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区 廉租房
2024年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篇)
![2024年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89dddfcf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47.png)
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二)尊敬的各相关方:一、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备案1. 所有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合同中必须包含租金、租期、押金及租赁物的损坏与维修责任等关键信息。
2.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备案至宁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3.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保留至少两份原始合同副本,以备可能发生的纠纷或争议。
同时,双方也可以在签署合同时选择自行约定的其他附加条款,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租金支付及调整1. 租金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并应当避免使用现金交易。
2. 租金的调整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如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或者发生合理的市场价值波动,双方可以协商进行租金调整。
三、居住房屋的维修及安全要求1. 出租方有责任保证居住房屋的基本设施运行正常,如供水、供电、供暖、通风等,并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2. 出租方还应当保证居住房屋的安全性能,如消防设施、电气线路、防盗门锁等必要配置应当到位,并保障承租方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四、承租方权益的保护1. 出租方不得擅自进入承租方所租住的房屋,除非经过承租方的同意或者出租方有正当理由需要进入。
2. 出租方不得随意提高租金,不得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额外费用。
3. 出租方应当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环境,不得扰乱居住秩序或干扰承租方的正常生活。
五、中介机构的责任1. 房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规从事居住房屋租赁。
2. 中介机构必须在房源推荐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有任何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
3. 中介机构应与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并确保合同中的权益保障条款明确清晰。
最后,衷心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宁波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关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一)尊敬的各位居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租赁条例》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我市决定对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进行一系列调整和规范。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二)2024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二)2024](https://img.taocdn.com/s3/m/bf45848f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9a.png)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二)一、引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和居住需求逐渐增加,居住房屋租赁成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常见的居住方式。
为了规范和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宁波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本文将继续探讨与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相关的若干规定,以进一步提高租赁市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水平。
二、租赁房源的准入要求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对于租赁房源的准入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房源质量和租赁环境的安全。
规定了房屋租赁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如房屋产权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
同时,对于出租房屋的安全设施和装修要求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消防设施、电力设备等等,以确保租赁房源的安全性。
三、租金支付及调整租赁期间的租金支付是租赁双方关系中一个重要环节。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了租金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租金支付应当以银行汇款、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
此外,规定了租金调整的规则,表示房屋租金经过协商一致后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但不能随意提高租金。
四、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是租赁关系中的重要依据,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的签订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了合同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如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租金、租赁期限等,并强调了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规定了租赁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保护了租赁双方的权益。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租赁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对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支付的违约金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增加违约成本,减少违约行为。
此外,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如协商、调解、仲裁等,为租赁双方提供了有效的争议解决途径。
六、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为了保护租赁市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水平,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还规定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了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监督。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c2f966852458fb770b563b.png)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
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甬建发[2010]124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6.03
【实施日期】2010.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扩大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甬建发〔2010〕124号)
海曙、江东、江北区住房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甬房办〔2009〕11号)精神,现将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市三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市三区住房保障中心发布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上年度(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扩大到60﹪,且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经核准符合条件
的,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政府廉租住房政策。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启动廉租住房扩面工作。
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自营房屋出租项目
![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自营房屋出租项目](https://img.taocdn.com/s3/m/f312de257c1cfad6185fa7cb.png)
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自营房屋出租项目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招标代理单位:宁波德威工程造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八月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自营房屋出租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建设单位: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盖章)招标代理单位:宁波德威工程造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招标文件编制日期: 2016 年月日备案意见:备案单位:(盖章)备案日期: 2016 年月日目录招标公告 (4)第一部分前言 (7)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9)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 (28)第四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36)第五部分评标办法 (55)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自营房屋出租项目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自营房屋出租项目已批准招标,项目业主为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
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项目名称: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自营房屋出租项目。
房源信息及标段划分:Ⅰ标段为住宅类,评估价为每年万元,三年共万元;Ⅱ标段为非住宅,评估价为每年万元,三年共万元;Ⅲ标段为非住宅,评估价为每年万元,三年共万元;Ⅳ标段为顺德路189弄(非住宅类),评估价为每年万,三年共万元。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最后附件。
房源地点:宁波市。
招标范围:宁波市海曙区房地产管理处自营房屋出租。
租赁期限:3年(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起始日)。
