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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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06):不当的无因管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06):不当的无因管理

1.不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其构成要件有四:(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概念区分。

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

与此同,不当无因管理虽属于无因管理,只是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3.不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1)不具有违法阻却性。

若管理人因不当管理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构成侵权。

(2)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当然,符合侵权要件的,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特别提示还有一个制度,需要在此一并交代:不当无因管理的类推适用。

举例说明:甲将价值10万元的相机借给乙使用。

借用期间,乙因缺钱花,谎称己有,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以1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丙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

①若甲对乙主张侵权,只能请求赔偿10万元;若甲对乙主张违约,大致也只能请求赔偿10万元;若甲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只能请求返还10万元。

②乙将相机出卖给丙时,无管理意思,不构成不当无因管理。

这可怎么办呢?③好在民法允许类推适用。

乙的出售行为虽不构成不当无因管理,但最接近不当无因管理。

“类似情况,相同处理”。

甲可主张类推适用不当无因管理制度,请求乙返还15万无及利息。

当然,甲因此负有补偿乙因此支付之必要费用的义务。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07):不当得利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07):不当得利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92 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

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其中取得不当利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物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目的重在去除不当得利,而非损害赔偿,故: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损失为准。

此外,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仅在确定返还范围时须考虑受益人主观上究为善意或恶意。

(1)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①乙擅自使用甲的肖像做广告;②乙擅自占用甲的屋顶做广告;③乙侵夺甲的占有;④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期间,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2)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①乙的羊混人甲的羊群,甲当作己有饲养半年;②乙将房屋出租给甲,甲经乙同意装修,后发现甲、乙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对合同无效无过错);③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3)求偿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求偿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①甲、乙共同继承某遗产后,甲一人支付了全部遗产的税费;②甲取得执行根据后,强制执行债务人乙的一辆汽车(该汽车系乙向丙购买,约定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丙保留所有权 ),执行中丙提出执行异议,甲向丙支付20 万元,以使乙取得汽车所有权。

(4)给付型不当得利。

例如,下列情形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甲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①甲误以为欠乙100 元而向乙支付,事实上,甲对乙无债务;②甲向乙赠与汽车一辆并交付,后甲依照《合同法》第 192 条撤销赠与合同。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37):同时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37):同时履行抗辩权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37):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关法条《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见例1至例4);(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见例5);(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例1甲、乙订立的委托合同约定乙免费为甲打官司,但未约定双方履行的顺序。

①问:若乙请求甲预付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处理事务的义务为由,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不能。

③原因:甲、乙间成立的是无偿委托合同,系单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

甲向乙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与乙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甲不能对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2甲向乙高价出售“名马”一匹。

甲已经向乙交付了该马,但未按照约定向乙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若甲请求乙支付价款,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甲向乙交付马的义务,以及乙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均系主给付义务,彼此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甲向乙交付马之血统证明和获奖证书系从给付义务,若甲不履行该从给付义务将导致乙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如转售、参加比赛),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例3甲、乙、丙约定各出资100万元成立个人合伙组织丁。

甲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甲请求乙履行出资义务,乙能否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①通说认为,三人以上的合伙,合伙人间无利益交换关系,仅有共同利益的促成关系,故乙不能对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若仅有甲、乙二人合伙,甲未出资并请求乙出资的,乙可对甲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4甲、乙约定:“甲以30万元从乙处购买汽车一辆,乙将该车交付给丙,丙有权请求乙交付。

”后丙请求乙交付该车。

①问:乙能否以甲尚未支付价款为由对丙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②答: 可以。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

公基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作出规范的一部法律。

民法是国家制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它规定了人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和关系,对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共基础民法是公务员等考试中常考的一项内容,下面就对公共基础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介绍,希望对备考人员有所帮助。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不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

2、民事自由原则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享有依法自由地订立合同、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禁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4、合同自由原则这是指合法的主体之间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订立合同,约定其权利和义务。

5、责任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解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行为是非法的。

以上这些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原则都是在维护法律和公民之间的平等和尊严。

了解这些原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内容和精神。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1、人格权人格权是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声誉、自由等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人格权在民法中是被赋予了很高的价值和地位,对其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2、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使用、处分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在民法中,财产权是被严格保护的,其内容和范围在民法中也有详细规定。

