000元,合同履行期限为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将网站中文版正式上传,京威公司签署了网站内页及程序功能认可书。2007年12月20日左右,我公司又将英文版、俄文版正式上传,京威公司不予签署认可书,但却实际在使用该网站的英文版、俄文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我公司完成测试版并通知京威公司后一个月内,京威公司不提出任何修改意见的,则视为京威公司默认签订了网站认可书,京威公司应当在一周内支付尾款。但京威公司至今只依约支付了第一笔款项11 900元,剩余尾款5100元并未支付。京威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故我公司要求京威公司支付合同尾款51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单位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2007年11月15日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前)。
京威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双方合同约定,银河网创公司在收到我公司的首付款后应在3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网站的开发,但银河网创公司至今没有完成英文版、俄文版的开发,其所谓的英文版、俄文版网站存在错误,达不到我公司的要求,并未得到我公司确认;且中文版的交付时间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另外,银河网创公司在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