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与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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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一节 :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二、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

三、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四、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五、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六、药剂科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

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

第二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实际库存作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的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采购计划,药库派专人送于中心药房,中心药房在接收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立即逐一清点至最小包装。

数量准确无误后将信息反馈至药库。

第三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药房带锁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管理 , 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要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及时登记 ,药房保持合理的库存三、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

第四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 , 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查。

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一级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级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防止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剂、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种、规格、标准,并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采购二类精神药品时,需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等逐项核对,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验收不合格的二类精神药品,应及时报告药剂科负责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储存与保管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库房或专柜,加锁保管,确保安全。

第九条药品库房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霉等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药品出库时,应做好出库记录,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章使用与调剂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须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第十三条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规范,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

第十四条药师在调剂二类精神药品时,应仔细核对处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需延长用药天数的,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我院设立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定期对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我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品种是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第三条公司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定点门店经营制度,定点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未经定点的门店不得向配送中心请货,配送中心不得发货。

第四条公司对其所属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

定点门店所零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由本配送中心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第五条天天好诊所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使用专用处方,加盖“天天好诊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章”。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第六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公司应当层层落实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和储存。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应按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采购部索取相关证明资料,质量管理部负责审核二类精神药品和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购销第二类精神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对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实行逐一验收,专帐记录。

医院第二类精神病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病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职责分工1. 医院药剂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2. 医院医务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3. 医院护理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护理、配药、发药等工作。

4. 医院保卫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采购管理1.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 购进计划应以我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3. 采购人员应详细记录采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五、验收管理1. 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

2. 发现质量问题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并报告药剂科负责人。

3. 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

六、储存管理1.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志。

2. 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

3. 药剂人员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七、使用管理1. 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进行处方登记。

4.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常用量。

八、销毁管理1. 对过期、损坏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及时申请销毁。

2. 销毁时,应由药剂科负责人组织,并有保卫科人员在场监督。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草案为规范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各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空安瓿实行回收.八、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特殊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九、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十、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十一、药剂科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十二、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药剂人员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十三、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情况----七天用量二类精神药品----特殊情况----可再增加必须注明理由包括以下品种:地西泮针安定针、地西泮片安定片氯硝西泮片氯硝安定片艾司唑仑片舒乐安定片阿普唑仑片佳安定片咪唑安定针力月西针、多美康针唑吡坦片思诺思片苯巴比妥针鲁米那针、苯巴比妥片鲁米那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院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院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调配、运输、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管理职责1. 医院领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总体工作,确保药品安全、合理使用。

2. 药剂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运输等工作。

3. 医生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严格按照处方开具药品。

4. 护士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核对、发放、观察患者用药情况。

5. 保卫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保卫工作,确保药品安全。

四、采购与验收1. 采购: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

2. 验收:药剂科对采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五、储存与保管1. 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保险柜中,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 保管: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六、使用与调配1. 使用:医生根据患者病情,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2. 调配:药剂科根据处方,将第二类精神药品调配至患者床旁。

3. 核对:护士在发放第二类精神药品前,应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信息。

七、运输与销毁1. 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并由专人负责。

2. 销毁:过期、变质或不再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剂科负责销毁,并做好记录。

八、监督检查1. 医院定期组织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药剂科、保卫科等部门应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

九、奖惩1. 对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药品流失、滥用等行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4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4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可以治疗或改善精神疾病,并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药品。

第三条精神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条对精神药品的管理要求高于一般药品,要加强监督,防止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发生,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精神药品的管理政策、标准和措施。

第二章管理分类和范围第六条基于药物化学、药理学和临床应用的特点,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分为以下五大类:(一)镇静安眠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焦虑、失眠等精神疾病,如苯二氮䓬类药物、非苯二氮䓬类药物等;(二)抗抑郁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抑郁症和情绪障碍,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三环类抗抑郁药物等;(三)抗精神病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如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典型抗精神病药物等;(四)中枢神经兴奋剂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嗜睡症等疾病,如哌甲酯、麻黄素等;(五)其他精神药品:包括治疗癫痫、帕金森病、焦虑症等疾病的药物。

第七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出口、临床使用等环节。

第三章生产和质量控制第八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并进行合理的质量风险评估。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记录和质量文件的完整性,确保药品的质量控制可追溯。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必须对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和使用。

