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必背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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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1)背诵版一、法的概述(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2.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 .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 . 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一)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1 . 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1) 指引作用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 评价作用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 教育作用①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②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4) 预测作用①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②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5) 强制作用①定义: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汇总在进行公务员考试时,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核内容。

掌握了一定的常识法律知识点,不仅可以为考试备考提供帮助,还能在日常生活中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将对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点进行汇总和概述。

1. 宪法知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制定和执行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

宪法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

在公务员考试中,宪法是一个必考的科目,对宪法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行政组织与职能、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

在公务员考试中,对行政法的了解是必须的,因为公务员的工作和职责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3. 劳动法知识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

劳动法知识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在职场中,了解劳动法可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刑事法律知识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制裁的法律规范。

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犯罪构成与要件、犯罪种类和刑罚、刑事责任和刑事诉讼等。

虽然我们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但是了解刑法基本知识,可以使我们对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从而提高自我安全意识。

5. 民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是以调整个人、家庭和社会组织之间的非刑事法律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民事法律知识点主要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各种民事法律问题,了解民事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解决一些常见的问题。

以上是一些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的简要汇总。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可以结合教材、法律案例以及相关题库进行学习和复习。

同时,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也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基本素养之一。

尽管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掌握一些常见法律知识点,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遵守法律法规,成为一个有法律意识和素养的公民。

2024国考背诵知识

2024国考背诵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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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基本制度
1.国家的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3.国家的根本任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法基础
1.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2.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基本法律制度。

三、刑法原理
1.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2.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4.犯罪的种类和处罚。

四、民法总论
1.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

3.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

4.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五、经济管理知识
1.市场经济的概念和基本规律。

2.企业管理和创新。

3.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

4.宏观调控和政策工具。

六、金融市场基础知识
1.金融市场的概念和功能。

2.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

3.金融衍生品和风险管理。

4.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

七、财政基础知识
1.财政的概念和职能。

2.国家预算和预算管理制度。

3.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

4.公债和财政政策。

八、国际贸易基础知识
1.国际贸易的概念和类型。

2.关税和非关税措施。

3.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

4.国际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常识一、概述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每年举行的一项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岗位的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面试等。

其中,法律基础常识是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

掌握法律基础常识对于成功通过公务员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常识的内容、考试的重点和备考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法律基础常识的内容法律基础常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一门科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知识、行政法律知识、刑法知识、民法知识和劳动法知识等。

考试的重点是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制度规定和具体条文的理解和掌握。

以下将对各个方面的内容进行概括说明。

1. 宪法法律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行使等内容。

通过学习宪法法律知识,考生可以了解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分工,进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常考的宪法知识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根本任务和目标等。

考生需要熟悉这些知识点,并能灵活运用到具体的考试题目中。

2. 行政法律知识行政法是探讨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等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和行政行为的规则,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掌握行政法律知识,考生可以了解政府的权力和职责,掌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标准等。

常考的行政法律知识有: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性质、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和程序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考生应该熟悉这些知识点,并能够灵活运用到具体的考试题目中。

3. 刑法知识刑法是规定国家的刑罚制度和刑事责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刑罚,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通过学习刑法知识,考生可以了解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

常考的刑法知识有: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素、各类犯罪罪名和刑种、刑法常用的法律条文等。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知识点,并能够准确判断犯罪类型和适用刑罚。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

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与总结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部分的法律知识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点,对于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效率至关重要。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些常见且重要的法律知识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常考的内容。

比如,公民的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以及依法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另外,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也是重点,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国务院的组成和职能等。

接下来是行政法。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是常见的考点。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需要注意不同种类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也需要了解。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例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等。

民法也是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涉及的部分。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是重点,比如合同的成立要件、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此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需要掌握。

刑法在常识判断中同样占有一定比例。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常见的犯罪类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贪污受贿罪等,要清楚其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同时,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如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也要了解。

诉讼法方面,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有可能考查。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当事人、证据、审判程序等是重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侦查程序、起诉和审判程序也需要熟悉。

经济法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也是常考的内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内容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重点内容

二、法律部分备考应掌握的重点内容(一)行政法和宪法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的内容分布于《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当中。

