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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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范本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2. 定义2.1 道路危险货物:指在道路运输中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性的物质,可能对交通安全和公众安全产生危害的货物。

2.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指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准入管理3.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包括注册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复核。

3.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车辆检测合格证明、装载设施完善等。

同时,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管理4.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并持续进行安全教育。

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经验和资质,并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4.2 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违规载货或超载。

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和包装管理5.1 道路危险货物必须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和包装。

装载过程中必须保证货物牢固,不得泄漏或散落。

5.2 装载道路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装载设施,包括防火、防爆等措施。

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护设施6.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漏等设备。

6.2 车辆行驶中必须随时保持安全距离,避免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碰撞。

7. 道路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7.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7.2 在发生道路危险货物事故时,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现场扑救和溃散。

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8.1 相关部门有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

8.2 安全检查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不得索要或接受财物。

新交通运输常用法规汇编

新交通运输常用法规汇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一、公路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4.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6.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7.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二、道路运政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5.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第二次修正)6.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3号第二次修正)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修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公布)8.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1998 年3 月4 日交通部令第2 号公布,2001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正)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1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1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6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公布)13.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7月2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公布)三、水路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4号第二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国发[1987]78号文公布,2008年12月28日国务院令第545号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4.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二次修正)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正)6.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公布)7.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公布,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修正)8.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公布,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10.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修正)11.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8月28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1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13.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公布,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正)14.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四、海事行政执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公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公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12月7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6]109号文公布,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35号修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订)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6月30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2007年5月31日交通部令第7号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第15号公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公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文公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发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0.内河航标管理办法(1996年5月20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1.沿海航标管理办法(2003年7月10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1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2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2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5.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5日交通部令第12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2009年3号令交通部货规

2009年3号令交通部货规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以下是中国国内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配备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燃烧性液体及气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燃烧性液体及气体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实行车船合一管理,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品运输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危险品运输的基本原则,包括事前审批制度、运输过程中的标志标牌、规范的包装要求、车辆装卸要求等。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包括驾驶员的身体条件、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要求。

5.《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规定》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报告、处置、救援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的机制。

总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为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其目
的是规范危险货物运输流程,减少运输风险和事故发生,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新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新版)1.目的与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2.索引文件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9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3.基本要求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书》,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交通部9号令

交通部9号令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1.目的与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2.索引文件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9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3.基本要求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书》,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2企业应具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3.2.1企业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道路上运输危险货物的管理措施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 货物分类和标识:根据货物的危险性质,将其分为不同的分类,并根据相应的标准对货物进行标识,以便运输人员和相关人员正确识别和处理。

2. 车辆和设备标准:要求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设备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包括车辆的结构和装备、通风、泄压等方面的要求。

3. 驾驶员资质要求: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接受一定的培训和考试,熟悉危险货物的运输和应急处置知识。

4. 车辆运输规定:要求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按照运输规定进行操作,包括装载、固定、运输速度等方面。

5. 监督和检查要求:设立相关部门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应急处置措施:要求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情况,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减少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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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修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修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修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9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7.23【实施日期】2008.07.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发布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根据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9号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二、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四、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和第(二)项中的“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五、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六、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晋政办发[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5日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路安全完好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驾驶人违反《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超标准装载运输行为。

第三条全省按照国家及省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农村公路限定标准。

二轴车辆(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装载重质品(煤、焦、铁、砂、矿石等)不得超过机动车原始登记的车厢几何尺寸,二轴厢式货车装载重质品从货厢内部底面起不得超过60厘米;三、四、五、六轴车辆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执行。

2024年2024年危险品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4年2024年危险品考试试题及答案
A、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B、驾驶室仪表
C、危险品标志
答案:A
44、危险化学品标志的使用原则是,当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一种以上的危险性时,应用主标志表示主要危险性类别,并用副标志来表示( )类别。
A、品名
B、次要危险性
C、加工
答案:B
45、氢气不能与任何( )混储、混运,尤其是不能与氧气、氯气混储、混运。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35、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条件的是( )。
A、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
B、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C、专用车辆5 辆以下
答案:B
36、闪点表示易燃液体的易燃程度。液体的闪点越低,易燃性越大,危险性( )。
A、越小
B、不变
C、越大
答案:C
37、氧化性物质撒漏后,应使用( )工具来收集处。
8、在任何情况下,装卸危险货物时,运输雷管和炸药的两车都( )。
A、不可以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B、可以同时在同一场地进行装卸
C、不受限制
答案:A
9、国务院第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 )。
A、事先通知
B、出示通知书
C、出示证件
答案:C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59、罐式集装箱运输车辆主要用于运输固体危险货物。( )
A、正确
B、错误
答案:B
60、道路运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车厢必须干燥、无积水。 ( )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61、在个别情况下,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可以承运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

试论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

试论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

试论经营性道路运输的界定 [收藏本文] [加入博客网摘] [倒序浏览]1 0 [楼主] [只看楼主]游手头衔:论坛版主等级:元老级嘉宾在线:3087小时54分经验:101600虚拟货币:$2007314人气:32009发贴:8021 精华:23 来自:浙江省【摘要】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经营性道路运输。

