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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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逮捕必要性及其完善措施

论逮捕必要性及其完善措施

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垒垒!查塾金!!!!兰型!!●圈匿圄盈论逮捕必要性及其完善措施钟铃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法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司法实践证明,合理适用逮捕措施可以有效地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滥用逮捕措施则会严重地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执法为民的形象。

因此,我们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如何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正确适用逮捕措施成为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本文就如何正确理解逮捕条件,进一步完善逮捕制度作了简要的探索。

关键词刑事诉讼逮捕必要性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3-02一、适用逮捕措施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其对逮捕措施的适用从构罪、量刑、必要性三方面提出了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许多构罪即捕,而忽略后两个要求的情况.造成了对刑事犯罪嫌疑人以适用逮捕措施为主的司法现状。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传统思维习惯的影响我国历来有着重刑的传统。

在多数群众看来,犯罪了就应铍羁押的思想根深蒂固,如果有人犯罪了没被羁押而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群众往往会对此产生误解。

从执法理念上看,有的执法人员片面强调逮捕的作用,认为只有逮捕才能体现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从司法操作实践看,一些侦查机关搞“以捕代侦”,有的执法人员出于“求稳怕错”的思想,在“逮捕必要性条件”难以把握的情况下“一捕了之”。

(二)侦查机关对“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力度不足审查逮捕阶段属于侦查和提起公诉的中间环节,公安机关由于侦查期限的限制对证据的收集并不理想。

特别是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地区,侦查机关单纯为破案的需要,往往偏重于调查、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忽视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收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审查逮捕案件证据相对薄弱的客观现状。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旨在确保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维护司法公正与效率。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一)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审查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审查程序不规范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导致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程序混乱、遗漏关键环节等问题,影响了审查的效率和效果。

(三)审查结果执行不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审查结果执行不力的情况。

一些案件在经过审查后,虽然发现无需继续羁押,但由于执行环节的疏忽或不当操作,导致被羁押人未能及时释放。

这不仅损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建议(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应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证据的充分性等。

同时,应确保这些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衡量性,以便法官在审查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

(二)规范审查程序为了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效率性,应制定详细的审查程序规定和操作规范。

这包括明确各环节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顺畅。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和程序混乱的情况。

(三)强化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为了确保被羁押人能够及时获得释放或继续羁押的合法性,应强化对审查结果的执行力度。

这包括建立严格的执行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执行环节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被羁押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促进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

然而,在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完善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公正。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1. 审查标准不明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并未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审查程序不完善。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相对独立,但与其他诉讼程序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审查结果可能存在片面性。

3. 审查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不足。

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如通讯权、辩护权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可以规范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职权;其次,完善审查程序,可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最后,加强人权保障,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

应当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审查标准,明确哪些情况下应当羁押、哪些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同时,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因素。

2. 完善审查程序。

建立独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负责审理羁押案件。

同时,要完善与其他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确保审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此外,要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3. 加强人权保障。

在羁押期间,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保障通讯权、辩护权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监管和改进,提高管理水平和待遇水平。

4. 强化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制度的思考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制度的思考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审查逮捕制度的思考摘要:在全社会的高度瞩目下,2012年3月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其中第86条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制度有了新规定,强调重视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在此环节有了更大发挥的空间。

故通过对我国逮捕现状进行数据分析以及”逮捕率高、逮捕后起诉率高”的原因阐述,建议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在审查逮捕制度上更加细化、具体化,同时应在刑诉制度上给予相应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审查逮捕;辩护律师;新《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我国通过了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修改众多条款,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我国刑事法治发展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辩护制度的修改给予律师更多的信心迎接挑战,而强制措施制度的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具体的权利保障,律师如何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这些权利的基础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有效辩护就成为我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逮捕实施情况表一反映的是2005年至2011年我国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可以看出,从2005年至2011年全国平均逮捕936711名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每年有将近93万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前处于羁押状态。

从逮捕率的角度来看,我国的逮捕率是比较高的,以2010年和2011年为例,2010年全国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总数为980404人,批准逮捕916209人,逮捕率约为93.5%;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总数为1022875人,批准逮捕908756人,逮捕率约为88.8%,平均逮捕率高达90%以上。

表二是2005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缺2009年的数据),可以发现全国每年有将近37%的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换言之,全国每年有超过30万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提起公诉后未获徒刑以上的刑罚。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逮捕的刑罚要件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浅论我国逮捕制度之完善

