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8025bb2f8c75fbfc77db27f.png)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32895201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2e.png)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
他组织 市、县
√
√
理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记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理
依申 请办
理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县
√
√
√
即时办结
县
√
√
√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9f60547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64.png)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权益记录内容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二)参保类型及参保状态;(三)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及缴费情况;(四)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种类及金额;(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权益记录的管理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的保密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
第八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当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四章权益记录的查询与更正第九条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服务窗口、自助终端或者在线服务平台查询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条参保人员发现个人权益记录有误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更正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社会保险信息管理
![社会保险信息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bc34a5470912a216147929cc.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保中心
2014年10月
主要内容
• 概述 • 理念 • 工作 • 思考
一、概述
•产业革命与信息化 •国家政务信息化 •经办管理信息化
(一)产业革命与信息化
•三次产业革命 •信息化及其要素 •信息技术发展趋势
1.三次产业革命 •三次产业革命 •新产业革命的特征
• 更加关注相关性,而不是因果性 – 预测依靠的是相关性。 – 很多情况下知道“是什么”即可,不必知道“为什么”。
•大数据无法用单台计算机进行 处理,必须采用分布式计算架构。
以网络为中心
以PC为中心
以主机为中心
以信息为中心 云计算
1970 1980
1990 2000
十年一浪潮
2010
2020
•概念:云计算是通过网络提供可伸缩 的廉价的分布式计算能力。
1.精确管理的概念和衡量标准
• 精确管理的概念出现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企 业管理领域。 • 目的是控制和防范组织的管理风险。 • 将信息网络技术、特定管理目标和特定文化 价值取向融合起来的系统解决方案。 • 精确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细分和量化。
以协同相关部门解决社会问题为主线,以提 高效能为宗旨组织信息化工程建设,通过集 约整合的发展方式,形成支撑治国理政公共 服务的信息化工程有机整体。
工程体系
“十二五”期间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任务共四 大类29项工程,其基本框架是:两网、五库、七个国 家信息安全保障工程、十五个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 类 二 十 九 项 工 程
主要内容
抓好14号令的贯彻实施
14号令对加强数据管理的里程碑意义
项目 法律效力
劳社厅函2005[162]号 下位法、部分失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1032d70f7ec4afe05a1df01.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1]107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日期】2011.10.08【实施日期】201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颁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是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其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个人权益记录质量、为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维护个人权益记录安全、防止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的泄露。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一定要深刻领会发布实施《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掌握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的要求,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把学习贯彻《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实施社会保险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个人权益记录的完整和准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采集个人权益记录时,要严格执行部颁指标体系,全面记录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的登记、缴费、享受待遇及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要建立健全个人权益记录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湖南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湖南省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16e8b1b3ad02de80d5d84080.png)
子项
子项 编码
办理材料
办理 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1
单位参保登记
0020360 01001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
不超过5个 工作日
1.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
申请—受理— 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即时办结
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申请—受理— 审核—办结
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上报《湖南省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
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第十四条 3.《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
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
待遇认定
五、基本
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 享受门诊 慢特病病
0020360 0500Y
种和特药
20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享受 0020360 特殊药品待遇 05002
认定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不超过20个 申请—受理— 工作日 审核—办结
53号)
4.《湖南省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湘政发〔2016〕29号)
4
单位参保信息 0020360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变更登记 01004 (加盖单位公章)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 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的 审核—办结 可要求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21
门诊费用报销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4bd3c6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44.png)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京社保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2013〕45号)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管理办法》(京人社保发[2013]210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市将统一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经办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有关参保的用人单位与个人的查询经办业务(一)查询的渠道1.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查询。
2.自行操作使用安装在社保经(代)办机构服务区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
3.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csibiz/)进行查询。
4.拨打“12333”热线服务电话进行查询(预计2014年1月正式启用)。
(二)查询的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暂提供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向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的登记和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信息,有关参保的个人享受本市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将陆续提供。
(三)查询的表格(含语音)查询的内容一律以制式表格予以体现,其中分为电子制式表格与纸介制式表格及制式语音三种形式。
1.电子制式表格暂定四种:(1)《单位登记信息》(见附件1)(2)《职工登记信息》(见附件2)(3)《灵活就业人员登记信息》(见附件3)(4)《单位职工缴费信息》(见附件4)2.纸介制式表格暂定三种:(1)《单位缴费信息》(见附件5)(2)《参保人员缴费信息》(见附件6)(3)《参保人员补缴信息》(见附件7)3.制式语音鉴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繁杂,加之电信资源有限,为此,特将参保的个人最为关心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进行了集合,制式语音查询内容暂定6种(见附件8)。
解析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解析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https://img.taocdn.com/s3/m/c23ac2f3998fcc22bcd10d34.png)
假记载才可以申请上市。依据此要求企业在办理上市前 需到人社局开具守法证明,证明公司最近三年内在社保 方面无重大违法行为。而开具守法证明所提供的材
料就包括提供个人权益记录中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费信息。2、企业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
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 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 资格条件。这个规定其实说简单点就是投标的企业
尊重版权,转载请保留出处。
约爱 /
求非京籍个人要想在北京购房,就需要在社保开具参保 人员的连续5年缴纳社保的个人权益记录,来证明连续5 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了。4、个人提取公
积金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北京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 通知》第四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
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权益记录证明。如何定制权益 记录1、企业定制权益记录的方法1)单位登录网
权益记录查询申请表》,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导出或 打印表格。2、个人定制权益记录的办法1)个人登录网 上服务平台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个人登录北京
