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用铝箔纸企业标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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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SH 企业标准

Q/SDSH 002-2020

食品包装用铝箔纸

2020-06-15发布2020-06-16实施

发布

Q/SDSH 002-2020

前言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复审。在此期间若有新的该类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则本标准自行作废,由新标准代替。

Q/SDSH 002-2020

食品包装用铝箔纸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用铝箔纸(简称“铝箔纸”)的原料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品包装用铝箔纸为基体,经过分切工序加工制成的食品包装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5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198 铝及铝合金

GB/T 450 纸和纸板试样的采取及试样纵横向、正反面的测定

GB/T451.1纸和纸板尺寸及偏斜度的测定

GB/T451.2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

GB/T451.3纸和纸板厚度的测定

GB/T1541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T10342 纸张的包装和标志

GB/T10739 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

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QB/T1014 食品包装纸

3 原料要求

所用食品包装用铝箔不应采用废旧铝箔和社会回收金属做原料,不应使用荧光增白剂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卫生指标应满足GB 4806.8、GB4806.9的规定,所用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外观

4.1.1食品包装用铝箔纸的纤维组织应均匀。不应有明显的褶子、皱纹、残缺、破损、裂缺、裂口、孔眼以及严重突起的砂粒、硬质块、浆疙瘩等影响使用的纸病。

4.1.2 纸张切边应整齐、洁净;端面不起波浪。

4.2尺寸偏差

铝箔纸的长度、宽度外形尺寸按订货合同规定,尺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部位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4.3技术指标

应符合表2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Q/SDSH 002-2020 表1

项目 指标

宽度、长度偏差,mm

< 500 ±2 ≥500 ±3

表2

项目 指标

厚度偏差,mm 0.0045~0.0090±6% >0.009~0.2000±5%

尘埃度,个/㎡

0.3m㎡~2.0m㎡≤160 2.0m㎡~3.0m㎡的黑色尘埃≤10

>3.0m㎡不许有

4.4卫生指标

应符合GB4806.8、GB 4806.9的规定,检验方法。

5 检验方法

5.1取样

试样的采取按GB/T 450规定的方法进行。

5.2试样的处理和试样的标准大气条件

按GB/T10739规定的方法进行。

5.3外观

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目测,嗅其气味。

5.4尺寸偏差

按GB/T 451.1的规定进行。

5.5技术指标

5.5.1定量

按GB/T 451.2的规定进行。

5.5.2尘埃度

按GB/T 1541的规定进行。

5.5.3卫生指标

按GB4806.8、GB 4806.9的相关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一规格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种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外观和尺寸偏差按GB/T2828.1的规定的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进行,特殊检验水平S-3,AQL=6.5(见表5),样本单位为箱或袋。不足一箱、袋按一箱、袋计算。

表5

批量数样本大小接收数Ac 拒收数Re

2~50 2 0 1

51~500 5

5(10)0

1

2

2

501~3200 8

8(16)0

3

3

4

6.3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尺寸偏差、定量、尘埃度、荧光性物质。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每卷箱(袋)应附质量检验合格证一份,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改变生产工艺或使用新原料生产,而又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外观和尺寸偏差按表5判定:卫生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复验合格则判该批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和标志按GB/T 10342 的规定进行,或按照订货合同要求进行。

7.2应妥善保管,以防止雨、雪和地面湿气的影响。

7.3生产、经营食品包装用铝箔纸的单位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过程中严防毒害药品和重金属粉尘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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