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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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中央空调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为保证家用(商用)中央空调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与扩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舒适性要求为主,制冷量在7-80kw的家用(商用)中央空调的设计。改建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家用(商用)中央空调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l家用(商用)中央空调

主要用于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满足舒适性为目的,制冷量在7-80kw范围内,带集中冷热源的空调型式。

2.0.2空调风系统

空气经冷热、过滤等处理的送回风系统。

3 设计参数

3.1室外气象参数

3.1.1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一天的日平均温度。

3.1.2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3.1.3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3.1.4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3.1.5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3.1.6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3.1.7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3.1.8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3.1.9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暖通空调气象资料集》中“室外气象参数”采用。

3.2室内空气质量

3.2.1冬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温度18-22℃

人员经常活动范围内风速不大于0.4m/s

当无辅助热源时,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采用5℃。

3.2.2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房间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1.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

2.辅助房间,不宜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护室20℃

盥洗室、厕所12℃

办公用室16℃

3.2.3夏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温度24-28℃

相对湿度不大于65%

人员经常活动范围内风速不大于0.5m/s

3.2.4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不小于20m3/(h.人)。

3.2.5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应符合《室内空气中可吸人颗粒物卫生标准》(GB17095)的规定,不应大于0.15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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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住宅主要使用房间的噪声级应不大于46dB(A)。

4 空气调节

4.l负荷计算

4.1.1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冷负荷指标估算确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分项简化计算方法进行,分项内容包括围护结构、人员、设备、灯光、食物和新风(或渗透风),其中国护结构负荷项可按经验指标估算确定;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均应对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逐时冷负荷计算。

4.1.2逐时冷负荷计算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4.1.3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l.4空调系统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按各空调房间或区域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1.5对间歇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蓄热特性形成的负荷。

4.1.6对能单独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考虑邻室不使用空调时形成的负荷。

4.1.7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可参考夏季冷负荷的数值,乘上经验系数决定。

4.2系统设计

4.2.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1.使用时间不同的房间;

2.温度基数要求不同的房间;

3.空气中含有异味、油烟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房间;

4.负荷特性相差较大及同时分别需供冷与供热的房间或区域。

4.2.2当房间舒适度要求较高时,宜采用各个房间可进行室内温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4.2.3对于舒适度要求较高、人员较长时间逗留的场所,应采取保证新风量的措施。4.2.4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变频或具有节能效果的变容量控制的空调系统;变频设备产生的高次谐波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2.5采用分体多联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空调系统中,具有需同时分别供冷与供热的房间时,宜选择带有热回收的、能同时供冷与供热的空调系统;

2.同一空调系统的规模、制冷剂管道最大长度。设备之间的最大高差、运行工况范围等,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规定;

3.选择设备时,应根据室内外设计温度、制冷剂配管长度。室内外机的标称冷热量及该设备技术参数等进行计算修正;

4.空调系统制冷剂管道的管径、管材和管道配件应按生产厂技术要求选用,系统自控设备、制冷剂分配器等主要配件,均应由生产厂配套供应。

4.2.6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循环水水温直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的冷却设备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决定采用闭式或开式冷却水塔;当采用开式冷却水塔时,宜设置中间换热器,由相互隔离的闭式循环水系统与开式冷却水系统组成;

3.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建筑物冬季白天和夜间负荷特性、系统可回收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算确定。

4.2.7设有排风的空调系统,宜设置新风与排风系统的热回收装置。

4.2.8空调水管路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应考虑水的温度变化引起的热膨胀问题。4.2.9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的进、出口水温和循环水量,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条件下,应满足制冷机的要求;

2.采用旋转式布水器的冷却塔,运行时应有保证冷却塔冷却水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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