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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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一应用指南》、《XX 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公司实行在全公司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一汇缴所得税的基础上,在公司内部实行逐级管理、分级核算、自计盈亏、指标考核的财会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是法定的独立财会核算单位和对外财务报表的报送单位。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一)会计主体:公司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持续经营: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三)会计分期:公司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半年度、季度、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四)货币计量:公司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凭证、账簿、报
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条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包括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收入、费用和利润(包括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会计要素在确认时,均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者流出企业;该经济利益注入或者流出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条公司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于以下质量要求:
(一)可靠性要求:公司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要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要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科目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简明。
(四)可比性要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办法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对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正确编制会计报表,正确计算会计指标,以保证各部门的核算口径相互一致,会计资料相互可比,以便于会计数据的比较、分析和汇总。
(五)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载,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要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谨慎性要求:公司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要求: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会计核算应及时并序时进行,会计资料的收集、会计凭证的编制和传递、款项的划转等不得延误和积压,帐务必须当日处理完毕,报表必须按期按时及时报送。对于有特定需要和时效的会计信息,各部门应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收集、及时处理和及时传递,以保证公司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汇总、分析、利用和上报。
第十一条公司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是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会计核算、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公司各级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本单位或上一级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更正或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公司各级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帐凭证。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应由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主管人员加盖印章或者签字。
第十四条会计帐簿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务变化情况的重要簿籍。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公司各级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第十五条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必须实行钱帐分管、日帐日清、有帐有据、总分核对、数据勾稽的内控措施和核算规则。会计核算质量要求达到帐帐、帐证、帐款、帐实、帐表和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