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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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琼府办函〔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5日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特制定如下措施:一、减免房屋租金。

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认可。

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园区等非国有物业租赁主体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市县可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二、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低于现行缴存比例3个百分点,调低比例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

(责任单位: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三、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2022年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

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自贸港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海南自贸港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海南自贸港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摘要:房地产业作为海南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对促进海南经济发展与自由贸易港建设意义重大。

纳税成本在房地产企业成本中占比较大,直接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与发展。

房地产企业主动采用纳税筹划措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增加企业的利润或现金流,增强企业综合竞争优势,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关键词:纳税筹划;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1.纳税筹划的概念及特点1.1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是指企业或个人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事前预测企业经营以及税赋情况,参照当前税收政策,对企业涉税情况进行事前筹措布局,以期能够降低税费成本,增大企业利润[[1]]。

1.2纳税筹划的特点(1)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的一切方案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

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偷税、避税这两个概念,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立脚点[[2]]。

(2)事前性事前性是指根据企业的经营战略安排以及纳税筹划目标,提前部署好企业纳税筹划事务,纳税筹划活动需要在事前进行部署[[3]]。

(3)及时性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要依据税收法规的调整而不断更新,时刻与税收政策相一致,时刻关注政策的变化,避免由筹划政策更新不及时而给企业带来损失[[4]]。

2.海南自贸港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思路2.1增值税筹划思路2.1.1时间成本(1)发票开具时间成本筹划纳税人可以利用推迟开具发票的时间来获取税款的时间成本,在收到全部货款之后再开具发票,可以有效递延纳税。

通常的做法有:一是对于难以收回货款的交易或事项,可以作委托代销处理,全额收款之后开局发票;二是对于不能及时收款的交易,为获取时间价值,运用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2)采购结算方式房地产企业对外采购工程物资以及大型设备时,一般有三种支付结算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直接现金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结清货款并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二是分期付款购买,且一次性全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年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分析

2024年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分析

2024年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分析引言本文旨在对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进行分析。

首先,文章将介绍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背景和发展趋势。

然后,将对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进行详细分析,并讨论其潜在影响因素。

最后,将提出结论和建议,以期对相关利益方提供指导。

背景海南省作为我国的重要旅游目的地和自贸区域,近年来吸引了大量国内外资本的流入,进一步推动了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特别是自2018年以来,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这进一步刺激了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增长。

发展趋势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规模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

对于此趋势的解释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支持: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自由贸易港建设、减税等,为海南省房地产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旅游业发展:海南省作为热门旅游目的地,吸引了大量游客和投资者。

这促进了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发展。

3.土地供应:海南省政府积极扩大土地供应,提供了更多的建设用地,使房地产市场得以持续发展。

4.人口流入:海南省吸引了大量移民和购房者,这加速了房地产市场的增长。

规模分析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筑面积:统计海南省各类住宅、商业和办公楼宇的建筑面积,衡量房地产市场的规模。

2.销售额:计算海南省房地产市场年度销售额,从中反映市场规模。

3.项目数量:统计海南省各类房地产项目的数量,以衡量市场的规模和活跃程度。

4.房价水平:分析海南省房价的走势,从侧面反映市场的规模。

影响因素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发展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1.政策因素:政府的房地产相关政策对市场规模有直接影响,如土地供应政策、限购政策等。

2.经济发展:经济状况对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增长贡献较大,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消费水平等。

3.人口因素:海南省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对房地产市场需求有直接影响。

4.市场需求:购房者需求、租赁市场需求等对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产生影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年度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年度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年度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X适用核定征收率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认定内容属实后,报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二)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三)组织进行核定征收核查;(四)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五)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六)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做出清算结论,下发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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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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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函[2016]62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管问题
(一)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024年海南省建筑市场规模分析

2024年海南省建筑市场规模分析

2024年海南省建筑市场规模分析1. 引言本文旨在对海南省建筑市场规模进行分析。

海南省位于我国南海中部,是中国最大的热带岛屿省份,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发展潜力。

