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伙制企业、股份制公司、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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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伙制企业、股份
制公司、集体经济组织
一、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伙制企业的区别
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例,其生产资料由成员共同占有,但由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一些特性使得农民可以分户经营,这与合伙制企业不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成员投入一定的资金、实物或技术等作为股金,方可取得成员资格,但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劳动的联合为主,因此,在利润分配上股金的分红受到限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伙制企业中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股份制公司的区别
首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股份制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成员以劳动合作为主,而非资本的合作为主。因此,无论成员实力大小和出资多少,都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这种“一人一票”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主、平等的精神,完全不同于股份制公司在经济管理中按持股多少来决定发言权的做法。其次,两者在主体资格方面也存在差异。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而公司的经营主体则没有地域或资格的限制。再次,两者存在的目的不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或生活水平,对于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润,最终也会按照交易额返还给农民。最后,两者的管理机制不同,农民既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者,又是业务管理者,同时还是合作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集所有者、管理者、参与者身份集于一身。而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通常是相互分离的。
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经常被混淆,已经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与政策制定的主要障碍,严重阻碍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二者实际有本质区别:
第一,所有制结构上的区别。合作经济组织是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民主控制、成员参与并受益的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由成员出资,并将其资本置于成员控制之下。入股出资是为了取得成员资格的基本条件。股本及其增值是成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也是成员为合作经济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保证。合作经济组织承认和确保成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并由成员控制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本。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取消和否定集体中个人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而且集体所有的所谓“集体”范围的大小往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
第二,在法人治理机制上的区别。合作经济组织是成员控制的民主组织。成员是控制合作社的主体,控制程序则是民主的。成员拥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及为实现这些权利所必需的知情权。选举产生的机构和人员要对全体成员负责。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管理的程度相对不足。
第三,在分配制度上的区别。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是属于成员的权益,由成员大会决定其分配,一般按劳动分红或者是交易额比例返还。集体经济组织否定个人的所有者权益,利润不向个人返还,由利润形成的公共积累归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