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类型划分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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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2-19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 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2-20 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 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1-2-27 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3-01 1-3-0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 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第五十条
1-2-23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1-2-24 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1-2-25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五十五条 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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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类型划分和适用法律法规
序号 业务类别
市场主体类型
适用法律法规
市场主体定义
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省市县三级共有

内资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 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 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 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 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企业法》
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公司 三 外资登记
外商投资分公司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 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 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县级特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外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

第一节 市场主体的类型

第一节  市场主体的类型

第一节市场主体的类型、作用、特点(一)市场主体的定义及特点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人资格,具有自我组织、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功能的有机体。

作为市场主体,对商品和劳务具有四种权利——所有权、占用权、使用权、处置权。

市场主体的三个特点:目的性、自主性、主动性。

(二)市场主体的分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可以大致分为家庭、企业、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政府。

(三)微观经济循环流程1.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家庭部门:家庭既是消费者,又是生产要素所有者。

作为消费者,追求需要满足最大化;作为要素所有者,追求收入最大化。

因此,家庭的经济行为目标是,在收入约束下的需要满足最大化。

企业部门:企业作为生产者,追求收益最大化;作为要素雇用者,追求成本最小化。

因此,企业的经济行为目标是,在成本约束下的利润最大化。

2.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产品市场:作为消费者的家庭,处在产品市场的需求方面;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处在产品市场的供给方面。

家庭对产品的需求和企业对产品的供给,共同决定产品市场的价格和数量。

要素市场:作为企业,处在要素市场的需求方面;作为家庭,处在要素市场的供给方面。

企业对要素的需求和家庭对要素的供给,共同决定要素市场的价格和数量。

3.实物流程和货币流程实物流程:首先,家庭以要素所有者的身份,向要素市场提供各种生产要素。

然后,企业从要素市场雇用这些要素,生产产品向市场销售。

最后,家庭又以消费者的身份,向产品市场购买产品。

这是一个循环不已的实物流程。

货币流程:随着实物流程,有一个方向相反的货币流程。

首先,家庭以要素收人作为消费支出,向产品市场购买产品。

然后,企业向产品市场销售产品,将家庭的消费支出变成自己的销售收入。

最后,企业又将销售收入作为成本支出,向要素市场雇用要素。

这是一个循环不已的货币流程。

(四)、家庭经济功能作为消费者的家庭,同时也具有劳动者、投资者等多种经济功能。

1.消费者家庭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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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 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 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县级特有
外商投资公司 三 外资登记 外商投资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

*国家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内资登记 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 理条例》 资本认缴登记制。*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省市县三级共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 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 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例》 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 》 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和适用法律法规
序号 业务类别 Βιβλιοθήκη 司 分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市场主体类型 适用法律法规 市场主体定义 登记管辖权限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简述市场结构的划分标准(一)

简述市场结构的划分标准(一)

简述市场结构的划分标准(一)市场结构的划分标准市场结构是指市场中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互动方式。

不同的市场结构对于企业的竞争策略和市场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市场上的竞争程度、买卖双方的数量和规模,可以将市场结构分为以下几种。

1. 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市场是一个理想的市场形式,具备以下特征:•大量的买卖双方,各自规模相对较小。

•各家企业生产的商品相同,在消费者眼中没有差异。

•买家和卖家具备充分的信息,可以做出理性的决策。

•企业之间没有进入和退出的壁垒。

•企业之间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

2. 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只有一个供应商或者有限的供应商可以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具备以下特征:•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卖方。

•买家无法替代其他商品或服务进行消费。

•供应商可以通过控制价格来影响市场需求。

•供应商可能面临一定的进入壁垒。

3. 寡头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是指市场上由几个大型企业垄断,具备以下特征:•市场上只有几个卖方,数量较完全竞争市场少。

•供应商相对于买家具备更大的市场影响力。

•供应商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和竞争。

•供应商可能通过合谋行为来限制竞争。

4. 厂商集中度厂商集中度是衡量市场上企业数量和规模分布的一个指标,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完全竞争市场:厂商集中度较低,没有单个企业能够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寡头垄断市场:厂商集中度中等,市场上少数几个企业占据主导地位。

•垄断市场:厂商集中度极高,市场上只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企业供应。

5. 市场进出壁垒市场进出壁垒是指企业进入或退出市场所面临的障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法律法规限制:某些行业需要特殊的许可证或资质才能进入市场。

