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仓储、运输及报关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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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仓储、运输及报关代理协议本协议由下列双方共同签订:

@@ (以下简称“甲方”)

**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享有国家批准的代理报关权,经营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乙方同意将进口报关、仓储、国际运输业务委托甲方办理。经过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的进口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的业务必须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进行。

第一条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1.1甲方

单位名称: @@

地址:

总经理: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单位名称: **

地址:

总经理: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E-MAIL:

第二条委托范围

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以下进出口报关、仓储、国际运输业务:

2.1 办理乙方所有委托的进口货物的仓储业务;

2.2 办理乙方所有委托的进口货物的报关业务;

2.3 办理乙方委托的大宗进口货物的车辆运输业务;

2.4 办理乙方委托的国际运输业务。

2.5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各项业务。

第三条双方职责

3.1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海关的规章制度,任何一方违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2 进口货物入甲方海关监管仓库,货物在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站期间,由于航空公司或地面航站的原因造成货物的丢失、短缺、毁坏、潮湿等,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但甲方在接受货物时应做好事故记录。货物的有关保险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具体委托代为办理货物的有关投保事宜,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其保险人不会对甲方、甲方的员工、甲方的代理人提出超出法律或本协议所设责任限制以外的赔偿。甲方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3甲方在收到国外代理发货预报后,需在货物航班到达前一天向乙方提供货物的运单号、航班号、体积、重量等信息的预报,以便乙方及时了解订购货物进口信息。

3.4双方应将各自具体操作的业务人员名单、电话、传真、地址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以便加强联系,如有变动,须及时转告。

3.5乙方有义务如实披露和提供与甲方执行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事实、资料和有关情况。如进口货物进甲方仓库,乙方应将进口货物的报关资料(订购合同、送修合同、货物的中文品名、机电证、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及其他报关所需要的单证)及时、齐全、准确提供给甲方。若因乙方提供单证不全、有错误或不及时而造成的报关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并且乙方不得免除向甲方支付实际垫付费用以及相应手续服务费的义务。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还须向甲方赔偿。

3.6乙方的报关资料通过甲方交接人员送至甲方浦东机场办公室,双方做好单证签收工作。甲方交接人员于每日中午进行交接。如有特殊需要,乙方需预先通知甲方进行安排。

3.7如由于甲方单证交接的原因造成报关延误、或申报货物出现滞报金,其所有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如由于乙方单证不全或其他原因造成报关延误、或申报货物出现滞报金,其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8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齐全的报关单证后,及时办理报关手续。如遇各种问题,应及时与甲方联系、沟通,尽快解决,以便货物及时通关。

3.9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免除其对另一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甲方在遵照乙方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宜时,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府规定,若因此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乙方的委托事宜时,视为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应及早向乙方说明情况、重新协商解决,但甲方在此情况下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并非由甲方原因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此外,甲方不承担任何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3.10 除非法律或有关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或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悉对方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的本方雇员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许可,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提供或泄露与对方业务、财务状况及其他保密事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业务操作

4.1乙方指定进口货物主运单收货人为甲方,总运单显示:

4.2甲方接货人员每天保证两次与货站交接,及时将货物入仓,并将单证交接给报关部。4.3甲方在收到货物及运单的次日9:30前,以电话形式通知乙方,并将到货通知书传真给乙方。

4.4在报关过程中,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向海关及检验检疫局提供所需的产品说明、情况说明等文件。

4.5如无特殊情况,甲方须在单证齐全情况下,一个工作日完成乙方委托的免税货物报关工作。期间不包括海关、商检查验时间。如遇海关、商检查验、时间顺延一个工作日。4.6如无特殊情况,甲方须在单证齐全情况下,二个工作日完成乙方委托的征税货物报关工作。期间不包括海关、商检查验时间。如遇海关、商检查验、时间顺延一个工作日。4.7在通关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货物通关延误,航材无法及时供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由于乙方货物或单证问题造成货物通关延误,航材无法及时供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4.8如遇乙方航材急件,甲方应视具体情况,及时通关,保证乙方航材供应。

第五条国际运输

5.1甲方代理乙方从国外进口的航材运输业务,国外起运港包括欧洲(汉堡、巴黎、法兰克福)、美国(洛杉矶)、新加坡及其他需要进口的港口。

5.2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国外代理指定为。

5.3乙方国际运费所享有的折扣优惠和同等。

5.4乙方进口航材AOG、化工品及危险品的国际运费按国际公布运价收取。

5.5为保障航材的及时供应,乙方进口航材以单票货物发运。如同一生产厂家,可与航材拼装发运。

5.6根据航材操作惯例,国外内陆运输用FEDEX快件公司承运。内陆运费按实际费用代收代付。

5.7甲乙双方协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案操作,并及时通知乙方解决方案。

第六条费用及付费

6.1进口货物报关所产生的关税、滞报金等费用,由甲方将单证传真至乙方(*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单证原件),乙方确认并签字后回传。乙方需在货物清关后5天内将甲方垫付资金及时归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且不再为乙方垫付任何费用。如甲方事先告知乙方决定不予垫付的,则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6.2甲方按双方事先约定向乙方收取进口货物清关、仓储费用。其中仓储费、报关费、代理三检费、海关开验费、送货费等每月结算一次。双方每月21日核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帐目,并于每月30日核对好所有费用。甲方依据双方核实的费用金额开出结算发票后,乙方在两周内将钱款汇入甲方帐户。乙方逾期支付各项有关费用的,应承担每超期1天按未付金额0.3%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暂停执行本协议并留置乙方货物或有关单证,乙方并应承担因逾期付款造成协议事项延误执行的损失和责任。此外,乙方违约应偿付甲方垫付的一切费用、利息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调查等合理费用)。若乙方有拖欠付款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保证金,或者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提前预付款。

6.3 收费标准:

见后附清单

6.4乙方委托甲方运输大件货物,运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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