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英大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英大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经保险人同意,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下六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A类: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B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E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在踏上轮船甲板后至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遭受意外伤害;F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及其指定的驾驶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公共交通工具等。
二、保险责任甲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在交通工具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等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甲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甲方将根据伤残程度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3.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甲方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予以报销。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约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甲乙双方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与投保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2. 乙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通知甲方。
4. 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并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理赔工作。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乙方在保险期间未支付保险费。
2. 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3)乙方在保险期间身故。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任我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中的一类或者数类承担保险责任: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返回】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50%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1.1 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指出资本金的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担风险。
1.2 “被保险人”指在本保险合同中被列明的个人或单位,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物进行保险。
1.3 如被保险人与其雇主就其职业风险已签署雇主责任险,或被保险人已向政府或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本保险公司按照该责任险的规定或其他保险公司给付赔款,除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该责任险或其他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款不足以补偿其损失的部分外,概不负责。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本公司将按其所持有效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额,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支付赔款。
2.2 本保险将按照保险合同中所载之有关费率计算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免除下列情形,本公司概不承担责任:3.1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挑战违法、犯罪行为,或企图从事任何恶意、危险的行为;3.2 如果在被保险人已经患有或者曾经患有的疾病、病状的情况下,由于意外事故后发生死亡、伤残或者其他保险金责任的情形;3.3 如果被保险人在车辆驾驶或乘坐安全操作、以及规定或急救措施下的治疗中,未能遵从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委托实施安全工作的第三方的指示、建议或治疗方案。
第四条保险金计算方式4.1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凭本保险合同和有关手续向本公司申报后,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住院及其它合理费用和抚恤金)计算保险金数额。
4.2 保险金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证明5.1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出险证明、医院病历、医疗证明、住院发票、监护人证明(如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等。
5.2 被保险人对伤情治疗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15天,如有理由需要,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继续查立案、投保公司经办人已出具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
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I. 保险范围该保险计划适用于以下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公交车、摩托车、自行车、轮船、飞机等。
如果意外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在该交通工具中作为乘客或驾驶人员受到伤害,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II.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的内容,支付与伤害程度相符合的赔款。
赔偿金额将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计算:1. 遭受的伤害程度2. 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所处位置3. 保险所选择的保额III. 保险期限该保险计划的保险期限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
例如,该计划可能针对单次旅行提供保险,也可能针对一年的时间提供保险。
无论保险期限是多少,如果意外事件发生,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有效期内为您提供保障。
IV. 免赔额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免赔额,然后才能获得额外的赔款。
免赔额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公司和合同内容,通常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免赔额是很高的话,保单持有人需要为可能的事故预留一定的资金,以便在需要赔偿时可以支付免赔额。
V. 赔款模式保险公司通常提供两种赔付方式。
一是以实际费用为基础进行赔付,例如医疗费用、失去收入和住院费用等。
另一种方式是按照事故后产生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例如车辆维修费用、垫付治疗费用等。
VI. 不保险事项除了保险条款另有不同约定外,下列情况将不得获得保险赔偿:1.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件;2. 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造成的事件;3. 未获得合法驾照的人驾驶车辆造成的意外事故;4. 拥有残疾或正在接受治疗的人意外事故(视保险公司而定)。
VII. 如何购买保险?保险可以通过传统保险机构、保险代理、保险网站等购买。
购买前应该对比各家保险公司的保费、保额、免赔额等方面,然后选购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总之,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险,它可以为乘客和驾驶员在出行时带来保障和安全感。
像其他保险一样,购买前应该了解保险条款、保额和免赔额等方面,以便为意外事故预留一定的预算。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
关于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合同目的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甲方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或者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
二、保险对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甲方及其指定的家庭成员或特定人员,具体名单应在投保时由甲方确定并书面告知乙方。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限根据甲方选择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保险责任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伤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乙方按照伤残程度及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3. 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医疗费用。
五、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甲方选择确定,具体金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年龄、职业风险等因素确定,甲方应按期足额缴纳保费。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自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乙方按照相关法规及内部规定退还未到期保费。
3. 若甲方未按约定缴纳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七、免责条款1. 故意自伤、犯罪行为、战争、核辐射等导致的意外伤害,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违反交通规则、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3. 投保前已患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的意外伤害,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理赔程序1. 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处理。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
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 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故意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 致的伤害或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自行离开指定交通工具的; (八)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整容手术 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的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病理性猝死(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营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十四)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 险费。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上海人寿大金刚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9版
上海人寿[2018]意外伤害保险023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上海人寿大金刚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及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六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四条保险期间 (3)第五条续保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六条保险金额 (3)第七条保险责任 (4)第八条责任免除 (5)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7)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 (7)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7)第十条受益人 (7)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7)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8)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8)第十四条失踪处理 (8)第十五条诉讼时效 (9)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9)第十六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9)第十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第十八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9)第十九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10)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10)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在交通工具上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对乙方在保险期间因乘坐交通工具时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丧葬费用等。
三、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自乙方购买并支付保险费用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终止日期止。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乙方根据所选保险产品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
2. 保费:乙方应按照所选保险产品的规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与投保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六、保险公司义务1. 甲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甲方收到乙方的事故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理赔。
3. 甲方应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身体伤害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乙方故意自伤、犯罪行为;(二)乙方从事高风险运动等。
2. 乙方在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或伤残,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理赔程序1. 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拨打甲方的客服电话报案。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资料。
3.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理赔。
九、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金险保疾残外意的项一高较中其付给仅司公本
