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接触触电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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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接触触电防护措施
一、间接接触触电防护
(1) 在正常情况下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金属部分,如金属外壳、金属护罩和金属构架等,在发生漏电、碰壳等金属性短路故障时就会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此时人体触及这些外露的金属部分,称为间接接触触电。

(2) 在电气设备、线路等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而进行的防护,称为间接接触触电防护,或称为防止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

(3) 间接接触电防护措施有以下几种:
①自动切断供电电源(接地故障保护)。

②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即Ⅱ级电工产品)。

③将有触电危险的场所绝缘,构成不导电环境。

④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连接保护,或采取等电位均压措施。

⑤采用安全特低电压。

⑥实行电气隔离。

二、中性点与零点、中性线与零线的区别
当电源侧(变压器或发电机)或者负载侧为星形接线时,
三相线圈的首端(或尾端)连接在一起的共同接点称为中性点,简称中点。

中性点分电源中性点和负载中性点。

由中性点引出的导线称为中性线,简称中线。

如果中性点与接地装置直接连接而取得大地的参考零电位,则该中性点称为零点,从零点引出的导线称为零线。

通常220伏单相回路两根线中的一根称“相线”或“火线”,而另一根线称为“零线”或“地线”。

“火线”与“地线”的称法,只是实用中的一种俗称,特别是“地线”的称法不确切。

严格地说,应该是,如果该回路电源侧(三相配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则称“零线”;若不接地,则应称“中线”,以免与接地装置中的“地线”相混。

当为三相线路时,除了三根相线外,还可从中性点引出一根导线,即中性线,从而构成三相四线制线路。

这种线路中相线之间的电压,称为线电压,相线与零线之间的电压称为相电压。

中性点是否接地,亦称为中性点制度。

中性点制度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即中性点接地系统与中性点绝缘系统。

而按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规定,将低压配电系统分为IT、TT、TN三种,其中TN系统又分为TN-C、TN-S、TN-C-S三类。

三、保护接地
所谓保护接地,就是将电气设备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出现危险对地电压的金属部分(如外壳等)用导线与大地做电气连接。

如果电气设备没有保护接地,当其某一部分的绝缘损坏时,外壳将带电,同时由于线路与大地间存在电容,人体触及此绝缘损坏的电气设备的外壳,将遭受触电危险。

对电气设备实行保护接地后,接地短路电流将同时沿接地体和人体两条通路通过。

接地电阻一般为4欧以下,而人体电阻约为1000欧,因此通过接地体的分流作用,流经人体的电流几乎等于零,这样就避免了在短路故障电流下人体触电的危险。

四、保护接零
保护接零简称为接零,就是将电气设备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外壳),用导线与低压配电网的零线(中性线)直接连接,以保护人身安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保护接零一般与熔断器、脱扣器等配合,作为低压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和380/220伏三相四线制系统(在IEC标准中称之为TN-C系统)的防触电措施。

有了保护接零,当发生碰壳短路时,短路电流就由相线流经外壳到零线,再回到变压器的中性点。

由于故障回路的电阻、电抗都很小,所以故障电流很大,它足以使线路上的保护装置(熔断器或自动开关)迅速动作,从而将漏电的
设备断开电源,消除危险,起到保护作用。

虽然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都可以保证人身安全,但保护接零较保护接地更具有优越性,因为零线的阻抗小、短路电流大,从而克服了保护接地要求其电阻值很小的局限性。

五、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的区别
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的主要区别是:
(1) 保护原理不同保护接地是限制设备漏电后的对地电压,使之不超过安全范围。

在高压系统中,保护接地除限制对地电压外,在某些情况下,还有促使电网保护装置动作的作用;保护接零是借助接零线路使设备漏电形成单相短路,促使线路上的保护装置动作,以及切断故障设备的电源。

此外,在保护接零电网中,保护零线和重复接地还可限制制备漏电时的对地电压。

(2) 适用范围不同保护接地既适用于一般不接地的高低压电网,也适用于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的低压电网;保护接零只适用于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网。

(3) 线路结构不同如果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电网中可以无工作零线,只设保护接地线;如果采取保护接零措施,则必须设工作零线,利用工作零线作接零保护。

保护接零线不应接开关、熔断器,当在工作零线上装设熔断器等开断电
器时,还必须另装保护接地线或接零线。

六、电气设备的哪些金属部分应进行保护接地或接零
凡是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而当绝缘损坏、碰壳短路或发生其他故障时,有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金属部分及其附件都应实行接地或接零。

这些金属部分或附件包括:
(1) 电机、变压器、断路器和其他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基座。

(2) 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的框架,变、配电所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钢筋混凝土构架中的钢筋。

(3) 导线、电缆的金属保护管和金属外皮,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线盒和终端盒的金属外壳,母线的保护罩和保护网等。

(4) 照明灯具、电扇及电热设备的金属底座和外壳,起重机的轨道。

(5) 架空地线和架空线的金属杆塔,以及装在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的外壳和支架。

(6) 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7) 超过安全电压而未采用隔离变压器的手持电动工具或移动式电气设备的外壳等。

(8)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9) 避雷器、保护间隙、避雷针和耦合电容器的底座。

七、电气设备的哪些金属部分可不实行保护接地或接零
电气设备的以下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不实行保护接地或接零:
(1) 干燥场所采用的安全电压或低于安全电压(交流50伏以下、直流110伏以下)的电气设备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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