宪法是行政法的母法,由于公务员考试的特殊性质,宪法与行政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其很有可能与行政法合并考察。

通过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我们将行政法部分主要涉及的法条归纳如下:《行政许可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许可的定义(2条)、行政许可的范围(3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2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14-16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22-24条)、行政许可的听证(46-47条)、行政许可的撤消(69条)。

注意:对行政许可定义、范围和设定权限要重点把握。

《行政复议法》的重点法条包括:行政复议范围(2-6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第10条)、行政复议申请对象(12、13、15条)、复议决定期限(第31条)。

注意:行政复议申请对象曾多次考察。

《行政诉讼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第5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11、12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3-16条)、行政诉讼的管辖(17-18条)、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24-25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37条,并结合《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诉讼的时效(38-39条)、原告撤诉(51条)、法院的审理依据(52-53条)、行政诉讼上诉(58-59条)。

注意: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和一般管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重点把握。

宪法部分要注意掌握: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省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公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即什么行为能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公民的概念,选民的资格、政治协商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党与政府的关系。

(二)刑法刑法部分之所以成为公务员考试的常考内容,主要原因是刑法题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总则和分则都有考察,一般是各一题,刑法内容庞杂,但并不是说对刑法部分的考察完全没有规律可循。

公务员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公务员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公务员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务员考试变得日益竞争激烈,对法律法规知识的掌握成为公务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本文将对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法律法规知识点进行总结,并提供相应的参考资料。

一、宪法相关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务员必备的法律基础知识。

在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宪法相关知识点包括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宪法修正程序、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

理解宪法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对于公务员来说至关重要。

二、行政法律相关知识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纠纷解决的法律学科。

公务员在职务上常常需要执行行政权力,因此必须熟悉行政法律相关知识。

常见的行政法律知识点包括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等。

三、刑法相关知识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为公务员提供了刑事犯罪的认知框架。

公务员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与适用等内容。

此外,对于一些常见刑事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定也需要进行掌握,例如盗窃、诈骗、贪污等。

四、民法相关知识民法是规定民事关系和民事行为的基本法律,对公务员处理涉及民事事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公务员需要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

同时,对于一些常见的民事事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婚姻家庭关系等,也需要掌握相应的民法规定。

五、劳动法相关知识劳动法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对公务员处理劳动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需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规定,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关系的调整等。

此外,对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也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六、法律法规的适用程序公务员在工作中常常需要进行法律法规的适用与解释。

应当了解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适用法律法规的解释与法律的效力等内容。

同时,还需要掌握法律法规的查找与引用技巧,以便在工作中能够及时准确地查找相关法律依据。

总结:以上仅为公务员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点的一个概括,实际上,在公务员考试中还涉及到更加广泛和复杂的法律法规知识。

公务员公共基础复习大全常识判断必背的350个高频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复习大全常识判断必背的350个高频知识点

公务员公共基础复习大全常识判断必背的350个高频知
识点
一、宪法知识
1、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符合宪法
规定,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2、宪法可以分为八大科目:总体规定、国家机构、国家权力、国家
政策、国家社会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他要求。

4、1992年,中国共产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宪法》,这是中国共产
党独立起来、实行积极的党内政治生活和严格的组织纪律的最重要文件,
对党内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详细规定。

二、行政管理知识
1、行政管理是政府机关在国家法律规范下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从
事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管理的综合性活动。

2、行政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的行政决策和管理、行政复议
和诉讼、行政调查与调查、行政执法与处罚等。

3、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主决策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效率经济原则、公正协商原则、开放协作原则、科学
发展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大全

法律知识大全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渊源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知识考点梳理公务员考试是我国选拔公务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能够胜任公务员的工作,候选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

本文将对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考点进行梳理,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与行政法规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治国理政的基础,公务员考试中的考点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民主、法治、人权保护等。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考生需要了解行政法规的层级、内容与作用等方面的知识。

二、行政管理法1. 行政机关及其职能: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考生需要了解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权力与责任等。

2.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予以奖励或准予设立、开展的行为,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予以处罚。