近年来,随着海南自贸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海南省建筑市场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本文将通过对海南省建筑市场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对其规模进行深入剖析。

2. 建筑市场发展背景2.1 海南省自贸区政策的实施自2018年海南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以来,海南省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引进了一系列开放政策。

自贸区的实施为海南省的建筑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吸引了大量资本和人才涌入。

2.2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2020年,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目标。

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将为海南省建筑市场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3. 建筑市场规模分析3.1 海南省建筑市场总体规模根据海南省建设厅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海南省建筑市场总规模达到xxx 亿元。

其中,住宅建筑市场规模占比最大,其次是商业和办公建筑市场。

海南省作为旅游热点,酒店和旅游建筑市场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3.2 建筑市场的地区分布海南省建筑市场主要集中在省会海口市和三亚市,这两个城市是海南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同时,随着海南自贸区和自由贸易港政策的推进,海南省其他地区的建筑市场也在快速发展,特别是琼海市、三沙市等。

3.3 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海南省建筑市场在政策推动下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未来,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断推进,海南建筑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大规模。

特别是在旅游、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将有更多的投资和项目进入海南省,推动建筑市场的稳定增长。

4. 结论本文通过对海南省建筑市场的分析,发现海南省建筑市场规模庞大且发展潜力巨大。

海南自贸区和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为海南省的建筑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海口市其他机关
•【公布日期】2015.05.08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
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经反复研究,学习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并征求相关处室和部分市县局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调整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

三、本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5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允许计算扣减。

四、申报期后,纳税人因发生房产或土地转让行为而多缴的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在下一个申报期计算抵扣或申请退税。

申报期后新增的房产和土地,在下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申报缴纳。

五、申报期由按季调整为按半年,一年四次改为一年两次,将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工作量,极大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琼府办〔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构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新发展形势下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一)发展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满足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以发展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为着力点,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强化制度集成创新,健全住房保障方式,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上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在解决改善型住房需求上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解决投机炒房问题上发挥制度遏制作用,逐步建立起制度健全、保障精准、管理规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为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十四五”期间,加大安居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租房供应力度,解决30万户城镇家庭住房问题;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促进城市有序更新。

其中,建设安居房25万套,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结合安居房建设,基本解决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

通过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5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重点保障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有序推进城市中心区域集中连片、环境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垦区危房改造。

住房保障范围逐步从户籍人口扩大到常住人口,持续增加居民家庭财产性收入,共享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红利。

2023年海南省房地产行业市场前景分析

2023年海南省房地产行业市场前景分析

2023年海南省房地产行业市场前景分析一、市场现状目前,海南省房地产市场依然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特别是旅游地产、高端地产和产业园区等新兴领域的发展。

2018年、2019年,海南省房地产市场成交量在3100亿、3400亿的高位运行,占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份额也在逐步增大。

此外,截至2020年底,海南省还有20个住宅用地正在招标中,土地市场趋于活跃。

二、政策影响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推进,未来房地产市场将在政策上迎来大利好。

政策方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自贸港建设的大力推进,将带来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

2.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也将引导国内外企业在海南投资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海南房地产的发展提供更加充足的资金保障。

3.随着人员通行便利化政策的逐步放开,将游客和房产买家的流动性得到有效的提高,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三、市场前景1.旅游地产市场前景广阔。

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推进,旅游业发展将是海南的重点发展方向。

未来海南省将发展成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并成为全球休闲旅游的目的地之一。

在这种背景下,未来旅游地产市场将有更广阔的前景,吸引更多的房地产投资者。

2.高端地产市场市场前景向上。

随着自贸港建设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不断推进,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高端人才在海南定居。

在这种背景下,高端地产市场的市场需求将不断提高,未来高端地产市场的前景非常乐观。

3.产业园区市场将迎来发展机遇。

随着反全球化政策的推进,海南在产业园区发展上开始进入快车道,未来将有更多的制造类企业在这里落地。

随着制造类企业的增多,产业园区的房地产需求也将不断提高,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机遇。

