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职责的规定。
我国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多年来一直比较严重。
199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是6.59亿吨,2002年已经增长到8.88亿吨。
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也从1996年的1690万吨增加到2002年的2890万吨。
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有利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按照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规定就是上述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化。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不同的工业固体废物,由于其成份、结构、产生量等有很大的差别,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也各不相同。
特别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废物,两者在可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等方面均有很大区别。
因此,对不同类型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
为了提高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首先要对各种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明确工业固体废物中有害物质的种类、可能造成的污染的性质、强度、危害等。
比如,废金属的主要有害物质是重金属、氯化物、酸、碱、电镀盐、染料等,皮革的主要有害物质是重金属和有机溶剂等,对这些工业固体废物中可能包含的污染物或有害物质,以及这些污染物或有害物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比如镉、铬渣等重金属的危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加强科学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明确的界定,为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科学基石。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主要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和管理进行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应用:一、固体废物的定义及分类固体废物指在城市、农村、工矿企业、医疗机构、科研单位以及其他生产与生活场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废渣、废土、废石、废矿、垃圾、污泥等。
根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固体废物可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根据固体废物的不同分类,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例如,生活垃圾需要采用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方式,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处理。
工业固体废物则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
二、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与防治固体废物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壤污染:固体废物长期累积,会对土壤产生污染,影响土壤质量和生产力。
2.水体污染: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会随着雨水流入水体,造成水体污染,对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产生危害。
3.空气污染:固体废物焚烧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对空气质量产生影响。
为了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们需要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回收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
2.建立科学合理的固体废物处理体系,采用多种处理方式,包括填埋、焚烧、化学处理等。
3.加强监管和管理,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对违规处理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固体废物的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机构、职责和监督机制,明确了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和管理要求。
2.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理: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理要求,包括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和处置等。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针对固体废物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制定了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和管理、推广新技术、鼓励回收利用等。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法》)是我国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所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地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本文将对《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就如何贯彻执行这项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第一章总则《法》的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其中明确了《法》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
同时规定了适用对象,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等,以及对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如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资源化利用等。
第二章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法》的第二章重点关注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
固体废物的分类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基础,只有通过科学分类,才能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
《法》要求各地制定妥善处理固体废物的分类计划,强调了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以及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安全处置。
第三章建设固体废物治理设施第三章着重介绍了建设固体废物治理设施的要求。
这些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
《法》规定了这些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的具体要求,其中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批等。
第四章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第四章具体规定了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的措施和要求。
其中强调了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都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同时,《法》对非法倾倒、擅自焚烧、盗窃、倒卖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法》的第五章着重强调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这是确保《法》得到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固体废物治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追究。
同时,《法》也赋予了公众参与的权利,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来。
结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专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法律。
该法于1995年通过,2005年进行了修订,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和健康安全。
首先,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农业废弃物等,其中一部分固体废物容易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会渗入土壤、地下水和空气中,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饮用水的安全以及空气质量的健康状况。
因此,制定一部全面规范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尤为重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和处置方法,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
根据该法,固体废物应当进行分类,将可回收物、有害废物和其他垃圾进行分别处理。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回收利用,有害废物应当进行环境友好型安全处置,其他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通过分类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该法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政府应当加大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投入,改善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水平,确保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理。
同时,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监测,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对于未经许可进行固体废物处置、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或者违反规定影响环境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为管理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对固体废物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首先,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管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一些地区缺乏相关的设施和技术支持,导致固体废物的处理效果不佳,污染问题仍然突出。
其次,一些企业和个人对固体废物的处理意识还不够强,存在对法律法规的疏漏和忽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5年制定并颁布的一项法律,其主要目的是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控,从而达到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目的。