考生需要掌握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程序与方式等方面的知识。

三、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与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合同、行政协议等产生的行政争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适用条件与原则等。

2.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诉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等。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与流程等。

四、国家监察法1. 监察制度与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法是我国全面推行监察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考生需要了解监察制度的核心要点,如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

2. 强制措施与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并通过调查取证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考生需要了解监察机关的强制措施与调查取证的特点与程序等。

五、劳动法与人事法规1. 劳动合同与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协议,考生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与方式等。

2. 公务员任职法规:公务员是公共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任职资格、选拔与任用等方面的规定由公务员任职法规来具体规范。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一、宪法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地位。

2.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3.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体制和各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二、民法1. 民法是规定公民个人和财产关系以及非公司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

2. 民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

3. 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4.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规则。

5. 民法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提供了法律保护。

三、行政法1.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法律体系。

2.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等基本规则。

3. 行政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诉等救济程序。

4.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拆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则。

四、刑法1. 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2.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幅度和证明责任等法律规则。

3. 刑法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种类。

4. 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和精神病犯罪分子的处理办法。

五、民事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原告、被告、证据、判决等官司程序的法律体系。

2.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法律程序。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和执行程序。

六、行政诉讼法1.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不服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的法律体系。

2.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3.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诉讼程序和法律程序。

七、国际法1. 国际法是规定各国之间国际关系、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刑法关系等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法规定了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和国际关系规则。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总结公务员考试是众多应聘者梦寐以求的目标,而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是公务员考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要求。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公考常识法律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与行政法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总规范,包括了国家组织和权力的基本制度安排,是法律的最高法规。

行政法则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公务员考试中,对宪法和行政法的掌握至关重要。

首先,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例如,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的行使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等。

此外,还要了解宪法的修订程序和宪法的解释。

其次,行政法则包括了行政机关的设立与职权、行政行为的法律地位以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内容。

了解行政机关的设立条件和职权范围,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等是必备知识。

二、民法和合同法民法是规定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等的法律体系,而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务员考试中,对这方面的知识也要深入了解。

首先,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以及民事责任制度等也是重要的知识点。

其次,合同法则重点了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以及合同的效力和保全等内容。

还要了解合同法对不同类型合同的特殊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法律体系,而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这两个方面的知识点也不可忽视。

首先,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包括犯罪行为和刑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了解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刑罚,以及刑法责任的划分和执行等也是必备知识。

其次,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

例如,刑事诉讼的主体、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和证据证明等。

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和法院刑事审判的组织形式,也是考生需要掌握的知识。

四、行政法规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职权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而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备考:最起码应记住的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备考:最起码应记住的法律常识

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备考:最起码应记住的法律常识
法律:
1.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2.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刑事诉讼中,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6.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

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

常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常识高频考点法律知识点在公务员考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核内容,掌握常考法律知识点对于提高考试成绩至关重要。

在公务员考试常识中,有一些法律知识点是高频考点,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这些高频考点。

一、宪法相关知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的重点内容。

在考试中,常见的宪法考点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修正程序、宪法的具体内容等。

特别重要的是,要重点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内容,熟悉宪法的基本条文,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国策。

二、行政法相关知识行政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经常涉及的一个科目,因此,掌握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考试中常见的行政法考点包括:行政行为的种类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许可的条件与效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

此外,还要了解《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三、劳动法相关知识劳动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另一个重要考点,因为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障和劳动关系的调整。

常见的劳动法考点包括: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与签订、劳动报酬的支付与调整、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此外,还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刑法相关知识刑法考点在公务员考试中也是比较常见的,虽然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说,刑法可能会比较难以理解,但掌握一些基本的刑法知识仍然是必要的。

常见的刑法考点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刑法相关的权利保护、犯罪时机和情节等。

在准备这部分知识点时,可以浏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内容,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分类。

五、行政律法相关知识行政律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又一重要内容,与行政法不同的是,行政律法更加注重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规范。

常见的行政律法考点包括:行政许可证的种类与效力、行政执法行为的确定与救济、行政处罚的种类与依据等。

为了掌握这些知识点,可以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一、引言国家公务员考试是选拔国家公务员的一种重要方式,考试内容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知识,其中法律常识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查内容,对于报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常识,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等内容。