浅论我国逮捕制度之完善

负责侦 查的机 关是 强大 的 国家机器 的 一个组 成部 分 , 可 以 它 直 接发动 国家机 器来 追究 犯罪 , 罪嫌 疑人 明显处 于弱势 地位 , 犯 从 而 造成 犯罪嫌 疑人 的辩护 权利 过 小 。 加之 人们 传统观 念 E 是将 只 辩 护与法庭 辩 论联系 在一 起 , 告 人的辩 护权利 很少 能够 获得应 被 有 的关心 。刑事诉 讼 法规 定: 公诉 案件 自移 送 审查起 诉之 同起 , 犯 罪嫌 疑人才 可 以委 托辩 护人 ,但 在侦 查阶段 还没 有必 要或 允许 通过委 托辩 护 人来 行使 辩护 权 , 事诉 讼法 虽规 定犯 罪嫌疑 人 白 刑 接受第 ‘ 传 讯或 采取 强制 措施 之 f起 可 以聘请 律师 ,但足 律师 次 = = 1 的职责 也只是局 限于 提供 法律 咨询 , 为控 告或 申请取 保候 审, 代 而 不 能直接 代替 犯罪 嫌疑 人行使 辩护 权 。在实 践 中,违反 刑 讼 啦诉 法 的规定 ,侵犯 犯罪 嫌疑人 辩护 权 的现象 非常普 遍 。主要 的表现 有如 下几 项 : ~ , 罪嫌 疑人 或其 家属提 出聘 清律 师 的请 求 , 第 犯 侦 查 的机 关迟 迟不 予 以答复 。第二 , 师要求会 见 , 律 侦查 的机关 为 了 防止 批捕 环节 的供 述 出现 稳 定情况 影 响到侦 金 , 出现 了一再 便 拖 延的情形 。第 三, 师会 见被羁押 的犯罪嫌 疑人 时 , 查人 员会 律 侦 在场 , 时常 出现律 师被 无理打 断或 者被 无故 取消会 见 的现象 。 ㈢批 准执 行标 准与批 准结 果 的评 价标 准 不统 一,造 成逮捕 的
迟 延性 。
在 司法实践 中 ,评价逮 捕 正确与 否 的标准 足犯 罪嫌疑人 足否 被法 院做 出有罪 的判 决 。批 捕标 准和 起诉 、判 决的标 准本来 不 足 列~ 个证据 的标 准和 证 明的标准 , 足评价 时却 足按 照 同样 的 但 人 已经被 羁押 的时 问 。 个 标准 去评 价 , 就是 说 当犯罪嫌 疑 人被 判无罪 时或 者不被 起诉 也 二、 国逮 捕制度 的完善 我 时, 即使批捕 正确 也不 被执行 , 为无 效的 , 的。这样 就造 成 了 成 错 ( 确逮捕 的 目的 , 明 禁止把 逮捕 异化 为侦 查手段 。 批 捕和逮 捕结 果不 统 、 一 不 致的 问题 。在 刑事案 件 中, 证据标 准 逮 捕仪 是一 种临 时性 的羁押 措施 , 在司法 实践 中却 常被 异 但 是 随着案 件 的深入 而使证 据 条件 一步一 步得 到充 实 , 明标准 一 化 为侦 奇 人员 的一种 常用 的办案 手段 , 种状况 的 形成 主要 在 于 证 这 步一 步地 提高 的依据 。不 能 以过 高 的标 准米 限制批 捕权 ,因为 市 观念 上 的原 因 。从观念 上来 说 ,不少 司法人 员把 口供作 为破 案的 查批 捕是 刑事诉 讼 中一 个比较靠 前 的环 节 , 查的 只是侦 查 巾较 基 本证据 , 审 不愿 在其 他证据 方面 下功 夫 , 认为取 得 口供 最好 的办 总 早收集 的证 据而 且审 查期 限要求 短 。如果 以较 高的标准 来评 价批 法就 是先 把犯罪 嫌疑 人羁 押 起来 ,通过 不断地 审讯 获取所 需 的 口 , 一 认为 这样才 最有利 捕, 无疑会造 成逮捕 的迟疑性 , 便可 能导致犯罪嫌 疑人 的逍遥 法外 。 供 。或者 双管 齐 F 一边 搞 口供 , 边搞 调奄 , 实践 中应 严 格按照 刑事 诉讼 法规 定的 条件办 审商批 捕 , 要够 于案 件的侦 破 。囚 为在他 们看来 , 各种 证据 中, 只 在 口供相对 来说 是 条件 就批 捕 , 法人 员不要 有任 何的顾 虑 , 查阶 段有 侦奄阶 段 的 执 侦 种低 成本 的证 据 ,只要把 犯罪 嫌疑 人抓 起来 就能 获得所 需要 的 批捕 标准 不 能够 以最 后 做 出判决 的时候 的证 明标准 来衡 量 。 任 何 口供 。再加 上我 同刑事 诉讼 法规 定 的办案 程式是 公检 法三机 ㈢逮捕 适 用过 于广泛 , 比率 过 高。 羁押 关流 水作 业 ,分段 计算 成本 。各 机关 关心 的丰要 是本机 关 办案成 刑诉 法第 6 0条 规定 : 证据 证 明有犯罪 事 实. ” 有 可能判 处徒 刑 木 的高低 , 于其他 机芙 的办 案成木 , 司法机 关整 体办案 成本是 或 以 上刑 罚的犯罪 嫌疑人 、 被告人 , 采取 取保候 审 、 } 视居住等 方法 尚 高还 是低 ,在一 般情 况 F N是不太 关心 的 。由于 口供在 刑事侦 查 不足 以发 生社会 危险性 , 逮捕 必要 的, 即依 法逮 捕 。其 而有 ” t 有 小具 有取 证成本 低廉 , 能直接 指证 犯罪 的特 点, l被 不少 司法 又 因而 逮捕 必 要” 是逮 捕应 当具备 的必 要条件 之一 , 义是” 其涵 采取取保 候 人 员作 为 发现其 他证据 的重要手 段 , 先抓人 、 后取供 就成 了一些 司 市、 监视 居住等 方法 尚不足 以发 生社会 危害 性 。 但 如何 界定 . ” 却没 法 人 员的 习惯做 法 。 有具 体的方 法和依据 , ” 是否 有逮捕 必要 ” 没仃细 化 的客 观标准 司 存 ㈢ 建立 以检 察机 关侦查监 督部 门为 中心 的逮捕 前及逮 捕后羁 法实 践 中全凭 办案人 丰观 判断 , 适用 l 造成 : 的混?;l qf泛滥 。 L ̄ …于 对 押 审查 制度 。 不捕后 可能 发牛的犯罪 嫌疑 人逃跑 过于担 心, f 嫌疑 人 人 加 : 划 身权 俭察机 关的侦 查监 督部 门腔 更突 }对强制 措施 的使用进 行监 n 利的漠 视, 办案人 员埘仃 证据 证明 仃犯罪事 实犯罪 嫌疑人往 往一捕 督 的 专门职 能作 用 。羁 押涉 及划对嫌 疑人 、被 告人 的 自由长时间 , J 论有无 实际 鹑押 的必 要, 之,_ 卜 = 导致 一些 犯罪嫌 疑 人的人 身权 利 的剥 夺, 羁押 的 目的 于 肪止嫌 疑人 、 告人 防碍 诉讼及 再 次危害 被 在 审判 前受到 小必 要 的剥夺和 侵 害 。 我 国, 捕的 犯罪嫌 疑人 社会 。凶此在 描押 的理 …和必 要性 复存 在时 , 当解 除羁押 。 存 被逮 就应 占到刑 事案 件的 9 % 以 l m此 产 生 的余弊 , 丽使 羁押场 所成 笔者 建议 将刑 事拘 留羁押 7灭 后继 续 延长至 3 0 卜 。 …方 O天 的 审批 权 交 由 为传 播犯罪 的温 床, 些木来 悲性 不深 的嫌 疑 人受到 小 良蒸染, 滑 柃 察机 火侦 查监督 部 门来 行使. 消捕后 公安机 关改变 强制措 施的 取

