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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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公司的存续期限为年。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最后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股东及其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唯一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第九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第十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下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和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并向股东负责。第十三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四条经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包括总经理在内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职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资产置换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对外股权投资方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监事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由股东委派,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行使职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章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股东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上报执行董事;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决定本公司职工的聘任、解聘、招用、辞退、奖惩、升降、薪酬;(十)在股东/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事务;
(十一)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二)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一百二十天之内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取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三十二条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续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