3、基本义务和权利基本义务和权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定。

例如,合同的履行、侵权行为的赔偿等都属于基本义务和权利的范畴。

4、法人及其法律地位法人是指以法律的形式设立的组织,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对法人的设立、合法行为、法律地位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5、侵权行为和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一、概述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每年举行的一项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岗位的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面试等。

其中,法律基础常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

掌握法律基础常识对于成功通过公务员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常识的内容、考试的重点和备考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法律基础常识的内容法律基础常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门科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知识、行政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民法知识和劳动法知识等。

考试的重点是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制度规定和具体条文的理解和掌握。

以下将对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概括说明。

1. 宪法法律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行使等内容。

通过学习宪法法律知识,考生可以了解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分工,进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常考的宪法知识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等。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知识点,并能灵活运用到具体的考试题目中。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是探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等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和行政行为的规则,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掌握行政法律知识,考生可以了解政府的权力和职责,掌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等。

常考的行政法律知识有: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性质、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和程序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考生应该熟悉这些知识点,并能够灵活运用到具体的考试题目中。

3. 刑法知识刑法是规定国家的刑罚制度和刑事责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刑罚,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通过学习刑法知识,考生可以了解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

常考的刑法知识有: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各类犯罪罪名和刑种、刑法常用的法律条文等。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知识点,并能够准确判断犯罪类型和适用刑罚。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38):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38):意思表示有意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与类型1.不真实的意思表汞,分为“有意的不真实”与“无意的不真实”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瑕疵,其效力状况各个不同。

2.无意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重大误解属之,已如前述。

3.有章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意思表示时知道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包括四种:①真意保留;②戏谑行为;③双方虚假行为;④隐藏行为。

(二)真意保留1.概念。

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2.真意保留的枸成要件有三:①须有意思表示;②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

3.真意保留的效力:(1)原则:有效。

(2)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

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戏谑行为1.概念。

戏谑行为(即开玩笑、吹牛)是真意保留的一个变种,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与真意保留的区别在于,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者,期待对方不至于产生误认。

2.戏谑行为的要件有二:①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属于真意保留;②表意人有理由期待,对方明了自己内心的真意,其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至于被对方误解。

3.戏谑行为的法律效力:①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无论相对人是否信以为真)。

②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

(四)虚伪行为1.概念。

虚伪表示,又称“双方虛假行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谍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2.虚伪行为的构成要件。

①须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形成“通谋”);②须表示与真意不符;③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

3.虚伪行为的效力。

①在当事人间,因当事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无法效意思),故虚伪表汞无效。

②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隐藏行为1.概念。

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列哪项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财产权答案:D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以什么刑罚?A.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B.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C.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D. 没收财产答案:C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人身权C. 选举权D. 知识产权答案:C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说法是否正确?A. 正确B. 错误答案:A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B.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C. 劳动者自愿辞职D. 所有上述情况答案:D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B. 合同内容合法C.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D. 所有上述条件答案:D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 谁污染,谁治理C.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D. 所有上述原则答案:D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A.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 经营者集中D. 所有上述行为答案:D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什么权利?A. 知情权B. 自主选择权C. 公平交易权D. 所有上述权利答案:D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A.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B.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70年C.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100年D. 永久保护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些属于公民的基本义务?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C. 保守国家秘密D. 参加国防建设答案:ABCD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构成犯罪?A. 盗窃B. 诈骗C. 故意伤害D. 贪污答案:ABCD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责任?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ABCD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A.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B.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C.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D.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不服答案:ABCD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哪些属于劳动者的权益?A.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B.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C.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D.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5):物与物的分类一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5):物与物的分类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的概念。

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2.特征。

可成为物权客体的物须具备以下五个特征(前四个特征为民法上物的共同特征,最后一个特征为物权客体独有的特征):(1)非人格性。

人的身体或者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

强调三点:①固定于(即:不能自由拆卸)身体中的假肢、义眼、假牙,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