浅议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羁押措施。

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逮捕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本文通过对我国逮捕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试图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逮捕证明标准逮捕作为一项强制措施,为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我国具体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的逮捕制度仍存在着一系列缺陷。

一、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缺陷(一)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审前的羁押时间包括拘留、审查逮捕和逮捕后的羁押时间。

拘留是一种逮捕前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申请延长到37天的最长拘留时间的案例比比皆是,而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羁押时间则更为漫长,有些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还可以多次延长。

在国外,审前羁押时间则要短很多,例如日本,审前羁押时间一般是10-20日,最长仅可延长至25日。

(二)逮捕的审查决定主体多元国外通常把逮捕决定权只赋予法官,我国刑事诉讼法则规定,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由于批捕主体和执行主体的多元,导致了逮捕标准把握上的不一致,在执行上也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三)逮捕目的认识上的偏差从逮捕的目的看,国外大多数国家把逮捕的目的限于临时性强制措施上。

逮捕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初期的强制措施,具有在法定期间内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法律作用,并非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侦查措施。

逮捕存在的正当性仅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我国逮捕制度的目的与国外的规定存在很大不同,除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外,更主要的目的则是为了在羁押过程中收集证据,变相延长羁押时间。

尽管这种手段有时非常有效,但它是以牺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权利为代价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浅谈刑诉法修改对逮捕制度的完善

浅谈刑诉法修改对逮捕制度的完善

浅谈刑诉法修改对逮捕制度的完善[摘要]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正确理解和适用新刑诉法逮捕制度,对于打击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现行逮捕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新刑诉法构建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逮捕制度,但尚需继续完善及细化。

[关键词]制度;逮捕权;问题;立法完善一、现阶段逮捕制度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一)逮捕适用过于广泛,羁押比率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逮捕被当作一种侦查措施而使用。

根据权威部门的统计,审查起诉案件,94%—95%是经过逮捕强制措施的。

因为公安机关对所有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基本一律呈捕。

同时逮捕率又是作为考核案件质量主要依据。

这就使侦监部门存在很大逮捕压力。

因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对不捕后可能发生的犯罪嫌疑人逃跑过于担心,侦监办案人员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往往一捕了之。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慎捕、少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侦监部门在适用上还是非常谨慎。

