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篇
2024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遵守新实施的《2023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合同的订立1. 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
2. 合同订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基本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劳动合同期限1. 合同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 试用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结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
2.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岗位。
3.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 甲方应保证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等休假制度。
五、劳动报酬1.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2. 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金、津贴和补贴。
3.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工资标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2023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一、总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条例。
本条例旨在明确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执行标准,确保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二)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信息及相关规章制度,劳动者有权了解并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需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及时交付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确需解除,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续接手续。
五、特殊规定(一)关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关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73号
《 劳动合同法》 实施 后 , 特别是实施初期 。 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加强对用 人单位贯彻执行 《 劳动合 同法》情况 的监督检
查 , 时 发现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2 0 及 0 8年 3月 份 , 集 中一 个 月 的 要
前将增加 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 中 .把党 和政府 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 休人员身上 ( ) 二 企业退休人员增 加基本养老金 的审批 . 由各级社 会 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 ( ) 三 本通知下发后 , 各市 ( ) 州 劳动保障部 门要每周两次 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丁作进展情况。在 2月 1 l 5 E前各市州劳 动保障局 、财政局将增 加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 老金工作 的完 成情 况 , 括各市 ( ) 级 和县 ( 、 , 扩权强 县试点 县 包 州 本 市 区 含
(退休人员 的范围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按《 于贯彻 20 0 2年调整企业退休 人员 基本养 老金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I 劳社办 [0 2 8 号 ) 2 0 ]7 的规定认定 ( 退休人员 的缴费年限 、 四) 年龄 , 以劳动保 障部门 、 社会
暂 不 增加 基本 养 老 金
《 劳动合 同法》 的颁布实施事关广 大劳动 者的切身 利益 和 用人单 位的经营管理 , 事关改革 发展稳定 的大 局 , 劳动者 、 用 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部 、 省 有关开 展《 劳动合 同法》 宣传活动 的各项部 署和要求 . 结合本 地实际 , 劳动 合同法》 把《 的宣传普及工作作 为劳动保障监察 工作的重要 内容抓 紧抓好 、 宣传要 坚持 面向基层 . 向用人单 面 位 , 向广大劳动者 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为重点 宣传对象 . 面 把 《 劳动合 同法》宣传与 劳动保障监察 E常业务工作 同步部 l 署、 同步实施 、 同步检查 . 贯穿于 主动监察 、 专项检查 、 书面审 查 、 报投诉等各个工作环节 。对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提 出的有 举 . 关 贯彻执行《 劳动合 同法》 的各种问题 , 要给予认真 负责地解 释 和答复 .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熟悉了解这部法律的主要 内 容和基本要求 .把法律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
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一:《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陪产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20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一:《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陪产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XXX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次实施条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要条款。
除必要条款外,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等其他事项。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五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六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程序。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条针对特定行业和工种的特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建筑业、劳务派遣等行业的劳动合同实施应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
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23
最新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2023最新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条例》已经2023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施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络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本合同依据《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法用工及劳动权益的保障。
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类型1.1 合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 劳动合同期限: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或未确定)工作岗位与职责2.1 岗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时间与休息3.1 工作时间:(例如,每周工作时间,班次等)3.2 休息日:(例如,每周休息天数)3.3 假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年休假、病假等)劳动报酬4.1 基本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4.2 绩效奖金:(如适用)4.3 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4.4 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每月___号)社会保险与福利5.1 社会保险: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涵盖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5.2 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餐补、交通补贴等)违约责任6.1 甲方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6.2 乙方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合同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书面变更7.2 合同解除:符合《四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解除条件,甲乙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解决8.1 争议处理方式: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8.2 法律适用及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由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乙方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及其他敏感信息9.2 保密义务:乙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均应对保密信息保密其他约定10.1 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全⽂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全⽂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九九五年元⽉⼀⽇起正式施⾏。
现就《劳动法》在四川省贯彻执⾏中出现的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下⽂是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欢迎阅读。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 1、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必须依法与⽤⼈单位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勤⼈员也必须依法与⽤⼈单位订⽴劳动合同。
2、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
协商双⽅应当具备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订⽴过程中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即具法律约束⼒,当事⼈必须履⾏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单位招⽤职⼯,应⾃劳动者报到之⽇起三⼗⽇内,依法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
4、企业的⼚长(经理)应与聘⽤(任命)的部门或者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与聘⽤(任命)期⼀致。
其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的⼚长(经理)⼀般应与聘⽤(任命)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主管部门的⽤⼈单位的企业⼚长(经理)与资产所有者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公司制的企业⼚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员,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实⾏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若兼任企业的⼚长(经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已订⽴了劳动合同的职⼯,⼀般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不⼀致的,应当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变动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6、国有企业使⽤的混岗集体职⼯,在征得集体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企业建⽴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劳动合同,并办理职⼯流动⼿续。
混岗职⼯也可与集体企业订⽴劳动合同,再由该企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务输出(输⼊)协议,实⾏劳务结算。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 、 规章或 其他规范性 文件 的, 要抓 紧制 定 . 切实搞好现 行
相关法规政 策与《 劳动合同法》 的衔 接 , 到不 留死 角。各省 、 做
自治 区 、 直辖市 劳 动保 障部 门要 将本地 区清理 、 制定 和修 订
配套法规政策 的情 况及 时上报劳动保 障部
四、 进・步加强对用人 单位 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
库 , 时分析 研究 劳动 合同制度 实施情 况 的变化 . 好劳 动 及 做
展. 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各级 劳动保 障部 门要从 全面落 实科学发展观 和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 的高度 . 分认 识贯 充 彻实施《 劳动合 同法》 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 , 这项工作作 为 当 将 前劳动保 障领 域的重 要任务 摆上 日程 ,采取 切实 可行 的措
维普资讯
政 策 般
定
关于转发《 于做好 < 动合 同法 > 关 劳 贯 彻 实 施 工 作 的通 知 》 的通 知
川 劳社 发 『 0 7 1 2 0 ]7号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 于做好< 动合 同法> 关 劳 贯彻 实 施 工作 的通知 》 劳社 部发 [0 7 2 ( 20 ]9号 ) 转发 给你们 , 请结 合 我厅下 发的《 于印发 ( 关 劳动合 同法 ) 贯彻 实施工作 方案 的通 知》 川 劳社 办[ 0 7 4 )切实加强 组织 领导 , ( 2 0 ]8号 , 结合 当地实 际, 研究 制定本地 区贯 彻落 实《 劳动合 同法》 的工作 方案 ; 认 真组 织学 习 . 采取 多种 措施 做好宣传 和 培训工作 : 依法 对 本 地 区制定 的劳动合 同规范性 文件进行全 面清理 : 同时进一步
