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基法律常识之民法(50):诉讼时效的客体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50):诉讼时效的客体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例1甲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乙在证券公司购买了甲公司20万元的债券,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
直到2012年3月,乙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
①由于债券是公开发行的,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与在金融机构存款属于同一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
②所谓不适用,指既不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不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③若为“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就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向不特定对象”指“公开发行”。
例2甲公司经批准定向发行企业债券,甲分别向乙、丙、丁三公司发行了1000万元的企业债券。
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
直到2012年3月,乙公司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
①由于债券不是公开发行,而是定向发行的,乙公司对甲公司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②因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甲公司可以行使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③“向不特定对象”指“公幵发行”。
2.《公司法解释(三)》第I9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②公司的债权人请來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例3甲、乙、丙、丁约定各出资100万元设立“大发公司”,约定须于2009年3月1日之前出资到位。
至2013年3月,只有丁没有履行100万元的出资义务。
①“大发公司”对丁享有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假设“大发公司”对“小康公司”负担600万元到期债务不能清偿。
“小康公司”请求丁在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大发公司”的6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丁也不得对“小康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
诉讼时效的客体
• 五、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请求权 •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为形成权之一种而非请求
权。因此,分割合伙财产请求权、分割家庭财 产请求权,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 但共有人订立分割共有物的协议后,基于 该协议的移转分得部分所有权的请求权,属于 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求权,应不适用诉讼时效。
•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客体 • 事例 • 甲、乙都是凤凰村村民,并为多年邻居。
1998年甲为在自家房屋开办浴池,在与乙房屋 相邻的界墙处修建一排水沟,2003年乙发现与 排水沟相邻的房屋倾斜,经有关部门鉴定系由 甲1998年排水沟排水所致,在交涉无果的情况 下,乙以甲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要求甲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甲辩称乙的起诉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如果你是法官,你认为甲的理由是否成立?
• •
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应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
义,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确认物权请求权(第33条)、 排除妨害请求 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第35条),应不适用诉 讼时效。
• 三、人格权保护请求权 • 即除去侵害请求权、防止侵害请求权,应不
适用诉讼时效。
• 四、基于身份关系的请求权 • 夫妻同居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父母对第三
•
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 时效。 • 日本:债权、非所有权的财产权 • 德国、台湾: 请求权 • 《民通》未规定,原则上应解释为仅适用于 请求权(人格权保护请求权、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物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适用。
民法第八讲诉讼时效
三、效力的范围
1、 原则: 诉讼时效的效力及于从权利,如,保证 (担保法司法解释34a);
2、例外: 主权利因时效而丧失强制履行力,但其效 力不得及于从权利 ,如,担保物权(担保 法司法解释12a-2P)
担保法司法解释34a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 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 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 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 合同的诉讼时效。
(图表 2)
4——6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权利衰亡之力的来源 来自权利的外部,故并不消 来自权利的内部,故消灭
灭权利
权利
法院依职权援用
不可
可(诉讼上的抗辩)
利益可否为当事人抛弃 可,如,债务人针对时效届 否 满的不完全债务为清偿
第2节 诉讼时效的效力
一、诉讼时效效力的立法主义
L1:实体权利消灭主义 L2:实体权利未消灭主义
适用诉讼时效
婚姻法38A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 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权利
〖2〗此障碍发生在2年或1年的最后6个月内。
通则139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通则解释172a
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
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效力——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二、诉讼时效的类型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 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财产损失的为2年)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3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4 年4、最长诉讼时效:诉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公务员考试民法常识考点:侵权责任一、概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而有责任”、公平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2、产品缺陷损害责任:(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
司考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17页word
司考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学讲义:诉讼时效。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民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要点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学讲义:无权代理司考民法学讲义:代理权司考民法学讲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司考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民法上建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避免证明困难。
同时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诉讼时效的特征(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权利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B、权利人起诉后,如果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义务人履行后,不得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或不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大家认认真真复习!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属于实体法部分易考学科之一,其中《民法总则》的内容成为近几年考试重点。
