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员重点、难点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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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员重点、难点学习资料
1. 建设工程监理概念: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
2. 1988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大控制目标:费用(投资)目标、时间(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的控制。
4. 实施监理的前提: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工程监理单位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管理权。
5. 实施监理的依据:①工程建设文件;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6. 实施监理的行为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7. 原有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二元管理模式改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互相协调、制约的新体系。
8.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体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政策法规体系。
9. 监理的工程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公众事业。
10.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
服务性: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这就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服务的内涵的定义。独立性: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包商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公正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得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应当由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方法和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性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事实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11.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①只为建设单位服务;②强制推行;③监督功能;④双重控制市场准入(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双重控制)。
12. 监理工程师:指经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13. 监理员和监理工程师的区别: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而监理员没有相应岗位责任的签字权。
14.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都应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15. 工程监理单位:指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
16. 监理实施细则: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的操作性文件。
17. 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三者关系:对于简单的监理活动只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就可以了,而有些建设工程也可以制定较详细的监理规划,而不再编写监理实施细则。
18. 监理文件:编制对象;主要编制人;编制审批人;编制时间;编制深度;编制作用;关联性。
19.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
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20.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应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2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应有两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22. 总监不得将五项工作委托给总监代表:
①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细则;②签发开工/
复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③审核签认竣工结算;④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⑤项目人员调配和调整。
23.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三人。
24.项目安全人员须知:安全监理不能代替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25. 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重点:监理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26. 工程监理单位是当前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
27. 监理工作规范化的要求:①工作的时序性;②职责分工的严密性;③工作目标的确性;
28. 施工监理的行为方式:①指令和指示;
②监督;③检查;④确认;⑤协调;⑥建议。
29. 监理大纲的编制人员:应是监理单位经营部门或技术管理部门人员,也应包括拟定的总监理工程师。
30.施工监理的主要行为责任有哪三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责任:①监理行为不力、不当或不作为责任。②监理行为过错责任。③监理行为犯罪。4.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①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②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持专业性监理会议。。⑨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体系: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
1. 《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3.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表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9章82条:该条例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五个单位都是质量主体,都有责任主体)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监理规范》是一部管理性规范;一部关于施工监理的行为规范,是项目监理机构具体从事施工阶段全方位监理工作依据。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8.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包括:主项资质和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