第四章销售和配送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药品销售质量管理规范。

二类精神药品操作规程

二类精神药品操作规程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总则一、目的为规范我院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使用各环节的操作流程,保证用药安全,制订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全院涉及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各个部门。

三、处方权与调剂权管理(一)执业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可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在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后,可在本机构调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取得处方权或调剂资格的执业医师或药师,应在本机构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四)对于新取得处方权或调剂资格的医师或药师,医疗机构应及时变更、调整到处方权与调剂权名单中。

(五)医疗机构要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四、名词解释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本规程所述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采购药师:负责本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库管药师:负责本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出库、储存、保管、发放等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专管药师:药房配备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部门第二类精神药品领取、验收、储存、保管、统计、管理及处方、账册销毁等工作,要求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调剂药师:获得药品处方调剂资格,为患者调剂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专管护士:门诊、急诊、病区、麻醉科、手术室等部门专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护士。

精二药品管理

精二药品管理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2、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
3、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4、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5、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
6、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

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

二类精神药品是临床广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如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巴比妥类和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咖啡因等。

该类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由前记、正文、后记等规定项目组成。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处方保存2年备查。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的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防止滥用和非法流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施严格管理。

2. 安全第一: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安全,防止滥用和误用。

3. 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药品质量。

4. 专人负责:设立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配、销毁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1. 购进管理(1)采购部门应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采购计划应以医院实际需求为基准,保持合理库存。

2. 验收管理(1)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

(2)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相关资料。

3. 储存管理(1)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储存标志。

(2)储存环境应满足药品质量要求,防止过期变质。

4. 使用管理(1)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2)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5. 盘点管理(1)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2)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使用药品质量完好。

6. 培训管理(1)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药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能力。

(2)加强对处方医生、药剂人员、护理人员等人员的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意识。

四、监督检查1. 医院领导应定期检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草案)为规范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各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

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

空安瓿实行回收。

八、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特殊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

九、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

十、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如下:
1. 管理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镇静、催眠、抗焦虑、抗抑郁、抗精神病等作用的药品,包括安眠药、抗焦虑药、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等。

2. 生产与销售许可:生产、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3. 药品注册: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才能生产、销售。

4. 药品标识和说明书: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包装标签上必须标注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同时,说明书必须详细描述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

5. 药品广告: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等。

6. 临床使用:临床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处方,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

7. 监管执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定期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是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的管理规定还包括了一些细节、规范和要求,旨在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并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建议遵循医嘱,并咨询医生或药师的建议。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4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4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影响的药物,包括精神兴奋药、镇静催眠药、抗精神病药等。

根据中国的管理规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有以下管理措施:1. 生产和经营许可:所有生产和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企业都需要获得相关的许可证,符合相应的生产和经营条件。

2. 配送和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配送和销售需要通过合格的药店或医疗机构进行,禁止通过非法渠道进行销售。

3. 医疗机构处方: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患者的需要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患者可以凭处方到合格的药店购买。

4. 用药管理:医疗机构和药店需要对开具处方和出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报告给相关部门。

5. 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配送和销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并防止滥用和非法销售。

总之,根据中国的管理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严格受到监督和管理。

这是为了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药物滥用和非法销售。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可以治疗或改善精神疾病,并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药品。

第三条精神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条对精神药品的管理要求高于一般药品,要加强监督,防止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发生,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精神药品的管理政策、标准和措施。

第二章管理分类和范围第六条基于药物化学、药理学和临床应用的特点,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分为以下五大类:(一)镇静安眠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焦虑、失眠等精神疾病,如苯二氮䓬类药物、非苯二氮䓬类药物等;(二)抗抑郁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抑郁症和情绪障碍,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三环类抗抑郁药物等;(三)抗精神病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如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典型抗精神病药物等;(四)中枢神经兴奋剂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嗜睡症等疾病,如哌甲酯、麻黄素等;(五)其他精神药品:包括治疗癫痫、帕金森病、焦虑症等疾病的药物。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草案)为规范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流弊做其他非医疗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各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品相关规定管理。

三、药剂科必须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四、具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由医务处(科)负责批准,并将医师签字式样送药剂科备查。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书写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为白色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处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等,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精神、心理专科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