②身体的部分若与身体分离(如抽取的血液、切割的器官),则为物(动产),由身体的主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则,可以让与或抛弃所有权。

③尸体也是物,构成遗产,由继承人共同共有。

但为特殊的物,仅能用于殡葬、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

(2)原则上为有体物。

所谓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为人所感觉到的物(如:铁、水、液化气)。

电、热、声、光、空间、电磁频谱、场、能等自然力,以在法律上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为限,视为物。

(3)人力所能支配。

日月星辰虽为有体物,但人力不能支配,仅为物理意义上的物,非法律上的物(所以,在当前技术水平下,月球的土地不是物,出卖月球土地的合同是无效的)。

(4)具有独立性,且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

强调三点:①物的重要成分,不具有独立性,不能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详后)。

②虽具独立性,但不能独立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也不是法律上的物(例如,一滴水、一粒米。

但是,若这一滴水是“重水”,这一粒米是亩产万斤粮的良种,那就不同了)。

③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是物的要素。

只要能独立满足人类的需要,即使其价值甚低乃至为零,亦不妨成为法律上的物(例如亲朋的书信、先人的遗物)。

(5)原则上为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如果物不能特定或者尚不存在,则物权人难以或者无从加以支配,一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须注意:《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属于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成立时,不要求客体特定;但是,动产浮动抵押权行使时,要求客体特定(规定在《物权法》第196条),这样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总体上并未越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7):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先占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7):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先占

(一)附合(★★)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

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

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

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

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

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

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

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2.动产与动产附合。

(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

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

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

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

(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

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

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

(1)如果乙加盖的第三房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房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

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

(2)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处理。

(3)“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混合(★★)1.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混合.例如石灰与石灰的混合、咖啡与糖的混合、酒与洒的混合。

②混合后不能识别原物或者识别所需费用过大。

例如:煤气与煤气混合后不能识别原物;咖啡与糖混合或虽可识别,但分离所需费用过大。

③被混合的动产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2.物权效果:①各动产所有人原则上按照混合时各自原物的价值共有混合物的所有权。

②被混合的动产有可被视为主物的,由该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

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公务员考试行测科目中,法律常识是重点考点,也是必考考点之一。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行测复习常考民法常识1.民法的基本原则(1)同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

(4)公平原则。

(5)诚实信誉原则。

(6)遵遵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自然人的民事行动能力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动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动能力、限制行动能力、无行动能力。

(1)完全行动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动获得民事权益和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动能力人。

(2)限制行动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动能力或不完全行动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动能力人包括: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动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动获得民事权益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能产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成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动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动的精神病人。

3.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行动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12):保证方式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12):保证方式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A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25条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1.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担保法解释》第25条)。

(1)概念。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X打责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①考试时,若题目交代“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须注意:若题目交代“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要把“不”看成“不能”(对于出题人不规范的表述,你得适应!),保证方式仍为一般保证。

②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下列四种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

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民法1. 民法是规定公民个人和财产关系以及非公司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2.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3.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则。

5. 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1.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等基本规则。

3. 行政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诉等救济程序。

4.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刑法1. 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幅度和证明责任等法律规则。

3. 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种类。

4. 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犯罪分子的处理办法。

五、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被告、证据、判决等官司程序的法律体系。

2.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法律程序。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

六、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服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的法律体系。

2.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

七、国际法1. 国际法是规定各国之间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刑法关系等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关系规则。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典知识解读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典知识解读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典知识解读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兼顾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保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实行相干义务的公职人员。

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典知识解读,期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考试民法典知识解读一、考情指导常识部分考情:1、常识判定分为单选题。

2、常识判定中“时政”占比比较大,需加强积存。

多关注一年内国家和本省相干时政新闻,多关重视大科技事件。

3、地理结合国情社情综合考察,与本省的自然环境、人文景点等密切相干。

4、历史人文触及较广,法律考察宪法、民法、刑法、公务员法等,民法典新修改后结合热门考察可能性大。

民法婚姻部分一直是考试重点,《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篇改动又非常大,可能会成为考试热门,以下针对部分修改进行基础知识分析。