二、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一国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其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常常成为考查的重点。

2.1 宪法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行政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考生需要熟悉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如一国两制、国家的三权分立等。

2.2 刑法刑法是一国刑事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其规定了各类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刑罚。

考生需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罪名,如故意伤害、盗窃、贪污、受贿等。

2.3 行政法行政法是一国行政管理的法规体系,其规定了政府行为的原则和程序。

考生需要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2.4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其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考生需要了解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如工资计算、工伤保险、社保缴纳等。

三、法律制度除了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考试还将对法律制度的了解进行考查。

法律制度是一国法治建设的体现,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

3.1 立法制度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过程和方式,通过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和治理国家事务。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的立法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职权、法律的分类和修订等。

3.2 执法制度执法是政府依法治国的基本手段,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

考生需要了解我国的执法制度,包括执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划分以及执法程序等。

3.3 司法制度司法是国家通过法律来解决争议和维护公正的机构,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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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大全、汇总行测常识提高是在于积累的,备考公务员的考生平时要多看法律知识,多花时间复习,以下就由店铺为你提供公务员法律常识帮助你练习提分。

公务员法律常识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体现:(1)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2)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A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B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C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务员法律常识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征为:(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公考法律知识点

公考法律知识点

公考法律知识点公务员考试是很多人梦寐以求的职业选择之一。

为了在公考中取得好成绩,了解和掌握一些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公考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分配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务员考试中,常常会考察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定。

行政法的知识点包括行政行为制度、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刑法刑法是调整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要了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

在公考中,刑法是一个常见的考查点,例如盗窃、贪污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情节等。

四、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公考中,常常会考察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劳动争议处理、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劳动法的知识点。

五、民事法民事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要了解民事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权益的保护。

在公考中,民事法的考察点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方面的内容。

六、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对于从事行政工作的公务员来说,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诉讼法的考察点包括行政诉讼的类型、起诉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七、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公务员需要掌握经济法的基本规定和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

在公考中,经济法常常与国有企业法律责任、竞争法等相关主题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八、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体系。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公务员在办公过程中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务,因此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方式是必要的。

以上只是公考中常见的一些法律知识点,当然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考点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考点

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考点作为公务员考试的必备知识,法律法规是考生必须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在公务员考试中,法律法规考点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对于考生来说,深入了解各种法律法规,掌握考点至关重要。

一、宪法和法律法规考点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律,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公务员考试中,宪法是必考的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主要内容和对公务员工作的指导意义。

此外,还需要掌握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考生应当熟悉它们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二、行政法律法规考点行政法是公务员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行政法是规定行政机关职权行使方式和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掌握行政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适用原则。

同时,行政诉讼法也是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考点。

考生应当了解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掌握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考点刑法作为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了解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分类和基本规定。

掌握刑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权益的作用和意义,以及相关刑事责任的认定和适用原则。

刑事诉讼法也是公务员考试的常见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规范。

四、行政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考点作为公务员的基本要求,行政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是公务员考试中必考的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标准、纪律规定和工作要求。

掌握公务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涵和要求。

总结起来,公务员中的法律法规考点包括宪法、行政法律法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职业道德纪律规定等内容。

考生需要深入了解这些内容,掌握其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定。

只有在深入学习和掌握这些考点的基础上,才能在公务员考试中有更好的表现。

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当注重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通过公务员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务员考试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常识大全

公务员考试法律(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常识大全

宪法一、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定着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系统全面地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将民主成果定型下(三)宪法的历史发展1.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的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1215由大宪章》也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1789年宪法在内容“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宪法。

(3)法国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宣告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著名原则,后根据该文件,制定出1791年宪法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

二、国家基本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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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50题助你记忆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

12、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依法转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

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

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

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

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2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领域要求国家赔偿的,适用[赔偿法]。

29、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30、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诉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3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上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32、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3、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4、行政案件原告可在起诉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内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35、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36、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二个月;一并受理的案件审限与该西案件的审限相同。

37、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8、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0、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1、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42、行政监察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43、对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71、减刑适用范围: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78条所列6项之一),应当减刑。

7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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