今天和各位考生分享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的特殊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三、诉讼时效期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五、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内容摘要: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诉权到实体权利的发展过程。
由于“请求权”并非一严谨的法学概念,在其误导下,德国法系有关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限制的立法背离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
绝对权被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在责任关系问题上采单一的债之关系构造立场的产物。
诉讼时效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其适用应以救济关系中的债权为限。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责任关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继续地不行使其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得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之效果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受其约束的对象,在这一问题上,自诉讼时效在诉讼法上引起的效果为观察,可区别为两种类型:一类将诉讼时效客体确定为原告的诉权,被告得以时效经过为由要求撤销诉讼或驳回原告的起诉。
普通法国家以及大陆法系的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属之。
另一类则将诉讼时效的适用限定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之上,而与其“诉权”无涉。
此一类型内部,又可细分为以“请求权”为客体和直接标明以“权利”为客体两种。
前者如德国、俄罗斯、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1】后者如日本。
英美法国家因其实体法与程序法尚未充分分化,故其将诉讼时效制度作为原告“起诉权”之条件,被告得以时效期间经过为由申请撤销诉讼,【2】并不难理解。
而在实体法与程序法有着明确划分的大陆法内部,之所以有上述立场悬殊,则系因其将民事诉讼过程在构造上区别为“诉讼审理”与“本案审理”两个阶段,【3】而对诉讼时效将在哪一阶段上发生作用的理解分歧所致。
易言之,法国法把诉讼时效之效果列入了作为“本案审理”之先决事项的“诉讼要件”中,时效经过在程序法上引起的效果是“诉讼不受理”。
【4】德国法则将诉讼时效之效果作为“本案判决”的“权利保护要件”对待,与时效完成相对应的程序效果是“驳回诉讼请求”。
【5】法国法虽以时效作为诉权之有无的要件,但法官并不能依职权审查,须待被告为防御主张时,始得确定,且此种防御主张得于诉讼任何阶段提出,按此,若被告直至实体辩护甚或上诉审中始为主张时,将难以说明此前业已发生的诉讼行为之根据。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_兼谈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
各科专论 法学2005年第4期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兼谈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陈 英 【内容摘要】 诉讼时效的客体及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在学术界争议较大。
我国诉,但因请求权本身概念的复杂性,需对各类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明确其是否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
另比较分析了诉讼时效届满的几种法律后果,阐述了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并对《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的有关条款提出不同意见。
【关键词】 诉讼时效 请求权 客体 时效届满 时效利益 诉讼时效制度,亦称消灭时效,①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而于法定期限届满时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本属实体法上的制度,《民法通则》之“诉讼时《婚姻法》,也有关于时效的规定,且在效”一章仅规定了7个条文,在其它实体法中,如《继承法》、程序法上还有诸多规定对当事人为一定程序行为设定期限,当中有为时效的,亦属广义上的诉讼时效制度,故诉讼时效制度在立法方面欠缺完整的体系和统一的范畴。
在目前较为成熟的梁慧星先生主持编撰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有关诉讼时效规定已增加至26个条文,本文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和时效完成后的效力问题作全景展示,以期对未来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有所裨益。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所谓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受诉讼时效约束的对象。
我国民事立法因历史较短,民法典尚未出台,现有的民事立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作出详细、统一的规定,理论界、实务界对此问题一直持有不同的观点。
(一)立法例及我国的立法现状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域外立法例中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没有统一规定。
从诉讼时效在诉讼法上引发的后果来看,诉讼时效的客体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将实体权利作为诉①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多称其为消灭时效。
我国承袭前苏联的用法,为诉讼时效。
本文采用诉讼时效的称谓,除非在引用它文所必须。
讼时效的客体,其中又可将实体权利划分为两种,一种以德国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1)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
韩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诉讼时效
韩城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诉讼时效【导语】为方便考生备考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之诉讼时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有许多内容不单单是靠记忆就能够得分的,在诸类考试中有一类知识点,从考法上看是考记忆,但也会掺杂着许多理解性的方面考察,由于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太过于注重知识点的记忆,而忽略了理解,这就导致这个知识点一旦出题较为灵活就会让考生摸不着头脑,这就成为考生丢分的一些领域。
所以,对于这类知识点,我们要格外重视,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就列举民法之诉讼时效来给大家讲一讲这个知识点背后的那些“一二三”。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这个概念是我们对于诉讼时效的定义,那么究竟诉讼时效是什么?什么叫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去理解。
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的是胜诉权,即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界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
这就意味着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灭,而转化为一种自然债权、债务关系。
所谓自然债,就是依法不能强制履行的债权,如果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受领的在法律上不能视为不当得利而令其返还。
综上所述,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有权利到法院起诉,但一旦对方用诉讼时效经过予以抗辩,债权人就丧失胜诉权,不得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我国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我们考试的重点,对于期间的规定,我们一共分为两大类型。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关于普通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我国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大部分债权都适用于这个期间规定。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51):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①普通诉讼时效期间;②特殊诉讼时效期间;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就是说,债权请求权受双重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①最长诉讼时效;②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
其中任何一个期间经过,债务人均获得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包括两种:(1)原则: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例外:①产品责任,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
