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证券、保险产品的风险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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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风险等级划分5个等级标准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5个等级标准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5个等级标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金融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客户、评估风险以及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而进行的一项工作。

根据不同的金融机构和评估标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吴体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然而,一般而言,客户风险等级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等级:1.极低风险:这类客户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都非常良好,基本上没有任何违约或不良记录。

他们被视为最安全的客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常愿意为他们提供更高的信用额度或更优惠的利率。

2.较低风险:这类客户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相对较好,但可能存在一些小的违约或不良记录。

他们仍然被视为相对安全的客户,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提供信用额度或利率方面可能会采取更为逢慎的态度。

3.中等风险:这类客户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较为一般,可能存在一些较大的违约或不良记录。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提供信用额度或利率方面会更加谨慎,并可能要求客户提供更多的担保或抵押品。

4.中高风险:这类客户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较差。

存在较大的违约或不良记录。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提供信用额度或利率方面会非常谨慎,并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更多的担保或抵押品,甚至可能拒绝为客户提供某些金融服务。

5.高风险:这类客户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非常差,存在严重的违约或不良记录。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常会避免与这类客户打交道。

或者只会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会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而且通常会采取非常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金融机构在评估客户风险等级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因此具体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客户的风险等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著客户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的变化。

其风险等级也可能会相应调整。

中国银行业系统风险评估

中国银行业系统风险评估

中国银行业系统风险评估赵先信浦发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我想的话,在这里头作为一个业界人士,谈一下自己的观察和一些体会、一些个人的意见。

我的一个总的想法、总的观点是这样的,总体上看的话,目前中国银行业系统这个系统性的违约风险还不能够说是很显著,或者说还是看不到有这样一个系统性的违约或者说是系统性的资产质量的一些风险,当然局部的风险或者是问题是存在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尽管如此,但是商业银行它的这个风险杠杆是在放大的,那么这个风险杠杆就是通常所说的财务杠杆不太一样,财务杠杆就是把那个权益除以它的总资产,风险杠杆主要看银行的资本水平跟它的风险资产的比例,按照这个指标来衡量的话,商业银行的风险杠杆实际上是在放大的,资本和损失拨备的补充压力是在上升,这是第二个观点。

第三个观点,从目前我们银行业的微观运行机制来看,我们商业银行对资本的补充目前主要是依靠利差,法定的利差水平,这样一个模式是很难持续的,这是第三个。

第四个的话我想要改变目前这样一个情况,根本的出路还是在于对银行的微观运行机制进行改革,特别是要把银行切实转变成从主要是吃资产的帐面利差变为来经营风险资产,经营风险,从而获取风险收益,真正能够对风险进行恰当的溢价,这是一个主要的方向。

一、目前系统性的违约风险尚不可见首先来看为什么说目前看不出系统性的违约的风险或者是说系统性的资产质量的问题主要从我们的历史来看,特别是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最近两千年以前这段时间,如果说你回顾一下这一段历史的情况的话,中国的经济大体上经历了两次大的信贷的膨胀周期,这两次的信贷膨胀周期的话都造成了严重的资产质量问题,从而导致了1999年以来大规模的不良资产的划拨、划转。

如果你看一下商业银行的年报的话,有些银行在2004年的时候不良资产还达到了24%这样一个水平。

为什么在这之前两次信贷周期会造成严重的资产质量问题,产生系统性的风险,我想主要是跟中国经济特别的运行机制是有关系的,因为在那之前,中国的经济主要是经历了一个商品市场货币化的行为,很多以前我们都是计划经济,后来突然发展市场经济了,一些商品、一些多余的农产品都可以交易了,这个交易就对货币产生了需求,也导致了一些居民家庭的收入,特别是一开始是农村家庭,后来到了城市家庭、居民家庭的收入开始上升,但是财政收入比例是下降的,如果说你看一下过去一开始改革开放20年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基本上是下降的,这样一个趋势就导致财政再去继续投资国有企业基本上是没有钱可投,但是另一方面又看到大量的存款在银行系统里在不断的增长,所以当时就出现了一个政策,就是拨改贷,就是本来是财政向国有企业无偿拨款,后来变为从银行贷款,这一贷就带来问题了,问题在哪儿,刚才讲就是财政本身以及国有企业本身它是没有权益的,或者权益是非常少的,它的自有资金,它的(Its own funds)这一块是非常少的,我们都知道如果说没有自有资金支撑的话,它的信贷很容易出现问题,这就是过去两次周期以来,为什么说那两次信贷扩张都导致了严重的资产质量问题,就是因为信贷扩张是没有权益支撑的,没有自有资金支撑的扩张,所以它出现了问题。

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不少于1000字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其中包括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股票期权等。