笔者所在检察院侦监部门在2010年逮捕1385人,但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仅8人,占0.58%;2011年逮捕1555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27人,占1.74%。

2012年1—5月逮捕668人,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捕8人,占1.2%。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逮捕相脱节,诉讼保障手段相互衔接不足《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过于笼统。

另外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及保证人,没有强硬的制裁措施,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

所以侦查机关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一般不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是直接刑拘后呈捕。

(三)捕前羁押和捕后羁押缺乏完善的审查监督程序如前所述,侦查机关希望呈捕案件,侦监部门都能批准逮捕以确保其高逮捕率证明其办理案件质量高,所以侦查机关并不积极提供逮捕必要性材料,导致审查逮捕中存在捕前羁押审查监督程序不完善问题。

我国逮捕制度之完善论文

我国逮捕制度之完善论文

浅论我国逮捕制度之完善摘要:当前,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侦查环节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逮捕适用过于广泛、捕前羁押和捕后羁押缺乏完善的审查监督程序等,必须予以进一步完善,明确逮捕的目的,禁止把逮捕异化为侦查手段;建立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为中心的逮捕前及逮捕后羁押审查制度等。

关键词:逮捕权利保障侦查监督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当时,在司法实践中也在存在逮捕措施被大量滥用的现象,导致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本文试就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㈠侦查环节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负责侦查的机关是强大的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可以直接发动国家机器来追究犯罪,犯罪嫌疑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从而造成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过小。

加之人们传统观念上只是将辩护与法庭辩论联系在一起,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很少能够获得应有的关心。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阶段还没有必要或不允许通过委托辩护人来行使辩护权,刑事诉讼法虽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接受第一次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但是律师的职责也只是局限于提供法律咨询,代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而不能直接代替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

在实践中,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主要的表现有如下几项:第一,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提出聘请律师的请求,侦查的机关迟迟不予以答复。

第二,律师要求会见,侦查的机关为了防止批捕环节的供述出现不稳定情况影响到侦查,便出现了一再拖延的情形。

第三,律师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会在场,时常出现律师被无理打断或者被无故取消会见的现象。

㈡批准执行标准与批准结果的评价标准不统一,造成逮捕的迟延性。

在司法实践中,评价逮捕正确与否的标准是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法院做出有罪的判决。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等多方面因素。

然而,在现实司法活动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完善与执行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继续羁押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正的要求。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目前,我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概述1. 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审查过程随意性大。

2. 审查标准不明确:对羁押的必要性的判断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

3. 审查力度不够:对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审查力度有待加强。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导致审查过程中无法可依。

2. 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不足,导致审查效果不佳。

3. 社会监督不足: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无法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五、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措施(一)完善法律制度1. 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标准和责任,为审查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2. 建立健全的司法解释机制: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1.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2. 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奖励机制等措施,鼓励司法人员积极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三)强化社会监督1. 加强媒体监督:鼓励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和评论,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

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改革研究

审查逮捕工作机制改革研究
鉴于 审 查 逮捕 权 的司 法 属性 .司法 属 性 的判 断 性 、 非 服从 性 决 定 了判 断正 确 与 否 与 官 职无 关 审 查 逮 捕
被 动 性 、 然 性 就 体 现在 这 里 。 开 庭 就 逮捕 被 告 相 当 超 未
于开 庭 前 就 给被 告 在 观 念 上 定 罪 .人们 常 说 法 院 是 正 义 的最 后 一 道 防线 . 未 达 防线 前 . 在 防线 本 身 就 出现 了
目前 检 察 机 关 审 查 逮 捕 工 作 的模 式 仍 然 按 行 政 化 运 作 方 式 , 取 办 案 人 看 卷 提 出初 步意 见 . 由部 门负 采 交
责人 审 核 , 后 由检 察 长 或 主 管 检 察 长 审 批 , 大 、 最 重 复
杂案 件 由检 察委 员 会 决定 的工 作 方式 。 定权 人 、 核 决 审
院滥 用 。 目前 法 院机 构 设 置及 法 院体 制上 . 院行 使 从 法
逮 捕 权 没有 法 理 基 础 。 院 本应 是 个 中立机 构 , 未 开 法 在 庭 前 应 尽 少涉 及 案 件证 据 情 况 , 防先 人 为 主 。 官 的 以 法
人基 本 上 不 看卷 、 讯 问嫌 疑 人 , 不 推行 的是 行 政 机 关 首 长 负责 制 这 一模 式 决 定 逮 捕 的 人 根本 未 与嫌 疑人 见 面并 听取 意 见 ,未 与被 害人 见 面 、更 未 听取 律 师 的意 见 。 罪 嫌 疑 人 无 法行 使 充 分 辩 护 权 、 议权 。在 办 案 犯 异 人 与 领 导之 间责 权 不 明 、 案 与决 定 脱 节 。 际 上捕 与 办 实 不 捕完 全 听命 于 行 政 领 导 . 案 人 只 是 办 事 员 . 政 领 办 行 导不具 体办案却要考虑其他 因素如对单位的影 响、 会 否 影 响 政府 形 象 、 否 造 成 上 访 等 等 , 此 , 件 便 偏 会 从 案 离本 应 有 的 轨道

