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消防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办公楼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保证本办公楼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根据本市高层楼宇消防,管理规定,结合本办公楼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公楼消防管理人员由 18 岁至 35 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品行优良,经使用单位审查合格,并经一定的消防业务培训者担任。

第三条消防管理人员在管理处的领导和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1. 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 执行规章制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3. 监护动火作业;

4. 管理消防器材设备;

5. 负责管理好消防控制中心,并实行 24 小时监控,保证各项装置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6. 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消防安全设施进行扑救。

第五条办公楼各办公单位应实行防火责任制,各单位的经理或行政负责人、防火责任人,在消防机关和办公楼消防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各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1. 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

2. 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经常考察员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

3. 督促员工管理好用火用电和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 定人、定时、定措施消除火险隐患;

5. 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

6.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第七条必须妥善维护楼梯、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

第八条各业主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第九条各业主在防火分区范围内装修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下的,由办公楼管理处负责审核,超过 50 平方米的应报告消防机关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的,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第十条各业主进行室内装修,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消防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办公楼消防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办公楼内商场、餐厅及各类店铺等公共场所,应设安全疏散示意图,用中文和英文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情况,处单位 500 至 2000 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100至 300元罚款:

1. 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 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的;

3. 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4. 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情况,处单位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200 至500 元罚款:

1. 未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 室内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3. 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的;

4. 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第十五条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功能的,或不按消防机关发给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分别情况,处单位 3000 至 5000 元罚款,处防火责任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300 至 500元罚款,处住户 200至 400元罚款,由此而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业主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楼宇管理处消防工作人员的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分别情况,处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300至500罚款,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