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8448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1、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
意外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决定为全体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愿意为甲公司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二、案例经过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员工丙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丙的家属向乙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乙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丙在工作时间以外遭遇车祸,不属于工作期间,因此拒绝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丙的家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三、案例分析(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具体而言,有以下两个问题:1.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2.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期间?(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受到意外伤害,支付保险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案例分析1.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
在本案中,丙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属于意外事故,且导致其死亡。
因此,丙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
2. 丙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关于工作期间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作期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工作。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 、一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
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投标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故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2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 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
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
3 、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与卖方交易采取的是离岸价格。
按该价格条件,应由买方投保。
于是企业以这批尚未运抵取得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运险。
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答:愿意承保,因为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殊性,货物装运后,随着提单的转让,买方即有保险利益,并且,保险责任均为承运人控制,并不为因为买卖双方对货物有否可保利益而发生变化。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1、1996年3月,某厂 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 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 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 ,也可能 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 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 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 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 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 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 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 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 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年龄误告条款3、 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 每年实收保费为 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 ?各应如何处理?4、 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 400 元。
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 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 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doc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人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木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 U,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z —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育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I口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令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种观点的陈述。
在木例小,龚某不知口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口己已患宵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來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屮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血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谋报为48岁, 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在保险学领域,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教学和研究方法,它能够帮助学生和从业者深入理解保险原理、风险管理以及保险产品的设计和运作。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保险学案例分析,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探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责任的界定以及保险理赔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案例背景:张女士在2018年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为30年。
在2021年,张女士不幸遭遇车祸,导致严重伤害,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女士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问题分析:1.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基于自愿原则,就保险事项达成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原则上应具有法律效力。
2.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有义务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准确评估风险,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3. 保险公司的审查义务: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发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理赔过程中的争议解决:在理赔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就保险责任的界定产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案例结论:在本案中,如果张女士确实未如实告知其高血压病史,且该病史与车祸事故有直接关联,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但如果保险公司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张女士的病史,或者张女士的高血压病史与车祸事故无直接关联,保险公司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的处理结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通过这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学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风险评估以及争议解决等多个方面,这些都是保险学研究和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保险学案例解答
保险学案例集一、典型案例分析受益权案例:1、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2、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
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
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
(三)可保利益原则案例1、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案例背景李某在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并支付了保费。
不幸的是,在生效后几个月,李某在工地上发生了意外受伤。
他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李某隐瞒既往病史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
2.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该事件。
首先,需要考虑保险公司并非完全没有理据来拒绝李某的理赔申请。
因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意外险的保险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如实告知存在的既往病史。
如若未透露既往病史或者故意隐瞒,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因此,我们需要对意外险的保险条款进行仔细分析,判断李某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点,我们需要设身处地地思考一下李某、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各自的立场。
对于李某来说,他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希望在生活中发生意外导致的经济损失得到保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既要保证资金安全,又要在合理范围内满足客户的理赔需求;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既要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又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我们需要对三者的立场和目的进行梳理、分析和评价。
第三点,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保险业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
在保险行业中,市场环境和消费者诉求是日益复杂与多元的。
在法律法规方面,保险业还存在诸多法律法规的漏洞与不完善之处。
因此,我们需要对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总结,以保证李某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答案基于案例的前三点分析,我们可以对该案例进行如下的答案解释:对于李某的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考虑到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要求李某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并在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说明。
如果李某隐瞒了既往病史,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在处理此类理赔申请时应该遵守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投保人的意思和保险条款来处理理赔申请,切忌在处理理赔申请时对消费者故意设置难度。
对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尤其是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对于保险条款的了解和理解。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答案
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答案公式2、残废给付①⼀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额⼀被保险⼈在⼀次意外伤害中,造成⼀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名指,保险⾦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为多少?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双⽬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为多少?查表可知,⼀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中指和⼀⽆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A、残废保险⾦=(50%+10%)×10000=6000(元)B、按保险⾦额给付:1万元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设某⼀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灾发⽣的频率为0.1%。