3、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各标段投标人均具备:(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能力;(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具有房产租赁、经营相关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办理时间需在2016年7月1日前);(5)、第三方担保公司要对合同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为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届满后一年;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本次招标分为4个标段,投标文件上注明拟投标标段,单个投标人可同时对4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最多只能中标1个标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726c2e0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82.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甬政办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0日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纳入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考核评价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宁波市税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市)(包括开发园区,下同)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明确实施机构,落实乡镇(街道)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市住建局应牵头完善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户籍、婚姻、收入、财产核对认定,房产交易等信息共享,构建公租房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机制。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七条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宁波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宁波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793cfe03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32.png)
宁波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宁波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宁波市海曙、江北、鄞州区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涉及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三类家庭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根据该通知,经评估,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元。
该通知明确了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三类家庭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100%、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元。
也就是说,三区这类家庭可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元标准补贴租金。
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65%、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5元。
举个例子,一户三口之家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为54平方米,在海曙、江北或鄞州三区范围内,租一套54平方米的住房,假设每月租金2000元。
按照租金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5元计算,租住这套住房,可获租金补贴1161元,自付部分仅需839元。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补贴标准为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40%、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2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5188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14.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07〕65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日常租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拟定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区房管部门负责具体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范围内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仅限上下两代(拆迁地块限上下三代)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系血缘关系(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和子女与父母。
直系姻亲是指其配偶、配偶的直系血亲。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他处无住房和另有住房的“住房”特指:福利性住房(包括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低收入购房、限价商品房、原承租公房的拆迁安置房、代建房、集资建房、批地建房等)及租住部队军产房、落实政策私房、宗教房产、单位自管房等。
此定义仅适用于国家直管公有住房改户及核定同住人。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面积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宁波市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1997〕119号)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a39fbb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41.png)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3•【字号】甬政办发[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政府(含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可以建立或指定相关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宁波廉租房申请条件
![宁波廉租房申请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a5a3ca60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ab.png)
宁波廉租房申请条件1. 想申请宁波的廉租房呀,那可得先看看收入情况嘞。
就好像你要进一个特别划算的商店,得先看看自己口袋里有多少钱一样。
在宁波,如果你的收入低得可怜,低到每个月都紧巴巴的,那你可能就符合条件了。
我有个朋友,每个月就挣那点钱,交了水电费啥的,吃饭都成问题,这种情况就可以去试试申请廉租房。
2. 在宁波申请廉租房,住房情况也很重要哦。
你要是一家子挤在一个又小又破的房子里,像住在罐头里的沙丁鱼一样,那你就有很大机会。
比如说老王一家,五口人住在不到三十平米的小屋里,那日子过得别提多憋屈了,这种情况就符合廉租房申请关于住房困难的条件呢。
3. 户籍方面呢,宁波的廉租房对本地户籍和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本地户籍都有考虑哦。
这就像一场大聚会,本地的朋友和远方来的合格朋友都能参加。
像小李,他虽然不是宁波本地户口,但是在宁波工作了好多年,为宁波也做了不少贡献,他这种情况说不定也能申请廉租房呢。
4. 资产状况也得说道说道。
你要是没多少存款,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就像个刚起步的小蜗牛,除了背上的壳啥都没有。
要是这种情况,在宁波申请廉租房就有戏。
我邻居老张,家里穷得叮当响,没车没存款,这种情况在廉租房申请里可是很关键的因素呢。
5. 家庭人口数量也是个考量点。
要是家庭人口多,房子却小得可怜,这就好比一群大雁却只有一个小窝,那在宁波就可能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
像小赵家里,三代人挤在一个小两居室里,这种家庭人口和住房面积不匹配的情况,是可以考虑申请廉租房的。
6. 在宁波,年龄有时候也会影响廉租房申请呢。
那些上了年纪的老人,如果没有好的居住条件,多可怜啊。
就像一棵老树,应该有个安稳的地方扎根。
像李奶奶,孤孤单单一个人,年龄大了也没什么收入,住的房子还破破烂烂的,这种老人就很可能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7. 就业情况也不能忽略呀。
如果工作不稳定,收入忽高忽低的,就像在海上飘着的小船,没有个安稳的港湾。
在宁波,这种就业不稳定且收入不高的人,也许就有资格申请廉租房。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c041e8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ac.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甬政发[2011]107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1〕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纳入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本意见实施管理。
园区、企业、村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意见实施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配租管理。
配租时应综合考虑房源供应与需求数量以及各类申请承租家庭情况,实施分类配租,配租方案在申请前公布。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的准入管理制度及退出机制。
配租家庭实行年审和动态管理,承租期满或承租期内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及时予以退出。
(四)公共租赁住房遵循“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原则,租金收入、支出应遵守有关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解读(2024两篇)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解读(2024两篇)](https://img.taocdn.com/s3/m/af5e657b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c8.png)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解读(二)《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解读(二)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住房屋租赁已经成为许多人的首选。
为了保障租房者和房东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本文将就该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该规定明确了租赁房屋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法、便利等。
此外,规定还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以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租赁双方权益和义务在该章节中,规定了租赁双方房东和租房者的权益和义务。
其中包括房东有权利要求租房者按时缴纳房租,并且保证租房者的居住安全。
而租房者则有权享受合理租金,并且要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得违规使用或破坏房屋设施设备。
第三章:租赁合同该章节对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内容进行了规定。
租房者和房东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房屋的使用范围、租金和租赁期限等条款。