但长期以来,各界对什么是经营性道路运输一直争论不休,在执法实践中也千差万别。

本文在指出经营性道路运输界定问题的重要性后,引述了各种界定,并尝试确立经营性道路运输界定标准。

同时对一些常见观点进行辨析,对若干道路运输活动性质进行判别,对于规范道路运输管理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引论:问题的提出道路运输管理的对象并非是所有道路运输活动,而是“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即“经营性的道路运输”,在《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前,又被称为“营业性道路运输”,简称“营运”等等,这些名称,意思大致相同。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道路运输十分落后,没有区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的必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运输业逐步繁荣,道路运输的行政管理工作也开始起步,经营性道路运输作为行政管理对象,渐渐从一般的道路运输中离析出来。

1982年6月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颁发的《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将公路运输车辆划分为营业运输和非营业运输两种”。

1983年7月原国家经济委员会、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经交〔1983〕594号)要求营业运输经营者办理手续时需“经交通部门签注意见”。

1986年12月,原交通部、国家经委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86交公路字1013号)中,对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公路运输做了具体划分,明确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营业性公路运输的管理要求。

2004年4月公布、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

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是道路运输管理领域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在整个道路运输管理法律体系中具有龙头作用。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或感染性等的⼀种或多种液体或固体废物,由于危险废物的⾃⾝所具有的危险特性,在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对于风险的控制管理。

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引起⾼度重视,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完备危废运输的管理。

⼀、危险废物运输相关规定1、《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2、《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道路运输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核定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4、《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5、《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其他:GB15603常⽤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技术条件;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JT61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8汽车运输;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运输相关要求1、《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和管理【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关信息应与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产⽣、贮存、转移、利⽤、处置等备案信息关联并⼀致。

因特殊原因⽆法运⾏危险废物转移电⼦联单时,可先使⽤纸质联单,并于纸质联单办结5个⼯作⽇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联单。

除另有规定外,禁⽌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联单编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全国统⼀编号。

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四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政区划代码;第七、⼋位数字为移出地市级⾏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政区为单位进⾏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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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9号 (交通部令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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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部令第 号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交通部令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6日经第 11次部务会议通过。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 质和物品。 爆炸性物质 explosive substances 固体或液体物质(或这些物质的混合物),自身能够 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 围造成破坏,包括不放出气体的烟火物质。 烟火物质 pyrotechnic substances 能产生热、光、声、气体或烟的效果或这些效果加在一起 的一种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这些效果是由不起爆的自持放 热化学反应产生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 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 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 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 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 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 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 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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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气体 类 a)在50℃时,蒸汽压力大于300kPa的物质; b)20℃时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完全是气态的物质; 本类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和冷冻液化气体、一种或 多种气体与一种或多种其他类别 物质的蒸汽的混合物、充有气体的物品和烟雾剂。 第2.1项 易燃气体 项 本项包括在20℃和101.3kPa条件下: a)与空气的混合物按体积分数占13%或更少时可点燃的气体; b)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燃烧范围的体积分数至少为12% 的气体。 第2.2项 非易燃无毒气体 项 在20℃压力不低于28O kPa条件下运输或以冷冻液体状态运输的气 体,并且是: a)窒息性气体-一会稀释或取代通常在空气中的氧气的气体; b)氧化性气体一一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引起或促进其他材料 燃烧的气体: c)不属于其他项别的气体。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 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 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 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 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 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 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 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 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 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 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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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项 易于自燃的物质 项 a)发火物质; b)自热物质。 第4.3项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项 与水相互作用易变成自燃物质或能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类 氧化性物质 :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因放出氧或起氧化反应可能引 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物质。 有机过氧化物 :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质,该物质为热不 稳定物质,可能发生放热的自加速分解。该类物质还可能具有以下一种 或数种性质:a)可能发生爆炸性分解; b)迅速燃烧; c对碰撞或摩擦敏感; d与其他物质起危险反应; e)损害眼睛。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类 毒性物质: 毒性物质: 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 健康损害的物质。 感染性物质 :含有病原体的物质,包括生物制品、诊断样品、基因突 变的微生物、生物体和其他媒介,如病毒蛋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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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物品 explosive articles 含有一种或几种爆炸性物质的物品。 自反应物质self-reactive substances 自反应物质 即使没有氧(空气)存在时,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 热不稳定物质。 危害环境物质 environmentally hazardous substances 对环境或生态产生危害的物质,包括对水体等环境介质 造成污染的物质以及这类物质的混合物。 危险货物分类 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为9个类 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 危险程度的顺序。 第1类 爆炸品 类 包括: a)爆炸性物质; b)爆炸性物品; c)为产生爆炸或烟火 实际效果而制造的上述2项中未提及的物质或物品。

• 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 •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 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 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 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 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 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 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 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 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 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 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 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 第2.3项 毒性气体 项 • a)已知对人类具有的毒性或腐蚀性强到对健康造成危害的气体; • b)半数致死浓度LC50值不大于500O mL/m3,因而推定对人类具有毒性或 腐蚀性的气体。 • 第3类 易燃液体 类 • a)易燃液体 • 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 65.6℃)时放出易燃蒸汽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 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 •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 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汽 的物质。 • b)液态退敏爆炸品 • 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易燃固体 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 • 第4.1项易燃固体 项易燃固体 • a)容易燃烧或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 b)可能发生强烈放热反应的自反应物质; • c)不充分稀释可能发生爆炸的固态退敏爆炸品。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 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 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 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 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 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 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 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 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 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 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 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 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 回原发放机关。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 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 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 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 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 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 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 资格证。 •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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