以下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制定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加,且种类也越来越复杂,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二、主要内容1.管理体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国家、省、市建立了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并对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进行监测和评估,制订对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固体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2.废物的分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固体废物应该根据其危险程度和来源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对于非危险固体废物应该采取可循环利用或经济合理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而对于危险固体废物,应该采取安全、环保的方法进行处理和处置,杜绝对环境、人健康造成的危害。
3.废物的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将其分为了填埋、焚烧、危险固体废物专用场所等几种方式。
其中,对于危险固体废物,则需要在专门的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场所进行储存、运输和处置。
此外,该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将废物转化为可再利用的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行政处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
对于未经许可进行固体废物处置、超过许可的范围或标准进行处置、违规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三、实施效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对于减少固体废物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固体垃圾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保障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固体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活动。
第三条固体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减少固体垃圾污染环境,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推广、应用。
第二章预防固体垃圾污染环境第五条开展固体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应当推进固体垃圾分类投放、减量化和减量再利用。
第六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固体垃圾分类投放、减量化和减量再利用的具体措施,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固体垃圾收集、存放、运输、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固体垃圾不泄漏、不扬散、无风化。
第八条禁止乱倒、乱埋、乱堆、乱烧固体垃圾。
第九条鼓励采用科学、经济、环保、适宜的技术方法对固体垃圾进行处理。
第三章固体垃圾处理第十条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固体垃圾产生的情况,合理确定固体垃圾的处理方式和处理设施布局。
第十一条固体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具备固体垃圾处理、污染控制和资源再利用等功能。
第十二条固体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应当注重在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固体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固体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禁止超过规定的固体垃圾处理能力和排放标准进行处理。
第四章固体垃圾综合利用和处置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垃圾的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固体垃圾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实行固体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垃圾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台账,定期报送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七十八条
第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属于禁⽌进⼝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进⼝属于限制进⼝的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者不明的,由承运⼈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违法进⼝固体废物应当承担的⾏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作了修改。
主要是根据本法对进⼝固体废物管理体制所作的修改将本条的违法⾏为作了相应调整,并增加了对违法进⼝固体废物的刑事责任和进⼝者不明时固体废物处理责任的规定。
⼆、由于处置固体废物的费⽤⾼昂,因此,⼀些国家宁肯花钱将本国的固体废物运⾄其他国家倾倒、堆放、处置,转嫁污染危害。
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可能是中国⼈,也可能是外国⼈。
因此,本法第⼆⼗四条规定:“禁⽌中华⼈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但是固体废物⼜具有可利⽤的特点,可以“变废为宝”,因此,本法对其进⼝实⾏了分类管理的体制。
本法第⼆⼗五条第⼀款、第⼆款、第三款规定:“禁⽌进⼝不能⽤作原料或者不能以⽆害化⽅式利⽤的固体废物;对可以⽤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限制进⼝和⾃动许可进⼝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进⼝、限制进⼝和⾃动许可进⼝的固体废物⽬录。
”“禁⽌进⼝列⼊禁⽌进⼝⽬录的固体废物。
进⼝列⼊限制进⼝⽬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列⼊⾃动许可进⼝⽬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动许可⼿续。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固体废物不仅具有跨部门、跨区域、跨介质的综合性特征,而且随人均收入增加而增长,因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方面需要科学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全过程管理成为关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充分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二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三化”统筹原则,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建立了区域统筹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行为准则和法律结构。
这对加快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固废法对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进展?第一,明确固废污染防治“三化”统筹原则,强化法律衔接。
新固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在后面各分章充实了相关内容。
例如,在第二章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在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部分,增加对减少燃料废渣、产品包装废物等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源头减量化规定。
在第五章新增第60、61、62条,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第68条新增对包装物的减量化、回收利用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还完善了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相关规定。
这些修改既明确了“三化”统筹原则,又突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结合的基本思路,增强了固废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衔接。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固体废物不仅具有跨部门、跨区域、跨介质的综合性特征,而且随人均收入增加而增长,因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方面需要科学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全过程管理成为关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充分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二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三化”统筹原则,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建立了区域统筹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行为准则和法律结构。
这对加快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固废法对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进展?第一,明确固废污染防治“三化”统筹原则,强化法律衔接。
新固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在后面各分章充实了相关内容。
例如,在第二章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在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部分,增加对减少燃料废渣、产品包装废物等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源头减量化规定。
在第五章新增第60、61、62条,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第68条新增对包装物的减量化、回收利用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还完善了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相关规定。