此外,规定还强调了合同的履行和终止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房屋质量和维修保养为了保障租赁房屋的质量,该章节明确了房东在出租房屋前要进行环境整治和设备器材的维修保养。
同时,对于维修费用的承担权责也进行了明确。
房东应当对房屋内普通设施设备的损坏负责修缮,而对于大规模修缮和改造,需要与租房者进行协商。
第五章:房屋管理和维护该章节规定了租房者和房东在居住期间对房屋的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租房者应当注意爱护房屋设施,并及时反馈问题给房东;而房东则需要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解决租房者提交的问题。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该章节规定了租房者和房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约定的情况下所承担的违约责任。
对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可由违约方进行赔偿。
同时,对于租赁争议的解决,规定了一系列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法律诉讼等。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该章节明确了宁波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一)2024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一)2024](https://img.taocdn.com/s3/m/91c1d174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be.png)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的不断流动,居民对于房屋租赁需求的提升,宁波市政府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保障居民的租赁权益,特制定了《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健康、稳定、公正的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促进城市居住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二、租赁登记根据该规定,所有在宁波市境内进行租赁活动的房屋需进行登记。
租赁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完善的租赁信息数据库,方便市民进行租赁房屋的查询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房屋租赁双方在进行租赁交易时,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租赁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三、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合同是房屋租赁交易的重要文件,应当写明双方的基本信息、租金的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维修责任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四、租金支付根据规定,房屋租金的支付方式应当合理合法,并写明在租赁合同中。
双方可以约定月付、季付或年付等方式。
租金支付时,应当保存好相关的支付记录,并保留至租赁关系结束。
五、房屋维修根据规定,房屋的日常维修责任由房东承担,但在租赁期内因房屋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坏应由房东进行修复或赔偿。
租赁期内如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房东应当提供临时住所,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双方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支付租金、私自转租或转借房屋、损坏房屋等。
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获得赔偿。
七、争议解决根据规定,房屋租赁交易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由相关部门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裁决。
八、监督与执法根据规定,宁波市政府将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监督和执法机制,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租赁行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宁波人才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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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人才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人才租赁住房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机构为引进和留住高层次人才而推出的一种住房保障政策。
以下是宁波人才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人才类型:
通常要求申请人是高层次、紧缺人才,可能包括科技人才、创业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
这些人才应当在其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经验。
学历要求:
可能对申请人的学历有一定要求,例如硕士以上学历或其他相应的专业背景。
工作经验:
可能要求申请人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尤其是在相关领域内的工作经验。
工作单位:
有些人才租赁住房政策可能对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有特定要求,可能是在科研机构、高校、高科技企业等从事相关工作。
薪资水平:
可能要求申请人的薪资水平达到一定标准,以确保其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社会保险:
有些地区可能要求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以确保其在住房租赁期间的社会保障。
认定程序:
一般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程序,可能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符合人才租赁住房的条件。
本地户籍或工作居住证:
有些地区可能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工作居住证有一定要求。
社会评价:
有些政策可能还会考虑申请人在社会上的评价,例如是否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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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宁波市海曙区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审核公示
![宁波市海曙区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审核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b549721a55270722192ef75f.png)
宁波市海曙区廉租补贴申请家庭核准对象公示
根据《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发【2008】202号)、《关于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政发【2008】132号)和《海曙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海政【2008】37号)等文件规定,下列家庭经核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现予以公示。
如有不实之处,请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向海曙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87343779,地址:海曙区尚书街67号。
投诉电话:87191303(市建委)。
海曙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2010年7月13日。
2022年浙江廉租房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
![2022年浙江廉租房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1eaed43a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2e.png)
2022年浙江廉租房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浙江廉租房政策及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浙江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以下是浙江廉租房政策,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活带来帮助。
浙江廉租房政策:1、⾄少有⼀⼈具有杭州市区(不含萧⼭、余杭区)常住城镇居民户⼝(不包括学⽣户⼝)并居住5年以上;2、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残疾⼈基本⽣活保障证》或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援助证》、《救助卡》或共同⽣活的家庭成员⼈均⽉收⼊低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2.5倍(含);3、⼈均现有住房建筑⾯积在15平⽅⽶(含)以下,或3⼈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积在45平⽅⽶(含)以下。
补贴⽅式最低收⼊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式以发放住房租⾦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核减为辅。
住房租⾦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户,在⼀定时期内提供租赁住房租⾦补贴。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户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标准收取租⾦。
租⾦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家庭给予租⾦减免。
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补贴来源⼀、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每平⽅⽶建筑⾯积30元。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因重⼤疾病、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原有房产转让的,原有房产不纳⼊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房产⾯积核定范围,且不在补贴⾯积中扣除,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
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的,货币补贴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转让满5年的,货币补贴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统⼀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赁房屋的总建筑⾯积应不低于36平⽅⽶,并且不低于⼈均建筑⾯积15平⽅⽶。
其实际⽀付房租低于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仍按照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五、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经济收⼊情况发⽣变化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次⽉起,给予三个⽉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50%发放补贴。
宁波海曙区-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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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请廉租房具备条件(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