论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完善

论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制度的完善

行为。在新 《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 条第二款 中, 还 对“ 有逮捕必要” 的情形进行 了细化 : 一是犯罪事实 已有确凿证据证 明,其 犯罪行 为所受刑罚在十年有 期徒 刑以上 , 这种重罪刑罚的对象对社会安全、 他人 生命 安全等存在威胁 , 有必要逮捕 ; 二是犯罪嫌疑人
或被 告人 以往有过故意犯罪的行为,并且此次的犯


我国现 阶段逮 捕制度 存在的问题
的局面 , 办案人员混淆 了逮捕、 拘 留、 羁押 的概念 , 进 而导致逮捕率畸高、 拘留变异、 羁 押超长超 期现象 。 在我 国的逮捕、羁押制度 中并没有规定两者相互转 换的条件、 程序 , 因此审前羁 押、 超期羁押 的现象在
我国时常发生。为杜绝此现象 ,应对羁押审判制定
现 实危害性 , 有扰乱 国家与公共安全、 秩序等行为; 三是有毁坏或伪造证据的行为,及威胁与 串通证人
作证 的行为 ; 四是有报 复倾 向, 有对被害人、 举报人 、 控告人进行报复的行为; 五是具有 自杀 、 逃跑倾 向的
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细化 了不通知情形 ,除 了无法
通知情形之 外,对于通知后可 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也
2 0 1 3年 8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u r n a l of Hu b e i Uni ve r s i t y of Po l i c e
Au g. 2 01 3
第8 期 总第 1 4 3 期
No. 8 Se r . No . 1 4 3
论新 《 刑 事诉讼 法 对逮捕 制度 的完善
二、 新《 刑事诉讼法》 对逮捕制度的完善 ( 一) 细分规定逮捕条件
我 国 目前 的逮捕 率居高而畸形,因此 异化 了逮

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逮 捕 与西 方 国 家 中 的 通 常 逮 捕 或 者 指 望 其 通 过 令 状 的方 式 实 现 司 法 控 制 和 保 障 人 权 的 目的 , 然 显
有证逮捕不 同, 不仅 仅是强制嫌疑人 、 被告人到案的一种行 为,
更 是 会 直 接 导 致 嫌 疑 人 、被 告人 受 到较 长 时 问 的 人 身 羁 押 , 大 不 能承 担此 重任 。在原有法律 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制度补 丁, 即 体 上 相 当于 英 美法 中 的“ 有证 逮 捕 ” 羁 押 ” 总 和 。 国 的逮 由检 察院继 续行使批捕权 , 与“ 的 我 增加 被逮 捕人向法 院 申请救济的程
经 济 与 法
我 国逮 捕 制度 存在 的问题 及其 完善
何 炜
( 太原科技 大学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2 ) 3 0 4 【 摘 要】世界各 国的法律都对逮捕制度 贯以高度 关注, 从逮捕的主体 、 程序 到逮捕行为的法律效力 以及对 当事人 的救济 , 西
方各 国均有较 为完善 的规定 。我 国在这方 面则显得有些薄弱 , 不利于当事人人权和具体程序 权利的保 障。
格法律训练及拘束 的公正客观 的官署, 通过对侦查 结果进 行过
我 国检 察 官 应 强 化 自律 意 识 , 照 法 律 监 督 机 关 的 角 色 定 按
以 。 我国刑诉法 规定 了逮 捕的三个 条件 , 在实 践中 , 量刑条 件 滤 , 实现 刑 事 追 诉 的需 要 ” 般 不 会 判 处 徒 刑 以上 刑 罚 ,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无 固 定 住 所 、 窜 位 , 力 成 为 公 正 的 象 征 , 调 公 诉 职 能 与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 止 由 流 努 协 防

论我国逮捕制度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逮捕制度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逮捕是国家司法机构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它的本质是有时限地剥夺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

鉴于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和防止司法权被滥用、实现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现代各国几乎都在宪法中规定了逮捕制度。

在国际上,禁止随意逮捕、非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已经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

中国对保障人权、依法适用逮捕问题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程序均有明确的规定,但从不断完善逮捕制度的角度来考察中国的逮捕立法及实践,很多学者和专家认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缺欠,弥补这些缺欠,对于促进司法文明与司法公正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逮捕羁押侦查在《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修改不久,对中国逮捕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行探讨似乎是困难的。

因为从法律条文方面,我国的逮捕制度与其他国家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但是,作为制度,它不仅仅存在于条文中间,还存在于社会生活中运作和统治阶级的观念之中。

因此,在重新审视中国现行逮捕制度的时候,理性和现实告诉大家,我国现行的逮捕制度还有诸多缺陷或弊端,包括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不完善或表述不妥当的问题。