假设每次⽕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额:110×1000=11(万元)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赔余额:1万元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
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处跳⽔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池底。
由于李某⽣前投保了⼀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
问题是:(1)因未指定受益⼈,李某的家⼈能领取多少保险⾦?(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
保险学案例分析
1、王某系桑塔纳车主,于2001年8月7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该车于次年5月24日通过南京市工商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将该车卖给李某,由于车管部门日期限定,当日车辆未能过户,直至8月份才过户。
5月25下午2时许,李某驾驶该车由南京开往江阴,在312国道上与另一辆车相撞,致使该车驾驶员赵某死亡,车辆全损。
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李某负全责,赔偿赵某家属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王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该车转卖手续已办理完毕,但原车主王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单未及时过户,应当拒赔。
原车主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造成的损失除免赔20%外,其余部分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已转卖为由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车辆损失17.6万元和第三者责任损失11.68万元。
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因车辆实际已经转卖,双方已经实际完成买卖行为,所有权实际已发生转移,而过户只是政府管理部门便于管理的一项规定,没有过户并不能说明买卖没有发生,更不能说所有权没有转移。
所以王某对该车已失去了保险利益,保单对王某无效,而新车主李某因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过户手续,保单对他也没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保险公司拒赔是有理的。
2、2001年1月5日,某市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新款夏利轿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窃抢劫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汽车公司。
保险期限一年。
合同签订后,出租汽车公司如期交了保险费。
同年5月2日,出租汽车公司将其中一辆夏利轿车过户给汪某,同时,汪某与汽车出租公司订立合同,车辆仍由出租公司管理,并约定汪某每年向出租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汪某个人交付。
最新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详细答案
2、残废给付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
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险损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赔余额:1万元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
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
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
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
问题是:(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保险学案例答案
《保险学》案例2.投保房屋改成烟花小作坊,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房屋不幸于1月15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显增加。
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3.如实告知=主动告知?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
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199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
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
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
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学案例分析
A。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 万元,保险期间为5 年,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 万元保险金,若:(1)王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 2 万元, 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 2 万元,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再也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1)此该说法错误。
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 惟独受益人材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2)此该说法错误.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二则张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B.2003 年10 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她丈夫当时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当时也没有阻挠。
2004 年12 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照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保险公司虽然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处理,刘女士的经济损失谁来赔偿?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即使是夫妻,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一旦发现有代签问题,保险公司都会拒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允许,否则合同无效。
”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伤害了保户的利益。
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
保险学案例及答案2008年06月24日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分析题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若:(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
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3分)(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3分)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分)(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分)(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2分)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28×80%×(1-15%)=19.04万元(3分)(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32+8)×80%×(1-15%)=27.2万元(3分)40.1997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
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
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
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问:(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1.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
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
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
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
丁催乙还款,乙不还。
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
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
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
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40.(1)不成立。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重要。
(2)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王某投保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王某与丈夫离婚后不再对前夫具有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王某的儿子支付保险金,王某作为监护人可代领这笔保险金。
41.(1)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
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
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
(2)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
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
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3)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由乙向丁还款●一名房客以自己的名义为房东的房屋买了保险,但是保险的期限比该房客租房的期限更长。
在租房期限届满后,而恰恰是在保险合同到期之前发生了一场火灾,大火将房屋烧毁了。
被保险人(房客)意图将保单转让给她的前房东。
保单上注明,如有转让,须在转让前21天于保险人处预登记,但是他们并未登记这笔转让。
于是当发生火灾后房东提出索赔时遭到了保险人的拒赔,于是,房东将保险人起诉。
请运用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原理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分析此案例。
●1992年李某在一次胃病发作时被诊断为胃癌,但家属对其隐瞒了病情。
李某住院做了部分胃切除手术后身体恢复很快,转年就上班了,当时正直简易人身险的热销时期,于是李某就给自己买了五份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
并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栏目中填写了健康状况一般。
1996年由于癌细胞转移,李某不幸身故。
料理完后事,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李某患有癌症的事实,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了李某女儿的索赔。
李某女儿不服,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调查后判保险人败诉。
请运用最大诚信原则的原理及其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分析此案例,说明法院判决是否正确并陈述判决理由。
●某烟酒副食品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60万元。
在保险期内某日,洪水入侵该公司仓库,淹没部分纸烟,造成损失20万元。
为防止损失扩大,公司将烟库内未受浸泡而已受潮的纸烟调拨到各门市部削价出售,造成15万元的差价损失。
事后烟酒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供了20万元损失、洪水进库防潮设施受淹失效的证明、纸烟受潮后不能保存和短期将霉变失去价值的鉴定,向保险公司提出20万元的直接损失和15万元的差价损失的索赔。
请运用近因原则分析此案,并做出理赔方案。
●某企业的厂长将其存放于本厂仓库的一批新购置机器设备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额10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3年4月25日零时至2004年4月24日二十四时。
2004年2月15日,本厂一吊车司机倒车时挂断了存放该批机器设备仓库上方的高压线,引起短路,导致了该仓库的重大火灾,造成该批保险机器设备的全部报废,同时还此支付了30万元的抢救、施救费用。
事发之后,该厂长持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了130万元的索赔。
请运用保险基本原理分析此案并作出理赔方案。
案例五●投保人丁某为,购买的保险组合如下:(1)以其2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甲、乙两家财险公司投保了保额分别为15万元和13万元的两份一年期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2000年5月5日零时至2001年5月4日二十四时;(2)为自己和妻子向丙寿险公司分别投保了5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10万元的医疗险,夫妻互为两份寿险保单的受益人。
2000年8月3日,丁某出具其妻的书面意见提出变更其妻那份保单的受益人为他们的儿子丁一,丙寿险公司据此对原保单作出了变更批改;2001年5月4日午睡时间因邻居家打扫卫生时焚烧垃圾引发火灾殃及丁家,酿成重大火灾,造成丁家保险财产损失达12万元;丁妻及其儿子也在火灾中不幸遇难,丁某本人也被严重烧伤,并导致双目失明,支付医疗费16万元。
事后,丁某就其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向三家保险公司分别提出相应的索赔。
请分析此案,帮三家保险公司分别作出处理方案。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
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
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
(1分)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
(1分)(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5.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