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钢材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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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工程钢材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采购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供货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钢材采购合同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承包施工的位于的
工程项目向乙方采购钢材事宜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遵照本合同执行。
一、生产厂家、数量、税额、金额单位:元
二、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乙方根据甲方传真、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提出的《采购任务单》(附
件2)要求时间送货。
2、交货地点:(工程地点)。
3、乙方确认接收采购计划书的传真号码为:邮箱。
(若以上号码发生变动,乙方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新的联系方式。)
4、方应承担装车及运输义务,相关费用元(含税价,税率为%)由方承担;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由方承担。若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则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发票的具体约定按本合同第四条执行)。
5、乙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6、乙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必须对其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补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乙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甲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对不听从甲方管理的人员、车辆,甲方有权清理出场。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钢材的质量及验收标准
(一)数量:
1、线材、盘螺以钢厂出厂磅重为基准,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检计量,磅差在±3‰之内,如超出±3‰,则按实际重量为准。圆钢、螺纹钢等按理论重量计算,其他钢材,按计算。
2、货到工地后,甲方指定、等二人在收货现场验收,验收后甲方指定验收人二人同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乙方凭甲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作为作为与甲方结算的唯一凭据,除此之外的甲方任何机构或个人在送货单上盖章或签字均属无效,乙方不得以此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该联系人仅有对乙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的权利,对货物价款以及最终结算单没有确认的权利。
(二)质量验收:
1、乙方货物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乙方企业标准,且满足施工图的各项技术要求,
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2、材质证明书必须随货同行,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不予办理收料结算手续。每次交货时,乙方应按规格要求向甲方提交该批次货物的技术资料和质保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材质证明书、质保书的真实有效。
3、甲方对送至现场的钢材如有质量异议,有权对异议钢材进行抽样送检,若检测出质量不符合要求,则乙方承担除全部更换同批次、同型号(规格)钢材外,还应承担甲方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延误工期损失、停工期间的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费、人工费等)。
四、营改增特别条款
1、双方基本信息
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3、乙方在向甲方请款时,应根据甲方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专用□普通)发票。
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且本款第1项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指定人员,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以快递方式送达中,甲方指定人员签收快递后发现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情形之一而向乙方提出拒收的,不视为甲方已签收。
5、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1)乙方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
(2)乙方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
(3)乙方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甲方与乙方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
(4)因乙方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5)因乙方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6)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甲方不能认证、抵扣的;
(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
6、若乙方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情形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甲方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乙方在甲方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甲方。若因甲方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甲方应在拒收的同时向乙方提供正确开票信息。
本款中甲方拒收发票,或甲方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甲方违约,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若乙方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本条第5款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本条第6款约定外,乙方还应按甲方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