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有的属于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性没有得到保障,有的属于实践操作问题,有的属于立法技术问题。

这些问题,看似寻常,然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依法治国是不相适应的。

我国现行的逮捕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我国逮捕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探讨,并从坚持由检查机关行使审查逮捕权的基础上提高逮捕的证明标准,控制逮捕的对象等方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自身特色的逮捕制度,以期对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所裨益。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诉讼性和一定时间内剥夺相对人自由的特点。

对于逮捕的具体概念,我国刑事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给逮捕下了很多的概念。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范文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羁押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当前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结果不公正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也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质疑。

因此,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现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侦查阶段的审查和审判阶段的审查。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判阶段,法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然而,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存在诸多问题。

(二)问题1. 审查标准不明确。

当前,我国法律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审查过程中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

2. 审查程序不规范。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的流程,导致审查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3. 审查结果不公正。

由于审查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利益输送等问题,导致审查结果往往不能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

三、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措施(一)明确审查标准为了解决审查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将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具体化、明确化。

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事实的清晰度、证据的充分性等方面制定具体标准,为审查过程提供明确依据。

(二)规范审查程序规范化的审查程序是保障公正的必要条件。

应制定统一、规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明确各阶段的审查内容和责任主体,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三)强化监督机制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等问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包括对审查过程的监督、对审查结果的复核等,确保审查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四)引入听证制度引入听证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逮捕必要性审查:实践探索与机制完善

逮捕必要性审查:实践探索与机制完善





贵州 U R N 儿O 『 G U I Z H O U P O L I C E O F F I C E R V O C I T I O N A L C O L L E G E
破 解 这一难 题 ,新 修订 的刑 事诉 讼法 不仅 完善 了现 有 逮捕 审查 程 序 ,而且 增加 了捕 后羁 押必 要性 审查 机 制 ,这 对 于 构建 科 学 的羁 押 必要 性 审 查制 度 ,① 科 学构 建逮 捕权 监督 制 约机制 具有 重 大 的理论 价值
在 实 践 中 ,由于侦 查机 关 ( 部 门 )大都单 纯 将 逮捕 的证 据条件 理解 为对 犯罪 事实 的证 据要求 ,再 加上 证 明逮捕 必要 性需要 投 入大量 的精 力去 调查 了 解对 犯罪 嫌疑 人采 取取保 候 审 、监 视居 住是 否 足 以 一 防止 发生 社会危 险 』 生、是 否会 妨碍诉 讼 等情 况 ,侦
①需要说 明的是 ,本文所说 的羁押是 指逮捕措施 的适 用给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人 身 自由带来的限制状 态。从流程上讲 ,羁 押必要 审查制度 包括 逮捕 必要性 审查制度和捕后羁押 必要 性审查制度 两个方 面。限于篇 幅 ,本文主要 讨论逮捕 必要性 审查
缺 少侦查 机关 的论 证 意见 以及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
捕案件意见书 》;强调对证据 的分析和说明 , 增强 判 断基 础 ,从 而导致 了逮捕 必 要性 审查 工作形 同虚
( 三 )审查 标 准 :明确性 不足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 人民检察院
审查逮 捕质 量标 准 》等规 范性 文件规 定 了逮捕 必要 性 的审 查标 准 。例如 ,对有 组织 犯罪 、黑 社会 性质 组 织犯 罪 、暴 力犯 罪 和多发 性犯 罪等 严重 危害 社会

论我国的逮捕制度

论我国的逮捕制度

Legal Syst em A nd$oci eW 麓豳逐翟豳筮&:::竺堡里坐f叁箜!圭塾金论我国的逮捕制废罗顺添摘要本文拟在论述逮捕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对逮捕的奈件和谨慎适用逮捕权加以初步的探讨,以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应有的关注,并期望人们能藉此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关键词监视居住犯罪事实逮捕意见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6.02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对危险性要件认识淡漠。

羁押成为一种基本原则,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性措施却成为例外。

这表现在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时,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只罗列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而根本不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

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工作中,也很少考虑甚至根本不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有罪逮捕即不错”成为批准逮捕案件承办人的一般心态。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5年侦查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案件t47件250人,批准逮捕130件208人,批准逮捕率达到88.5%,批捕后的案件经审查起诉和审判,不起诉3件3人,起诉后被法院判处缓刑的26件36人,判处管制的l O件10人,单处罚金的2件2人。

不起诉、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占捕后起诉案件的3I.5%。

这种“前捕后放”的现象给人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感觉,暴露出检察机关在“无逮捕必要”的运用上控制过严,与法院判决不接轨,与司法实践不相协调的缺陷。

究其原因,除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落后的司法理念外,刑事制度设汁上的漏洞也有很大关系。

一、逮捕的价值追求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任何一种制度都体现了制度没计者追求的价值取向,逮逋制度也不例外。

有人主张逮捕除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外,还有实际的惩罚作用,又称为逮捕的先予惩罚性。