•技术壁垒:某些行业技术门槛较高,对于新进入者来说比较困难。

•成本壁垒:某些行业需要大量投资才能进入,对于资金有限的企业来说较为困难。

•品牌壁垒:市场上已有的知名品牌对于新品牌的竞争构成一定的困难。

以上是市场结构的一些主要划分标准,不同的市场结构对于企业的竞争策略和市场行为都有不同的影响。

市场主体分类管理

市场主体分类管理

市场主体分类管理一、引言市场主体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核心参与者,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作用。

市场主体分类管理是指将市场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实施不同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过程。

本文将探讨市场主体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介绍其中的几种主要分类。

二、市场主体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市场主体分类管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市场效率、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性:1. 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市场主体分类管理可以对市场主体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针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从而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和公平竞争程度,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2. 优化资源配置市场主体分类管理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资源配置,使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3.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市场主体分类管理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秩序。

4.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通过市场主体分类管理,可以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其特点和需求,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不同的作用,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三、市场主体的分类管理市场主体分类管理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下面介绍几种主要的市场主体分类管理方式:1. 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市场主体之一。

根据其经济性质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多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企业享有不同的权益和承担不同的责任,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2.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名义经营的一种市场主体。

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特点和经营规模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微型个体工商户、小型个体工商户、一般个体工商户等多个层次。

不同层次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和扶持措施。

3. 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在一起的农民或其他劳动者组成的经济组织。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与监督管理讲义第一部分市场主体的概述一、市场主体的概念市场主体是指能依法独立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的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它们是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

简单地说,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称为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组织。

广义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非营利性机构,这里介绍的是狭义的市场主体——营利性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市场主体分类市场主体按照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照市场主体所有制划分,可分为:1、国有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2、集体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所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组建集资所办的合作制企业。

3、私营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及私营公司。

4、个体经济组织。

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个人所有,依法经营核准登记,以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为主,雇工8人以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实体。

5、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

是指由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如国有投资主体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按照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划分:1、公司制企业。

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合伙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组建和登记的合伙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组建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

4、非公司制企业。

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传统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等。

5、个体工商户。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业务指南最新版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业务指南最新版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业务指南最新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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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新规施行!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注意事项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新规施行!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注意事项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新规施行!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注意事项以下文章来源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作者元创智成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

为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地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也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共五部登记类行政法规同时废止。

自《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共五部登记类规章同时废止。

《条例》一共55条,《实施细则》一共82条,现在,我们选择其中的重点内容,与大家做分享交流。

一、《条例》统一了市场主体的登记行为1、《条例》中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包括哪些?根据《条例》第二条可知,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需要办理:(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4)个体工商户;(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反过来说,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例如基金会、政府组织、慈善机构等则不属于《条例》所规制的市场主体范围。

这一规定就相当于统一了不同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避免了登记管理的差别待遇。

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事项分为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而登记事项又分为一般登记事项和特别登记事项。

我国流通领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我国流通领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2001年11月9日国家计委(物价局)、经贸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国务院纠风办发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该规范规定,招标人是指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投标人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2)商业信誉良好;(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
特许人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或者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酒类经营市场主体的备案2005年11月7日商务部发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经营管理作出规定。
为建立我国市场流通领域法律制度,商务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流通法律体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确立了以市场流通基本法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
流通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专题试图对现行的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归纳、概述,解读与条理化,以为构建和完善我国现代流通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三、实行备案登记的市场主体资格规定(一)特许经营市场主体的备案
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市场法律法规

市场法律法规

市场法律法规1、市场的构成要素市场主体:市场的参与者,包括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两个方面,管理受体又包括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消费主体。

市场客体:交换关系的对象。

市场行为:市场主体适时的交易行为以及以达成交易为目的而引伸出的其他行为。

市场规则:市场运行中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规律和行为准则。

2、市场管理法的体系市场主体法: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条例。

市场客体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等。

市场行为法:价格法、计量法、广告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其它市场管理法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㈠、以欺骗手段从事交易的行为商品混同的表现形式1、商品主体混同法律规定的商品主体混同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二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误导消费者购买自己商品。

2、营业主体混同(1)经营者在自己的营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造成与其他企业名称相混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是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2)对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保护与民法的一般保护的区别,也应当以“知名”为求,而且保护的范围应当更广一些,即使是其他名称,如自然人姓名、笔名、艺名等,如果有商业价值而被他人仿冒,引起市场的混淆,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3、商品质量混同质量混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㈡、商业贿赂行为1、概念: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与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它相关人员财物或其它好处的行为。

