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型材进料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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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我司外购铝合金型材进料检验标准。

2.围:

适用于我司所外购的铝合金型材进料检验规则等标准。

3.参考或引用标准:

GB 5237.1-2004

4.定义:

4.1基材:

基材是指表面未经处理的铝合金型材。

4.2装饰面:

指铝型材加工成成品之后,消费者可以看见的表面;或为产品喷涂面,外观A级面。

5.要求:

产品的牌号,状态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

合金牌号供应状态

6061T4

6.2化学成分:

型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190-1996的规定。

6.3尺寸允许偏差:

6.3.1型材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详见图纸中,其尺寸公差要求或其技术规。

图1 表2

6.3.2平面间隙允许偏差:把直尺横放在型材平面上,如下图2所示。型材平面与直尺之间的间隙应≤80×0.4%=0.32mm。

图2

6.3.3型材的弯曲度:型材的弯曲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使弯曲达到稳定时,沿型材长度方向测量得的型材底面与平台的最大间隙(H),如下图3,下表3所示。图中L为型材全长。(交货最好为1.6m±15mm)。

图3

表3-检验合格标准表

型材长度L(M)合格标准值H(mm)

3.2 ≤1.6

1.6 ≤1.0

6.3.4型材的扭拧度:

扭拧度的测量方法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身之重达到稳定时,沿型材的长度方向,测量型材底面与平台之间的最大距离N。如下图4所示,从N值中扣除该处的弯曲值即为扭拧度。检验标准详见下表4。

图4

型材长度L(M)合格标准值N(mm)

3.2 ≤2.8

1.6 ≤

2.0

表4

6.3.5型材长度允许公差:

型材长度小于6M时,允许偏差为+/-15MM;

6.3.6型材端头切斜度允许偏差:

型材端头切斜度不应超过2°。

6.3.7型材化学成分:

型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BG/T 3190-1996的规定。

6.3.8型材的外观质量:应用正常视力,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检查,不使用放大镜。

7.铝型材外观检验规则标准

7.1铝型材坯料或表面氧化处理后表面检验在适应的自然光线下目测,目测距离为45±5cm。铝型材表面氧化处理后,其色泽与光亮均匀一致,无脏污。如果有缺陷,按表5要求检验。

序号缺陷名称检验围表面质量要求

1 沙孔、气泡

外露正面

沙孔和气泡直径<0.25 mm,在25平方厘米允许

有2个,相距≥20 mm

以25平方厘米为单位的缺陷

在铝型材外露正面

每米允许存在的缺陷数≤2,但缺陷数相距300

mm

外露正面

沙孔和气泡直径<0.25 mm,在25平方厘米允许

有3个,相距≥30 mm

7.2铝型材坯料,表面色泽一致,无脏污。如果有缺陷,按表6要求检验。

表6

7.3型材端头允许有因锯切产生的局部变形,其纵向长度不应超过20MM。

7.4尺寸量测的方法:

型材的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卡尺,千分尺,R规,塞规,钢卷尺等量测工具。

7.5型材进料包装:

型材进料时,包装需完整较干净。不允许有外包装破损,将型材表面划碰伤,或产生挤压变形。每根型材基材需单独隔开。

7.6检验结果判定处理:

尺寸,外观质量不合格时,为单件不合格,需逐个检验。铝型材的外观尺寸、铝型材的截

面外型尺寸和厚度尺寸用游标卡尺测量;长度尺寸用卷尺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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