百年交通百年交通工具工具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0年3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百年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与成立与成立与生效生效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同意承保是指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非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非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或者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交通意外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被保险人年龄在70周岁(释义见8.1)以下的营运交通工具(释义见8.2)乘客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能为无法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释义见8.3)合法从事客运的营运交通工具,在该营运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4)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营运交通工具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该类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营运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2.1.1 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 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8.5)(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营运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doc
附件2-2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附加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一条合同构成2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2第三条犹豫期2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第二部分保险利益条款 2第六条保险对象3第七条保险责任3第八条责任免除4第九条保险期间4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4第十一条宽限期4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 5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5第十三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5第十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5第十五条联系方式变更 6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 6第十七条合同中止与复效6第十八条合同解除6第十九条合同终止7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 7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7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7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 8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8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8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8第五部分其他事项8第二十六条释义 8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刚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签收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如为纸质保险合同,将从保险费中扣除10元工本费。
交通工具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 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 断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为 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金刚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规则
金刚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规则1、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年龄限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之间(含28日和60周岁)。
2、投保额度本保险投保最低基本保险金额限10万元。
未成年人投保需符合监管的相关规定。
3、职业限制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1-3类。
4、契调标准年龄(周岁)意外险责任保额(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意外险责任保额(北上广深以外的一线城市及省会城市)意外险责任保额(其他地区)18-40150万100万50万41-50100万50万50万51-6050万50万30万注:1)本险种投保累计意外险责任保额达到以上标准的需进行承保前契约调查,并根据公司一般投保规则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核保资料。
2)北上广深以外的一线城市:成都市、杭州市、武汉市、重庆市、南京市、天津市、苏州市、西安市、长沙市、沈阳市、青岛市、郑州市、大连市、东莞市、宁波市、厦门市、无锡市、福州市、济南市。
5、体检标准累计意外责任保额大于300万时,需体检项目B。
4、风险保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的意外责任保额及人身险保额。
附加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规则1、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年龄限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之间(含28日和60周岁)。
2、投保额度本保险投保最低基本保险金额限20万元,累计最高基本保险金额限100万元。
未成年人投保需符合监管的相关规定。
3、职业限制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1-3类。
4、险种组合附加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和金刚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同时投保,保险期间、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必须一致。
6、风险保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计入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责任保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的轨道交通意外责任保额及人身险保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0.5倍计入被保险人的自驾车意外责任保额。
昆仑健康金刚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介绍12页
交费年 期
20年
20年
20年
20年
保险期 年交保
间
费
10周岁
至70岁 1170元
30周岁
至70岁 410元
至70岁 595元
至70岁 410元
30周岁
选择金刚保的五大理由
01
长期稳定,一份保单保一辈子意外
超长期的意外保障,不用担心保障中断。保终身的金刚保一 步到位,无后顾之忧,再也不用担心发生意外伤害。
额年 年 1
1
1
1
0
0
10 13 17 55 13 17 55 13 17 55 13 17 55 19 11 51 20 11 53
30 年 5
5
4
5
3
6
年 20 88 11 36 88 11 36 87 11 36 88 11 36 / / / / / /
以一家三口为例
昆先生为自己的一家三口投保
创新设计:意外+伤残豁免+猝死,保障全面充分
举例说明
昆先生,30岁,同前例,年交1580元投,保20龄年 年交,保至70岁:
1. 金刚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含猝死责任:基本保额100万 2. 附加金刚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额100万 在保单生效后的第3年,昆先生在自驾时发生了意外伤害,导致5级伤残。 1. 主险获赔:50%(伤残等级系数) * 100万(主险基本保额) = 50万元 2. 附加险获赔:50% (伤残等级系数) * 50% (自驾对应赔付比例) * 100万
金刚保
长期
意外伤害保险
金刚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更全面
1. 一般意外伤残
根据1-10级伤残等级 赔付,最高可获赔 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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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附加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2第一条合同构成2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2第三条犹豫期2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2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第二部分保险利益条款 2第六条保险对象3第七条保险责任3第八条责任免除4第九条保险期间4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4第十一条宽限期4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 5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5第十三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5第十四条职业或工种变更5第十五条联系方式变更 6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 6第十七条合同中止与复效6第十八条合同解除6第十九条合同终止7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 7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7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7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 8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8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8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8第五部分其他事项8第二十六条释义 8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刚保交通工具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刚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犹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签收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如为纸质保险合同,将从保险费中扣除10元工本费。
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保险利益条款第六条保险对象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的条件及限制与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七条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包括A类、B类和C类意外伤害事故: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民航班机的有效票证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轨道列车(包含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轨道列车车厢起至离开轨道列车车厢止),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轮渡客船及其他水上运载工具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轮渡客船及其他水上运载工具甲板起至离开轮船、轮渡客船及其他水上运载工具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C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乘用车期间(被保险人置身于所乘坐或驾驶的汽车内、或在行驶中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9座以上的客运汽车(包含电车、有轨电车)、出租车(包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汽车及出租车车厢起至离开客运汽车及出租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事故期间的如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本公司按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种类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被保险人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如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等级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类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导致的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第八条责任免除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五)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七)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八)被保险人在轨道列车的车厢外部、船只的甲板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九)被保险人离开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十)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整容、药物过敏、医疗事故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一)项情形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上述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情形伤残或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九条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其中,A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300%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B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00%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C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50%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在成年之前的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适用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被保险人身故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且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前述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及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按照宽限期内的本公司保险单贷款利率计算,如宽限期内存在两个不同的保险单贷款利率,则按照不同利率对应的期间分别计算并收取应付利息。
如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届满之日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上述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书面协议及本附加险合同第一条中的“合法有效的声明”是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与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书面协议及前述声明不一致之处,以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书面协议及前述声明为准;就同一内容或事项,有两份以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书面协议及前述声明,且存在不一致之处的,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书面协议及前述声明未尽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