二、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把现行婚姻法、收养法进行合编,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针对以下两个亮点进行分析:(一)设置协议离婚“30天冷静期”,协议离婚难度增加《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保护家庭稳固,《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成:1.夫妻双方第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2.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4.如果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公务员考试涉及的法律

公务员考试涉及的法律

公务员考试涉及的法律一、宪政类法律宪法:1. 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2. 选举制度。

(其中了解选举的平等性及普遍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的程序;港澳台人大代表的产生)。

3.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村委会和居委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非基层政权,其与基层政府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4.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

5. 公民基本权利中要注意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6.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7.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行政法:1.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 行政派出机关也属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如获法律授权则具备资格。

3.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行政拘留。

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4. 行政处罚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

5.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公安机关罚款2000元的)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民法刑法:1.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给予胎儿给予特殊保护。

2.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行测常识提高是在于积累的,备考公务员的考生平时要多看法律知识,多花时间复习,以下就由店铺为你提供公务员法律常识帮助你练习提分。

公务员法律常识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体现:(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A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C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务员法律常识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为:(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引言概述: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岗位的重要途径,其中法律常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考点之一。

了解法律常识不仅可以提高考试成绩,还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

本文将从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常识以及行政法常识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1.法律的定义和基本特征2.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3.法律的来源和形成过程4.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二、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层级和组成2.国家法与地方法的关系3.总法与特法的关系4.各类法律文书的分类与特点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2.宪法的修正与解释3.宪法与行政法、刑法、民法的关系4.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四、刑法与民法常识1.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2.刑事责任的形式和刑罚类型3.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4.民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类型5.民事责任的形式和民事诉讼程序五、行政法常识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2.行政行为的特点和种类3.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4.行政诉讼的条件和程序5.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和权限总结:法律常识在公务员考试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对法律常识的深入了解,不仅可以提高考试成绩,还可以帮助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环境。

本文从法律常识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刑法与民法常识以及行政法常识等五个大点进行详细阐述。

希望读者通过本文能够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常识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为未来的考试和工作提供帮助。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4):拾得遗失物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84):拾得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09?112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会在失主与拾得人(或公安等有关部门)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下面从拾得人的义务与拾得人的权利方面把握这些制度。

(一)拾得人(有关部门)的义务(★★)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之债。

《物权法》第107条VS《物权法》第109条两者均以遗失物为调整对象,但大异其趣。

举二例说明其不同;(1)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正想要一个宠物,一口气饲养了6年,直到甲找上门来。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仍有权请求乙返还狗及孳息,由于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无时间上的限制(指的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请求的依据时)。

(2)甲的狗走失,被乙拾得,乙谎称自己是所有人,将该狗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因狗是遗失物,丙虽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2年内请求丙返还。

在这里,由于涉及善意第三人丙的利益,经过利益衡量,法律规定甲仍可请求丙返还,但受2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妥善保管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111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仅限于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即拾得人及时通和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此时拾得人的行为已然构成无因管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33):胁迫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33):胁迫

1.胁迫的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69条)。

①故意(双重故意!)预告实施危害;
②对方因此陷人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
③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
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2.因”第三人胁迫“订立合同的撤销。

(1)因第三人胁迫订立的合同,只要第三人的行为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受胁迫人的撤销权不受限制。

无论(受胁迫人的)相对人于合同成立时是否知道或者是否应当知道第三人胁迫,受胁迫人均有权撤销。

(2)这不同于”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

原因在于,相对于欺诈,胁迫具有”不能容忍的违法性“.
(3)同样,此处的”第三人“采狭义理解,不包括当事人使用的代理人、使者等。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04):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04):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四: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愿意将管理所得利益归属于他人);③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④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试详述之。

(一)管理他人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三个词语皆别有洞天,内涵丰富,须"—辨明。

下分述之:1.“事务”的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人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特别提示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赃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

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诉讼离婚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1)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

②主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2)他人辦为“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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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声明:本资料由大家论坛公务员考试专区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自更多公务员考试信息,考试真题,模拟题:大家论坛,全免费公益性公务员论坛,等待您的光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一、单项选择题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B.不允许。