这种观点认为,通过逮捕,对被逮捕者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它与对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并无差异,而且被逮捕者被判处刑罚后羁押曰期可以折抵刑期,因此,逮捕具有惩罚性。

试论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作者:许文章杨昌宏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许文章(1962-),男,福建沙县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杨昌宏(1990-),男,福建沙县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

【摘要】捕后羁押作为一种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制度,正确的使用有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公平社会的建立。

如果滥用逮捕羁押制度则可能会造成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侵犯人权的严重问题。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捕后羁必要性的审查规定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能解决立法和司法上的问题,我国的捕后羁押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笔者将分析逮捕后羁押审查的必要性以及我国捕后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捕后羁押;必要性;完善建议一、引言羁押,在我国是基于逮捕和拘留并依附逮捕和拘留用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具体而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惩罚的措施。

在我国,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由刑事拘留和逮捕所引起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包括拘留后的羁押和逮捕后的羁押。

[1]虽然刑诉法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但是局限于原则性规定,随着新刑诉法的施行,捕后羁押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完善成为了广大法律工作者研究的课题。

二、捕后羁押审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我国逮捕羁押的现状是逮捕率高、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几率低,以及逮捕质量低,这种种现状说明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迫在眉睫。

一般国家的立法和理论均认为,羁押只具有程序保障的功能,而不具有实体惩罚的性质。

[2]这就要求我们结合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法的相关规定构建捕后羁押审查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一)侦查监督的需要在我国羁押一般分为审前羁押和审后羁押,其中审前羁押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保障措施;审后羁押是一种刑罚手段。

《论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范文

《论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不足与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司法体系中,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机制。

其目的在于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通过审查确认其是否仍然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避免无谓的羁押,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然而,现行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这些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及不足1. 审查标准不明确当前,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导致审查结果的不一致性和不公正性。

审查标准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多个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标准的把握和运用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2. 审查程序不透明捕后必要性审查程序的不透明性也是当前制度的一大问题。

审查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的机制,使得公众对审查结果的信任度降低,也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救济途径不足当犯罪嫌疑人认为捕后必要性审查结果不公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这导致一些本应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继续羁押,而一些本应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却得以释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三、完善捕后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措施1. 明确审查标准为确保捕后必要性审查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应明确审查标准。

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方面进行具体、明确的界定。

同时,应加强对审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强化程序透明度为提高公众对捕后必要性审查结果的信任度,应强化审查程序的透明度。

这包括公开审查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

同时,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 完善救济途径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完善救济途径。

这包括允许犯罪嫌疑人对不公的审查结果提起上诉、申请复议等措施。

同时,应建立专门的申诉机构,负责处理犯罪嫌疑人的申诉请求,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对逮捕羁押制度修改和完善的几点建议

对逮捕羁押制度修改和完善的几点建议
短, 造成对 案件只 能是书 面审查 , 不利 于保证逮 捕质 。建议修 讼法规 定在 审查逮捕过程 r应 当讯 问犯罪嫌疑人 , { | 同时增加 审查 改后 的刑 事诉讼 法适 当延长 审查逮 捕期限, 恰 当的是将 审查 逮捕 时间为提讯 每个犯罪 嫌疑人提 供客观 条件 。 比较 逮捕 期 限延长到 l O日, 重大 、 复杂 案件 , 经检察长 审批可延 长到 此外 , 虽说刑事诉讼法没 有要求检察机 关侦查俯督 部门对批
的证 据, 甚至采 取一些 不规范 手段或 非法手段 获取证据 , 致使 从 期限仅有七天 ( 除去双休 目仅 有五天 )侦 查监督 部门普遍存在 的 、 案卷材料 反映出 的案件 事实 与实际案件事实有 一些 出入 , 导检 人 少案 多的情 况下 . 误 是难 以做 到的 。延 长审 查逮捕 时间 , 表面看 察人员 , 这在 司法实 践中 时有发现 。如果不 讯 问( 汛) 仅靠 阅 提 , 是 延长 了犯罪 嫌疑人 被羁押 的时 间, 对犯 罪嫌疑 人不利 , 侦查 但 卷, 很难发 现其 中的 问题 。 此 , 修改后 的刑事 诉讼法应规 定, 对 监 督部门有 了更多 的时间审查 案件 , 导 公安机 关收集证 据 , 指 从 于提 请逮 捕 的案件应 当讯 问簿一个 犯罪 嫌疑人 。在审 查批捕阶 而 有利于保证 批准逮 捕案件 的质量 , 使无 辜的人 不被逮捕 , 有利 段 , 问的作用 主要有 三个方 面: 、 讯 一 提讯 犯罪嫌疑 人, 听取 其供 于维护 犯罪嫌 疑人权益 。
中必须讯 问犯罪嫌 疑人 , 加上 多年来 侦查监督部 门案多人 少的矛

延长 审查逮 捕期 限, 有更充 足的时 间完成审查 逮捕工作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 条第三款 的规 定: 人民检察院应 当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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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探讨
[摘要]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现行的审查逮捕制度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权力配置,而在于权力正确实施的程序保障。