空安瓿实行回收。

八、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特殊的多患者家庭须提供病历及诊断结果,按患者人数配给。

九、药剂科调剂部门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手术室对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实行基数管理.十、病房小药柜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由护士长指派专人管理、单独存放、应做到标签明显、帐物相符、注意检查效期;药剂科应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其中的一个类别,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对其进行严格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关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详细规定。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定义和品种范围第二类精神药品包括但不限于苯巴比妥、地西泮、氯硝西泮、劳拉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等。

这些药品在医疗中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但也存在潜在的滥用和依赖风险。

二、生产管理1、生产企业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2、建立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等环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和记录,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情况。

三、经营管理1、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储存、运输条件。

2、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核实供应商的资质和药品的合法性、质量等。

3、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实行专人管理,建立销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购买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等。

4、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四、使用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 2 年。

2、执业医师应当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此类药品的处方。

3、对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记录患者的病情、用药情况和治疗效果等。

五、储存管理1、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在专用仓库或专柜中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储存场所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运输管理1、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车辆,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2、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记录运输路线、时间、车辆信息等。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进销存及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购进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购进计划应以本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二、验收管理1、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发现质量问题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同时必须向药剂科负责人报告。

2、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

三、贮存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贮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志。

2、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登记停用。

并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3、药剂人员对二类精神药品药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四、使用管理1、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药进行处方登记。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应至少保存2年。

3、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空安瓿瓶实行回收。

4、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5、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6、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对不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附:二类精神药品包括以下品种地西泮针(安定针)地西泮片(安定片)錄硝西泮(錄硝安定片)艾司坐仑片咪唑安定针咪唑坦片苯巴比妥针(鲁米那针)苯巴比妥片磷酸可待因糖浆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医院二类精神类药管理制度

医院二类精神类药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防止滥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严格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2. 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应遵循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

3. 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使用、调配、销毁等环节的管理。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1. 医院成立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

2. 药剂科负责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销毁等日常管理工作。

3. 临床科室负责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严格执行本制度。

四、采购与验收1. 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须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

2. 药剂科对采购的二类精神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五、储存与保管1. 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专用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设施。

2. 库房钥匙由专人保管,非工作需要不得外借。

3. 库房内应定期进行清理、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六、使用与调配1. 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需凭医生处方,并严格执行处方制度。

2. 临床科室凭处方到药剂科领取二类精神药品,并做好登记。

3. 药剂科调配二类精神药品时,应核对处方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七、销毁与报损1. 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剩余药品应按规定进行销毁。

2. 销毁药品时,应做好记录,并由专人监督。

3. 因药品质量问题等原因造成药品报损的,应及时上报药剂科。

八、监督检查1. 医院定期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临床科室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

九、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滥用二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二类精神药品流失、损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三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神病等,需要长期服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剂型的门诊处方用量,可延长至三十日常用量。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须开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签写开方医师姓名,配方实行双人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必须签名。

对不符合规定的精神药品处方,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

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要单独存放,库存或备用的二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清点,保持帐物相符。

破损、缺少应书面报告药剂科主任,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二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数量,上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到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

并建立二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管理台帐。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指定部门领用,并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二类精神药品凭医嘱单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医嘱单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第八条、在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向药剂科反馈,并及时处理。

如发生失窃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保卫科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二)在2024年,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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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与调配
(一)依据法规,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具体品种以国家最新公布的目录为准。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管理
1.应向有相应资质的配送企业购买精神药品;留存相应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资质材料。

2.对购进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需验收合格后才能登记入账;并按规定专柜储存,专人管理;每批次药品入库票据、质检报告单等都应单独存放管理以备查。

3.由专管人员对所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日期、入库数量单位单据号、批号、有效期等。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
1.医师应按照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精二”专用处方,遵守处方限量规定,为患者合理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2.药师应严格审核处方,核查处方信息是否完整、药品用法用量和处方限量等是否符合规定,双人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药,处方双人签名。

3.遇有单张处方超过规定用量时,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双签字后,药师方可调配。

对于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4.专人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日进行专项登记,统一管理,
处方保存期限2年。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基数管理
1.病区基数应实行单独储存、专柜管理、专人负责。

基数使用和领用有记录可查。

2.各使用部门每月必须对本部门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做好记录。

分析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持续改进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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