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答案:C解析:见《执行民法通则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quot;《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

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答案A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答案:A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答案:AD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答案:ABD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答案:BCD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哪些A.法律后果不同B.适用条件不同C.期间弹性不同D.条文表述不同答案:ABCD解析: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除斥期间,是指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性质,效力等迥然不同:(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导致实体权利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消灭胜诉权。

(2)适用条件不同,也称构成要件不同,人民法院可主动适用除斥期间规定,义务人主动履行的也可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则是只能由权利人主张才能适用,且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

(3)期间的不同。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

(4)条文表述不同。

即时效规定中多在条文中明示为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则仅规定权利存在的期间。

5.下列选项中哪些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A.某甲与某县政府商定,某甲赠给某县政府一台轿车,但实际上此台轿车归某乙所有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确能证明的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C.某甲把一幅古画真品错当成复制品卖给某乙D. 11岁的某丙接受了从英国来的叔叔送给他的一台电脑,价值万元答案:ABC解析:见《民法通则》第55条,第58条,《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67条,第68条。

6.某甲欠某乙1万元钱,后某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某甲的债款已届清偿期,某乙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A.应以某甲的家属为被告B.法院必须在某甲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以后再受理乙的诉讼请求C.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D.法院可以按中止诉讼处理答案:CD解析:另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有关解释,人民法院受是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7.牛明村未成年人甲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重伤,丧失监护能力,现甲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甲的监护人问题发生争议,可由谁指定监护人A.甲的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B.甲的父母的所在单位C.甲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D.甲的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答案:BD解析:见《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和娲地在近亲属中指定8.如未成年人甲父母双亡,祖父母去世。

外祖父母年老体衰,甲又无兄弟姐妹,谁可担任他的监护人A.民政部门B.甲的父亲所在单位C.甲的母亲所在单位D.甲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答案:ABCD解析:没有法定或指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9.某甲17周岁,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某日因某甲在街上寻衅滋事,将某乙打伤,某乙要求赔偿医药费,对此下列表述哪些正确A.某甲的父母必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B.某甲的父母无须承担赔偿医药费的义务C.某甲的父母可以选择是否替某甲赔偿医药费D.某甲的父母如赔偿了医药费,则对某甲有追偿权答案:BD解析:某甲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78页,《执行民事法通则意见》第161条。

视为完全民事为能力人发生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监护人可以选择是否替他承担责任,也可以承担责任后,向被监护人追偿。

10.肖强下落不明已达3年,下列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肖强为失踪人A.父母B.肖强之妻C.与肖强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雇主答案:AB解析:宣告失踪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1.下列有关民事诉讼时效的延长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A.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因特殊情况,经权利人请求,法院对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B.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行使权利的情形C.由于客观障碍权利人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权利,可以向法院提出延长时效的请求D.只适用于一般和短期时效,不适用于长期时效答案:BD解析:民法中的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在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的制度。

它适用于普通,特别和最长三种诉讼时效。

12.杜某和钟某1997年合伙开饭店,因经营有方,饭店生意兴隆,1998年5月,钟某的妻弟李某要求入伙,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设杜某不同意李某入伙而钟某同意,则李某不能入伙B.设杜某和钟某都同意李某入伙,但在入伙协议中约定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能自营饭店C.设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于1998年5月以前合伙债务李某不负偿还之责D.设李某入伙后,饭店经营不善致合伙散伙,对入伙之前债务李某与杜某、钟某负连带责任,但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杜某、钟某追偿答案:ABD解析: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入伙的机关报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庆当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3.公民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A.下落不明满2年的B.下落不明满4年的C.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以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D.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其无音信起满2年的答案:BC解析:被宣告人须下落不明持续一定期限。

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14.齐某因一次重伤变为不能辩认行为的精神病人,齐某的妻子常某不愿承担监护人责任,齐某的父母也不愿承担监护人,可由下列哪些单位在齐某的妻子乙与父母中指定A.法院B.行政部门C.甲所在的单位D.甲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答案:CD解析:见《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由谁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的指定。

15.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A.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B.予以支持C.不予支持D.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答案:AB解析:见《民法通则》第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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