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二)离婚不足2年的;(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申请廉租房须提供的哪些种材料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海曙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指南第一部分保障对象一、政策依据1、《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2、《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3、《关于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2008〕132号)4、《海曙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海政〔2008〕37号)5、《关于市三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09〕31号)二、保障对象(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宁波市申请廉租房的具体条件_宁波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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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申请廉租房的具体条件_宁波指南
〖摘要〗宁波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是什么?宁波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有什么?宁波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有哪些?宁波申请廉租房有哪些条件?求职生活栏目小编为你解答。
1、申请人(一般应为户口簿户主)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以上(含本数),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仍保留农村承包地或宅基地的除外。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与户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婚姻、抚养关系或合法收养关系(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不受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8年限制)。
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2、家庭常住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数)。
女满13周岁、男满15周岁以上的异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个房间的,其人均住房面积可放宽至12平方米。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计算人均住房面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人口不列入计算范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发生任何房地产交易或转移行为。
4、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
注: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再申请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ef7acc19c8d376eeafaa3136.png)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指南第一部分保障对象一、政策依据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号)、《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政发〔〕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关于印发海曙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号)、《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政〔〕号)等。
二、保障对象(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时已取得海曙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单身申请的需年满周岁。
、申请前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平方或人均平方。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经评估,至人户、至人户、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倍、倍的,视作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引进人才。
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引进人才须是海曙区诚信合法经营企业(纳税属地海曙)或事业单位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
中高层次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申请前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
具体分为以下类:()列入上年度《海曙区高素质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目录》的各类全职引进人才。
()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的各类人才。
()其他符合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中高级技术人才和中高层次人才。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市区拥有套及以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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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申请廉租房须提供的哪些种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至申请日,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家庭,如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五)承办部门:区房管处
第三部分 审核流程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供产权单位证明;
(5)1983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供产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1999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1997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7260838
江厦街道办事处
江厦街道九楼服务大厅灵桥路513号
87008623
白云街道办事处
白云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白云街223号
87113770
段塘街道办事处
段塘街道办事处鄞奉路746号
56121027
望春街道办事处
望春街道一楼服务中心
民通街99号
87512126
核准后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办理点:
不得申请廉租房具备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救助的孤儿除外;(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3、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二)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海曙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海曙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指南
第一部分保障对象
一、政策依据
1、《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
2、《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
3、《关于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2008〕132号)
4、《海曙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海政〔2008〕37号)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四)无赡养人的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五)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对于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配租廉租住房。如房源不足,则按甬政发〔2007〕89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第二部分 申请受理及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宁波市海曙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一、受理单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具体地址如下:
受理单位
受 理 地 址
联系电话
月湖街道办事处
月湖街道五楼服务大厅镇明路108号
87191890
鼓楼街道办事处
鼓楼街道服务大厅乌含巷9号
83893020
南门街道办事处
南门街道服务大厅咏归路150号(大公馆B楼三楼)
87473065
西门街道办事处
江厦街道九楼服务大厅灵桥路513号
87288499
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请提供A4纸规格):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办理单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江厦房管所
狮子街139号
87198145
月湖房管所
紫金街45号
87316091
南门房管所
紫金巷22号
87293970
鼓楼房管所
缸桥巷16号
87364238
西门房管所
后莫家巷52号
87364496
白云房管所
(含白云、段塘)
民丰街29弄50号
87111556
望春房管所
中山西路556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产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5、《关于市三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09〕31号)
二、保障对象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最低收入家庭)。
2、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2、区房管部门、区民政局、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3、在居住地社区公告10天;
4、对无异议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
5、无异议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6、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租金补贴及对承租公有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免,对符合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登记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
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住房:
(一)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建委公布的住房面积标准(2008年为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不含6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