这些产品在风险管理、资产配置、利率风险对冲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监管方面,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监管规定、监管体系等方面探讨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一、监管规定1.监管机构:在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责任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承担。

其中,证监会主要负责对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利率互换等进行监管;银保监会则主要负责对信用违约互换等进行监管。

2.产品准入:我国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准入采用“双重审批制度”,即需要经过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双重审批。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内部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投资决策和产品设计,并向监管机构提交财务安全、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各类材料。

监管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定位,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严格审批。

3.信息披露:我国采取“委托代理制”进行金融机构与个人客户之间的交易。

金融机构需要向客户公开披露有关产品的风险因素、成本收益等方面的信息,并告知客户相关的交易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向监管机构每日报告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规模、风险和交易情况等信息。

二、监管体系1.风险评估:我国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评估主要有两个层面。

一是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定价、风险监测和控制等方面。

二是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包括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风险偏好较高金融机构进行重点关注。

2.风险控制:为保证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风控措施。

首先,对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控制,对于存在违规操作的机构加强监管力度。

其次,对于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

最后,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管人员培训,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监管水平。

银行业理财产品新规

银行业理财产品新规

银行业理财产品新规
2020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承受能力监管要求》(银发〔2020〕226号),也称为“2020年银行业理
财产品新规”。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 高风险理财产品门槛提高:规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种,其中高风险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投
资范围受到限制。

2. 理财产品投资者分类:将理财产品投资者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类,三类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和投资能力有区别。

3. 理财产品风险披露要求:银行应当对社会公开理财产品的风
险揭示和收益率,并定期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

4.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限制: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

5. 理财产品期限和收益率限制:银行理财产品期限应当≦6个月,收益率应当≦3%。

6. 理财产品合格性评定:银行应当对理财产品进行全面评估,确
保理财产品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监管要求。

此次新规旨在加强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提高理财产
品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推进银行理
财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7.07•【文号】银协发[2009]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09]50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标准,规范营业网点柜面服务行为,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自律工作委员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各单位将《规范》转发辖属分支机构,认真执行,并请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落实到位。

希望通过《规范》的推广落实,切实提升银行业柜面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提高客户满足度,树立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整体形象。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整体水平,树立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根据《中国银行业服务文明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柜面服务是指各单位在营业网点内柜面人员为客户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柜面人员是在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人员的统称。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服务环境、服务标准、服务操作、服务培训及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服务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统一标准”指各单位统一制定柜面服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归口管理”指各级机构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服务管理工作;“分级负责”指各级机构应对辖内服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服务相关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二)负责辖内服务相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三)负责服务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四)负责相关岗位服务技能培训工作;(五)负责服务检查与督导;(六)负责服务档案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2•【文号】银保监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施行。

2018年5月2日保险公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估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涉及特定评估对象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公估的(以下称法定公估),应当依法委托保险公估人评估。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保险公估人应当依照职责明晰、强化追责、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标准体系,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促进稳健运营。

保险公估人应当对本机构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三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是由中国央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一份综合性报告,旨在分析和评估中国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中国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经济增长的趋势,以及可能对金融系统稳定产生影响的因素。

2. 金融机构稳定性分析:评估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指标。

3. 金融市场稳定性分析:分析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价格波动、市场结构等因素对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重点关注债券市场、股市、外汇市场等。

4. 金融产品稳定性分析:评估金融产品(如结构性产品、理财产品等)的风险特征,重点关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产品和业务。

5. 金融监管政策评估:审视现行金融监管政策的有效性,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金融监管的完善。

6. 风险警示与应对措施:根据金融系统存在的潜在风险,提出相应的警示和应对措施,以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对于政府、金融机构、投资者和研究机构等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8.23•【文号】银协发〔2016〕127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16〕127号各会员单位:《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中明确提出,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为引导商业银行建立保理业务理念,规范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修订完成《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

现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原《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银协发【2010】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8月23日附件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保理业务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其业务属性,以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国内惯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开办保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二)遵守国际惯例,如《国际保理通用规则》等;(三)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审慎经营;(四)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妥善处理同业合作与竞争的关系。

第二章定义、特点及分类第四条定义(一)应收账款本规范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05.27•【文号】银保监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0号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理财公司: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

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知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现金;(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四)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一)股票;(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五)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1•【文号】银保监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并督促落实。

2022年6月1日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1.06•【文号】银监办发[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业务风险提示并要求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对已签订和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停止或拒绝与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合作。

二、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基金和保险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禁止违规销售承诺保本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禁止将基金和保险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银行营销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基金和保险产品,禁止非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在银行网点营销基金和保险产品。

四、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代理销售业务相关记录。

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要求客户书面确认所购买的产品出现问题时应与产品设计机构进行沟通或投诉。