这些修改既明确了“三化”统筹原则,又突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结合的基本思路,增强了固废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活动,合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源头管理,开展健康、合理、循环、可持续的固体废物处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领导,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构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废物的限制与禁止第五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根据固体废物的性质、数量、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固体废物的限制和禁止名录,并向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禁止进口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二)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七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以下固体废物:(一)放射性废物;(二)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废物;(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标准还未制定的危(wei)险废物;(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八条禁止使用以下固体废物作为原材料:(一)世界环境保护组织禁止使用的固体废物;(二)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三)其他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外转移以下固体废物:(一)包括放射性废物在内的核废物;(二)来源于非法采集、运输、处置或者倾倒的固体废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固体废物;(四)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三章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第十条废物采集、运输和转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四章废物处置第十一条废物处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安全、环保为前提,利用的原则,加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循环、资源化和最终处置率的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doc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居民放置生活垃圾的场所不能随便选择,也不能说不用就不用,生活垃圾的处理也须按法律规定进行。
新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同时规定,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对于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法律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最常见的受污染者没有能力起诉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现有污染损害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还规定,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法律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这一原则在法律中全面落实,有助于解决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对此,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补充了有关生产者延伸责任的条款,规定国家对部分产品、包装物实行强制回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及其生存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坚持防治和管理相结合,源头控制,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加强监管,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共治。
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强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五条固体废物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资源价值、无害化处理程度等因素,分类管理。
第六条固体废物应当挨次实行减量化、分类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固体废物应当优先实行减量化和分类化。
第八条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分类投放、储存和处理固体废物。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推广技术、产品的应用。
第十条固体废物的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第三章综合利用第十一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鼓励发展固体废物热力学利用,实施废炭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鼓励发展固体废物有机物质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科技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辟和推广应用。
第四章污染控制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许可而从事固体废物采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活动的,应当责令住手违法行为,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并惩罚。
第十八条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赋予警告,可以责令停产或者停业整顿,可以开除相关责任人员:(一)未按照法定职责履行环境保护管理任务,或者催促下属或者管理区域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污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依法实施环境监察,或者未依法采取监测、取证、处罚措施的;(三)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或者处理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工作中徇私舞弊,破坏环保行政执法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解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解读
1.引言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
为了有效处理和管理固体废物,各
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法规。
本文将对中国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进行解读,
介绍其主要内容和目标。
2.背景
2.1 法律依据:说明该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历史背景。
2.2 目标与意义:阐述制
定该法的目标和意义。
3.主要内容解读
3.1 定义与分类:介绍固体废物的定义和分类方法。
3.2 应遵守原则:列举固
体废物处理中应遵守的原则,如减量化、再利用等。
3.3 应履行义务:解释企
业及个人在固体废物处理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3.4 处理与处置措施:详细
介绍可行的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措施,如填埋、焚烧等。
3.5 监管与执法机构:说明负责监督执行该法律的机构及其职责。
3.6 处罚与奖励:介绍违法行为将
受到的处罚措施,以及遵守相关规定可获得的奖励政策。
4.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展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实际应用和效果。
5.未来发展趋势
分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的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建议。
6.结论
总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解读过程中的主要观点和重要认识。
以上就是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解读》的内容编写。
通过深入解读该法律的各个方面,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目标、原则以及实施路径,促进固体废物合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环保政策解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解析
环保政策解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解析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一直引起广泛关注,为了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和治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我国出台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对该法律进行解读,以便更深入了解环保政策对固体废物治理的重要性和要求。
一、法律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一项环保法律,其出台与我国持续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密切相关。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固体废物产生量不断增长,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固体废物的滥放和乱排必将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
因此,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该法律的出台旨在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各方面的管理和责任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固体废物治理的法律保障,推动了固体废物治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法律的适用范围:该法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活动,包括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利用等各个环节。
2. 废物的分类管理:法律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要求,鼓励推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废物管理模式,促进固体废物的有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
3. 政府责任和监管: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强调要加强对固体废物治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4. 企事业单位的责任:法律强调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措施,推行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并建立相应的监测和管理体系。
5. 个人的义务:法律规定了公民个人在固体废物治理中的义务和责任,包括按规定分类投放废物、不乱扔废物等。
三、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在加强固体废物治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治理手段和技术的不足:某些地区对固体废物的治理手段和技术仍存在不足,在处理和利用固体废物时缺乏有效的技术和设备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第七⼗七条⽆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应承担的⾏政责任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作了改动。