2、形式:回扣、其他如所谓的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顾问费;高消费招待、娱乐、出国、旅游观光、住房装修、为对方提供可明显赢利的业务项目、色情服务等。

㈢、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法律责任:责令经营者停止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更正公告内容,并处以1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0.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小微市场主体安全生产分级分类

小微市场主体安全生产分级分类

小微市场主体安全生产分级分类小微市场主体安全生产分级分类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市场主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其规模较小、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等特点,小微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小微市场主体的安全生产,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分级分类进行管理。

二、分级分类原则1.风险等级原则:根据小微市场主体所处行业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将其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2.规模等级原则:根据小微市场主体的规模大小,将其分为不同的规模等级。

3.管理能力原则:根据小微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将其分为不同的管理能力等级。

三、分级分类标准1.风险等级分类标准:(1)高风险等级:包括煤矿、化工厂、危险品仓储企业等高风险行业。

(2)中风险等级:包括建筑工地、餐饮行业、小作坊等中风险行业。

(3)低风险等级:包括办公场所、零售店铺、小型服务行业等低风险行业。

2.规模等级分类标准:(1)大型市场主体: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市场主体。

(2)中型市场主体:年营业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市场主体。

(3)小型市场主体:年营业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市场主体。

(4)微型市场主体:年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市场主体。

3.管理能力等级分类标准:(1)高级管理能力: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2)中级管理能力: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定期培训。

(3)低级管理能力:缺乏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缺乏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分级分类管理措施1.高风险等级市场主体:(1)加强监管力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加强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和公开事故信息。

2.中风险等级市场主体:(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市场主体有哪些类型_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

市场主体有哪些类型_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

市场主体有哪些类型_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

那么市场主体有哪些类型?市场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小编为你带来的“市场主体”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市场主体的类型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企业。

市场主体类型:投资者投资者是指一般性营利性投资。

投资者的构成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投资的方向或领域。

在一些领域内,非国有资本是不能进入的,所以投资者在此是不成立的。

而在一些领域内,国家立法限制国有资本的进入,以达到鼓励相关领域的发展。

2)投资的数量或额度。

例如:《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形式。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还有投资方式以及其他的规定。

市场主体类型: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经营者的资格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意志能力。

第二,经营范围。

第三,财产能力。

第四,技术能力。

除此以外,本文认为,经营者还应当具有信誉能力,即可以提供参与市场活动的资质。

市场主体类型: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市场主体类型:消费者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常用法律法规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常用法律法规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19.
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 招聘服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2] 38号
2022. 6. 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20.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国市监反垄规(2021) 2号
2021.6. 29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
应急管理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部、市场 监管总局
应急[2022] 52号
2022. 6. 10
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 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11.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 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 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
15.
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适用有关事项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
市监稽发(2021) 2号
2021. 1.6
16.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安全风险排查防 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办公厅
市监食生发(2022) 31号
2022. 4. 13
17.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目录(2022年版)》的通 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56号
2022. 7. 1
2022. 4. 1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2022. 7. 1施行
3.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57号
2022. 7. 1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我国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 行。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债权申 报与审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法》第二条(本章下同)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市场主体(2)——法人(经营者、消费者)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 义务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特征: (1)是依照法人设立条件和程序而成立的社会 组织; (2)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 (3)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独立承担法 律责任。
市场主体(2)——法人(经营者、消费者)
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1.公司设立人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公司设立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公司登记申请 3.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公司登记申请 4.公司登记机关向依法设立的公司颁发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登记制度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
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 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
合伙企业
国家在市场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国家不是市场主体,而是市场的管理者。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参与经济管理活动,包括
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结果都由
市场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市场主体就是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人。 市场主体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经营者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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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国家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 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 资本认缴登记制。*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例》
企业法》
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 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 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 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ຫໍສະໝຸດ 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 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 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省市县三级共有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公司 三 外资登记
外商投资分公司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 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 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县级特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市场主体类型划分和适用法律法规
序号 业务类别
市场主体类型
适用法律法规
市场主体定义
登记管辖权限
公司 分公司
省市县三级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省市县三级共有

内资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 《外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 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
县级特有 县级特有
合伙企业 二 个私登记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 办法》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 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 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 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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