五、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

当客户需要与产品发行者联系时,商业银行应协助客户与相关机构进行联系。

六、商业银行应设置并向客户告知相关业务的投诉电话,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对于客户投诉较多的基金或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及时、主动与设计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共同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则风险管理总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则风险管理总则
(三)资本配置。在统一配置经济资本的基础上,将经济资本在各风险类别、各机构、各业务线等之间进行差异化配置,投向RAROC较高的资产组合,并持续进行动态优化。
第六章 风险管理架构
第十四条 董事会。董事会是我行风险管理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我行总体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等,审批或授权审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并监督管理层贯彻落实。
风险管理总部牵头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财务管理部牵头管理流动性风险;战略发展部牵头管理战略风险;办公室牵头管理声誉风险。
(二)资本管理职能部门
集团资本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拟定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工作相关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评估流程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负责拟定资本规划、年度资本预算及资本配置方案,负责对外资本筹集。资本管理职能由财务管理部负责。
第十八条 业务一线
业务前台作为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以遵守及落实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为基本前提,承担获取信息、进行风险判断和风险控制的第一性责任,并及时与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沟通风险管理信息。
第七章 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 我行通过分层管理建立符合全行风险管理战略及偏好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以指导和约束风险管理行为。
第八条 风险偏好指标主要包括股本回报率(ROE)、资本充足率(CAR)、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外部信用评级目标、盈利波动性等。我行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及我行发展情况,参照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的平均水平,确定上述指标的目标值。
第九条 根据风险偏好指标设定主要类别风险的关键风险指标(KRI)见附件2列示。年度KRI根据监管要求、内部管理要求、系统支持程度等情况主要在附件2中进行选取,参照国内大型商业银行的水平设置目标值。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办法全文
第二章风险分类 第六条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 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 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其中,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可按照脱期法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上调。
第十五条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 不得上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第七条、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关条款的指标计 算。
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涉及不良资产 上调为正常类或类的,应满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办法全文
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 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 和转换关系。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 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办法全文
第二十七条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 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 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 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 定。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 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和附则。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评级要素。

监管评级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指标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二是明确评级方法。

评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五个维度指标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

同时,监管机构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三是规定组织实施程序。

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并规定了公司自评估、监管复核评价、反馈评级结果和档案归集等评级程序和工作要求。

四是加强评级结果使用。

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划分为A、B、C、D四类机构,明确分类结果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

对于不同类型机构,监管机构将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设置了一年的试运行期,引导行业对照评价指标做好评级准备工作。

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制度,是健全完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机构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分类监管,丰富机构监管的工具箱,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有利于形成正向激励,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主动对标行业最佳实践,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增强内生发展动力;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专注主业和特色,优化业务结构,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重大战略质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

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4•【文号】银保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产品。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产品管理人应当公司治理完善,市场信誉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和守法合规记录;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负债特性、风险偏好等约束条件,科学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内部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XXX流动性安排。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金融产品,但不得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和实施、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则风险管理总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则风险管理总则

欢迎阅读【经典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经典考试资料,答案附后,看后必过,WORD文档,可修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则(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银行整体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升风险管理的整体性、集约性、针对性、有效性,保障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定,参考国际同业先进实践,特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则(2010年版)》(以下简称《总则》)。

总则是我行风险管理最高层次纲领性文件。

第二条风险是指收益与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始终存在于银行经营的每一项活动中。

我行面临的风险类别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

:第二章风险管理目标第三条中国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满足监管部门、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银行稳健经营要求的前提下,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优化资本配置,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中国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目标(一)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涵盖中国银行整体,包括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风险管理覆盖各类别风险,涵盖全行所有经营业务,银行对各类别、各业务风险进行一体化识别、评估和管理。

(三)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所有相关的业务和管理人员应认同中国银行风险管理理念,明确了解中国银行的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原则,认同并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四)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风险管理贯穿于业务的全流程,渗透业务发展、管理控制、操作保障等所有环 节。

独立的内部审计,是评估整体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全流程的一部分。

(五)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理念和做法,结合经济环境和经营状况, 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

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需要依靠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系统 来实现。

(六)全额的风险计量口径全额的风险计量是银行在明确总风险敞口基础上, 把经济资本配置到各风险类 别、各机构、各业务线。

中行风险评估制度

中行风险评估制度

中行风险评估制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产品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控制理财产品销售风险,促进理财业务良性发展,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客户购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规范的理财产品之前,必须进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产品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以下简称〈〈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确定客户适合购买的产品类别。

第二条〈〈测试》以客户为单位进行,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有效期为12个月,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评级超出有效期后,销售人员应当对客户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销售网点应建立客户的产品购买档案,定期跟踪和了解客户风险评估状况的变化情况,妥善保存客户〈〈测试》结果。

