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配电线路安装、检修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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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配电线路安装、检修规程

1 总则

1.0.1本规程适用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以及接入此配电系统的用户自维线路(不包括用户变电所、开闭所配出线路),凡新建、改建以及检修配电线路时,必须遵守本规程。

1.0.2 配电线路一般分为中压(1千伏~10千伏)配电线路和低压(1千伏以下)配电线路。

1.0.3新设配电线路应与城市发展规划相结合。至少按十年发展规划考虑。中压配电系统的网架线路还应考虑互供互带能力。

1.0.4 新建、改建、大修配电线路时,其线路结构、金具等应按配电线路定型设计施工,特殊线路、大档距线路可按具体情况设计。

2 线路供电方式及设计要求

2.0.1中压配电线路宜采用10千伏三相三线式供电。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380/220伏三相四线式供电。单相供电方式可应用在照明负荷及其他单相负荷地区。在一个变台供电半径围既有照明负荷,又有动力负荷时,应采用三相四线式供电。

2.0.2用户的电力一般由公用电网供给,尽量减少专线供电方式。供电可靠性应根据用户用电性质决定。

重要用户、军事用电或中压负荷电流在200安培以上的大用户,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可给于专线;重要用户宜采用中压双电源供电,但必须经调度和运行部门批准。

经批准装设中压双电源的重要用户,两个电源线不应由同一棵电杆进户,并保持一定的距离,以保障一回线路停电检修时,另一回不至于受到影响。

2.0.3同一电杆上并架的中压线路不宜多于两回(不包括中压夜间线、临时线路);二次变10千伏出线路径不够时,可局部线路采用多回供电,并进行10千伏系统优化设计,避免多回线路同时停电;低压线路并架时,除交叉杆外也不宜多于两回。

2.0.4同一棵电杆上的中低压线路应由同一电源供电。

2.0.5配电线路宜使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节能金具,市区宜采用绝缘导线,可采用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

2.0.6 新设、改造中压配电线路,导线截面一般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线路电压损耗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4%。

为了保障供电可靠,系统运行经济、灵活,以及考虑负荷的发展,城市中压配电线路主干网架的导线截面宜统一,且不宜小于:

1.大、中、小城市区:绝缘线240平方毫米;

2.大、中、小城郊区:裸铝线150平方毫米。

2.0.7配电线路的供电半径一般应根据负荷密度来确定,为了保障电压质量,减少线损,供电

半径不宜过大。

1.中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市区不宜大于3公里;郊区不宜大于10公里;

2.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市区一般为150~300米;郊区不宜大于500米。

2.0.8配电线路的档距,一般采用表2.0.8所列数值。耐段的长度一般不宜大于1公里

表2.0.8 配电线路的档距(米)

2.0.9中压线路干线应分段安装负荷开关,每段长度一般不宜大于1.5公里。开关应满足负荷和短路容量的要求。

中压分支线应按负荷大小在首端装设开关,与用户自维线路分界处应装设自动跳闸开关、分断器开关或跌落式熔断器(此杆竣工后应移交给供电公司)。

2.0.10 街道路灯宜采用低压控制,宜采用低压绝缘线;低压路灯线、路灯控制线的安装位置不应高于动力线和照明线;低压路灯火线应设在电杆的道路侧。

2.0.11配电线路的三相负荷应力求平衡。配电变压器二次的零线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额定电流的25%。

2.0.12 低压线路导线截面一般按电压损耗选取。最大电压损耗不得超过4%。一般情况下,低压主干线截面不应小于:

1.市区:铝线、绝缘线95平方毫米;铜线50平方毫米;

2.郊区:铝线、钢心铝绞线35平方毫米;铜线25平方毫米。

2.0.13 电焊机、点焊机、电热器等容量较大的用电器具,宜采用三相式供电。在公用电网上接用此类单机电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接用380伏电压;

2.在线路上引起的电压损耗不大于4%;

3.不引起变压器过负荷。

不能满足以上条件时,应设专用线路、变压器供电。

2.0.14低压线路的分段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保险丝的额定电流不小于控制围的最大负荷电流;

2.控制围的短路电流不小于保险丝额定电流的四倍。

2.0.15低压线路的零线应按如下要求确定:

1.单相或两相线路的零线截面必须与相线截面相同;

2.三相四线式线路的零线截面一般与相线截面相等,也允许使用较小截面,但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二分之一;

3.多回线路公用同一零线时,零线所用材料、截面与负荷最大的一回线路相截面相同。2.0.16 新建或改建配电线路一般先按地图调查、然后实际测量线路经过处所附近状况及地势,按1:2000缩尺绘制平面图。500米以下的中压线路(一般指分支线路)及低压线路可绘略图代替。重要的配电线路或经过地段地形复杂的中压线路,还应绘制断面图。

2.0.17架空电力线路应按下列要求选择适当路径:

1.易于巡线及维护;

2.线路路径较短,地形不复杂,投资较少;

3.与铁路、架空弱电流线路、架空电力线、架空索道、管道交叉为最少;

4.必须横越铁路、公路、河川、架空线路时,需在能成直角或接近直角之处通过;

5.尽量不跨或少跨建筑物,并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6.占用土地可能不发生交涉困能的地方;

7.尽可能与城镇规划相结合。

2.0.18 架空电力线路应避免在下列处所架设:

1.国家纪念塔、碑及其类似处所或规划之地;

2.屋顶、庭园、林木丛生之地;

3.山洪、水灾较多之处;

4.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的库房、厂房等处所;

5.产生腐蚀性气体、液体及污秽严重之地;

6.不易通过的山河、湖泊及基础不易稳固之地。

2.0.19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应选择适当位置,避免在下列处所埋设:

1.妨碍交通的场所或妨碍交通信号视线的场所;

2.铁路路基取土处及路基斜坡面;

3.地下管道、暗渠、电力电缆、电讯电缆及其他地下设施埋设之处;

4.建筑物及地道等出入口;

5.车马通行频繁易受损伤之处;

6.临河岸及接近水渠之处;

7.沙地、沼泽地及涌水地。

2.0.20设计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图纸规格宜基本一致,便于装订和存放;

2.设计、审核、批准等程序完备;

3.设计使用统一规定的符号、字母;

4.平面图应包括下列各项:

1)变电所、受电地点(杆塔)及线路的位置;

2)线路附近的地势、沿线主要构筑物、铁路、公路、河川、桥梁、主要用户位置、并注明其名称;

3)线路两侧的弱电流线路、电力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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