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校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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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校健康教育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校健康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全国高校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全国高校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校健康教育教学工作发挥咨询、研判、培训、评估、示范、指导和服务等作用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教指委委员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或有关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专家中,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原则择优选聘。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第四条教指委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教指委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教

指委设秘书长1人,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教指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联络员。

第三章任务

第六条把握国内外健康教育教学的发展趋势,针对高校健康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深入调查和研究,定期向教育部提交咨询建议和报告,为科学决策提供优质咨询服务。

第七条深入研究新形势下高校健康教育教学各专业领域、健康教育课程的建设规律,准确判断健康教育学科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健康教育学科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师资队伍、条件保障、监测评价等方面的建议。

第八条积极主动开展教育部委托组织和开展的高校健康教育教学基本规范、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等相关工作,努力推进高校健康教育教学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高校健康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针对高校落实国家对健康教育教学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调研、评估,了解真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并及时向教育部提交报告。

第十条定期组织师资培训和交流性质的教学研讨和竞赛活动,加强国家有关政策的宣讲和解读,宣传推广优秀的高校健康教育教学成果,推动高校健康教育相关教师不断

提高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营造良好的学校健康教育社会环境和氛围,不断促进学生健康意识的提升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

第十一条审订和指导高校健康教育教学各专业领域和健康教育课程的教材资源(含教科书、教学课件、教学参考书和音像制品等)。

第十二条接受教育部委托,开展健康教育教学、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工作方式与经费

第十三条教指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工作任务和健康教育学科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工作规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等上报教育部。

第十四条教指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教指委形成的有关文件如需发至高等学校,需经教育部审核。教指委形成的有关会议通知、纪要可自行印发给高等学校。

第十五条教指委各专业工作组根据教指委工作规划制订本组年度工作计划,经教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核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教指委可向教育部相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教指委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工作。

第十八条教指委有关工作通知可由主任委员所在高校代章印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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