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该安全使用期。
②因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为6年。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期间长度为2年。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不适用2年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主要有:(1)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有两个例外:产品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注意:仅违约责任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若出售的标的物发生产品侵权,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年。
环境污染侵权,无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环境保护法》第66条)。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海商法》第265条)。
(3)4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合同法》第129条)。
(4)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保险法》第26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20年最长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次日起算)。
(2)《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的10年最长时效期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次日起算)。
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时效”一词,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能碰上,但含义不同。
刑事诉讼中称“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超过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民事诉讼中称“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
超过了诉讼时效,虽可提起诉讼,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民事权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关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短期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以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时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
较长时效:以上三种诉讼时效,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
但是,假如权利人很长时间才知道(比如50年后才知道,再加上二年诉讼时效,就是52年),这会将时效拉得很长,很不利于法院搜集证据和正确解决纠纷。
为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较长时效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
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间是多久一、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间是多久?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较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解读【上】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解读【上】一、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一)立法目的概论诉讼时效制度给权利的行使加上了时间的限制,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来是天经地义的,给权利人行使权利加一个限制,就需要特别的理由。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包括:1、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债务人能用于抗辩债权人对其主张的证据可能会灭失,债务人应当获得针对这类诉讼的保护。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应延迟行使自己的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不应被鼓励。
3、从法院的角度讲,法院希望在还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靠证据时,就将纠纷处理完毕。
4、对第三人来讲,也需要尽快实现法律状态的确定性。
(二)诉讼时效规范的强制性根据上面对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目的的简要论述,可知诉讼时效制度不仅仅关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有一定的涉公益性,因此,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的客体(一)诉讼时效制度仅仅适用于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虽然法律规定的是'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语义上理解,似乎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实际并非如此。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且即便请求权之内,也有一些除外的规定。
为了清楚的说明诉讼时效所适用的请求权范围,本文先对请求权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梳理。
(二)请求权的体系请求权首先分为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又分为合同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又分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每一种请求权下,又有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之分。
(上面的分类为求简明,恐怕失之不全面。
详细的论述,读者可参考相关教科书。
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诉讼时效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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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时效期间(一)普通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1.《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环境保护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66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合同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4.《保险法》中的特殊诉讼时效《保险法》第26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诉讼时效的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时间。
《产品质量法》规定,受害人须在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能够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起诉。
超过时效起诉的,法院将不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诉讼时效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时间范围。
在法定规定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可以受到保护,法定期满后,权利人未行使权利,就不受到法院保护。
二者的区别:虽然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两者各自的含义是不同的。
表现在:一,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解决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多长时间以内,有权对可能发生的产品责任损害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或者说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将产品投入流通后的多长时间内,对缺陷产品负有严格责任义务的问题;而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解决的是在发生了产品责任损害以后,受害的消费者应在多长时间内起诉的问题。
第二,诉讼时效期间满后,并不意味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解除,消费者请求损害的实体权利还是存在,如果生产者、销售者自愿履行债务的,就不能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已赔偿给消费者的财物。