综上所述,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前景是十分乐观的,尤其是随着自贸港建设的加快推进,未来的市场前景将更加广阔,吸引更多的房地产投资者。

未来房地产市场将从传统的住宅市场向产业园区、商业地产和旅游地产等高端领域转移,实现从大众化的向高品质变迁的成功转型。

2024年海南省建筑行业市场环境分析报告

2024年海南省建筑行业市场环境分析报告

2024年海南省建筑行业市场环境分析报告一、行业概况海南省的建筑行业在近年来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海南省的建筑行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吸引了众多企业参与竞争。

同时,消费者对建筑品质和环保性能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促使建筑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升级和创新。

二、政策法规分析海南省政府对建筑行业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包括绿色建筑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等。

这些政策法规的推出,有力地推动了海南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建筑政策:海南省政府积极推广绿色建筑,鼓励建筑企业采用绿色建筑材料和技术,提高建筑能效和环保性能。

这将有助于推动海南省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加大对绿色建筑的补贴和奖励力度,鼓励更多企业参与绿色建筑的建设。

节能减排政策:海南省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建筑企业降低能耗和排放,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这将促使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环保意识,提高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

政府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三、经济环境分析海南省的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为建筑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同时,海南省的财政收入也逐年增加,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经济增长:海南省的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在全国前列,这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海南省的建筑市场需求将进一步扩大。

政府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推动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海南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增长较快。

这将为建筑行业提供更多的项目和机会。

同时,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社会文化环境分析海南省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气候和自然环境,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越的条件。

同时,海南省的文化特色也为建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创意和灵感。

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会演示文稿

海南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意见》宣贯会演示文稿

间接费用
合同 毛利
收入 构成
48.6
1.33 18.75 21.69 3.72
1.91
4
合计
100
平均 税率
14%
14%
3%
8% 7%
2% 1%

进项 税额
5.97
0.16
0.55
销项 100/1.11*11%= 应纳
税额
9.91
税额
1.61 0.24 0.04 0.04 8.61
9.918.61 =1.3
6%
1100
范围及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
征收率
一 小规模纳增税值人 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简易方法
(工财税、〔2修009理〕9修号第配二条劳第务(三以)项及,财进税〔口20货14〕物57的号修单正)
位12和..县 建个级 筑及 用人县 和级 生就以 产其下建小筑实型材现水料力所的发用电的增单砂值位、生土额产、征的石电料收力。的。 一
1188
方法适用-一般方法
生产环节 销售额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增值 税负率
采矿
20
3.4
0
3.4
20 17%
钢材、砼 40
6.8
3.4
3.4
20 8.5%
建筑施工 80
8.8
6.8
2
40 2.5%
房屋销售 100
11
8.8
2.2
20 4.6%
合计
11
100
1199
案例
2200
案例
举例:某项目部,开工到结束3年,收入1亿,销项税额1100 万;成本8000万,其中外购成本可取得进项税额600万元,应 缴纳增值税500万元

海南省国税局之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

海南省国税局之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

海南省国税局之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商品房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商品房预收款时,不确认该笔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

购房者需要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房者,申报时出现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异常清卡处理。

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确认收入,且必须先将已经开具的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冲红后,再按照商品房全款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海南省《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中“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3.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

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

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其票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

征收补偿款通常是指政府先将土地拍卖出让,再由政府出面征收拆迁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通过政府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款项。

其票据为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开发规费通常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收取标准向政府多个部门缴纳若干项的各种规费。

其票据为政府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第5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第5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第52号1999年2月10日)一、关于商品房的征税问题开发经营商品房的单位,其建成的商品房,亦属房产。

为了鼓励盘活房地产市场,由开发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征税:(一)开发商自己使用的;(二)用于出租或出借的;(三)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而未给个人办理产权过户的。

二、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一)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军事机关、部队礼堂(放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生产军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生产民用品的军办企业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四)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军内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八)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出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直接使用的纪念、陈列、展览馆和供游客参观游览、休息的场所、办公室、干部职工家属、教士、僧侣宿舍,生活、福利设施用的房产,及供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活动所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推出?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阔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省房地产及建筑业安康开展。

