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型材进料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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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我司外购铝合金型材进料检验标准。
2.围:
适用于我司所外购的铝合金型材进料检验规则等标准。
3.参考或引用标准:
GB 5237.1-2004
4.定义:
4.1基材:
基材是指表面未经处理的铝合金型材。
4.2装饰面:
指铝型材加工成成品之后,消费者可以看见的表面;或为产品喷涂面,外观A级面。
5.要求:
产品的牌号,状态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1
合金牌号供应状态
6061T4
6.2化学成分:
型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 3190-1996的规定。
6.3尺寸允许偏差:
6.3.1型材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详见图纸中,其尺寸公差要求或其技术规。
图1 表2
6.3.2平面间隙允许偏差:把直尺横放在型材平面上,如下图2所示。型材平面与直尺之间的间隙应≤80×0.4%=0.32mm。
图2
6.3.3型材的弯曲度:型材的弯曲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使弯曲达到稳定时,沿型材长度方向测量得的型材底面与平台的最大间隙(H),如下图3,下表3所示。图中L为型材全长。(交货最好为1.6m±15mm)。
图3
表3-检验合格标准表
型材长度L(M)合格标准值H(mm)
3.2 ≤1.6
1.6 ≤1.0
6.3.4型材的扭拧度:
扭拧度的测量方法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身之重达到稳定时,沿型材的长度方向,测量型材底面与平台之间的最大距离N。如下图4所示,从N值中扣除该处的弯曲值即为扭拧度。检验标准详见下表4。
图4
型材长度L(M)合格标准值N(mm)
3.2 ≤2.8
1.6 ≤
2.0
表4
6.3.5型材长度允许公差:
型材长度小于6M时,允许偏差为+/-15MM;
6.3.6型材端头切斜度允许偏差:
型材端头切斜度不应超过2°。
6.3.7型材化学成分:
型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BG/T 3190-1996的规定。
6.3.8型材的外观质量:应用正常视力,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检查,不使用放大镜。
7.铝型材外观检验规则标准
7.1铝型材坯料或表面氧化处理后表面检验在适应的自然光线下目测,目测距离为45±5cm。铝型材表面氧化处理后,其色泽与光亮均匀一致,无脏污。如果有缺陷,按表5要求检验。
序号缺陷名称检验围表面质量要求
1 沙孔、气泡
外露正面
沙孔和气泡直径<0.25 mm,在25平方厘米允许
有2个,相距≥20 mm
以25平方厘米为单位的缺陷
在铝型材外露正面
每米允许存在的缺陷数≤2,但缺陷数相距300
mm
外露正面
沙孔和气泡直径<0.25 mm,在25平方厘米允许
有3个,相距≥30 mm
7.2铝型材坯料,表面色泽一致,无脏污。如果有缺陷,按表6要求检验。
表6
7.3型材端头允许有因锯切产生的局部变形,其纵向长度不应超过20MM。
7.4尺寸量测的方法:
型材的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卡尺,千分尺,R规,塞规,钢卷尺等量测工具。
7.5型材进料包装:
型材进料时,包装需完整较干净。不允许有外包装破损,将型材表面划碰伤,或产生挤压变形。每根型材基材需单独隔开。
7.6检验结果判定处理:
尺寸,外观质量不合格时,为单件不合格,需逐个检验。铝型材的外观尺寸、铝型材的截
面外型尺寸和厚度尺寸用游标卡尺测量;长度尺寸用卷尺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