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市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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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优惠政策(一)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选址建设采取特事特办原则,打破常规,或将其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作为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列入专项用地指标,或享受产业集聚区用地优惠政策,或通过土地功能置换等给予重点支持,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市场。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市场建设用地,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规划批准设立的市场选址,国土部门要积极调整落实用地指标,简化各项审批程序。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7号)中“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可参照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的政策执行。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建设土地出让金的政府财政收益部分,应作为政府市场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共事业,本身发挥着公益功能,具有公益性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关于提高保障市场供应能力的相关要求,各县、区“要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

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文件精神,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区农产品市场建设、改造自项目完工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政府奖励形式,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完善及维护。县城范围内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支持。

(五)对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水、用电价格,由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取,也可按工业企业同网同价标准执行。

(六)对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农产品市场,符合相关标准并验收合格的,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和市财政奖励外,县、区财政也要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七)县、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性农产品农药残留等安全检测机构,建成后正常运转及管理由市场投资方负责,农业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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