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注册个人用户后进行个人用户 登录,在“个人权益记录”模块提交定制申请,定制成 功后的次日下载打印自选的制式表格。2)个人通
过社会保险自助终端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个人录入个 人相关信息,按照系统的提示与要求导出或打印自选的 制式表格。3)个人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个人权益
近日小编获悉北京市人社局发布通知“为倡导低碳环保, 2015年起本市将不再主动邮寄纸质社保对账单”。企业 和参保人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082b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3b.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6〕1号按照国务院要求,我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15件规章。
现将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4月22日附件现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9.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2011.1.1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2011.1.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11.5.1(2015.4.30)1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2011.5.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2011.7.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7.1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2011.7.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2011.10.15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2012.1.11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2012.9.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2013.7.1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11.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2014.4.12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3.12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2015.2.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2015.4.30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2015.10.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6号2015.11.122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2016.2.162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8号2016.4.1229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3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31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32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33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34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3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36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1995.1.1737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38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39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40人事部、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事部令第4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4.22)(2015.4.30)41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事部令第5号修订)(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3.11.1(2005.6.24)(2015.4.30)42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43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44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45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46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47劳动部、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8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9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50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51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52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55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56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7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8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9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60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6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6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6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64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5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8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9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70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71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4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1.12.1(2015.4.30)75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6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5.3.1(2015.4.30)81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2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3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人社部令第24号修改)2006.10.1(2015.4.30)84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第24号修改)2008.1.1(2015.2.1)(2015.4.30)85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3b6b9ed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81.png)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保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用于记录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信息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二章记录内容与方式第三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内容包括以下项目:(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号码等;(二)参保信息:包括参保类型、参保时间、缴费记录等;(三)社保待遇信息:包括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类别、金额、发放时间等;(四)个人权益变动信息:包括参保状态变动、待遇发放变动等;(五)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异地就医信息、社保政策变动等。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管理,也可以采用纸质档案进行管理。
第三章记录管理机构与责任第五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机构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数据库,确保记录的完整和准确性。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记录和管理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和个人权益信息。
第八条记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和制度,确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记录查询与申诉第九条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机构的指定渠道查询个人权益记录信息。
第十条参保人员对个人权益记录的不准确或遗漏等情况,可以向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申诉情况,并做出答复。
如核实后发现个人权益记录存在错误,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参保人员。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一)参保人员: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具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个人权益:指参保人员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
(三)社会保险待遇:指参保人员因享受社会保险而获得的各类金钱和服务性待遇。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负责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和监督的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3、14、15号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3、14、15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3cc9c733ee06eff9aef8071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社会保险个人记录权益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记录权益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5e3e7988bd63186bcebbc81.png)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6be3bf2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db.png)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背景:随着人口老龄化、医疗费用的增长、就业形势的不稳定等问题的不断出现,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我国逐步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障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一、办法内容1、确定记录内容。
办法规定了记录的内容包括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申领、享受待遇等信息,以及个人的申诉、异议处理情况等。
2、确定记录方式。