第三条客户进行〈〈测试》的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依据,销售人员不得向客户推荐和销售〈〈测试》结果显示客户不适宜投资的产品。

如客户坚持要求购买〈〈测试》结果显示客户不适宜投资的产品,客户必须填写并签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理财产品客户投资意愿确认书》(以下简称〈〈意愿确认书》),并由销售人员及所在网点填写签署并盖章。

客户每次要求购买〈〈测试》结果显示客户不适宜投资的产品均需填写并签署〈〈意愿确认书》c 〈〈意愿确认书》的网点留存联与〈〈测试》的网点留存联复印件一同作为产品协议附件。

第四条〈〈测试》和〈〈意愿确认书》应由分行统一进行印制并下发各网点和理财中心使用,一式两联(一联客户留存,一联网点留存)。

客户在购买〈〈办法》中规范的理财产品时,客户〈〈测试》的网点留存联复印件和(或)〈〈意愿确认书》的网点留存联应作为产品协议的附件,各行后督部门在进行业务检查时应注意检查。

第五条销售人员要引导客户如实填写〈〈测试》问卷,不得为了销售而帮助或协助客户弄虚作假。

中行风险评估制度

中行风险评估制度

中行风险评估制度中行风险评估制度是中国银行为了加强风险管理,保护自身和客户利益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的评估制度。

该制度是在国际金融业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和制定的。

中行风险评估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风险定性评估、风险定量评估、风险分析、风险监测和风险报告。

风险定性评估是指对银行内部和外部环境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分类,确定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主要评估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评估的依据是从经济、金融、社会、政治、法律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

风险定量评估是指对各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通过计算和统计的方法,确定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

主要利用的方法包括概率统计方法、数理统计方法、风险测度方法等。

通过对各种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可以更好地指导风险管理决策。

风险分析是指对各种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找出风险的成因、特点和演化规律,为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分析的内容包括风险来源、风险传播、风险扩散等。

通过对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风险监测是指对各种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风险。

主要利用的方法包括数据分析、模型监测、专家评估等。

通过对各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可以更好地掌握风险动态,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评估结果进行整理和报告,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内部管理层进行汇报。

主要内容包括风险的类型、程度、影响范围、预警指标等。

通过风险报告,可以向上级部门和内部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考,为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以上就是中行风险评估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制度,可以更好地识别、分析和管理各种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效果,保护中国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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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证券、保险产品的风险评估标准中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都采用了一系列的风险评估标准。

一、中国银行的风险评估标准
中国银行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资金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几个方面。

1.资金风险评估:
银行要合理评估和管理资金风险,确保资金的充足性和稳健性。

资金风险评估标准包括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的测定,确保银行有足够的流动性来应对市场需求变化,并评估和管理银行在不同利率环境下面临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评估:
银行通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质量来判断其偿还债务能力。

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客户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以确定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银行根据不同的信用评级制定不同的授信额度和利率。

3.市场风险评估:
银行要评估并管理市场风险,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资产价值下降。

市场风险评估标准包括市场流动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敞口管理等,以确保与市场价格波动相关的风险得到控制。

4.操作风险评估:
银行要评估并管理操作风险,即由于内部操作失误、系统故障或欺诈行为导致的损失风险。

操作风险评估标准包括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体系等,以确保银行的操作风险得到控制。

二、证券行业风险评估标准
证券行业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评估:
证券公司要评估市场风险,即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价值
下降。

市场风险评估标准包括市场流动性、市场价格波动、投资组合
分散度等,以确保相对较低的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评估:
证券公司要评估投资者的信用质量,确保投资者有能力履行合约
义务。

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客户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确定其信用评级。

3.操作风险评估:
证券公司要评估并管理操作风险,包括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欺诈行为等。

操作风险评估标准包括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风险管理
体系等,以确保证券公司操作风险的控制。

4.流动性风险评估:
证券公司要合理评估和管理流动性风险,即由于无法及时、足额
满足投资者的提款需求导致的损失风险。

评估标准主要包括净资产清
算能力、流动性风险敞口管理等。

三、保险行业风险评估标准
保险行业的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保险责任风险、投资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几个方面。

1.保险责任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要评估保险责任风险,即由于保险事故导致的赔款支付
风险。

评估标准主要包括赔款率、风险分散度等,以确保保险公司的
赔款支付能力。

2.投资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来获取保费之外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投资风险。

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投资组合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3.操作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要评估并管理操作风险,包括内部操作失误、系统故障、欺诈行为等。

操作风险评估标准包括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风险管理
体系等。

4.流动性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要评估和管理流动性风险,即由于无法及时、足额支付
赔款或满足退保和赎回等需求而导致的损失风险。

综上所述,中国银行、证券、保险产品的风险评估标准主要包括资金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可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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