但是,请求权的10年期限满后,法律就免除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即使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也不承担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卖出产品时对消费者明示的产品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则不以10年期限为限,而应当以生产者、销售者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期限。
如某消费者在1998年购买一台超清晰彩电,生产商在说明书中注明,该机质量稳定,技术先进,产品可安全使用15年。
在2002年12月,该机发生爆炸,造成消费者地财物损失。
由于该机造成的损害发生在生产者明示的彩电安全使用期内,所以该彩电的消费者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生产者赔偿他的财产损失。
又因为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该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较迟在2004年12月以前提起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 诉讼时效 课件
(二)时效制度的种类
1.取得实效:即一定时间的经过成为取得权利的 原因,是基于占有他人之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 过一定期间而取得所有权 2.消灭时效:时间的经过成为消灭权利的原因, 即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一定期间而丧失权利 (1) 消灭起诉权:法、英、美、罗马法、苏俄民 法典 (2)消灭胜诉权 :中国 (3)消灭实体权利: 日本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
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有特殊情 况没有行使权利,由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制度。
案例讨论
北京一青年贾某,1978年1月因盖房需要,向朋 友王某借钱3000元,约定两年后归还。1978年3 月,贾某应征入伍,因特种部队地址保密,故王 某未能向贾索取借款。1985年3月,贾某支援边 疆建设复员到青海省工作。8月贾某曾寄土特产给 王某,并在信中对借款多年未还表示歉意。1990 年王某被派往坦桑尼亚援外。1996年贾某因病去 世,10月王某回国后几次写信给贾妻,要求贾妻 偿还借款,贾妻一直未答复。 问:本案中王某的权利能否受到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概述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 使权利,其权利就丧失民事诉讼保护的法 律制度。 1.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2.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具有强制性; 3. 诉讼时效的直接后果是丧Hale Waihona Puke 胜诉权(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诉讼时效届满后,仍有起诉权 2、诉讼时效届满后,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仍然存在; (1)时效届满,当事人主动履行的不受限 制 (2)时效届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诠释 (3)时效届满,当事人仍承认的债务具有 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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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后,诉讼时效每年必考,分值不多,不超过2分。
考点变动不均,你方唱罢我登场。
为稳妥起见,下列内容均应掌握:
①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客体)。
②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
③诉讼时效的效力。
④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⑤诉讼时效期间的类锻及其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根据《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②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③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④请求权通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比较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适用的权利请求权形成权
期间性质可变期间(中断、中止、延长)不变期间
期间起算点自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或权利被
侵害之日
自法律明确规定之日
期间经过的效果义务人获得抗辩权权利消灭法律功能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维持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例1甲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乙在证券公司购买了甲公司20万元的债券,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
直到2012年3月,乙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
①由于债券是公开发行的,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与在金融机构存款属于同一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问题。
②所谓不适用,指既不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不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③若为“定向发行”的企业债券,就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向不特定对象”指“公开发行”。
例2甲公司经批准定向发行企业债券,甲分别向乙、丙、丁三公司发行了1000万元的企业债券。
债券于2009年1月到期。
直到2012年3月,乙公司才想起此事,于是请求甲公司还本付息。
①由于债券不是公开发行,而是定向发行的,乙公司对甲公司请求还本付息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②因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甲公司可以行使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③“向不特定对象”指“公幵发行”。
2.《公司法解释(三)》第I9条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
②公司的债权人请來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例3甲、乙、丙、丁约定各出资100万元设立“大发公司”,约定须于2009年3月1日之前出资到位。
至2013年3月,只有丁没有履行100万元的出资义务。
①“大发公司”对丁享有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②假设“大发公司”对“小康公司”负担600万元到期债务不能清偿。
“小康公司”请求丁在100万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大发公司”的60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丁也不得对“小康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
③须注意:若“小康”对“大发”的600万元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丁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3.根据学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
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
③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④纯粹的身份权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
⑤基于相邻关系的相邻权(原因:多为物上请求权)
⑥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消除影响)
典型真题
下列哪些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14年·卷三·53题一ABCD)
A.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
B.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C.业主大会请求业主缴付公共维修基金
D.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
[答案解析]①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系形成权,适用1年与5年的除斥期间。
故选A。
②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系形成权,且为不适用除斥期间的形成权。
故选B。
③请求业主交付公共维修基金的权利系债权,但通说认为,为维系业主的共同利益,不适用诉讼时效。
故选C。
④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系形成权,且为不适用除斥期间的形成权。
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