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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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成长的重要力量,是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为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科技管理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专精特新”特色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工作由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组织,按照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
第二章评审推荐条件
第四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
系。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吸纳就业、节能降耗以及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推荐。
(三)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自主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在管理、生产、营销等方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效果明显。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年研究开发费用占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的30%以上。
第三章评审推荐程序
第五条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审推荐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推荐的办法,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申报,下季度首月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六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审推荐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地市或者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第七条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发文公告,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扶持
第八条管理规定: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各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对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发文取消其“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由相关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跟踪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自主创新情况报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
(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评审推荐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和证书的,由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撤消其资格,由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回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四)已确认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确认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须重新申请确认。对生产、经营范围
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如需保留资格,须办理更名手续。
第九条扶持措施:
(一)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二)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扶持。
(三)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将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树立一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典型,激发广大科技人员携带原创性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