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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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之一
案例1:近日广东等南方省份遭遇强暴雨天气袭击,很多车库里的轿车都被水淹,例如5月10日,广州中海康城小区两层地下停车场内,经过近4天的排水,370多辆车陆续从车库中被拖出来。这些车全身泥土,车内也被“黄泥汤”灌满,不论车外壁、内饰、座椅还是中控台,到处斑驳破旧。车被水浸后价值大幅度缩水,价格降两到三成。据广东保监局统计,5月7日开始的暴雨,使广州有35个停车场遭受水淹,1400多辆车被浸受损。广东省保监局的相关数据显示,“仅仅两天就接到水浸车车险报案超过1.3万例,预计暴雨造成的损失赔付将达到1.39亿元,其中车险赔付占了近90%,超过1.25亿元”。5月19日,广州又迎来新一轮强降雨,豆大密集的雨点夹杂着电闪雷鸣从天而降。对不少有车市民来说,砸在地上的暴雨,仿佛砸在他们心上一般。
案例分析之一
问题1:车被水淹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为什么?
问题2:如果能够理赔是否可全赔?为什么?
问题3:车主如果是在积水路面强行涉水行驶、或遭水浸后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在什么条件下赔偿。
问题4:一些车主认为,楼盘物业管理单位收了车位费或停车费,理应担负起相应责任,汽车的损失由物业赔。你认为物业是否应当赔偿,为什么?
问题1解答:目前,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各大保险公司的车损险都规定,因雷击、暴雨、洪水、雹灾、海啸等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对暴雨的界定,未达到暴雨级别(每小时的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情况下汽车受损则不能获赔。大面积的降水不需证明;非大面积暴雨,需车主去开具证明。水浸车后,理赔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未启动发动机,这种情况能享受车损险,只要买了车损险,因水而造成的任何车辆损失(除发动机外),保险公司都赔,一般是对车进行清洗、烘干,如果有车内电脑受损的情况,也会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损坏,这种情况下车损险不赔,必须是购买了发动机涉水险的才享受赔偿,但发动机涉水险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开设的附加险种。
问题2解答:不能够全赔。水淹车后,保险公司只承担汽车清洁保养以及电器元件受损的赔偿费用,这都属于车损险。即对于车内的东西,比如座椅坐垫、地毯等物件只提供清洁费用,不可索赔。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改装新增加的设备进行赔偿。车内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也不属于车损险赔付范围。另外,如果发动机内进水了,那机油就必须得更换,机油保险也不赔。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不可能赔付车主的全部损失,其中的一部分甚至是较大部分,还要车主自己“埋单”。这主要是因为在理赔中既要考虑车辆的实际价值,又要扣除残值的费用。
问题3解答:如果想给发动机上保险须购买发动机附加险,亦即涉水险。涉水损失险属于车损险附加险种,车主必须先投车损险,才能再投涉水损失险,该保险每次赔偿会实行15%-20%的绝对免赔率。
有些保险公司则规定,发动机的保险需要额外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如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阳光财险等公司规定,若赔付“水浸车”发动机损失,车辆必须事先额外投保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这类险种。
即使车主所有涉水险种都购买齐全,保险公司也不会按照修理费用进行全额赔付,而是根据该车的市场现有价值进行一定赔付率的计算。
问题4解答:这更多的是意外的自然灾害,停车场通常也会买保险,车辆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会赔偿,当然依据的不是车损险。此外,物业公司应当尽到的主要是通知义务,因未尽到通知义务所赔偿的部分也是较少的。此案例中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二:一是当大面积面临保险赔偿时,保险公司的赔付机制问题;二是城市的应急机制,包括排水等自然灾害应急机制的建立和城市本身排水问题、停车问题等。
案例分析之二
案例2:某车主(被保险人)报案叙说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无法行进,要求理赔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并且要求索赔。经查勘,车辆是由于传动轴一端的螺栓发生损坏导致传动轴的脱落使车辆无法行驶。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解答:本车的故障是机械故障,是车主由于自已的疏忽大意不注重保养所致,按照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做法,“自然磨损、腐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拒绝赔款也在情理之中。这也符合汽车保险诚信原则的保证要求: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例3:李某是某小学班车的驾驶员,在一下雨天因路滑导致车撞上护栏,车上多名小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学校因此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事后学校有关部门想起校车投保过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解答:车上人员(车上的多名小学生)不属于第三者,故不应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如果投保人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则由保险公司按此附加险理赔。第三者主要是指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车上人员均不构成第三者。
例4:2004年4月某车主(被保险人)报案称自己的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在行驶中发生自燃,虽经过抢救,车辆的前部仍然浇殷了40%,索赔程序开始后保险公司对损坏项目进行核对理赔。在此过程中车主与理赔人员发生了异议,车主认为其车内的一台SONY高级音响设备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而理赔人员却没能将其列入清单。后经过核实桑塔纳普通型出厂时所安装的音响设备为凯歌牌,而车主的音响设备是出厂后自己要求汽修厂更换的,这样一来SONY高级音响就成为了新增加的附属设备,同时又未能够对这套音响进行投保。你认为这套影响是否应当理赔,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之四
解析:应当不予理赔。车损险不包括新增设备的理赔。故,理赔人员应当根据汽车专业相关知识,查明事故车辆自燃的原因,并对损坏程度作出准确判断、估算出赔偿金额。在车损险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中“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是不予以理赔的。
例5:某车主将自己的一辆尚未年检的进口汽车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汽车的《机动车行使证》进行审核后出具了该车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85万元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生效后两个月,投保车辆发生追尾事故,导致投保车辆报废,保险公司对该车作出推定全损的认定。案发后,车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在投保时未按时年检为由拒赔。车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案例分析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