市县社保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系统,该系统应当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社保缴费情况、待遇领取情况等内容,并采用信息系统、定期备份等方式保障数据安全。
3、确定记录适用人群。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适用于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办法实施的必要性1、保障个人权益。
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老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尤其重要。
通过记录个人权益,社保部门能够更好地管理个人社保信息,及时为个人提供补助和帮助,确保个人的社会保障待遇得到保障。
2、提高社保部门工作效率。
记录个人社保信息和权益有助于社保部门更加高效地管理和维护个人社保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对信息的快速查询和统计等功能,提高了社保部门的工作效率。
3、推进社保体系建设。
实施办法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社保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服务水平和效率。
三、办法实施容易面临的问题1、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社保个人权益记录涉及个人的各种敏感信息,如不加保护可能会存在泄露风险,如何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应成为重点。
2、资金不足。
信息平台的建设需要资金支持,如果资金不足,可能导致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出现问题,进而影响到记录和管理社保个人权益的工作。
3、不同地区的社保信息体系不同。
不同地区的社保制度和信息体系存在差异,因此可能会存在信息共享和沟通不畅的问题。
四、建议以及期望1、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保个人权益记录的资金支持,保障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21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21佛山市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2f7c041c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b2.png)
5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009年12月28日发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0年1月1日
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2011年6月29日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7月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9年1月1日
9
《印发佛山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佛府办〔2009〕262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日
10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7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1年7月1日
2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2002年8月23日公布)
省人大,2002年10月1日
3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04年1月14日公布)
省人大,2004年2月1日部规章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1999年3月19日发布)
南海区人民政府,2005年1月1日
4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全征土地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劳社〔2005〕18号)
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5年5月10日
5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38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7年1月1日
6
《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6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d86b8dbb7360b4c2f3f6432.png)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规定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法履行经办服务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及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包括:(一)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情况。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为参保人员提供与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真实、完整、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谋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明确个人权益记录管理部门,配备人员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的管理。
第二章个人权益记录采集和审核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相关金融等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参保个人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在经办前台及时采集个人权益信息。
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应采取身份鉴别、加解密和防抵赖安全机制。
第八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应建立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禁止在后台数据库直接操作。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问答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c0ac607fcfc789eb162dc807.png)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问答作者:辽信来源:《共产党员·上》2016年第02期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何时公布施行?答:《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于2011年6月29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共七章32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立法宗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的内容、遵循的原则和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共3条,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方式和审核的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保管和维护,共6条,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管理和日常维护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查询和使用,共9条,包括查询和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具体规定等内容。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共4条,包括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共2条,包括施行日期等内容。
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包括哪些内容?答: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解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数据库,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则,记载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登记信息和缴费情况,记载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问:查询和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何具体要求?答: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4号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
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通过互联网经办社会保险业务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
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
第九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
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维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日志,对社会保险个
人权益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处理方法和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章查询和使用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机构基于宏观管理、决策以及信息系统开发等目的,需要使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需求规定范围提供。
非因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需要的,所提供的内容不得包含可以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因履行工作职责,依法需要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按照规定的查询对象和记录项目提供查询。
第十九条其他申请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
(三)查询的内容。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依前条规定提出的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按
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提供的,按照规定程序提供;
(二)对无法律依据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除参保人员本人及其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将获取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作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十五条信息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防护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灾难恢复演练,确保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安全。
第二十六条信息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库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业务经办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实行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控制。
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不得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二)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的;
(三)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或者提供虚假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
(四)丢失、破坏、违反规定销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的。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及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涉及会计等材料,国家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