主要是针对新增加的将利⽤危险废物的⾏为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的规定,相应增加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同时,也将⾏政处罚的执⾏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并相应提⾼了对本条规定的违法⾏为处以罚款的幅度。
⼆、由于危险废物是流动的,从产⽣、转移、贮存、利⽤到最终处置,每⼀个环节均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这些污染有可能是因⼈为故意排放造成的,也可能是客观的技术、设备等原因造成的。
可以说,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决定,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处置经营活动,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处置经营活动,必须具备达到⼀定要求的设备、设施、技术和⼯艺,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员、规章制度和应急措施等条件。
否则,就有可能在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
因此,本法第五⼗七条第⼀款明确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同时,针对⽬前⼀些单位在⽆防治污染环境设施和技术条件下,从事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利⽤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导致严重污染环境事故的情况,本法第五⼗七条第⼀款增加规定,从事利⽤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并在这⼀条第⼆款规定:“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处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第三⼗⼆条国家实⾏⼯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提供⼯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的规定。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申报登记不仅有助于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辖区⼯业固体废物产⽣和变化情况,开展监督管理⼯作,为加强科学决策奠定基础,同时也是其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顺利实施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确切的⼯业固体废物产⽣状况,现场检查、污染事故报告等制度才有了实施的可能。
可见,⼯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在⼯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
本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申报登记的基本要求 根据本条第⼆款的规定,产⽣⼯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提供⼯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也就是说,所有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中华⼈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产⽣⼯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进⾏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
1992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对申报登记制度的实施作了⽐较系统的规定。
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全⾯推⾏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排污申报与核定⼯作的通知》,进⼀步推动了申报登记⼯作的开展。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只适⽤于⼀般⼯业固体废物,即未被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有关鉴别标准和⽅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申报在本法第五⼗三条另⾏作了规定,⽣活垃圾不适⽤申报登记制度。
⼆、申报登记的内容 1.正常作业条件下的申报内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问题解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问题解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中国政府为解决固体废物问题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该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环境保护措施,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该法律法规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其中的相关问题和措施。
固体废物是指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和其他特殊固体废物。
这些废物的排放与管理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负面影响,例如土壤污染、水体污染以及空气污染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该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强调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废物管理的整体思路和目标。
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是通过减少废物的产生量来实现的,例如通过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鼓励资源回收和再利用等措施。
资源化利用则是指将可回收的废物转化成可再利用的资源,例如通过废物回收再利用企业的发展来实现。
第二,规定了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办法。
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是固体废物管理的关键环节。
该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的废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体系,明确了收集运输者和处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管理要求,例如要求建立废物转运站和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第三,明确了固体废物的监管和执法机构。
为了确保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效执行,该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关的监管和执法机构,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等。
这些机构具有监督、检查和处罚权力,可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
第四,加强了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
为了确保固体废物管理的有效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相关责任和追究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罚款、停产、吊销执照等处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废物出口、进口的限制和管理要求,以防止境外废物对国内环境造成污染。
综上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固体废物管理,减少废物的排放和污染,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第⼋⼗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在这次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时作了改动。
主要是针对新增加的将利⽤危险废物的⾏为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范围的规定,相应增加了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五⼗七条第⼀款和第⼆款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从事利⽤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的活动。
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处置的经营活动。
因此,违反上述规定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的,就是违法⾏为,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本条和刑法第三百三⼗⼋条规定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是违法⾏为⼈明知是违反了本法的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为之,即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是违法⾏为⼈实施了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的⾏为,即存在客观上的违法⾏为。
三是违法⾏为⼈的违法⾏为造成了重⼤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伤亡的严重后果。
其中,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是否属于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是判断罪与⾮罪的关键之⼀。
环境污染事故⼀般分为⼀般事故、较⼤事故、重⼤事故和特⼤事故。
属于前两者,⼀般不构成犯罪;如果已造成重⼤事故或者特⼤事故,就应当认为是构成犯罪。
同时,要追究违法⾏为⼈相应的刑事责任的不但要求其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的⾏为,造成重⼤环境污染事故,还要求其上述⾏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伤亡的严重后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读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起广泛关注。
除了增设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垃圾分类制度等,还对具体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罚款提升至100万元,印刷包装企业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大。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固废法》增加了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税、环责险等多个方面内容,并重申“洋垃圾”禁止令。
此外,还新增区域合作条文,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1.新增多项罚则,最高罚款100万元
现行《固废法》自1996年起实施,2004年第一次进行较大幅度修改,而此次则是《固废法》实施22年间第二次较大幅度修改。
新《固废法》共六章102条,其中修改50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条,删除4条。
新《固废法》强化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
还提出“生产
者责任延伸制”,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新《固废法》对部分违法行为的罚则进行了修订,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提升至100万元,一些以往没有具体罚则的行为,也加上了相应的罚则。
排污企业固废处理成本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