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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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维护互联网公共安全与健康,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境内发布、传播互联网广告活动的组织、个人。

第三条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循法律、诚实、公正、合规、真实、适度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广告,指经过互联网发布、传播或推广的商品、服务、商标、企业或者其他形象和活动的各种宣传信息。

第二章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范围

第五条互联网广告活动包括以下形式:

(一)网络搜索广告:指以关键词为信息搜寻检索触发链接后展现的广告形式。

(二)网络关联广告:指在网站特定内容或关键词链接下以图文、动画、视频等形式展现的广告。

(三)网络推广广告:指通过计费模式对一定的受众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散播的广告形式。

(四)网络展示广告:指广告物料在网站或特定网络媒体中通过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形式展示于页面中的广告形式。

第六条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广告发布人的名称、地址、

联系电话或者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或者是直接表明广告的发布人身份。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格权、姓

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含有毁谤、诽谤、淫秽、暴力、恐吓等内容。

第八条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

型号、作用、价格、消费者权益、购买方式、服务承诺等必要信息。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宣传内容,并应当符合品质标准和国家相关品质认证要求。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遵守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信息。

第三章互联网广告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互联网广告内容以及发布、传播平台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管理和自律机制,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对广

告内容进行审核,对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应当拒绝发布或者删除。

第十四条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保护

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用户隐私。

第十五条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对广

告发布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加以关注,确保广告活动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发布人和网络广告服务商应当诚信守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广告宣传行为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第十七条各地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监管机制,加强互联网广告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虚假、违法、违规广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必要的,可以注销广告发布信息、暂停广告发布直至修正为止,并可以同时予以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由侵权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被侵权方的损失。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用户隐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有必要的,可以暂停业务,同时可以予以罚款,并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违规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用户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广告发布人”,包括品牌主、代理公司和广告媒体。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广告服务商”,包括广告服务机构、广告交易平台、广告网络公司等。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其他法律法规”,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法律规定的各类内容,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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