点 、 问题 , 强宣传工作 的针对性 和实 效性 , 难点 增 在全社会 形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川府发〔1986〕185号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1986年9月13日川府发〔1986〕185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各项自然减员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近几年来,各单位按照省或市、地、州的规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得改为固定工。
除矿山、建筑业、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合同)制的,仍按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的规定执行外,对其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改按《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招收和践约(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所在市、地、州、县(市、区,下同)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的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招收。
对重新就业的人员,其年龄可以放宽,经过考核合格的,应优先录用。
(二)劳动者一经被招收录用。
双方应即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原地。
由此而产生的缺额,用人单位可直接向所在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申请补充。
(三)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双方协商可签订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但第一次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川府发[1995]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川府发[1995]46号)近几年,我省的劳动制度改革进展较快,除新招工人一律实行了合同制外,还在企业推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
目前在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联合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全体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上述单位应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劳动者,凡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进度安排我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按“全面实行,分步到位”的原则进行。
今年凡是有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
力争到今年年末,除少数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外,全省企业基本达到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改革目标。
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的职工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非企业化管理事业组织中原实行固定工制的工勤人员,原则上随着公务员制定的实施一并实行劳动合同制。
各地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方法步骤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地稳步实施。
实施工作一般可分两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首先是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劳动报酬;6. 社会保险;7. 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劳动合同期限;9.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六条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履行。
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条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的具体规定来制定,并由专业法律人士审核确认。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
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精选多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e111072201401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有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05.092014.07.01集体经济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企业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工一方应当自觉履行集体合同,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工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三方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九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劳动标准;劳动纪律;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前条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工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标准等;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夜班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保险福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职工教育与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待遇等;企业经济性裁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川劳办[1996]19号一、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劳动者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中的工勤人员也必须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双方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在订立过程中不得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自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企业的厂长(经理)应与聘用(任命)的部门或者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应与聘用(任命)期一致。
其中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厂长(经理)一般应与聘用(任命)的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的企业厂长(经理)与资产所有者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若兼任企业的厂长(经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5、已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一般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变更相关内容;变动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6、国有企业使用的混岗集体职工,在征得集体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流动手续。
混岗职工也可与集体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企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务输出(输入)协议,实行劳务结算。
对具有集体职工身份,但不归属任何集体企业的混岗职工,可直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7、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企业富余职工(包括停薪留职、放长假和退养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四川省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四川省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川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篇一:《川人社发〔2012〕1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川人社发〔2012〕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1—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用于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第三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2—社会治安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川府发[1985]155号
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1985年9月2日川府发〔1985〕1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合同制是本着国家、集体(指用人单位)、个人三者兼顾的原则,确定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用签订劳动合同形式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按照国家劳动计划和招工条件招收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正式工人,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固定工一样的社会地位,并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
第二条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在川单位,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用各种指标(含招收、补员、安置、分配等)招用的新工人(熟练工、学徒工和技术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同提供劳动力的县(市、区,下同)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一至五年)、中期合同(六至十年)和长期合同(十一年以上)。
但第一次一般应签订短期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被各单位录用的全部时间,可以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因犯错误被除名、开除,重新就业后,过去的工作时间,只算一般工龄。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不能跨企业、跨地区调动。
因夫妻两地分居,需要照顾的,经双方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转到另一方工作,另签合同,所需增人指标予以承认,社会劳动保险基金随之转移。
第五条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转移,采取分别办理:来自城镇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户、粮关系的转移,按公安、粮食部门的规定执行;来自农村的,除原有固定职工中正常退休工人或死亡职工的子女补员和国家规定的几个行业的职工子女被各该行业招收后可改变户、粮关系外,其他的不得改变社员身分,原定的自留地和责任田予以保留,户、粮关系不转,所需口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定量供应加价粮,其差价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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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川人社发〔2012〕1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发〔2012〕1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1—
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
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用于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
第三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2—
社会治安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服务类岗位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托老托幼、停车管理、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岗位。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制定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用人单位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使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用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后,纳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详细记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使用情况,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新增公益性岗位应在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公布。
—3—
第九条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提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
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应将申请意愿相互通报,及时安排岗位对接。
第十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公益性岗位的用工需求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困难程度、求职意愿,挑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推荐给用人单位,经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选择确定人选。
用人单位在确定人选后报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所在街
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推荐补充人选。
第四章岗位待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4—
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