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题1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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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 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乙车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32万元和人身伤害8万元,甲车辆损失28元和人身伤害2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
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1.(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3分)(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3分)
2.(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2分)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2分)(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2分)
3.(1)A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28×80%×(1-15%)=19.04万元(3分)
(2)B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32+8)×80%×(1-15%)=27.2万元(3分)
40.1997年8月,王某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离婚后,王某与前夫各自都建立了新的家庭。2000年12月,王某的前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离婚后对前夫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效,因此拒赔。
问:(1)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1.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40.(1)不成立。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是不同的。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重要。
(2)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王某投保时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王某与丈夫
离婚后不再对前夫具有保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王某的儿子支付保险金,王某作为监护人可代领这笔保险金。
41.(1)保险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
(2)乙的请求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
(3)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由乙向丁还款
●一名房客以自己的名义为房东的房屋买了保险,但是保险的期限比该房客租房的期
限更长。在租房期限届满后,而恰恰是在保险合同到期之前发生了一场火灾,大火将房屋烧毁了。被保险人(房客)意图将保单转让给她的前房东。保单上注明,如有转让,须在转让前21天于保险人处预登记,但是他们并未登记这笔转让。于是当发生火灾后房东提出索赔时遭到了保险人的拒赔,于是,房东将保险人起诉。请运用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原理及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分析此案例。
●1992年李某在一次胃病发作时被诊断为胃癌,但家属对其隐瞒了病情。李某住院做
了部分胃切除手术后身体恢复很快,转年就上班了,当时正直简易人身险的热销时期,于是李某就给自己买了五份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并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栏目中填写了健康状况一般。1996年由于癌细胞转移,李某不幸身故。料理完后事,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李某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