在这里笔者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审查逮捕;侦查监督;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学界对审查逮捕机制的异议由来已久,有学者认为我国逮捕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建立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机制,对逮捕实行司法审查应成为对审查逮捕机制改革的方向。

①无疑,任何法治国家的审前羁押制度都面临着如何实现制度本身合理化,在这里笔者并不试图在“宪政”的视角下对检察权的配置问题做一些制度层面上的应然设计,而是从法律规定的实然层面去探讨当下审查逮捕制度运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审查逮捕制度运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缺少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程序性制约。

2.书面审查的逮捕方式带来的批捕决策信息来源的单方面化。

检察机关原则上只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及其卷宗材料或者自侦部门移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其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3.救济方式的单向性导致犯罪嫌疑人缺少程序参与及救济的机会。

二、逮捕功能及其异化可能的考察与反思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逮捕功能异化的危险,案件承办人片面理解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往往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置于“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之前予以考虑作为逮捕的首要功能,对保护性功能有所忽视,这种对逮捕功能错误认识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查把关偏重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断,而对于“逮捕必要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审查不严,甚至不做审查。

这导致检察机关在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上,常常忽视“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致使不符合慎用逮捕措施的刑事政策,侵害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偏离了逮捕制度的司法审查特征和立法本意。

对现代逮捕的功能有理性、科学的认识,摆脱落后的、陈旧的刑事诉讼观念枷锁的束缚是完善现行审查逮捕制度的前提。

需要指出的是从立法层面上看,法律规定逮捕条件的设置存在缺陷。

逮捕的刑罚条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不协调。

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中最低的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没有只规定拘役、管制的法定刑,这样一来,只要构成犯罪,就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如此,当案件具备了逮捕的第一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可以直接推导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

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对逮捕必要性缺乏操作性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抽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对何为逮捕必要虽作了列举,但将必要的范围规定的极为宽泛且没有对“可能”的含义量化界定和提出证据要求。

三、完善现行审查逮捕制度的构想
(一)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改革
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将讯问规定为必经程序环节。

按照批捕权的法理逻辑与司法属性,审
查逮捕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参与,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陈述抗辩意见的机会,否则“无论是被裁判者还是普通公众,都可能对那种由裁判者单方面进行的司法裁判活动的公正性提出异议”。

②其次,规定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除了要核实有疑问的案件事实与证据之外,还可以了解“逮捕必要性”相关的信息。

现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只是将审查逮捕中的讯问定位于核实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去了解与“逮捕必要性”的相关信息。

这显然不利于检察机关全面评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逮捕决策的信息充分性与全面性存在极大的限度。

域外法治国家或许正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才非常注重在羁押保释听证程序中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对控方所提供羁押理由的反对意见,并作为评估羁押保释与否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的证明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强化侦查机关逮捕必要性明责任。

1.明确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明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性奠定基础。

2.侦查机关应当建立逮捕必要性风险评估机制,提高报捕准确率。

3.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应翔实、准确,侦查卷宗须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全貌,以提高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效率,确保逮捕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

(三)在审查逮捕环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参与权利
1.尝试探索对轻罪案件适用听证式逮捕必要性审查
所谓听证式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由案件主办检察官主持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是否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进行陈述、质证、辩论,并将听证结果作为作出审查逮捕决定的主要依据的工作机制。

诚然,正如一些学者所论述的那样,我国并不具备听证式审查逮捕的实质性条件。

③但在审查逮捕制度中引入听证式审查旨在矫正刑事审前程序行政化形态严重的问题,使其回归到一种诉讼化的运作状态④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参与权利是大有裨益的。

但由于制度层面的技术问题及现实案多人少的制约,要对所有的审查
逮捕案件使用听证式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显然是不切实际和过于理想化的。

由于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主要在于轻罪案件,而实践中因轻罪案件逮捕必要性难以审查导致此类案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比例过高。

因此,笔者认为现阶段应对当前审查逮捕制度运作的具体缺陷采取的渐进式调整方法,尝试探索对轻罪案件适用听证式逮捕必要性审查。

2.对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的权利予以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已有的实践也表明了此种程序操作的可行性,实际效果也不错。

因此,我们可以在总结已有操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地探索制度层面的实施技术问题,适时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制度化。

现行的审查逮捕制度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不在于权力配置,而在于权力正确实施的程序保障。

对当前审查逮捕中存在的问题,不加分析地归咎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配置是不恰当的。

对于审查逮捕制度的改革,笔者倾向于在现有的制度与经验,采取一种渐进性的改革路径,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逮捕审查制度。

[注释]
①此类代表性文献可参见陈瑞华:《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刘计划:《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6期。

②张文等著:《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与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599页。

③郭松:《质疑“听证式审查逮捕论”——兼论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9期。

④叶青,周登谅:《刑事审前司法听证制度的透析与前瞻》,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J].现代法学,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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