1、营业税对中华人民国境(以下简称境)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假设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11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277号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2019〕10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2019〕10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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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琼建定〔2019〕100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本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9年4月1日之后新建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2019年4月1日之前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或已完工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按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结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0.23施行日期2013.10.23文号琼府[2013]6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2013〕6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不断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地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惠及民生、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结构不合理、产品品质不高、基础和服务设施不配套、市场监管不到位、规划执行不力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的规划管理(一)编制房地产发展规划。

尽快修订完善《海南省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科学确定我省房地产发展目标、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与节奏。

指导各市县严格按规划推动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商品房用地的管理。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旅游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为商品房用地。

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应由市县政府主导编制。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及各部门不得擅自与企业签订土地成片开发协议,不得审批新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

对未经省政府批准签订的各类土地成片开发协议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整改。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抓紧编制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岸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明确岸线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功能分区及开发时序,严格控制一线岸线土地资源单纯用于商品房开发。

2024年海南省建筑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海南省建筑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海南省建筑市场发展现状引言海南省位于中国南海之中,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

近年来,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宣布和实施,海南省的建筑市场迅速发展起来。

本文旨在探讨海南省建筑市场的现状,包括市场规模、市场主体、市场竞争状况等。

市场规模海南省的建筑市场规模在过去几年间持续扩大。

据统计,2019年,海南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5000亿元,同比增长15%。

其中,住宅建筑业和商业建筑业占据主导地位,分别占到总产值的40%和30%左右。

海南省的建筑市场规模在全国具有较高的地位。

市场主体海南省的建筑市场主体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企业、设计院等。

房地产开发商是市场上的重要一环,他们负责土地开发、项目策划和销售。

建筑企业承担实际的建设任务,包括房屋的施工、工程实施等。

设计院则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监理。

市场上还存在一些小型的建筑和装饰公司,他们通过承接一些小型的住宅和商业项目来稳定市场份额。

市场竞争状况海南省的建筑市场竞争激烈。

一方面,由于海南省建筑市场的潜力巨大,吸引了众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企业进入市场。

他们通过开展各种促销活动、降低价格等手段争夺市场份额。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过于激烈,一些企业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如低价倾销、虚假宣传等行为,对市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冲击。

市场前景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海南省的建筑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政府对于建筑市场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措施,如放宽土地供应、简化审批手续等。

这些政策将吸引更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企业进入海南市场,并推动市场的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海南省的建筑市场将迎来更多的商业项目,为市场的竞争提供更多的机会。

结论海南省的建筑市场发展迅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市场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企业和设计院等,市场竞争激烈。

然而,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政府的支持和旅游业的发展将进一步推动市场的发展。

海南装配式奖励政策

海南装配式奖励政策

海南装配式建筑是指将建筑构件在工厂内进行预制加工,然后运输到现场进行组装安装的建筑方式。

为了推动海南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海南省制定了一系列奖励政策,以吸引企业和个人参与其中。

1. 资金支持:海南省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资金支持,用于项目的前期研发、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方面。

2. 税收优惠:对于从事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

3. 用地支持:海南省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用地支持。

可以提供优惠的土地出让价格,或者提供免费使用的土地。

4. 人才支持:海南省鼓励培养和引进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专业人才。

可以提供人才培训、奖励和补贴等支持措施,吸引更多的人才参与到装配式建筑项目中。

5. 市场推广:海南省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应用,通过举办展览、论坛等活动,宣传装配式建筑的优势和成果,吸引更
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其中。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奖励政策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项目而有所不同,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7.09
•【字号】琼国税函[2007]178号
•【施行日期】2007.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

(琼国税函[2007]178号)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海国税发〔2007〕17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安装工程企业,以工程中标且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负责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政策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实际发生的当期据真实、合法的支出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
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列支。

此复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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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推出《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健康发展。

1、营业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2、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7】13号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199号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3、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上述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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